医疗救助办法 - 范文中心

医疗救助办法

05/09

(第6稿,5月22日政府党务会已通过)

〕91号 新政办发〔2014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196号)、《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卫生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玉民发〔2009〕5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社救〔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立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或补充医疗保险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功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救助水平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补助标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量力而行,逐步扩展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经批准正在享受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含“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四、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一)一般性医疗救助。

1.参保或参合补助。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四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2.住院医疗救助。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4类人员的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农村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上限为6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上限为1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患以下疾病时给予医疗救助:(1)儿童先心病;(2)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终末期肾病;(6)重性精神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肝癌;(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18)I型糖尿病;

(19)甲亢;(20)唇腭裂。

其它病种如有增加,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2.救助对象患以上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实行全额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以上一般性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在救助时就高不就低。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医疗救助的居民,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之后,由家庭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新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及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疾病及费用证明。医院的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结算单。

3.困难证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除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五类人员外,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时,还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困难证明,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再由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申请人应在治疗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审批及发放。

1.初审。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初审,即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2.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初审后上报的申请材料再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救助,并发放《新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实行每季度末集中审批一次,医疗救助金于审批结束后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五类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新平县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1号)执行,重度残疾人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困难证明后可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

2.救助对象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后6个月内由申请

救助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结算单,实行医后救助。

六、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证明的。

2.因蓄意滋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导致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与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染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购药品的。

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商业保险机构、工会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2.所在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为其报销或救助的医疗费用。

3.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救助资金。

(三)承担城乡医疗救助任务的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加强做好病历及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并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治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其主

要来源为:

1.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按照上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实际支出金额的15%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资金;

3.社会各界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4.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统一留存在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结转下年使用。

2.用于补助参合和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补助人数和金额,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对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3.用于住院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支出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县民政局相应账户,县民政局根据规定的救助程序组织发放。

八、组织实施

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和审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救助计划,受理审批医疗救助事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并做到一户一档一卡,有据可查。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所需资金,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和挪用现象发生。

(三)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会同县民政局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五)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九、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新政办发〔2009〕108号文件废止,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月 日印发 校对人: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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