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
管理分局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依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分局对各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分局各部门在分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分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
第四条 分局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对有关科室考评职责的部门作为考评主体,其履行考评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分局部门绩效管理以科室为单位开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绩效运转。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六条 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部门个性指标成绩和部门共性指标成绩。另设加减分项目。
第七条 考评主体。共性指标由办公室制定,对分局政务管理、信息安全、工作纪律、机关党建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八条 平时考评
(一)共性指标。考评主体月度终了后5日内将经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考评结果报绩效办审核。月度终了后10日内,绩效办对上个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二)个性指标。按照市局“三单”制度要求,分局各部门“工作任务清单”要明确工作任务、任务来源、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具体责任人等。重点反映市局指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部署,分局重点工作任务以及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即分局部门的个性指标内容。分局各部门每季度结束后填报“工作结果清单”, 对 “工作任务清单” 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处理。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在考评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绩效办提出书面申诉。由绩效办协调相关部门受理并反馈,有争议的报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条 年度考评。绩效办汇总被考评单位的平时考评成绩及加分、减分,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并向被考评单
位反馈。
第十一条 考评计分
(一)指标类别与分值
市局机关部门绩效指标分为组织绩效成绩、部门个性指标和部门共性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组织绩效成绩40分(排名考评30分,扣分考评10分),部门个性指标30分(部门自评15分,年末测评15分),部门共性指标30分。
(二)指标计分规则
1. 组织绩效成绩根据市局发布考评结果情况确定。其中排名30分,在同类部门综合排名第一的不扣分,从第二名起,依排名顺序,每名次加扣2分;扣分情况得分满分10分,年内无扣分的,此项得满分,有扣分的,按照承接分值比率折算扣分值和相应的权重计算得分。计分方式为:
综合排名得分=30分 - 部门综合排名扣分
考评得分=部门在考评中的得分÷部门承担考评的总分×100%×10分。
组织绩效成绩=综合排名得分+市局考评得分
在市局未有综合排名的部门组织绩效成绩,按在市局有综合排名的各只能部门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值确定。
在市局考评中对口两个以上考评单位的部门,按照各自组织绩效成绩加权平均确定该部门得分。
2. 部门个性指标成绩按季度和年度分别计算。平时自评时,对于工作未按时点完成或完成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按项
次扣0.5分。在每个考评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年终加权平均并换算。计分方式为:
部门个性指标成绩=各季度个性指标考评成绩之和÷4×15%
年度测评成绩直接按15分计算,其中分局领导班子评价 7分,各部门互评 4 分,部门负责人评价 4分。
3. 部门共性指标成绩平时按100分考评,年度考评结束后,按30分换算。计分方式为:
部门共性指标成绩=共性指标考评得分×30%
第十二条 加减分考评规则
(一)加减分项目计分
在指标考评外,设加减分项目,计分规则如下:
1. 年度加减分项目总分为全部加分扣除全部减分后的分值。其中,加分项目以5分为上限。超过5分的,计为5分;不足5分的,按实际得分计分。减分项目不设下限。
2. 同一事项受到多次表彰表扬、批评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
3. 年度考评结果确定后提供的加减分,计入下一年度。
4. 同一加分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申请加分。其中主办部门加分比例为分值的50%-80%,主办部门同协办部门沟通,确定主办部门的加分分值后。其余分值由各协办部门平均分配。主办部门在申请表中说明工作分工协作及分值分配情况。
(二)加减分项目考评
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绩效办提报加分项目,相关考评单位于月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绩效办提报减分项目,绩效办与相关考评单位对加减分项目及时进行复核;年末汇总计算。
第十三条
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确定。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排第四章 附则 分局部门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办法另行制定。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