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 范文中心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02/21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目 录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要 .............................................. 1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要素 ...............................................................................................1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3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8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10

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 13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3

(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4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8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20

(五)报告义务 . ....................................................................................................................21

(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23

(七)违约责任 . ....................................................................................................................25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26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 26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26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26

四、投资风险揭示 ................................................. 27

五、拟任投资经理简介 ............................................. 28

六、初始销售期间 ................................................. 29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要

(一)资产管理计划基本要素

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管理计划性质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计划运作期间根据募集情况进行不定期开放参与,首次开放参与后, 每季度至多开放参与一次。本计划份额运作期间不接受退出及违约退出,各类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本计划安排相应计划份额的退出。

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5、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以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受让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

本计划初始运作时受让的特定债权资产情况: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两笔债权资产,每笔债权资产本金为1亿元,受让的债权资产本金合计2亿元。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所替换的特定债权资产,将以季度管理报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本计划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政府债券,货币基金等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本资产管理人在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投资策略

(1)精选标的债权资产,严控投资风险,力求资管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2)为维护资产委托人权益,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本金不得低于相应转让价款,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利率不得低于本计划的预期收益率。

(3)鉴于本计划运作期限长于部分特定债权期限,若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到期日早于本计划投资期限的,相关标的债权资产到期前5个工作日前,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为本计划提供后补标的债权资产,并确保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本金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本金,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利率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的利率,且后补标的债权资产质量不低于初始标的债权质量。该等替换标的债权应由管理人审核确认后方能作为新的标的债权。资产管理人就上述标的债权资产置换事宜将向资产委托人以季度管理报告的形式进行定期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替换标的债权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

7、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预计为自计划成立日至本计划最后一期资管计划份额存续届满12个月之日。本计划每期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预计均为12个月。资产管理人可决定本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延期。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计划期限延长。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情形,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8、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

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尚有未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延长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自主决定进入延长期,该延长期期限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资产管理人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或虽未全部变现完毕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资产管理人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止。

9、资产管理计划的提前终止

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内,若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托管人:

(1)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内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

前回购本资管计划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且资产管理计划收到的回购价款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

(2)因政策调整导致本计划存续存在法律障碍的;

(3)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本计划存续将造成委托人委托财产损失的或委托收益难以实现的。

10、投资收益

本计划项下委托人预期收益率如下:

在本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或本计划终止时,且管理人获得投资收益分配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分配计划收益。

12、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以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1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1.00元/份。

1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类别

根据委托人认购金额的不同,将资管计划份额分为A 类、B 类: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销售期间包括初始销售期和开放销售期。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

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可与其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如因市场客观因素导致初始销售困难,经管理人与所有认购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结束初始销售期,并确认初始销售失败。

开放销售期的次数、期限、时间等均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列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发行计划,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对开放销售期进行调整。

2、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销售对象

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资产委托人需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如下的资管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认购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XX份”。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资产管理人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活期存款利率:0.35%(根据央行利率政策或有调整)

5、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6、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资产管理人,且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管理人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该申请经资产管理人确认后不可撤销。申请是否有效应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于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1日(含)后向资产管理人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到资产管理人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由资产管理人退给投资者。

认购申请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亦即申请认购金额较大的优先申请成功;在认购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申请时间在先的优先申请成功。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7、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每次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募集账户中客户的认购资金。

8、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募集账户后,资金划入到托管账户之前产生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或开放期结束日后且银行结息时划入资管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到期分配收益时一并返还, 具体金额以托管银行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参与和退出场所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及/或其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投资说明书为准。

2、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委托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计划的运行情况自行决定开放参与的相关事宜,资管计划第一次开放参与后,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本计划安排相应计划份额退出。除此之外,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及违约退出。

3、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固定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每次参与价格均按1元人民币购买1份计划份额的价格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资产管理人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或在非开放期参与申购的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参与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追加购买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委托人在追加后持有的总计划资产净值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的数量限制。

5、参与的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无参与费用。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发生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1、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他收益。计划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计划对外投资的收益、利息收入。

(2)本计划获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收益。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针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4)本计划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因计划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按照份额净值分配投资净收益及本金,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其类别享有不同收益分配权。

(2)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4)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应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净收益的上限为该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的数量×1元×该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若本计划项下对外投资项目未获得预期收益,分配时则以实际获得的每计划份额的收益为限。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和承诺本计划对外投资项目一定产生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配顺序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及方式进行相应分配:

(1)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2)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

3)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事务费用。

(2)支付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利益。

第一顺序:应分配而未分配给委托人的投资净收益。

第二顺序:应分配而未分配给委托人的本金。

第三顺序:按前述顺序分配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均作为超额收益归资产管理人所有。

4、资产委托人计划利益和本金的计算和分配

(1)收益分配方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资产委托人计划收益和本金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分配:

1)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或本计划终止时,且管理人获得投资收益分配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分配计划收益。其中,管理人获得投资收益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向委托人分配。

本计划各类份额委托人预期计划收益=该等份额份数×1元×该等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该等份额投资运作日(含)至该等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日(不含)之间的实际运作天数/365。

2)计划本金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如下:

在资管计划份额届满时或资管计划终止时,且管理人获得投资本金分配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管理人获得本金分配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本金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向各类份额委托人分配相应本金。

(3)收益分配的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在计划利益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计划利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及收益分配清单,资产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

1、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包括开户费用)。

(4)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报告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及委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顾问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及其合同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为解决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本资产管理计划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资产管理费的费率为0.3%/年,计算和支付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第i 次(i=0、1、2……)投资运作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管理费。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其计费公式如下:

第i 次投资运作的管理费=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元×0.3%×第i 次投资运作日(含)至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起满12个月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i=0、1、2……)。

2)延长期管理费(如有)

若本计划进入延长期,还应向管理人支付延长期管理费。在本计划实际终止日之后,且管理人获得本计划最终收益分配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管理费。其中,管理人获得本计划最终收益分配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计费公式如下:

延长期管理费(如有)=延长期开始之日实际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数×1元×0.3%×资产管理计划延长期存续天数÷365天

其中,延长期存续天数指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含)至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3)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资管目的不能实现,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费无需返还。

4)资产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 名: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支行

账 号:0200 0804 0902 4626 073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1)资产托管人的资产托管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资产托管费的费率为0.02%/年,计算和支付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第i 次(i=0、1、2……)投资运作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托管费。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计费公式如下:

第i 次投资运作的托管费=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元×0.02%×第i 次投资运作日(含)至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起满12个月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其中,i=0、1、2……)。

2)延长期托管费(如有)

若本计划进入延长期,还应向托管人支付延长期托管费。在本计划实际终止日之后,且管理人获得本计划最终收益分配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托管费。其中,管理人获得本计划最终收益分配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计费公式如下:

延长期托管费(如有)=延长期开始之日实际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数×1元×0.02%×资产管理计划延长期存续天数÷365天

其中,延长期存续天数指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含)至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3)非因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管目的不能实现,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费无需返还。

4)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其他费用的计提方法

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费用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本计划代理销售机构【】按照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约定完成代销义务后,并在本计划第i 次(i=0、1、2……)投资运作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代销费用。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代销费用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计费公式如下:

第i 次投资运作的代销费用=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元×(10%-该期资管计划各类份额加权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第i 次投资运作日(含)至第i 次投资运作日起满12个月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其中,i=0、1、2……)。

代理销售机构收取代销费用的账户信息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4)费率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修改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3)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4)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1)合格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人(含),不得超过200人。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初始销售期届满, 不能满足上述备案条件的, 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指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负责人:陈辰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

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对于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及债权(如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在资产托管人处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中融资产-融盛创展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1枚、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以及资产托管人监管印章2枚。财务专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资产管理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资产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资产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4)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报告义务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1)年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不少于2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及本计划终止年度,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及本计划终止季度,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当期季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管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月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3)临时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发生上述第2、3、4、5项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的,则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构报告。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母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1、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15个工作日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的。

(5)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和后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债务(如有)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本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继续按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计算。清算小组在该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

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

4)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计划财产的原状分配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非现金类资产的保管和转移由管理人及委托人负责。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七)违约责任

1、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对于因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成立时间:2013年9月26日

注册资本:15300万元

邮编: 100005

电话:010-59263525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负责人:陈辰

电话:025-51808267

四、投资风险揭示

(一)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资产管理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本投资说明书的规定,管理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处理事务不当而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资产委托人自担。

(二)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本计划项下的投资项目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3、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资产委托人提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存在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的风险。在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届满前,本计划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4、信用风险:若本计划交易对手违反诚信原则或经营不善,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若标的债权资产回购方违反《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足额回购标的债权资产,或标的债权资产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债务,或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未履行保证义务,则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5、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6、投资标的的特殊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该投资标的属于债权权益,且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抵(质)押权益(如有)在本计划成立时并不办理至本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前不变更至本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则本计划仅能通过债权请求权等债权救济方式保障权益,且对第三方无对抗效力。

本计划受让标的债权资产, 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转让登记的风险, 如不能进行转让登记,则对第三方不具有公示效力。但本计划债权转让将向各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 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积极敦促相关债务人按期足额支付并谨慎勤勉代为收取特定债权资产收益, 如其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计划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7、本计划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将可能少于12个月,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收益将少于预期投资收益,这将对资管计划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若标的债权资产的到期日早于本计划到期日的,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为本计划提供后补标的债权资产,并确保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本金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本金,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利率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的利率。如因未及时替换或管理人不同意接受替换标的债权,本计划可能提前终止。

8、本计划自动延期风险: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自动延期的情形,本资管计划的投资期限将可能多于12个月,本资管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将无法按期退出本计划,这将对委托人带来不利影响。

9、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五、拟任投资经理简介

连航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加入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曾任职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熟悉证券市场及新三板业务、股权及债权投资项目、房地产信托业务、基础设施融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等,拥有丰富的信托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

六、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份额发售首日为2015年【 】月【 】日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29页 2015年 月


相关内容

  •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研究报告wwww
    专题 ・交通建没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016(2∞9j Q2-16-14 .__j' -=, 同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研究 肖来久,孙鹏搏,刘晓梅,田 朋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 ...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须向证监会申请,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向证监会申请程序和提交材料见. 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材料见<公司 ...
  •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封 面(附后)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报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情况表等(附后) ...
  • 以股权变更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股权转让评估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申报资料 1.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审计后数据申报) 2.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3.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共同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被评估单位历史收入成本明细统计和未来 ...
  •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年度报告
    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年度报告(要)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愿就本报告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责任,并确信未遗漏任何重大事项,致使本报告内容有误导成份.本报告内容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一.近三年财务指标 ...
  • 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4号)和省预 ...
  • 泛资管背景下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摘要]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正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包括基金.信托.保险.银行以及券商资管产品在内的各式理财产品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本文分析目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及券商资管业务的现状,在新政出台放松监管的背景下摸索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方向. ...
  •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二).(三)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2007-05-15 09: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
  • 世联小贷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 规模约4.12亿
    发行此次专项计划,利用家圆云贷债权进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世联小贷回笼资金,将进一步促进世联小贷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扩大世联小贷的业务规模. 观点地产网讯:11月5日,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
  •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