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范文中心

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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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4号)和省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补助、贴息、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陇药产业、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军民结合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前期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符合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决策透明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资金相统一,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领导是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照方便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强化监督检查等,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上年末或当年初公布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总体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工作程序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申报、决策机制。

第八条 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是国家工信部、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审批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工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上报省工信委。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委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向省工信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附件材料: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从以下

方面进行筛选、初审:

(一)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能力;

(三)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可行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对初审通过的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项目综合平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

(三)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如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到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四)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省级预算专项项目。

(五)对各市州项目及扶持资金总量进行适度平衡。

第十五条 通过综合平衡的备选项目由省工信委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统筹提出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初步计划,报委分管副主任初核、主任审核。

第四章 支持方式、额度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对同

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方式,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5%给予贴息;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贴;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委办公会专题研究确定。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一般采用奖励方式。

第五章 审定、下达

第十九条 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汇总相关业务处专项资金项目初步计划,在资金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统一提交委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委办公会通过后,由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审签,报省财政厅衔接,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工信委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必要调整,须经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整意见,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后,提交下一次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区工信委(局)负责本区域内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向上一级工信委报告项目资金到位、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上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工信委(局)和省工信委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不能按实施期限完成确定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对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省工信委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工信、财政部门上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效能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效能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工信部门。省工信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效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因企业自身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采用停止拨付资金、暂停拨

付资金、限期整改、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等违规行为,追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信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会同相关业务处进行核实、处理,并提出是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1〕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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