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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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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川《●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文章编号]1001—5558(2013)02—0099—14

摘要:在日本漫长的历史发展历程中,孕育了众多世代传承、守护至今的文化遗产,El语把这些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财”。本文将在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综合介绍日本文化遗产体系的概况。关键词:日本;文化遗产体系;文化财中图分类号:K890文献标志码:A仕日本国漫长的历史发展历程中,孕育了众多世代传承、守护至今的文化遗产,作为日本全体国民的重要文化财富,受到国家和国民的高度重视。众多的文化遗产一方面是日本国民对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技术等多方面达成正确理解不可或缺的文化财富,另一方面也是世界各国了解和解读日本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日本文化未来发展和传承的宝贵资源。日语中把“文化财”定义为“作为文化活动客观成果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诸事象或诸事物”。①实际上“文化财”一词,是一个包含多种文化因素和不同形态的综合概念,涵盖了中文现实语境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下埋藏的文物”、“民间工艺传承人”等诸多方面的具体内容。而在日本社会实际运用环境下,“文化财”又是一个专门适用于日本法律的专用术语。在Et本1992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之后,“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近普及开来的词在实际使用中与“文化财”一词在含义上基本相通,但也有一些微妙的差别。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和混淆,本文将按照中文读者的阅读习惯和日文使用习惯,在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具①小学馆国语辞典编集部.日本国语大辞典(3)[G].东京:小学馆,2006.501西北民族研究N.W.JournalofEthnology2013年第2期(总第77期)2013.No.2(TotalN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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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从(1)文化遗产的法规发展历程和具体分类,(2)当前的遗产管理保护机构以及现阶段的宣传活动,(3)遗产的教育和评估方式,(4)文化遗产研究成果等四大方面,综合介绍日本文化遗产体系的概况。

第一章日本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法规和具体分类

一、日本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法规的发展历程

《文化财保护法》的诞生

日本国对文化遗产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体系制度、法规最初见于明治初期。当时西方文化思潮的传入,以及日本本土掀起的“废佛毁释”运动④,对日本原有文化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明治维新之后,很多古代寺庙、神社、工艺美术品、古代书画等等都面临遭受破坏的危机。1871年(明治四年)5月23日,日本政府第一次以太政官布告的形式颁布了名为《古旧器物保存方》的政令,明确指出全国各地传世保藏的古旧器物,无论是古代的、近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所有者都有对其进行管理保护的行为责任,同时必须按照该布告中公布的31大项目作分类整理,并负有报告当地政府的法律义务。②同时,日本政府专门组织人力、物力着手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程。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日本宫内省专门设立了“临时全国宝物调查局”。该调查局历时10年时间(1888~1897),对从日本全国各地收集来的215,091件古物,按古文书、绘画、雕刻、美术工艺品、书籍分门别类,并依照它们的重要程度分成高低不同的八个级别进行鉴定,给其中一部分重要物品颁发了鉴定证书。在此背景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也进入立法阶段。

1897年(明治三十年),日本政府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这标志着日本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作为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法制化管理进程的根基,该法规将神社、寺庙建筑物及其所属物品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具有典范意义的物品统称为“特别保护建造物或国宝”。该法规还具体规定,神社、寺庙必须承担这些国宝级建造物和物品的保护责任,并有将“国宝”交由国家博物馆展示、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转让处置。同时,也明确确立了不可修复的古寺庙可以向内阁大臣申请保存修复资金的国库补助制度,规定该修缮工作由地方官员负责指挥监督。

经历了日清、日俄战争后的日本,在近代化得到飞速发展的同时,随着土地的开垦、铁路的大幅新建,被人为破坏的历史古迹、天然纪念物也日益增多。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日本贵族院提出了《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的提案,其中明确提出,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专门保护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的法规,以使日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1919年(大正八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正式颁布,其基本内容包括: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地方行政长官采取“临时性指定”的紧急措施;对被保护对象进行改变现状的维护施工时必须向地方官员作报告。同时还确定了内务大臣可以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实施对文化遗址、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等具体管理法规,对违反规定者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条款。⑨

1929年(昭和四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国宝保存法》④,明确规定把原“特别保护建造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该法令将《古社寺保护法》中仅针对神社、寺庙的所藏珍品扩大到国家、团体以及个人的所藏宝物,同时规定,“国宝”的输出、转让必须得到主务大臣的许可,除对“国宝”进行必要的维修之外,在对“国宝”作改动之前也必须得到主务大臣的许可。该法也在日本法规中最先提到,收藏不是保存国宝的唯一目的,在保护好宝物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国宝“活用”。该法的第7条明确指出,在主务大臣命令下,国宝

①日本明治(1868.1912)维新时,政府为巩固天皇的中央政权而采取了神佛分离、神道国教化之政策。在这一政策影响下,发展出排挤、废除佛教的运动。

②文化厅编集.文化财保覆法五十年史[M].东京:苔土弓世L、出版社,2001.5.

③中村贤二郎.文化财保护制度概说[M].东京:苔土弓世L、出版社,1999.16~17.

④国宝保存法[z].1929年.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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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有义务将其宝物在宫廷、公立博物馆或美术馆进行最长为期一年的展示,国家为此可提供相应的展示补助金(第8条)等。该法还规定,对无许可的国宝出境,损坏、废弃、藏匿国宝等行为,将处以监禁、没收、罚款等处罚。①

尽管《国宝保存法》限制了国家指定的国宝流向国外,但是仍然有不少尚未指定的文物被源源不断转售出境。日本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加强防止非指定文物流向国外的措施,在1933年(昭和八年)颁布实施了《关于保存重要美术品等的法律》②。该法律规定,在历史、美术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尚未定为国宝的文物出境或离开原保存地时,必须得到主务大臣的许可。但是,那些宝物制作人还健在的文物,制造后不到五十年的文物,输入后不到一年的文物,则不受该法律限制。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的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方面工作几乎停滞,直到1945年“二战”结束。从1948年开始,日本政府制定了五年的恢复计划,但由于战后日本政治动荡、经济萧条,国民生活也陷入困境,一些国宝、宝物、文物处于被破坏或被转卖出售的境地,其中一部分也通过各种渠道流向国外,日本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工作面临极其严峻的考验。1949年(昭和二十四年)1月26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发生火灾,导致大面积壁画被烧毁。该事故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加快了新的立法步伐。

1950年4月,以参议院议员山本勇造等17名议员为中心制订的《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参议院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国会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⑧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典。在明治时期以来颁布的诸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案的基础上,《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的分类、构成、管理保护责任、具体实施的范围和措施方法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并且把“无形文化财”、“地下埋藏文化财”也纳入保护的对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规范了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文化遗产所有者及管理者、普通国民的相关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

《文化财保护法》的改订

《文化财保护法》从制定以来,对其具体的内容和条款先后作了多次改订。其中主要的六次改订分别发生在1954年、1968年、1975年、1996年、1999年和2004年。

1954年,Et本“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文化财保护法》的修改议案,从而对原有《文化财保护法》作了首次较大的修订。此次议案作了如下修改:(1)为重要文化财和重要民俗资料新建了管理团体制度,明确了文化财所有者负责管理的原则。(2)确立了将无形文化财及其最终体现者,也就是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同纳人文化财管理体系当中进行管理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制度”。(3)新法案调整了原文化财保护类型的划分,把“民俗资料”从原来的有形文化财中分离出来列为一个单独保护专项实施保护。(4)把埋藏文化财从有形文化财中分离出来,对调查目的以外的埋藏文化财发掘前有事前申告的义务。(5)强化保护纪念物的规定,尤其是在法律条文中设立了“原状复原令”,对于随意改造、破坏史迹名胜纪念物的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6)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参与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文化财的保护工作。④

1968年,原“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与“文部省文化局”合并成立日本文化厅,文化财的指定、认定以及解除等权限也同时移交给了文部大臣,而其他权限则移交给了文化厅长官。同时设立了新的“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为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等。

1975年5月,日本推出了有多项修订的新版《文化财保护法》。新版法规中,重新定义了有形文化财,扩①参照文化序文化财部监修.国宝保存法.文化财保护阴系法令集[z].东京:苔上弓世k、出版社,1997.203~205.

②重要美术品等/保存二阴叉,L/法律[z].1933.

③文化厅编集.文化财保护法五十年史[M].东京:苔土专世o、出版社,2001.20.

④文化序文化财部监修.(通知)文化财保护法∞一部改正c:oL、【[z].文化财保护阴系法令集(第2次改定版)[Z].东京:苔土j世k、出版社,2006.263—287.一1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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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了有形文化财界定的范围,还对民俗文化财的范畴作了新的设定,将原民俗资料的名称变更为民俗文化财,加大保护力度。将原来包括在民俗资料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节岁时等划归到“无形民俗文化财”的范畴之中,而把其中的服饰、器具、房屋建筑等物件划归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同时对传统建筑群落实施整体保护,即不再局限于建筑本身,而是连同建筑周边环境一起实施整体性保护。强化了对埋藏文化财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将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也列入了新版的法律条文当中,那些在文化财保护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技术、技能被列入保护范围。新增加了对重要无形文化财保存(传承)群体的认定制度。另外,新法规提出,取消过去的文化财专门委员会制度,在各地方政府的教育委员会内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进一步扩大地方公共团体在文化财保护工作中的影响。①由此,《文化财保护法》的基本框架逐渐趋于完善。

1996年,日本政府再次对《文化财保护法》作了修订。文化厅专门针对那些修建已有50年以上历史,并且确认为有必要保护和活用的有形建筑物,新设立“文化财登录(登记注册)制度”。有形文化财的持有人欲改变该文化财现状时,文化厅官员可以作必要的指导、建议和劝告,所有者有义务全力配合。此制度有效地促使建筑物的所有者加强自主保护意识,进一步扩大了全国有形文化财的保护对象。同时市町村等基层政府组织也设立文化财保护审议会等形式,把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基层政府,并且积极促进无形文化财向国民以及海外公开。

2004年5月,日本文化厅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部分修正法案》,翌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案主要对三大方面的内容作了增改。其一,扩大原有法规的保护对象范围,设立了新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梯田、里山(农村、山村及其周围森林)这些人与自然共同创造出来的“文化景观”被纳入保护范围。国家根据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提交的申请,选定其中特别重要的为“重要文化景观”。并由国家对其作保护和援助。其二,将锻造、冶炼、造船等制造、生产技术,工具,生活用具等等世代传承下来的“民俗技术”也列入法律保护对象范围之内,作为“民俗文化财”实施保护。其三,“文化财登录制度”的涵盖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充。原法规中只对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有形建筑物实施登录制度,而在此次修订案中,登录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有形文化财、有形民俗文化财和纪念物。政府对新列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采取自主申报、指导、建议、劝告等温和的保护措施,以促使所有者更加积极主动地实施有效保护。②

文化财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日本的文化遗产不仅是日本国民的文化财富,也是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文化瑰宝,国际间的交流和协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必不可少。日本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国的文化财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也面临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新的课题。为了保存和修缮世界上珍贵的文化遗产,1988年(平成元年),日本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了“文化遗产保存日本信托基金”,同时文化厅运用日本在文化财保护方面的卓越技术和丰富的知识、经验,协助其他国家积极展开国外的文化遗产保存、修缮工作。在国际协作和援助的迫切需要下,为了保护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免受损伤和破坏的威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92年,日本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到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核心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之中,成为共同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一员。翌年12月,日本奈良县的“法隆寺地域的佛教建筑物”和兵库县的“姬路城”,以及鹿儿岛县的“屋久岛”和青森、秋田县共有的“白神山地”,先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迄2012年末为止,日本共有12个世界文化遗产,4个世界自然遗产,以及20项世界无形文化遗产。

日本在加入遗产公约之际,考虑到遗产条约中所涉及的内容均已在日本相关的文化财保护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以及森林法等国内法律中完全得以体现,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内容制定新的法律。因此,日本加入遗产公约这一举措,并没有改变日本原有的文化财保护体系。但是,加人世界遗产公约也的确对

①文化斤文化财部监修.(通知)文化财保护法④秩父老改正守6法律④施行I二oo,--6Iz].文化财保护阴系法令集(第2次改定版)[z]。东京:苔上-3世o、出版社,2006。288.307.

②文化斤仨统文化课.文化财行政二刃一。年刃步办[J].文化财,2010,(565):8.一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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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本的文化财保护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世界遗产委员会讨论的“文化景观”和“缓冲地带”这两个新概念就直接明显地影响了原体系。前者把过去无名的山村田园指定成名胜景观作保护,进一步丰富了文化财保护的内容。后者则是把原来的文化财与周围地区连成一体,共同评估并保全其价值。例如,在原保护面积为1056ha的古都京都文化遗产的周围设立了3579ha的缓冲地带,这部分缓冲地带根据《古都保护法》,被重新指定为“历史风土特别保存区”,并与京都市的市街地景观条例共同作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了约23,200ha的“历史环境调整区域”,以维持城市景观、自然环境和历史古迹的相互调和。①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工作作为国际协作中的重要一环,也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关联条约相呼应,日本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制定了《文化财非法出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和《武装冲突下文化财应急保护的相关法》两部法规。为了防止各国文化遗产被非法交易或非法出入境,日本作为“禁止或防止文化遗产非法出入境以及转移所有权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在2002年9月制定了《文化财非法出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并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中的关联部分。2006年6月,颁布了《推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外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该法律界定了在国际间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日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基本协作方针,强化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等具体措施。2007年,又制定了《武装冲突下文化财应急保护的相关法》。伴随着该法律的颁布,日本国在同一年得以成为《关于在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对于日本社会而言,《文化财保护法》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本质上都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同一类型的制度体系,可以认为日本的世界遗产体系就是在《文化财保护法》延长线上延伸出来的制度。综上所述,《文化财保护法》从诞生之际开始,就始终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现实社会状况的具体变化历经多次修订,到目前为止还处在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当中。以《文化财保护法》为核心,日本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法规、政令和条例等逐渐得到完善,从而构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的法制体系。

二、日本文化遗产的具体分类

日本国根据《文化财保护法》把其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物群”六大类别。其中,将在历史、艺术、学术方面价值较高的文化财,通过“指定”、“选定”或“登录”等不同方式,分别界定成“重要文化财”或“登录有形文化财”,其中具有更高价值的被指定为“国宝”或“特别历史古迹”。除了以上文化财的六大分类之外,还有保护和修缮文化财的“选定保存技术”,以及埋藏于土地中有待发掘调查的“埋藏文化财”,也是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保护对象。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前,日本已经拥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文化财”体系(包括定义、法规、分类、管理和利用)。但加入公约后,“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分类相对于日本原有的遗产体系而言便有些出入。例如《文化财保护法》中立法保护的“纪念物”,包括(1)贝冢、古坟、城池遗迹等具有较高历史、学术价值的遗迹;(2)有较高艺术鉴赏价值的庭院、桥梁、海滨、峡谷;(3)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植物、地质矿物以及原生林、沼泽地等。②毫无疑问,第一项在世界遗产公约中属于文化遗产,而第三项就完全归属于公约所指涉的世界自然遗产范畴。

因此,世界遗产(包括自然的和文化的)便作为一个新的(相对于地方、国家而言的世界)行政维度,被纳入原有的体系中,而原来包容了自然的“文化财”体系仍在延续实施。与此同时,在国际层面配合世界遗产的要求,积极申报“世界遗产”。简而言之,日本在对接《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时,原有的“文化财”遗产体系并没有发生改变。日本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是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才出现的概念,是与世界接轨的新的认证体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从2006年开始正式生效。日本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先于其他国家从事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工作,因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①文化厅编集.文化财保护法五十年史[M].东京:誊土弓世o、出版社,2001.395

②参照文化厅http://www.bunka.go.jp/bunkaza“shoukai/kinenbutsu.html一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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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公约》的策划阶段,日本就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主导功能。日本于2004年6月成为该公约的第三个缔约国。

《文化财保护法》界定的文化遗产

1.有形文化财

“有形文化财”包括“美术工艺品”和“建筑物”两大类,是指在艺术上和历史上具有较高价值的绘画、雕刻、工艺品、考古资料、历史资料和建筑物。除“建筑物”以外的有形文化财被概括到“美术工艺品”当中。其中,被认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财由国家“指定”为“重要文化财”,而在“重要文化财”当中,最为优秀的或在文化史方面具有深远意义的文化财被进一步特别指定为“国宝”。除了上述较高价值的“重要文化财”之外,还有一些被认为需要关注和保护,具有一般价值的有形文化财可以通过申报“登录”方式成为“登录有形文化财”。

2.无形文化财

“无形文化财”主要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工艺上以及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演剧(传统戏剧、舞蹈、音乐)和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财之所以被称为“无形”,是因为其缺乏某种具体的物质形态,或者是不能或难以通过某一物质载体来体现其文化意义。无形文化财更强调那些由表演者或工艺师通过记忆、传承、再现等方式而得以保存下来的“技能”本身。这些传统技能由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持有、保存,或者由多个团体共同传承。无形文化财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被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

3.民俗文化财

“民俗文化财”包括“有形民俗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两个类别。“有形民俗文化财”主要是指反映日本国民生产、生活状况的生产工具、器皿、生活用具、民居等设施,而“无形民俗文化财”则是指有关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年节岁时等方面的民间习俗,以及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活动中的歌舞艺能表演等。民俗文化财中具有较高价值的,由国家分别指定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和“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还有一部分被认为需要保存和活用的,通过登录的方式成为“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

4.纪念物

“纪念物”主要包括“古迹”(如贝冢、古墓、都城遗址、城迹、旧宅等)、“名胜”(如庭院、峡谷、海滨、山岳等)和“天然纪念物”(如日本特有的动物、植物和地质矿物等)三大部分。纪念物中特别重要的,由国家指定为“古迹”、“名胜”和“天然纪念物”。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纪念物,再被进一步指定成“特别古迹”、“特别名胜”和“特别天然纪念物”。“古迹”通常被认为在历史上或学术上具有较高的考察价值,“名胜”在艺术鉴赏上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而“天然纪念物”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5.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是指在各地区由于人们的生活或者生计职业,与根植于该地区的自然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景观地,如“梯田”、“里山”、“水渠”等,是理解国民生活以及生计职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文化景观中尤为重要的景观,在各地方政府申报的前提下,有可能被选定为“重要文化景观”。由于文化景观是根植于人们生活中的、熟悉的景观,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容易认识其价值。《文化财保护法》为文化景观建立保护机制,正确地评价其文化价值,以期各地区的文化景观得以保护并传承给子孙后代。

6.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

“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是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形成的、呈现历史风貌的建筑物群,如农村、渔村、商业街区、港口街区、城下町等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历史街区和小镇。传统建筑群落中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与周围景观之间都相得益彰,往往成为代表日本文化的“原风景”。市、町、村各级地方自治体(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条件划定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计划,有计划地开展保护工作。其中在历史、景观、环境上具有较高价值的保存地区,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由国家选定为“重要传统群保存地区”。

选定保存技术和埋藏文化财

“选定保存技术”制度始于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重新修改之际。那些被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保存的传统工艺和技能,由文部省大臣最终“选定”成为“选定保存技术”,而掌握该技术工艺的个人和团体也相应获得认定。为了保护该保存技术,国家在技术的记录、传承人培养、技术的精进方面给以必要的援助。到2012年一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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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为止,日本选定的“选定保存技术”有68项,其中47项由53名个人掌握,另外31个保存团体掌握着29项选定保存技术。

“埋藏文化财”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无需经过指定或选定。经过大量科学的发掘、测定和研究调查,埋藏文化财可以揭示日本列岛先民们生产、生活的历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目前日本全国已知的埋藏文化财约有46万处遗址,每年以9,000处左右的速度在逐步发掘调查。同时,日本文化厅致力于及时公开埋藏文化财的发掘成果,从1995年就开始每年在全国各地举办“发掘日本列岛展——考古成果最新发现”的巡回展览。

日本国家指定文化财数量统计(2012年12月1日)

[指定]

1.国宝、重要文化财

类别,区分

绘画

雕刻

工艺品

书籍・典藏

古文书

考古资料

历史资料

合计

【建筑物

合计

(注:重要文化财中包括国宝的件数)(单位:件数)国宝15912625222360453868重要文化财1.9772,6682,4321.88774559417310.476美术工艺品(265栋)217(4,490栋)2.39112,8671.085

2.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特别古迹

特别名胜

特别天然纪念物

合计603072162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合计1,6743339572,964

(注:古迹、名胜、特别天然纪念物中包括特别古迹、名胜、特别天然纪念物的件数)

3.重要无形文化财

个另|1认定

指定件数

演剧

工艺技术

合计394281保存团体等认定指定件数121426保存持有者数57(57)58(57)115(114)保存团体数121426

(部分保持者被多重认定,()内表示实际人数)

4.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212件

5.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278件

[选定]

1.重要文化景观34件

2.重要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98个地区

3.选定保存技术~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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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件数

68持有者件数

47保存团体人数53件数29团体数31(29)

(注:保存团体有多重认定,()内表示实际的保存团体数)

[登录]

1.登录有形文化财(建筑物)8,992件

2.登录有形文化财(工艺美术品)

3.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25件

4.登录纪念物63件

(资料来源:http://www.bunka.go.jp/bunkazai/shoukai/shitei.html)

图114件日本文化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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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世界遗产

日本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末)

名称

自然遗产

4构成所在地青森、秋田县鹿儿岛县北海道东京都登录时间1993年12月白神山地屋久岛知床小笠原诸岛

法隆寺、法起寺1993年12月2005年7月2011正文化遗产法隆寺地域的l佛教建筑物

2姬路城奈良县兵库县1993年12月1993年12月3古都京都的文化财(京

都市、宇治市、大津市)贺茂别雷神社(上贺茂神社)、贺茂御祖神社(下鸭神社)、教王护国寺(东寺)、清水寺、延历寺、醍醐寺、仁和寺、平等院、宇治上神社、高山寺、

西芳寺、天龙寺、鹿苑寺(金阁寺)、

慈照寺(银阁寺)、龙安寺、本愿寺、

一冬埔京都府、滋贺县1994年12月

6f3#l乡、五筒山“合掌造”建筑群原子弹爆炸遗址严岛神社

古都奈良的文化财

日光的神社与寺庙

琉球王国的古宫殿

以及相关遗产群东大寺、兴福寺、春日大社、春13山原始林、元兴寺、药师寺、唐招提寺、平城宫迹二荒山神社、东照宫、轮王寺今归仁城迹、座喜味城迹、胜连城迹、中城城迹、首里城迹、园比屋武御岳室门、玉陵、识名园、斋坛御岳

【吉野・大峰】吉野山、吉野水分神

社、金峰神社、金风山寺、吉水神社、

大峰山寺

【熊野三山】熊野本宫大社、熊野速

玉大社、熊野那智大社、青岸渡寺、那

智大瀑布、那智原始林、补陀洛山寺

【高野山】丹生都比卖神社、金刚峰

寺、慈尊院、丹生官省符神社

【参拜道】大峰奥驱道(含玉置神社)、

熊野参拜道[中边道(含熊野川)、小

边道、大边道、伊势路(含七里御滨、

花之窟)]、高野山町石道

银山栅内、代官所迹、矢瀑城迹、矢岐阜县、富山县广岛县广岛县奈良县枥木县冲绳县1995年12月1996年12月1996年12月1998年12月1999年12月2000年12月78910纪伊山地的灵场和参拜道三重、奈良、和歌山县2004年7月

11石见银山遗迹及其文化景观箸城迹、石见城迹、大森-银山、宫之前、熊谷家住宅、罗汉寺五百罗汉、

石见银山街道辆浦道、石见银山街道温

泉津、冲泊道、辆浦、冲泊、温泉津岛根县2007年7月

12平泉“净土思想”佛教建筑、庭院及考古学遗

迹群中尊寺、毛越寺、观自在王院迹、无量光院迹、金鸡山岩手县2011年6月

一107—

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日本申请世界遗产暂定名录(文化遗产12件)

【文化遗产】

古都镰仓的寺院、神社(神奈川县,1992年)

彦根城(滋贺县,1992年)

富士山(山梨县、静冈县,2007年)

富冈纺纱工厂以及绢产业遗产群(群马县,2007年)

飞鸟、藤原的宫都及其相关资产群(奈良县,2007年)

长崎教堂群落以及基督教相关遗产(长崎县,2007年)

国立西洋美术馆本馆(东京都,2007年)

北海道・东北地区北部的绳文遗迹群(北海道、青森、岩手、秋田各县,2008年)

九州・山口地区的近代化产业遗产群(福冈、佐贺、长崎、熊本、鹿儿岛、山口县,2008年)

宗像・冲之岛及其相关遗产群(福冈县,2008年)

佐渡矿山遗产群(新泻县,2010年)

百舌鸟、古市古坟群(大阪府,2010年)

(资料来源:http://heiwa—ga—ichiban.jp/sekai/zantei.html)

日本无形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末)

名称登录时间

1能乐2001正

2人形净琉璃文乐2003矩

3歌舞伎2005焦

4雅乐20D9年

5小千谷缩-越后上布2009正

6石州半纸2009正

713立风流物2009矩

8京都祗园祭的山车巡游2009年

9甑岛的神灵(Toshidon)2009正

10奥能登的祭稻神节2009往

11早池峰神乐2009正

12秋保栽秧舞2009焦

13正月十五少女舞(Chakkirako)2009芷

14大日堂舞乐2009年

15题目立2009年

16阿伊努古式舞蹈2009焦

17组舞:冲绳传统舞蹈2010钲

18结城绸:幺幺绸纺织工芦技术2010芷

19壬生花田栽秧节2011正

20佐陀神能乐2011正

(资料来源:http://ameblo.jp/worldheritage—nexffentry一10715895791.html)

第二章日本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机构与宣传活动

一、日本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机构体系

随着日本国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按照《文化财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推进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开展,1950年以原文部省、教育委员会、国立博物馆、独立法人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为基础,专门一108—

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文化财的保存、活用、调查和研究等工作。“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下设事务局,负责文化财保护方面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确立了在文化财的管理保护_T_作中,国家行政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彼此协作、共同管理的合作体制。

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的第3条、第4条,①日本政府(具体代表机构是文化厅),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和普通国民,均有各自对于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日本对于保护其文化遗产呈现出“举国体制”。②

日本政府(文化厅)的责任和义务

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和活用方面,日本文部科学大臣下属的文化厅是文化遗产管理行政业务的主管部门。文化厅组织机构中与文化财审议、保护、展示、活用相关的具体机构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文化财部、文化审议会和作为文化厅附属独立行政法人的国立文化财机构等详见下图。文化财部下设部长、文化财鉴定检查官、参事官共三名,由传统文化科、美术学艺科和纪念物科组成。有关文化财保护的行政事务分别由这三个科室分管,对文化财做指定、选定等工作,并且向各地方政府提供适宜的指导和有益的建议。在日本中央省厅机构改革中,对国语审议会、著作权审议会、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文化功劳者选考审查议会等机构职能作了综合调整,2001年1月6日,文部科学省下设立了文化审议会。文化审议会主要负责根据文部科学大臣或者文化厅长官的咨问,调查审议文化振兴以及国际交流振兴的重要事项,并将调查结果汇报文部科学大臣或文化厅长官。同时,依照《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文化财保护法》、《文化功劳者年金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审议会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事项。而作为文化厅附属机构的行政法人,独立文化财机构依照《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作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和对外公开展示。有关国立文化财机构的具体内容和功能,将在本文的第四章具体说明。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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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脯(资料来源:http://www.bunka.go.jp/bunkashing/kai/about/sosikizu.html)①参见文末《文化财保护法》日文原文的具体条款。②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举国体制[J].文化遗产,2008,(1):133

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根据《文化财保护法》,国家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1.制订、修改和完善《文化财保护法》。2.负责重要文化财的指定和选定,以及一般文化财的登录工作。3.向指定文化财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就其文化财的管理、维修和公开作指示、命令或劝告。4.限制擅自改变指定文化财的现状的做法,有权命令其恢复原状,并禁止文化财擅自出境。5.针对指定文化财的管理、修缮和公开,对所有者或管理团体予以必要的资金补助。6.对致力于文化财公有化的地方公共团体予以必要的经费补助。7.在课税方面,设定与指定与文化财有关的特别优惠措施。8.修建和运营公开文化财的公共设施,包括国立博物馆、国立剧场等,并设置和运营文化遗产研究所。文化厅代表国家就重要文化遗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等,向所有者或管理团体的管理、维修、复旧、公开等发出指示、劝告、命令,并有权限制对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有权限制其出境。文化厅可以针对文化遗产的维修、收购等提供国库补助金。

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文化财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亦即各级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同样肩负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政府有责任保护好本辖区内的文化遗产,这对于发展和提高地方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地方政府可以制订及修改各自辖区的“文化财保护条例”。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各自辖区内的文化遗产(除国家指定或选定的之外),可以通过制订保护条例予以指定,并实施必要的保护和活用。

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除了国家指定或选定的文化遗产之外,还有都、道、府、县或由市、町、村所分别指定的文化遗产。对于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持有者,地方政府可以就文化遗产的管理、维修、公开等发出指示、劝告以及限制现状的变更等。同时,地方政府也有义务对指定文化遗产的管理、维修和公开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为了保护和公开文化遗产,地方政府还可以设置和运营相应的美术馆、博物馆、历史民俗资料馆等地方公立设施。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进学习、爱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活动。推进旨在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各种地方性活动,包括以普通市民为对象的文化遗产启发和普及活动。作为国家指定的管理团体,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国家指定、选定及登录的文化遗产予以管理和维护,其中包括配合指定举措等而进行基础性的调查,指导、组织或扶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团体等。

截至目前,日本全国所有的都道府县和3249个市町村中3139个市町村,即大约97%的地方自治体,均已制定了各自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根据1975年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在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内还设置了“文化财保护指导委员”,其职责主要就是巡回视察当地的文化遗产并给予细致的工作指导。鉴于各地的埋藏文化遗产在说明和揭示地方历史及文化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均积极地致力于协调经济开发与埋藏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科学的调查与发掘,Et本全国大约共配备了7000多名专职人员。

文化遗产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日本,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们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由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指定的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持有者有义务对所有者的变更、文化遗产的毁损和破坏情况以及所在地变更等事宜及时向有相关行政机构提出报告,有责任对文化遗产作合理的管理和修缮,并且有义务向公众公开展示其所持有的文化遗产。在出售或转让重要文化遗产时,所有者应该首先向国家提出申请。至于遗产现状的变更,则需要获得文化厅长官的许可。为了进一步宣传其所拥有的文化遗产的价值和重要性,同时也为了保护他们各自的合法权益,往往会成立一些财团法人或其他社团法人,积极地进行信息交流和组织各类有关活动,例如“社团法人全国国宝、重要文化财所有者联盟”、“全国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协议会”等。“社团法人全国国宝、重要文化财所有者联盟”,创始于1977年9月8日,它致力于团结全国国宝、重要文化财所有者,积极推进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的各种事业,为日本的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普通国民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把文化财界定为全体日本国民的财富,从这一概念引申出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所有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一110—

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一般的普通国民对于文化遗产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尽可能地向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主导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协助。2.在发现遗址、遗迹时,及时为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报告。3.在众所周知的可能存在埋藏文化遗产的地方发掘或施工时,应当首先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机关报告。4.在以调查埋藏文化遗产为目的进行发掘时,应该向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报告等。

飞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促使日本国民对于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及其命运产生高度的危机感和使命感。同时也由于日本国民从小就接受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文化遗产教育,有着较好的教育背景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在保护和活用文化遗产方面,日本确实是基本上做到了全体国民积极参与。在日本各地,长期以来一直活跃着诸如“京都祗园祭的八幡山保存会”、“花祭保存会”、“高森田乐保存会”等很多地方性、民间性的文化财保护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几乎全都是普通的国民参与其中。

二、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

为了向国民公开文化厅主导下的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等工作内容,让国民了解所实施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积极地加入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中,日本政府通过文化厅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宣传活动。下文笔者列举其中的主要内容。

文化厅主(http://bunka.go.jp)

文化厅主页上随时公开各种审议会、委员会以及研讨会的活动信息,公布文化财的调查报告书以及记者发表的资料,尽可能地提供最新的文化财信息。同时,文化厅的施政内容介绍、文化财的指定件数、文化财的分类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资料和说明。一般国民可直接参与或旁听部分文化财保护活动和研讨会。文化厅也以通过在其主页上及时公布信息的方式,号召更多的国民参与到保护活动当中。除此之外,该主页还链接了“文化遗产在线”、“国家指定文化财数据库”等与文化遗产相关联的其他主页的地址,方便阅览者迅速查阅。

文化遗产在线(http:/Pounka.nii.ac.jp/)

“文化遗产在线”是文化厅运营下有关日本国文化遗产的电子信息广场。在文化遗产在线可以浏览到由全国博物馆、美术馆等提供的信息,它提供国宝、重要文化财等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相关数据的检索。

从文化遗产在线可查阅信息包括:1.全国的博物馆、美术馆提供的馆内信息,可检索信息数在“文化遗产在线”正式公开之际就达到65,566件。2.国家指定的文化财信息,可检索到27,742件。3.无形文化财动画映像,27件。4.世界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11件。5.登记注册在“文化遗产在线”上的全国博物馆和美术馆的详细信息与展览活动,926馆。今后,在众多博物馆和美术馆以及相关团体的协助下,更多宝贵的、多样化的信息将进一步充实进去。

国家指定文化财数据库(http://www.bunka.go.jp/bsys/)

“国家指定文化财数据库”参照《文化财保护法》的界定标准,将由国家指定、选定、登录的文化财信息按照数据库的方式整理公开,可以通过“名称”、“分类”、“指定或选定的区分”、“时代”、“都道府县”、“所有者”、“地图”等不同类别检索。尤其是2010年7月进一步增加了地理信息功能之后,读者可以更为直观地了解文化财信息。

文化财保护强化周

每年11月1日到7日为日本全国的“文化财保护强化周”。在这一周时间内,文化财的所有者、都道府县以及各下级地方行政机构的教育委员会共同协作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如公开举办历史建筑物、美术工艺品的展览,参观游览历史古迹,举行传统艺能表演等等。这些活动旨在通过官民共同参与的方式,令国民更多地了解日本的历史文化,让人们增强保护文化财的意识。为了吸引多数国民的参加,每年文化厅还在活动之前向全国征集“活动周标志”(1090),在活动周期间使用获奖标志并同时向优秀者颁发奖励。

文化财防火日

每年的1月26日是日本全国的“文化财防火日”。防火日的设立缘于1949年1月26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发生的日本最古老的木造壁画遭到严重烧毁的火灾事件。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体国民,如何提高忧患意识,消除火灾等灾害来保护文化财被提上日程。该事件也是日本在翌年为文化财制定颁布《文化财保护法》的契机。

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之后,为了加强防火意识和警示后人,从1955年开始,法隆寺发生火灾的1月26日被法定为全国的“文化财防火Et”。每一年的这一天,由文化厅与消防厅主导,全国各地的各级教育委员会、消防署和文化财所有者协作,在全国各地的文化财所在地开展以防火训练为中心的文化财防火活动。2012年1月26日的“第58个文化财防火日”,选择在国宝“二条城”(京都府京都市)和“大国魂神社”(东京都府中市)进行了防火训练。

保护文化财的象征标志

“保护文化财的象征标志”作为全国推进文化财保护运动的旗帜,早在1966年(昭和四

十一年)5月就被确定下来。该象征标志是一个双手展开的三层重叠图案,图案源于日本传

统建筑“斗拱”的形象,而上下三层重叠则象征着保护文化财的精神贯穿着过去、现在和未

来,并蕴含着此精神将永远传承下去。(见右图)(资料来源:http://www.bunka.go.jp/bunkazai/

aigo/symbolmark.html)

工艺技术纪录片

日本文化厅从1971年开始拍摄和制作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术的纪录影片,到2009年3月为止,已经先后拍摄了36部纪录片。用影像纪录的方式把难以用文字和照片记录的工艺过程、技术关键环节清晰地保存记录下来,这样既可以完整地保存无形文化财,也可以用作将来培养工艺传承人的教材或是学者们的研究素材。当年只有16毫米和36毫米的电影胶片,现在除了电影胶片之外,还有录像、DVD等多种方式纪录工艺技术。

文化财研究赞助财团

日本国内尤为重视对现存的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和修缮,以及对传统演剧艺能的教育和传承。不少企业财团为文化财的研究、保护和传承提供经费赞助。日本文化厅在网络主页上公布赞助财团信息,号召更多的团体和个人利用这些经济资助对日本的文化财富作保护和传承。企业财团赞助的方向共分为四个方面:1.文化财的修复。如财团法人文化财保护・艺术研究助成财团对都道府县的指定文化财(有形文化财或有形民俗文化财)提供修缮赞助基金(http://www.bunkazai.or.jp/06koubo/index.htmlo2.文化财的保存与

传承。例如日本邮政公社对文化财保护事业、文化财保护活动提供活动资金(http://www.post.japanpost.jp/kifu/index.html)。3.文化财的展示。财团法人花王艺术、科学财团向美术馆、博物馆主办的绘画、版画、雕刻等展览会提供赞助经费(http://www.kao—foundation.or.jp/assist/index.html)。4.文化财的调查与研究。如公益信托大成建设自然・历史环境基金向日本国内,以及发展中国家历史建筑物的保存、活用事业提供经费(http://www.taisei.co.jp/about—us/society/kikin/)。

[收稿日期]2013一01—07

[作者简介]孙洁(1973~),女,博士,云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讲师,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

共同研究员。电邮:sunjiekm@yahoo.eom.cn。

CulturalHeritageSysteminJapan(Continued)

Sun五e

Abstract:InthelonghistoryofJapan,alargenumberofculturalheritageshavebeenpasseddownthroughmanygenerations.Theseculturalheritages

concepts,thisarticleaimstogiveaarecalled“Bunkazai”inJapanese.BasedontheinterpretationoftherelevantcomprehensiveoverviewofJapaneseculturalheritagesystembyintroducing

specificclassification,managementandpreservationagencies,thedevelopmentofthelawsandregulations,the

advocacyactivities,heritageeducation,studiesandresearchandotheraspects.

Keywords:Japan;culturalheritagesystem;bunkazai一112—

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孙洁, Sun Jie云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西北民族研究N. W Journal of Ethnology2013(2)

1.小学馆国语辞典编集部 日本国语大辞典(3) 2006

2.日本明治(1868-1912)维新时,政府为巩固天皇的中央政权而采取了神佛分离、神道国教化之政策.在这一政策影响下,发展出排挤、废除佛教的运动

3.文化厅 文化财保護法五十年史 2001

4.中村贤ニ郎 文化财保护制度概说 1999

5.国宝保存法 1929

6.文化庁文化财部 国宝保存法 1997

7.重要美术品等ノ保存二関スル法律 1933

8.文化厅 文化财保护法五十年史 2001

9.文化庁文化财部 〈通知〉文化财保护法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 2006

10.文化庁文化财部 〈通知〉文化财保护法の秩父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施行について 2006

11.文化庁伝统文化课 文化财行政この一〇年の步み 2010(565)

12.文化厅 文化财保护法五十年史 2001

13.文化厅 查看详情

14.文末《文化财保护法》日文原文的具体条款

15.周星;周超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举国体制 2008(01)

引用本文格式:孙洁.Sun Jie 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期刊论文]-西北民族研究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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