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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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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产销量和社会保有量持续提高,每年汽车报废量也不断增加。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改委、科技部和环保总局等三部委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以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

为了加强车辆回收利用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更好地完成车辆回收利用方面标准的起草任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全国汽标委于2008年4月筹备成立了“道路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工作组下设“车辆回收与再利用研究”、“禁限用物质控制”和“零部件再制造”三个标准及技术研究小组。

2008年11月,国标委、发改委、工信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了《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围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完善了8个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提出了2008年至2010年标准制修订重点项目921项,包括国家标准649项,行业标准272项。2008年12月,国标委通过快速立项通道对《规划》中所列2008年启动的国家标准项目下达了正式计划,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其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属于“废旧产品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20083100-Q-339,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起草。

2.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 标准主要编制过程

3.1 标准任务分工

2009年6月,全国汽标委回收利用工作组在贵阳召开2009年年会,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十项国家标准计划做了初步分工。2009年9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启动会在西安召开,确立了十项再制造国家标准的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承担单位,正式展开了标准的起草工作。会上确立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牵头承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的起草工作。

3.2 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资料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标准制订的需要,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资料,如美国SAE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FTC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Guides For the Rebuilt, Reconditioned and Other Used Automobile Parts Industry》等,同时对国内、外主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现有标志标识和标牌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撰写了调研报告。

在经过大量的企业调研、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提纲,确定了该标准的框架内容和技术要求。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内部进行讨论、论证,形成标准初步文本。

3.3 《标识》标准起草小组讨论会

2009年12月4日,中汽中心与中汽协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北京召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标准讨论会。对标识中标志的内容进行讨论时,认为再制造标志对于再制造产品的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便于政府管理和消费者识别再制造产品。再制造标志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艺术性,同时方便在再制造零部件产品结构、标牌和外部包装上印刷、打刻和粘贴。因此,标志的选择应当简洁、易于打刻、缩小后可以辨识,标志模具制作成本不应太高。对于发改委前期发布的该项再制造标志,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艺术性,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形状稍显复杂、缩小后不易辨识、模具成本高等。

3.4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2009年12月10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讨论会在广州花都召开,对初步形成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在十几家再制造企业范围内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通过讨论,企业代表普遍反应该标志如果作为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使用的标志,可以表现出其丰富的内容、色彩、对比度,具有较好的辨识性;但对于产品标牌、零部件本身上打刻此标志则有一定的困难。标志内容丰富、线条细腻、锯齿形状多,对于企业制作标志模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小尺寸件来说,该标志缩小到一定程度后无法识别其中的内容,打刻到零部件上后辨识性降低。会议讨论后认为:在产品总成外包装上的再制造标志,建议采用该标志,而对于零部件本身和标牌上的再制造标志,

考虑提出一种新的,结构简单、易于辨识的标志,具体何处采取何种标志在下次会议上进行讨论确定。

3.5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2010年03月22~25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组在成都召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组标准起草第三次工作会议,来自标准起草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50多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鉴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发改环资[2010]294号文《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决定采纳该标志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唯一方案;标识的标注位置改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识,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可只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无法标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标准的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内容增加“至少”两字,即改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标准中的“再制造厂”统一改为“再制造企业”;5.2.1中顿号改为“或”,即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示;5.3.1删除“在任何情况下”;5.3.3中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mm,深度应不小于0.1mm;建议补充再制造产品标志的颜色、尺寸以及标准实施日期建议等相关规定。

4 标准的制订原则与标准的主要内容

3.1 标准的制订原则

(1)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

(2)贯彻回收利用、再制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等;

(3) 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3.2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准定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和汽车零部件再制

造产品标识的定义;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产品中文名称;

再制造企业名称;

再制造产品序列号;

再制造产品生产日期;

再制造产品规格或型号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位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识,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可只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无法标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方式: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示;对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上的标识,制造厂应选择以下几种标示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a)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应清楚易见、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标识中的标志应使用附录A 中图A.1所示标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2mm,深度应不小于0.1mm。

再制造企业的标示责任: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和标示要求对再制造产品标识进行标示,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全部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4 标准水平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是新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规范国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该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国内空白,为配合《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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