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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06/25

绥政办发〔2010〕2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

2010年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

作者: 录入:刘军 时间:2010-9-17 已阅读:195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办理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指定熟悉办理工作业务的人员具体承办。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对需要县政府领导协调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和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答复方案,并认真准备好汇报材料,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再行文答复。

二、狠抓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把办理工作与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迅速落实;凡是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并告知代表、委员计划何时实施,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由于多方面原因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委员当面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把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沟通作为办理的程序坚持好、落实好。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办理、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意见、初步答复及办前办中办后沟通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让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共商解决办法。经常与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办进行沟通联系。通过加强沟通和初步答复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率。

三、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总结自查,不断探索完善办理制度程序和方式方法。针对去年列入计划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建议提案要进一步加强办理,巩固办理成果。县政府办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复进度;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一部分建议提案作为协调督办件进行主动协调,督促办理;要认真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同时,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去年的建议提案进行回查,进一步督促落实到位。今年的办理情况,纳入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凡办理结果被确定为代表、委员不满意的,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承办的建议提案拖延不办、办中丢失或对建议提案草率应对,办理质量差,影响整体办理效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具体要求

1、要按时办理落实。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调整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即5月9日前)与县政府办衔接提出转办理由,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调整,不得拖压搁置,逾期一律不予调整。要尽快建立办理机构,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交办后10日内报县政府办。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即7月29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个月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向所提建议提案人和县政府办进行说明解释,最终办结时间不得超过9月29日。是重点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必须在5月底前准备好材料,做好上政府常务会的准备工作。

2、要认真调查研究。接到建议提案后,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迅速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决策,抓紧落实。对代表、委员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说大话、空话、套话;答复的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简明;答复内容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县实际。

3、要避免站在部门角度答复。各承办单位要站在县人民政府的角度答复代表、委员,对涉及全局的事项应当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避免站在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角度去答复。

4、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两个以上单位应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2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综合答复代表、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意见的1个月内办结。

5、要规范复文格式。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3、附件4),经县政府办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寄送代表或委员(建议提案人多人的寄领衔人),并给领衔建议提案人附上《绥宁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5)。同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抄送县人大联工委(代表建议)或县政协提案委(委员提案)、县政府办。

6、要合理划分类别。复文要按所提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三类标注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就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性和前瞻性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归入已经解决或采纳“A”类;所提问题预计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并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工作计划明确答复落实时限的,归入计划解决“B”类;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或具体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决的归入留作参考“C”类。

7、要做好办理总结。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县政府办。

附件:1、绥宁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一览表;

2、政协绥宁县七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一览表;

3、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绥宁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议 提案 办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办、纪委办

共印80份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4日 阅读次数:5748次

富政发〔200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

(二)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县政协委员、县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后提出的提案;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考察中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要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负责领导、主办(协办)单位、责任人、督办人。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确定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建立办理工作网络,并将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名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承办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

(三)指导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及落实工作;

(四)负责协调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培训承办工作人员;

(六)负责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

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承办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各承办单位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九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办理,督促落实:

(二)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结合实际工作订出规划或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委员(提案者)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把注重实效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坚持先面商,后答复,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过程中,通过面商、座谈、走访、电话、传真、函件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提案者)的交流、联系和沟通,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办理工作必须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按期完成。具体做到:

(一)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

(二)因办理难度大,在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完成的,经与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可适当延期办复,但正式答复不得超过5个月;

(三)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承办的建议、提案,书面说明情况,在接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另行交办;

(四)办复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和通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交办。县人民政府接受建议、提案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认真清理分类,明确承办单位。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时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办意见明确后,由县

人民政府领导在15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对口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具体交办。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及时组织工作班子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再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初步回复意见。明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共识后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面商。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的初步回复意见,直接与代表、委员(提案者)进行面商,并收集代表、委员(提案者)填写的《办理建议、提案情况反馈表》。经过面商,代表、委员(提案者)表示“满意”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答复;代表、委员(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根据代表、委员(提案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作进一步研究,并认真办理,再进行面商,力争“面商率”、“满意率”为100%。对县人大、县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在开展面商工作时,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五条 答复。答复有函复、面复、续复三种方式。

函复。经过面商,代表、委员(提案者)表示“满意”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形成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审查后,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对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应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后予以签发。答复件要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情况准确,并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分别标明A、B、C、D符号。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已被县人民政府采纳;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因多种原因暂时不能解决,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认真研究;D表示所提问题需请上级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或由各乡(镇)办理。

面复。在县人代会、县政协会期间,按会议的安排,经大会议案组或提案组与承办单位商议,对能够及时作出答复的建议、提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办理工作面商专题会议,县人大、县政协

的有关领导、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承办人参会,现场解答代表、委员(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两会”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拟写答复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审查后,由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在“两会”期间现场办理过的建议、提案,县人大、县政协不再交办。

续复。承办单位对已经办理过的建议、提案,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取书面再次答复或召开代表、委员(提案者)回访座谈会的形式反馈办理情况。对当年的重点建议、提案,应密切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代表、委员(提案者)再次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应采取催办、检查、通报等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协调和指导,对办理结果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建议、提案落到实处。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可邀请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提案者)到承办单位检查、视察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总结和考核。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人大代表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县政府办公室认真做好办理情况的汇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情况通报),并按照县人大、县政协的要求,定期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办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和具体承办机构落实的;

(二)承办人员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热情周到,成绩显著的;

(三)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时限办复或提前办理完毕的;

(四)办复后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抓紧落实或续复工作做得较为突出的;

(五)办理工作的面商率、满意率和落实率较高的。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了事,草率答复,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代表、委员(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

(三)经交办单位催办,仍延期办理的;

(四)互相推诿、拖延不办,以致贻误办理工作和落实应办事项的;

(五)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的。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工作责任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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