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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之前安排缓刑公务员工作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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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12-08-01 09:1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前 缓刑期满安排工作,常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钱杨、麦静文报道:江苏阜宁县对 8 年前判缓刑的贪官安排在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7 月 31 日本报对此事的报道引起热议。多数网友认为,这种做法挑战了法律权威,“贪官被判刑后还能继续吃财政饭, 对他们的惩处还有意义么? ”记者发现,在 2007 年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实施前,为判缓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在各地都是一个常见的做法。

安排缓刑公务员工作不违法

对于安排 61 名被判缓刑(绝大部分因贪污、受贿罪获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苏阜宁县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的做法不违法。

阜宁县认为, 他们依据三个规定:1983 年江苏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1999 年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盐城市纪委等制订的《关于加强对受惩戒人员管理的意见》。

这三个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 缓刑期间可以分配适当工作,发给一定生活费,不定工资级别; 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 可以开除; 表现好的, 缓刑期满后重新安排工作。 盐城市规定,公务员缓刑期满后,不能回党政机关工作, 分配新工作后职务应该降低两三级。

“判缓刑开除”五年前才明确

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 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缓刑期满后,是开除还是安排工作,直到 2007 年 6 月 1 日才明确。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过,该法并没有对公务员判缓刑后如何处罚进行规定。

2007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条例还明确,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招聘进事业单位涉违规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赵绍华认为,阜宁县对缓刑人员的安排, 并无不妥。 “其实,阜宁县还可以延长期限,对 2007 年 6月 1 日之前判缓刑人员予以安置工作。 ”赵绍华律师说,因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包括原国家人事部在内,对缓刑人员如何安排工作、如何定岗发钱,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效力上来讲,2004 年 11 月 11 日江苏省人事厅的通知, 与人事部的规定相抵触,地方当然可以执行国家部委的规定。 ”

中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认为,按照 2003 年 12 月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对缓刑期满人员,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经过招考,这违背了国家部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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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不违法

2010/4/3 0:09:56 红网

愚人节那天,有两条看上去很假的任用公示却是真的:两名干部被判缓刑,期满后又重回原单位上班。贵州省贵定县的这两则公示在愚人节时被网友挂到了天涯社区,颇为引人注目。(4月2日南方都市报)

有人质疑这样的人事任免明显违反公务员法,但我仔细看看公示内容却发现,即使让这两名干部缓刑期满后又上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杨定富,2006年8月因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袁桂平,2006年6月因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然而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也就是说当杨定富和袁桂平被判处缓刑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尚未实施。关于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工资问题,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和《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发[1990]5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新法还未实施依然依据以前的规定实施。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根据公示,这两人缓刑期的表现良好,可以分配正式工作,并且他们也不是官复原职,昔日的乡国土所副所长和乡卫生院副院长被派去搞后勤了。这样的处理安排完全合法。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为了鼓励被宣告缓刑人员改过自新,缓刑考验期满,原来宣告的刑罚即失去法律效力,因而以未犯罪论,即缓刑结束意味着罪行的消灭。这和公务员法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有所不同,毕竟他们并不是新录用,被安排去边远地区从事后勤工作也未必就具有公务员身份。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宜再留在公务员队伍中,安排他们到公务员以外的后勤岗位工作也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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