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不可不知的几项风险 - 范文中心

财务人员不可不知的几项风险

05/13

一、逾期应收账款——确定你Hold住了诉讼时效中断

逸凡公司会计小A这回可被吓得不轻。如果不是做律师的同学小K的及时提醒,他可能就闯大祸了。

这天,小A和小K聊起各自的工作情况。小A谈到自己刚接手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正在进行繁琐的数据核对。

小K立马从专业角度友情提示:“应收账款除了数据核对,更重要的是,得防止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小A拍着胸脯说:“这个哥懂,不就是《民法通则》规定,债权到期后,只有2年的法律保护期限嘛,如果这2年内债权方不行使任何的催收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客户一旦耍赖皮,法院也不会接受我们的状子。不过你放心,虽然这次发现有几个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快2年了,但是我们每年都给客户发了询证函,客户都没有表示异议的,所以……”

小K连忙打断:“等等!!谁告诉你发了询证函就表示催收了?我都知道你们财务的询证函上一般都写有“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字样,所以在法律上,这种对账函是不会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的。另外,口头催账也是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的,因为,谁能证明呢?根据(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文件的精神,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们就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并重新起算。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当然,别忘了诉讼时效最长是不超过20年的。”

“啊?多谢指教……”话音未落,小A立马向公司飞奔,亡羊补牢去了。

二、收款前开具发票——不要在细节上吝啬你的笔墨

小A躲过一劫,但是他的同事小D却颇为受伤。

“那XXX公司简直就是个无赖!”小D忿忿地说,“明明就没有把货款给我们,却非说给了,还振振有词说有发票为证。我勒了个去,发票能代表付款吗?” “有这等事?太无理取闹了吧?等等我咨询下法律界人士。”小A说完立马给小K打电话。

“从法律角度说,人家没无理取闹,是你们自己大意了。”听完小A

陈述后,小K的第一句话就让两个会计傻眼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曾经遇到过类似的官司,法官就根据这个条款认定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由于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最后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参见http://t.cn/R2YH0VV) “我晕,可是现在先开发票后收款都是很普遍的现象,无法回避的,这可如何是好?”小A仍然觉得不可思议。

“要规避其实也不复杂。”小K说,“比如你们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可以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对于已经签订好的合同,也可以在提供发票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并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即可。”

三、增值税发票的流转核心——三流合一

“既然说到了发票,再提醒下你们吧。”小K继续说到,“你们在业务中获得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合一原则。”

“从取得发票方来看,三流合一,就是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2015-06-20中国会计视野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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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新手在合作时容易被骗,想要尽可能避免犯错,基本的财务知识是不可缺少的,今天一起来看看一个合格的商务人,必备知识之财务法务知识大全。

一、合同基本注意事项

1、批注要注意:谈判时,双方来回沟通修改的合同一定要把我方批注删掉。(我收到过一个合同很搞笑,他们领导在合同中批注:“如果这条对方实在强势不愿改,那就不改。”批注没删就发给我了,你说我强势不强势呢?!)

2、修改要确认:任何修改都要经过领导、法务的确认,不要擅自做决定,否则你会死的很惨!

3、争议解决地:争议解决最好为我方所在地,如果对方不同意就用被告方或原告方所在地(主要看谁告谁的可能性大,如果我们是原告可能性大,那就写原告方所在地)为什么要争取在我方所在地呢,我问你到外地打官司,当地关系你熟吗?另外法务、律师的差旅费也是不小的开支!

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等特点。诉讼是向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走大法律流程。

5、是否含税价:固定费用合作,合同中要明确注明总价。约定单价、总价含是否为含税价,必须约定!吃亏你就知道了!

6、专业术语要注释:专业术语以及业务特殊要求条款,在批注中解释清楚,避免和法务来回沟通浪费时间。

7、重要信息反复确认:多检查几遍合同中公司的名称、银行账号、开票信息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错别字!

二、付款、发票注意事项

1、争取后付款:确定是后付款还是预付款,争取后付款,争取付更少的预付款。

2、争取先开发票:发票是先开还是后开,争取对方先开发票再付款。

3、时间要注意:结算周期说清楚,付款时间点说清楚,天和工作日是有区别的。

4、合同生效再付款:必须有双方盖章的合同才能付款。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传真合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尽量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问为什么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复杂,你只要记住,要这个发票能给公司省钱!

6、开票资料: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准备好公司开票资料+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对方开票需要用到)

7、发票解读:什么公司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也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省钱。现在有点规模的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小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只能开3个点的,不是17个点的,意义不大。

8、确认发票:收到发票看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效,寄回重开!记住,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对对方公司没影响,都是一样的。

9、业务章、传真件、复印件、邮件、QQ的有效性——

a.需要在公安局备案的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

b.业务章:业务专用章不在公安备案,不具法律效应,可不承认其有效性。 c.传真件合同:除非约定无效,不然都是有效的;

d.扫描件/复印件合同有效性:不能单独作为有效合同使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后才有法律效益,必须由对方自认(对方不承认就没法律效应,所以一定要注意!真有纠纷谁会承认有效?所以你记住扫描件/复印件合同无效!)。

10、邮件确认有法律作用(相当于电子合同),所以不要随意用邮件回复:合作确认。另外要用公司旗下域名邮箱才有效!QQ等即时聊天软件沟通内容无法律作用,重要的合作确认点不写进合同的,一定要用邮件确认。

三、移动互联网特殊业务注意事项

1、降低风险:若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合作,必须提前XX天邮件通知双方终止合作。如果渠道有问题,要个自己留条后路。

2、防作弊:乙方应保证其推广行为的合法性,如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技术手段、工具模拟用户行为大量骗取激活、用户登录数据、用户注册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广告费用。尽量加上自己产品核心指标限制。

3、限制预算:比如,要求渠道本月激活量、总费用不超过XX元,超过部分不支付。实例,之前360渠道CPD预付款合作,360的合同是本月XXW元,CPD单价,激活量等数据,最后自己要加上,超过激活量的部分不结算。

4、控制用户质量:广告上线前要确认排期,对排期用户质量质疑,可以拒绝上线。也就是推广过程中一定要见到广告在什么地方展示的。

5、结算参考数据:CPA一定要以我方或我方开放的第三方平台数据为准。双方平台核对结算的,商议好误差解决方案。

6、专业属于标注:CPC,CPV,CPS,CPA,CPM等专业术语要著名确切含义。比如CPD可以解释为按照下载结算或按天结算。

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2015-06-18Hwuason中国会计视野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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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以及礼品,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实践中常见且问题频发的领域。一旦做出错误处理,导致少缴税款,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还可能额外承担滞纳金或罚款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些成本费用未正确归集,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将被做调增处理。鉴于相关税法规定过于散乱、繁琐,华税律师一一梳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分为缴纳年金、取得年金投资收益以及领取年金三个阶段。

1.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缴纳部分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如果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限额内,单位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前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纳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述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述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得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限额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时,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是限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补贴津贴补助

(一)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贴津贴补助,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决定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免征以及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如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超标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对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并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作为“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

福利性补贴如果不能满足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属于以下范围的,应作为企业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礼品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给员工发放礼品,

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总结

总体来说,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核心在于根据各项支出的实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福利费政策处理,特殊情况下给予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为便于各位比较记忆,我们将相关政策梳理如后表。

附件: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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