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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09/11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前期规划

前言: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考虑到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缺乏核心技术等,传统的金融机构很少会考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然而,2015年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让金融创新大行其道,“众筹”、“P2P借贷”等层出不穷,中小企业似乎看到了融资的新途径。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名就好像中小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中小企业在采取此类融资途径时候畏首畏脚。那么,金融创新产生的新型融资方式究竟是否违背法律呢?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计划:

1.查阅相关论文文献,了解新型融资方式的定义及其与法律冲突之处

2.查阅相关论文文献,博取百家之长,对创新型融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整合

3.访谈我校知名经济法专家戴教授

目标:从新型融资方式的定义出发,参考法律专家看法,结合自己的认知,撰写一篇有关创新型融资中法律问题的论文。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向来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岗位的增加等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长期处于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的境况。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缩信贷规模,国有银行又对中小企业在借贷上有规模歧视,民间贷款不稳定且借贷利率居高不下,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发展,金融和互联网实现了对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横空出世,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创新。在融资方面,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多种新型融资方式,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P2P借贷和众筹行为,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对这两种融资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Abstra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lway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ncrease in jobs with considerable contribution, however, at present our countr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for a long time and high cost of financing. The central bank raised bank reserve against deposits rate, continuous contraction of credit scale, state-owned Banks on lending t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have size discrimination, folk lending is not stable and the lending rate is high, the financing problem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mobile payment, for the connection of the financial and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as a new form of financial, brought the financial sector a great innovation. In terms of finance, Internet has brought many new financial financing, is one of the most typical P2P lending and raise behavior, this article will combine the law of the two kinds of financing behavior of the legal risks are discussed.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P2P、众筹、法律风险

正文: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经济力量,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进步、技术创新、扩大就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为例,截至2014年11月,江苏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已有164万家,占据了江苏省全省企业总数的99.6%。这些中小企业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经济总量,不仅为政府提供了50%的税收,还为社会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①,俨然已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然而融资困难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2010年深圳有75%的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资金缺口达5700亿元。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个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从金融机构因素方面考虑。在金融危机的冲击后,银行在金融方面都采取了谨慎性原则,从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央行连续12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信贷规模收缩,考虑到风险问题尤其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余家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仅有15%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其次,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存在对中小企业的规模歧视,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则成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然而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有限,很难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输血”难上加难。

从直接融资因素方面考虑。企业的主要直接外部融资一个是通过发行股票的股权融资,另一个是发行企业债券的债券融资。从股权融资来说,企业上市的门槛太高,中小企业规模太小,离上市有较远的距离,这使得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资金缺口。从债券融资来讲,中小企业往往也达不到债权发行额度的硬性规模要求。因此,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方面几乎没有可能。

在这种局面之下,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一些不那么正规的渠道进行融资,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等,然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在民间市场,6分(年利息72%)、7分(年利息84%)属于普遍情况②,有数据显示,2011年1-8月,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比上涨了36.1%。这就极大地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发展,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完成了对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一种新形式横空出世,带来了许多创新性的融资方式,其中最为知名的便是P2P融资和众筹行为,本文将主要就这两种融资行为进行分析,对这两种融资活动法律风险的规避进行一定的探讨。

P2P融资,来源于英文的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rson-to-person lending,点对点借贷。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整合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

交易手续。

对于中小企业这些资金需求方来讲,P2P融资一方面可以提供相较民间借贷而言较低的、市场化的利率,极大地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P2P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当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企业主只需要在融资平台上点击鼠标,确定相关事项,便能够获得融资,这就极大地提高了企业主的融资效率。甚至,中小企业完全可以成立自己的网上融资平台,吸收资金来支持自身的发展。

然而,企业这样做,就容易涉及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明确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又对非法集资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定性。毫无疑问,中小企业如果采取P2P融资,是很容易牵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的,这就要求我们要进行合理的规避。

首先,《刑法》和《若干解释》打击的是企业通过吸收公众资金,完成自融的这一行为。如果能够将企业自身和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相分离,就能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比如,企业自身完全可以作为一个P2P融资平台的借贷方参与借贷,将吸收公众资金这一行为交给独立的专业P2P融资平台来完成。国内较大的P2P融资平台像人人贷,根据借贷方的信用资质可以随时提供3000-500000不等的贷款,月综合费率只有0.88%(2015年6月份数据),这还是初级HR信用资质的费率,最高级AA信用资质的月综合费率更是低到0.55%,远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能够极大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如果有需要的话企业完全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P2P借贷的中介工作。子公司作为P2P借贷的中介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客户、借贷方,从子公司处借得所需资金。国内行业领先的分期购物平台分期乐在解决自身资金链问题上便是采取了这种做法,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桔子理财”。桔子理财作为独立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是一个独立的理财平台,通过作为P2P融资的中介,调节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关系,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实现自身的盈利。另一方面,桔子理财作为分期乐的子公司,资金需求客户多是母公司分期乐本身,分期乐以借贷方式从桔子理财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要。

除了P2P融资以外,另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便是众筹。

所谓众筹,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销售方式,向网友等社会不定人员募集

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准入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的优势,让中小企业展示他们的创意或项目以及盈利模式,争取到普通网民、网络游客或其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是一种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但是,和P2P融资一样,众筹也容易牵涉到非法集资的问题,尤其是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股票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此罪有明确的规定,犯罪要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犯罪内容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

要规避众筹这一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首先必须明确定义众筹的概念。众筹利用的是“团购加预购”的模式,这就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众筹绝不是非法集资。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众筹模式下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资金或者利息这些金融资产作为回报,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否则就是触及了非法集资“利诱性”的特征。支持者得到的回报必须是以商品实物、劳务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具有实质内容的商品或者劳务。众筹项目的参与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并提供一定的资金,这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参与者提供一定资金,得到了商品或者服务。众筹与擅自发行股票、债权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融资方是以团购的形式获得资金,以实物或者服务等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而不是资金收益。

然而,很多采取众筹形式筹集资金的企业都在打“擦边球”。今年年初,由深圳一家P2P网贷平台作为媒介,一家淘宝网店计划向近百位投资者招股融资1500万元。虽然这种行为获得了很多网络投资人的支持,但因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叫停。打着众筹的幌子,没有实物商品作为回报的融资行为,就是法律定义上的非法集资,这种法律风险是不可规避的。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对于国家来讲,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将是我国经济实现进一步的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环,国家已经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中小企业自身来讲,采取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合理合法地规避法律风险,这也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缺口、实现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①南京APEC中小企业工商论坛《中国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研究报告2014》 ②黄永明.《金融支持与中小企业发展》.[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③孔曙东.《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启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④《中小企业融资难研究——基于投融资双方合作关系的角度》.尹杞月.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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