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布 - 范文中心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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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全国装配式住宅的建设、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节能减排,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与装配式建筑内装体建造的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设计。

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满足设计标准化、建造体系化、部品工厂化、装修一体化、施工装配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实现住宅建筑的全寿命期及后期运营维护的方便性。

1.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住宅(assembledhousing system)

以工业化建筑通用体系为特征,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构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住宅。

2.0.2 建筑通用体系(open system)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基础,其构件、部品可互换通用、可进行多样化住宅组合的开放性建筑体系。

2.0.3 建筑结构体(skeleton)

建筑的承重结构体系,或称建筑的支撑体。

2.0.4 建筑内装体(infill)

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或称建筑的填充体。

2.0.5 主体构件(skeleton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或钢结构构件。

2.0.6 内装部品(infillcomponen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住宅功能要求的系统技术集成的部品或基本单元。

2.0.7 装配式内装(assemblyinfill)

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集成内装部品,采用干式工法进行现场组合安装的建造方式。

2.0.8 模数协调(modularcoordination)

应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实现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的方法和过程。

2.0.9 整体厨房(system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炊事活动功能空间构成的、配置整体橱柜、炊事灶具、吸油烟机等设备和管线组装成独立功能单元的内装部品。

2.0.10 整体卫浴(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洗浴、洗漱、便溺等功能空间构成的、配置卫生洁具和设备管线,由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组装成一个独立功能单元的内装部品。

2.0.11 装配式隔墙(assembledpartition wall)

由工厂生产的满足分隔空间要求,具有隔声、轻质、防火、防潮等性能、并采用干式工法组装的内装部品。

2.0.12 干式工法(non-wetconstruction)

在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对构件、部品或材料进行建造的方式。

2.0.13 管线分离(pipe&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建筑结构体中不预埋建筑内装体的设备管线,将建筑内装体的设备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2.0.14 装配率 (assembledratio)

装配式住宅建筑中主体构件、内装部品的数量或面积占同类构件、部品总数量或总面积的比率。

2.0.15 协同设计(collaborativedesign)

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进行的一体化设计,各专业之间的配合设计,并符合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要求的系列化设计。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满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等住宅性能及质量要求。

3.0.2 装配式住宅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前进行整体策划,统筹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施工建造。建筑结构体、建筑内装体、设备及管线等设计应密切配合,应对方案的装配式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

3.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以通用体系为原则,提高构件和部品的通用性。

3.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要求。

3.0.5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工厂生产和施工安装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体系。

3.0.6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主体构件和内装部品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参数,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建筑平立剖面的设计。

3.0.7 装配式住宅主体构件应符合连接构造简单、安全、可靠,满足结构承载力、施工安装便捷等要求。

3.0.8 装配式住宅内装部品应符合设计标准化、制造工厂化、供应市场化,满足内装部品互换性和易维护性的要求。

3.0.9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进行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的系统性协同设计,为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的分离提供条件。

3.0.10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管理及最终拆除的住宅建筑全寿命期要求,优化设计统筹建造,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的设计原则,满足住宅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并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使用需求。

4.1.2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应综合协调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施、照明供电等设备系统空间设计,考虑安全运行和维修管理等要求。

4.1.3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系统性的建筑设计方法,应按模数协调的原则满足构件和部品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

4.1.4 装配式住宅设计应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住宅结构体系特点、采用模块化等设计方法,满足住宅套内功能、内装空间和外观形式等多样化的要求。

4.1.5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结构体的耐久性要求,满足建筑内装体的可变性和适应性要求。

4.1.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标准化构件与部品的工厂化生产、批量化供应、装配化施工和专业化组织的要求。

4.1.7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体型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安全性及抗震性等相关要求。

4.1.8 装配式住宅内装设计和部品选用应考虑声环境、光环境、热湿环境及空气质量,提供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4.1.9 在前期规划与方案设计阶段,宜结合构件的生产运输条件、堆放及起重设备所需空间,并考虑施工组织设计。

4.2建筑模数协调

4.2.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按照建筑模数协调要求,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设计方法,实现建筑结构体、建筑内装体、主体构件和内装部品等相互间尺寸协调。

4.2.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的模数协调应满足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主体构件与内装部品的整体协调,应优化构件及部品的尺寸与种类,并确定各构件和部品的尺寸位置和边界条件,满足设计、生产与安装等要求。

4.2.3 主体构件和内装部品的定位宜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

4.2.4 装配式住宅建筑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4.2.5 装配式住宅建筑结构体宜采用扩大模数网格,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

4.2.6 装配式建筑内装体网格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或分模数网格,分模数的优先尺寸应为M/2、M/5。

4.2.7 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优先选用尺寸、净面积及平面净尺寸应符合《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住宅卫生间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977、《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要求,必要时可插入M/2(50mm)或M/5(20mm)模数尺寸。

整体厨房内部空间净尺寸宜根据表4.2.7-1,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宜根据表4.2.7-2,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

开间方向

净尺寸

表4.2.7-1 整体厨房内部空间平面净尺寸(mm)和净面积(㎡)系列

进深方向

净尺寸

1500

1700

1800

2200

2500

2800

3100

2700

4.05

单排布置

4.59

L型布置

4.86

U型布置

5.94

6.75

7.56

U型布置(有冰箱)

8.37

3000

4.50

5.10

L型布置

(有冰箱)

5.40

双排布置

6.60

7.50

8.40

9.30

3300

4.95

单排布置

5.61

5.94

双排布置(有冰箱)

U型布置(有冰箱)

7.26

8.25

9.34

10.23

3600

5.40

6.12

6.48

7.92

9.00

10.08

11.16

4100

6.97

7.38

9.02

10.25

11.48

12.71

表4.2.7-2 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平面净尺寸(mm)和净面积(㎡)系列

开间方向

净尺寸

900

1200

1300

1500

1800

1300

1.32

1.44

1.56

便器、洗面器

1500

1.35

便器

1.95

便器、洗面器

1800

1.76

1.92

2.06

2.40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

2100

1.98

2.16

2.34

2.70

便器、洗面器

浴盆

2.88

2200

2.31

2.52

2.73

3.15

便器、洗面器

浴盆

3.36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洗衣机

2400

2.42

2.54

2.86

3.30

便器、洗面器

浴盆

3.52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洗衣机

2700

2.64

2.88

3.12

3.60

便器、洗面器

淋浴器(分室)

3.84

3000

2.70

3.60

3.90

4.50

5.4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分室)

3200

2.88

3.84

4.16

4.8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

5.76

3400

3.06

4.08

4.42

5.10

便器、洗面器

浴盆、洗衣机(分室)

6.12

4.3协同设计

4.3.1 装配式住宅设计应采用协同设计的方法,保证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4.3.2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在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各专业配合的同时,满足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综合性协同设计的要求。

4.3.3 装配式住宅建筑宜采用建筑内装体、管线设备等与建筑结构体分离的设计方法。

4.3.4 装配式住宅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将设计信息与生产、施工和维护管理等环节有效衔接。

4.3.5 装配式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包括主体构件和内装部品的图纸,其深度应满足构件、部品工厂生产和安装要求。

4.4平面与空间设计

4.4.1 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宜采用标准化与模块化方法,可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以建筑单元或套型等为单位进行设计。

4.4.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结合功能需求,优先选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4.4.3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平面宜简单规整。

4.4.4 装配式住宅建筑套型设计中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应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合理确定整体厨房和整体卫浴的位置。

4.4.5 设备管线的布置应集中紧凑、合理使用空间。竖向管线等宜集中设置,集中管井宜设置在共用空间部位。

5 建筑结构体与主体构件

5.1建筑结构体

5.1.1 装配式住宅建筑结构体设计应注重建筑的耐久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装配式住宅建筑结构体宜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体系,合理确定建筑结构体的装配率。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的要求。

5.1.3 装配式住宅设计应重视规则性对结构安全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相关规定。

5.1.4 装配式住宅主体构件的梁、墙、板、柱等设计应遵循受力合理、连接简单、施工方便、重复使用率高的原则。

5.1.5 主体构件设计应有完整的构件深化图,图纸深度需满足工厂生产、施工装配等工序和安全要求。

5.2主体构件

5.2.1 装配式住宅主体构件应在满足功能、结构、经济性要求的同时满足建筑的物理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及装饰性要求。

5.2.2 装配式住宅的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围护结构系统、以及公共楼梯、阳台、隔墙、空调板等配套构件宜采用工厂化加工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5.2.3 主体构件设计应与构件生产工艺结合,满足规格尺寸优化和便于生产加工的要求。

5.2.4 主体构件设计应与施工组织紧密结合,考虑不同施工外架条件的影响以及模板和支撑系统的选用,并满足装配化施工的安装调节和公差配合要求。

5.2.5 主体构件应结合住宅功能和内装要求做好点位、管线等的预留接口。

5.2.6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的楼板应采用叠合楼板,楼板的连接接缝应保证结构整体性。

5.2.7 钢结构住宅宜采用钢-混凝土组合楼板,根据结构要求、施工条件、防火、抗震、隔声性能及工程造价等因素,合理确定楼板的类型。

6 建筑内装体与内装部品

6.1建筑内装体

6.1.1 装配式住宅的内装设计与部品连接应考虑内装部品及设备管线的使用年限和物权归属,保证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和检修更换的方便性。

6.1.2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内装的设计和建造方式。

6.1.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合理地确定建筑内装体的装配率。

6.1.4 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体宜采用工厂生产的部品现场组装,减少施工现场的湿作业,满足干式施工工法要求。

6.1.5 装配式住宅的部品接口应考虑部品与管网连接、部品之间连接,其接口应标准化。

6.1.6 装配式内隔墙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6.1.7 建筑内装体宜采用标准化、通用化的整体厨房和整体卫浴。

6.1.8 内装部品及设备管线的更换维修不应破坏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6.1.9 装配式住宅的内装部品、材料和施工,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关于住宅室内污染物限值的相关规定。

6.2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6.2.1 装配式住宅建筑内隔墙宜采用工厂生产的轻质隔墙系统,其架空层内可敷设电气管线。

6.2.2 装配式住宅隔墙设计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护和隔声要求;供暖地区,无供暖设施的楼梯间其分户墙应满足保温要求。

6.2.3 装配式内隔墙应考虑固定物件、固定装饰材料的要求,其位置和承载力应符合安装要求。

6.2.4 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压型钢板叠合板楼盖下方的居住空间宜设置吊顶,其吊顶空间内可敷设电气等管线。

6.2.5 厨房、卫生间的吊顶宜设置检修口。

6.2.6 装配式住宅内装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架空层内可敷设给排水和供暖等管线。

6.3整体厨房、整体卫浴

6.3.1 整体厨房和整体卫浴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与建筑结构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6.3.2 整体厨房给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设置管道检修口。

6.3.3 整体卫浴设计宜干湿分离,并采用标准化部品。

6.3.4 整体卫浴的同层给排水管线、通风管线和电气管线等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间内安装完成。

6.3.5 整体卫浴地面完成高度应低于套内地面完成面高度。

6.3.6 整体卫浴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系统预留的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

7 围护结构

7.1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住宅的围护结构应根据主体结构型式和地域气候特征等要求,合理选择并确定其装配程度和围护结构的种类。

7.1.2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及钢结构外墙板设计应考虑外立面分格、饰面颜色与材料质感等细部设计要求,满足建筑外立面多样化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7.1.3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及钢结构外墙板应符合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的要求,便于施工安装。

7.1.4 装配式住宅外墙除选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或轻型块材墙外,宜推广选用装配化程度较高的各类轻型外墙。钢结构住宅围护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的要求。

7.1.5 建筑外墙饰面材料宜结合装配式住宅建筑特点,设计应采用高耐久性的建筑材料。

7.2外墙与门窗

7.2.1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及钢结构外墙板的接缝、门窗洞口等设计应结合工程、材料、构造及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满足结构、热工、防水、防火、耐久性及建筑装饰等要求。

7.2.2 装配式住宅外墙板的接缝等防水薄弱部位设计应采用材料防水、构造防水和结构防水相结合做法。

7.2.3 装配式住宅外墙外饰面及门窗框宜在工厂加工完成,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的面砖饰面可在工厂预制,不应采用后贴面砖、后挂石材的工艺和方法。

7.2.4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与梁、板、柱相连处的填充材料宜选用不燃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7.2.5 填充式外墙板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应连接可靠,连接件满足耐久性要求。

7.2.6 装配式住宅建筑外墙的门窗应采用规格尺寸标准化的系列产品。

7.2.7 装配式住宅建筑门窗应与外墙可靠连接,采用密封胶密封,确保接缝处不渗水。

8 设备及管线设计

8.1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住宅的给排水管线、供暖通风空调管线、电气管线设计,应采用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设计方式,以满足建筑结构体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

8.1.2 设备及管线设计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方便性,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建筑结构体寿命和强度。

8.1.3 装配式住宅的给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电气等系统及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管线平面布置应避免交叉,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

8.1.4 预制结构构件中应尽量减少穿洞,如必须预留,则应预留孔洞位置并遵守结构设计模数网格规定。

8.1.5 设备管线及各种接口应采用标准化产品。

8.1.6 集中管道井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8.2给排水

8.2.1 套内给排水管道应与建筑结构体分离。管线宜敷设在地面或墙体的架空层或夹壁墙中,并采取隔声减噪和防结露措施。

8.2.2 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并结合房间净高、楼板跨度、设备管线等因素确定方案。

8.2.3 共用给水、排水立管及控制阀门和检修孔应设在住宅套外管道井内。

8.2.4 穿越预制墙体、楼板及预制梁的给排水管道应预留孔洞及套管。

8.2.5 套内给水排水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方便检修与更换。

8.2.6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安装应考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好预留或预埋。

8.3供暖、通风和空调

8.3.1 套内供暖、通风、空调和新风等管道宜与建筑结构体分离,管线宜敷设在吊顶或架空层内。

8.3.2 供暖系统共用管道与控制阀门部件应设置在住宅套外共用空间内。

8.3.3 套内供暖系统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工法的部品。

8.3.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方便检修与更换。

8.3.5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水平排气系统,并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部品。

8.3.6 套内宜设置水平换气的新风系统。

8.4电气

8.4.1 电气管线不应敷设在建筑结构体中,宜敷设在套内隔墙夹层和吊顶架空层等部位。

8.4.2 电气管线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管线不应与热水、可燃气体管道交叉。

8.4.3 在装配式隔墙夹层敷设电气管线时,应满足管线的安全间距要求。

8.4.4 电气管线在架空层铺设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敷设。

8.4.5 装配式住宅应合理配置智能化系统,选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通用性的要求。

9 绿色技术与节能设计

9.0.1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有住宅建筑节能设计中关于建筑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窗墙比等相关规定。

9.0.2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可采用复合保温外墙,严寒、寒冷地区可采用夹芯保温墙体。

9.0.3 供暖地区的装配式住宅外墙应采取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9.0.4 装配式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夹芯外墙板时,其保温层应连续,宜合理选用穿透保温材料的连接件。

9.0.5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与梁、板、柱连接处应采取可靠措施,保持墙体保温材料的连续性。

9.0.6 钢结构住宅的外墙板和屋顶宜采用复合结构和轻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

9.0.7 供暖地区室外钢构件与建筑结构体连接宜采用铰接或特殊设计,连接部位宜采用保温层覆盖。

9.0.8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与门窗框间连接处的密闭性不应低于门窗的密闭性。

9.0.9 装配式住宅的通风和空调等设备应选用能效比高的节能型产品。装配式住宅供暖及空调系统应分户或分室调节。

9.0.10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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