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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给大家的参考例子

09/1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01-0741ITC5Q119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中国 北京 二〇〇七年四月

广电总局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2 第二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4 第三章 技术要求 ...............................................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 ............................................... 22 第五章 附件 .................................................... 3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日 期: 2007年4月24日 招标编号: 0701-0741ITC5Q119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委托,对其利用国有资金的“广电总局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进行邀请招标(以下简称“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标为单位,投标人须以标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该项目招标人不接受选择性方案和选择性报价。

1. 招标项目名称及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采购项目为广电总局无线局北京至呼和浩特地球站北线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

2.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800元(邮购另加50元邮费),现金或支票均可,售后不退。

3.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07年4月24日至5 月1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102室(电话:010-63348281,联系人:任举)

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07年5月14日上午 9:30 (北京时间)

如果投标人于开标当天递交投标文件,请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

5.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附有相当于投标总价1.5%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时间及地点:2007年 5 月14日上午 9:30 (北京时间),中国职工之家饭店A座三层第九会议室(北京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电话:68576699)。投标人可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0005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1**********]001 电 话:010-63348275,63348288, 传 真:010-63348274 联系人:仇丽萍、熊青

第二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招标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

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a.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投标人

a.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投标

人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b. 已按照投标邀请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c.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

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 只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

机构和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e. 符合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

的供货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

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

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3.4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投标人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的、包括与信息处理

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由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5 通过签署投标函,投标人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

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拒绝有关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

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应承担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

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

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

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机构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自

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拒绝。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

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作

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

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

a.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或投标保函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投标分项报价表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7) 资格证明文件 b.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2) 投标货物说明表

(3) 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10.3备选标(包括选择方案、选择报价及交叉折扣)详见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及

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

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保、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第七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

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

投标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

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a.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或提供货物合法

来源的证明文件(如经销证明);

b.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即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表明投标人基本资信情况的证明原件或其原件的复印件;

e. 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f. 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

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

据、证书、业主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

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附加产品样本)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投标人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

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 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招标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 投标人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

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b时应注意: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

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满意。

14.5 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最终用户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证。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

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

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

投标人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4条、第35条和第

36条规定后予以无息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b.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或 c.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或 d.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2) 按投标人须知第4.2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

资料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详见“投标资料表”。每套纸质

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

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若拟使用签字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

有效。

17.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

标明 “正本” “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投标保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a.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b.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投标邀请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年—月—日—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

能予以退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误投或

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

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

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招标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招标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

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

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

也可以用传真/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

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

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

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

回给投标人。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

容。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

标候选人。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

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

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

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

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

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5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

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A. 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C.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D.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E.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F. 资质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G.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例如代理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制造商授权书; H. 不满足技术要求中主要参数和/或超出偏差范围的; I. 投标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J. 规定固定价格报价的,投标人以可调整价格报价;

K.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L. 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投标人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 M.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N. 符合“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26 评标货币

26.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

27.3 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

“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如果有的话)

27.4 投标人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

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27.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2、25、26和27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投标人的最终评

标价。

28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投标资料表”。

29 与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 除投标人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

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9.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

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 资格后审

30.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对通过初审、技术上响应的投标人进行资

格后审,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30.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

30.3 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如果资格后审通过,将被列入被推荐的潜在

中标人的名单。

六、 授予合同

31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标人。

31.2 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

资格后审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32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2.1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1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

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

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4 中标通知书

3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4.3 在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36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金后,招标机构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5 签订合同

35.1 招标机构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

的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35.2 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退给买方。

36 质量保证金

36.1 卖方在收到买方最后一笔付款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向

买方提交质量保证金。

37 腐败和欺诈行为

37.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机构和/或招标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机构和/或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7.2 如果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

将被拒绝。

七、 投标资料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第三章 技术要求

1.采购需求一览表

本采购项目为广电总局无线局北京至呼和浩特地球站北线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

2.技术及服务要求

(1) 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附塔桅设计要求,生产、制造符合设计要求的塔桅,具体

要求见设计附图1~9;

(2) 所有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材质单;

(3) 提供塔桅的基础预埋件;

(4) 负责塔桅及配件的运输、安装。

3.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文件要求

(1) 投标人应对采购要求中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逐点应答。对于技术参数,

应当提供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对照表。对于所提供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要求

的事项,应当逐条加以特别说明。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提供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以方便用户了解设备性能。

(3) 投标人应同时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时间进度安排、人员安排、现场组织

管理、施工方案等,经购货方确认后实施。

(4) 投标人应出具所提供设备以往销售的用户清单,清单中应该包括各用户有效

联系方式,购买数量和运行时间清单等,供用户进行设备考察。

(5)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塔桅及其施工的验收项目、办法及标准。

4.供货周期要求

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塔桅预埋件运送至各安装地点,20天内供货,到货后20天内完成塔桅架设并交付使用。

5.售后服务要求

(1)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终验后24个月。

(2) 质量保证期内,供货方应在6个小时内响应用户故障,对于不能在24个小

时内解决的复杂故障,应及时向用户提供加固方案或临时替代备件,保证用

户的正常使用,同时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性能异常下降,

供货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或货物。

(3)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可及时向买方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

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

6.交货

供货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发运到用户使用地点。待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供货方及时到现场清点,并与用户共同签署设备到货清单。

7.验收

(1) 初验:安装调测完毕后,经最终用户和塔桅设计部门组成的初验小组现场验

收合格后,双方需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2) 终验:供货方所提供的塔桅及其施工在初验合格后,经过3个月连续无故障

运行,则视为通过终验,否则,自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经过3个月连续无故

障运行,视为通过终验,双方需共同签署终验报告,质保期自终验报告签署

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24个月。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集成、调试、技术协助、测试、校准、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买方”系指通过招标,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 “卖方”系指入选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 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技术规格和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 专利权

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 包装

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 保险

7.1 设备在正式交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一切保险均由卖方负担,以合同货币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8. 支付

8.1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1) 支票; (2) 电汇。

8.2 具体支付比例详细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9. 技术资料

9.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9.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 价格

10.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一致。

11. 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1.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全部设备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24个月。

12. 检验

12.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付款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12.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3.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13.1卖方应与设备安装、调试单位相配合,到现场解决在安装、调试中设备存在的异态和缺陷,参加设备的验收和投产试验。

13.2买方有权对中标合同货物设备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抽查验收,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买方确认测试验收成功完成之后,买方应与卖方工程师共同签署验收报告,若有未尽事宜可写入备忘录中,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13.3无论买方或代表是否参加了出厂检验,也无论是否签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4. 索赔

14.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

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

格。

(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

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 延期交货与误期赔偿

15.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8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误期赔偿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误期赔偿的支付将由买方从未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误期赔偿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货的误期赔偿金。

16. 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6.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7.3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18. 质量保证金

18.1卖方在收到买方最后一笔付款前,应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18.2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取得补偿。

18.3终验合格12个月后,如无任何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则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卖方。

19. 仲裁

19.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9.2 国内贸易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9.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9.4 除非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0.2 一旦买方根据第20.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招标类似的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 破产终止合同

21.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2. 变更指示

22.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 合同项下需要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 交货地点;

(4)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2.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

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3. 合同修改

23.1 对合同款做出的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转让与分包

24.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4.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6.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副本各两份,买卖双方正、副本各执一份。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 通知

27.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8.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8.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8.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8.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8.3 除合同本身外,28.1条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9. 合同生效及其他

29.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9.2如果本合同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9.3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督导和电路开通、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29.4 商务合同应包括用户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29.5 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三份。

29.6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货物,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2) 技术要求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5) 验收与测试方案

(6) 付款计划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地球站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 (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 而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 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报价。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l)主要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 (货物,系统集成,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

附件2 – 技术要求 附件3 – 合同实施计划

附件4 – 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附件5 – 验收与测试方案 附件6 – 付款计划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

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买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授权代表姓名) (卖方授权代表姓名)

买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附件

1. 投标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

1、商务文件部分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由 (银行名称) 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投标分项报价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资格证明文件 2、技术文件部分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2)投标货物说明表

(3)其他技术响应、样本资料及附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

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投标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插入编号) (补遗书) (如果有的话)。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提出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

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

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投标人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

当的授权。

9.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投标人名称:公 章: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

项目名称: 广电总局微波电路工程配套传输铁塔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国籍: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注:

1、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投标函、投标保证金的正本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2、如无折扣,请填“无”,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货物交货价是“包”所包括的全套货物的货到用户现场价加上 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运保费和其他税费的总和(所有税费不必分别填写,计入货 价内即可)。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5. 投标保函

开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致: (招标机构)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招标机构) (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 (货物和服务名称) 的投标保函。

(保函开具银行名称)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保证金:

a. 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

b.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或 c.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或

d.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或

e.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纳中标服务费(如适用)。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字体姓名和职务)

公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 银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此保函需用带银行抬头的格式纸出具)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招标编号:

l、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以支票/汇票方式支付。

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a.我方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或

b.我方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或 c.我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或

d.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或 e.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纳中标服务费。

3、保证金自开标之日起生效,直到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后30天内有效。

4、请贵方于本保证金有效期满后30天内将保证金退回我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 (职务、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 (合同名称)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职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此授权书需用带投标人抬头的格式纸出具)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7.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8. 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和相关项目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投标人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申请被拒绝。

2. 对于已完项目,投标人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9. 类似项目和相关项目情况及案例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每个类似项目合同须单独具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已完工的项目还应附验收证

明或用户评价函,无相关证明的项目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10.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拟派往本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情况汇总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拟派往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2.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 投标人应提供至少 1 个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候选人。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12.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提供主要候选人的专业经验, 特别须注明其在技术及管理方面与本项目相类似项目的特

殊经验。

2.投标人须提供拟派往本项目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候选人的技术职称或等级证书

复印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13. 诉讼或仲裁情况

近五年的已完和目前在执行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所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事件年限、业主名称、诉讼原因、纠纷事件、纠纷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是否有利于投标人。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14. 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注: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

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印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5. 投标货物说明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注:1、投标人须随此表附上投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专利证书、认证证书、国家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

证书、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6.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 是按(国家名称) 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 。兹指派按(国家名称) 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贸易公司地址) 的(贸易公司名称) 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 (投标邀请编号)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后附我单位情况一览表。

(3)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贸易公司名称(公章): 制造商名称(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签字人(签字):

17. 制造商情况一览表

制造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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