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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O-E理论的龙煤集团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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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股份制理论强调,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但过于强调股东利益,最终可能会使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丧失:而利益相关者模式主张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又可能会出现“搭便车”行为。S-O-E公司治理模式依然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提出员工应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之一,而且强调经营者不应仅仅被看作是治理的对象,更应该被看作是治理的一个主体。公司治理需要在三者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关键词:龙煤集团 S-O-E理论 公司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238-03

  

  S-O-E公司治理模式是指股东(Stoekholder)、经营者(operator)与员工(employee)共同治理模式。该模式依然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提出员工应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之一,而且强调经营者不应仅仅被看作是治理的对象,更应该被看作是治理的一个主体。公司治理需要在三者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一、国有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

  

  1.共同所有权理论。从国有企业的性质角度考察,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属于全体人民,作为全体人民的一员,国有企业员工理所当然是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员工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从现代企业的性质考察,现代企业在本质上是参与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具有不同程度的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的物质基础。按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是企业的所有者,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股东凭借专用性物质资本索取剩余,经营者及员工可以凭借其专用性人力资本索取剩余。现代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应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他们通过剩余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衡。

  2.委托一代理理论。代理问题产生于两权分离和信息不对称。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属于所有者之一,但由于经营者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及两者利益不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理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的目标效用不可能一致,代理人极有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解决代理问题的途径。一是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使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二是通过信息传递机制,使经营者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完全对称。在对称信息下,经营者的行动或行为完全可以观测,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的结果对代理人进行奖惩。员工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能够直接观察到经营者的能力大小和努力程度,拥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完全信息。因而,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弱化经营者作为内部人具有的信息优势而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最终解决代理问题。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也使决策的信息基础更加可靠,决策更具广泛性,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3.“民主公司制”理论。美国经济学家艾勒曼曾经提出“民主公司制”理论,该理论强调公司是“职工所控制的公司”。民主公司制理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劳动财产原则,即人人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享有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二是民主原则,即人人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民主自决权利。劳动财产原则说明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职工,民主原则说明选举权应该赋予职工。为了确保职工能够有效控制公司,企业应该实施“职工持股计划”,赋予员工一定的股权,使员工成为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二、S-O-E理论下的龙煤集团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

  

  基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实和“共同所有权”等理论逻辑,我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应采用职工持股下的员工共决制。员工共决制能够有效平衡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和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治理的积极性。但由于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单纯地实行员工共决制的法律基础和环境都不具备。因此,必须将员工共决制建立在员工拥有股权,使员工成为“股东”的基础之上。只有员工拥有股权,才能使共决制不至于“虚化”。在传统公司治理理念下,公司的权利分配是建立在股权基础之上的,员工拥有股权也就从法律上赋予了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员工拥有股权将使其与股东居于同等的地位,便于员工权利的充分行使。进一步,国有企业是广大员工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富,员工有资格拥有股权,赋予员工终极所有者身份是还其本来面目。

  龙煤集团员工参与共决的机制可包括参与股东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等。

  1.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实行股权制后,职工成为了事实上的股东,因而依法取得了享有企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的这些基本权利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实现的。但由于人数众多,职工全部参加股东会势必会影响到会议的有效性。因此职工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股东会,职工代表代表着全体员工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员工共决制要求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应有职工代表,但考虑龙煤集团实际,同时借鉴其他国有煤炭企业治理经验,建议龙煤集团适当吸收职工加入两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公司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32212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上阐述意见。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作出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问和离任两年以内,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工作岗位作不利的变动。

  3.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权利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职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选举和监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参议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等。然而,由于目前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职代会的地

位,在实际运作中,职代会往往只是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附庸。龙煤集团当然也不例外,它名义上是企业职工的代表,实际上完全掌控于经营者阶层。职代会实际上成为一种虚化的民主管理组织形式。

  职代会与股东会是现代企业基本组织架构的两极,有效的职代会能够协调劳动和资本、职工和经营者的关系。为实现劳资双赢的现代企业模式及和谐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证,因此,现今的龙煤集团职代会制度必须创新。

  其一,职代会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机构,其地位应该提高。在龙煤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政议政的机构,职工本身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职代会类似于股东会。职代会本身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有权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职代会对董事、经理等拥有权威的基础之上。因此,应从制度上明确职代会地位应高于董事会,与股东会平级。

  其二,职代会的职权应进行调整和扩大。职代会的职权应与股东会的职权划分清晰,股东会主要对公司重大运作事项(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进行决策,而职代会主要对有关公司和员工前途命运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拆、改制、裁员、员工福利计划等)作出决策。职代会有权否决董事会作出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职代会的职权还应包括推举职工代表参加股东会,推举和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必要时),提议对违规和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包括非职工董事和监事)进行罢免;代表职工对违规、违法的董事、监事、经理起诉等。

  其三,职工代表的组成。目前的职代会之所以走形式,除了其没有权威以外,职代会代表主要由公司管理层和“内定”人士组成是问题的根源。职代会既然是职工代表大会,就应该主要是职工代表。职代会要进行决策、监督。实践中就应坚持职工代表以一线职工为主体,同时兼顾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工会组织应引导职工把那些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见解、敢讲真话的职工选为职工代表。

  其四,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是职工委员会即工会。工会行使职代会休会期间的一切职能。工会除了为职工争取一定的福利、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外,对经营者进行常规监督是其主要职责。工会应经常倾听群众的呼声,并形成议案,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三、基于S-O-E的龙煤集团公司董事会构成模式选择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国外成功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经验显示: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软弱的董事会将使国有企业笼罩于各种有害的政治干预中。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中,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中,虽然建立了董事会,但运作极不规范,仍沿袭着老国有企业的运作模式,董事会充其量相当于厂长、经理办公会。龙煤集团在进行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也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要纠正以往不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提升龙煤集团的企业运行效率和效果。

  

  1.龙煤集团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构成决定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及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

  (1)龙煤集团董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①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战略决策,要求董事人选必须具备决策所需要的相应知识、信息及能力。理想的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员工等。目前龙煤的董事主要为企业高管和业务专家。②董事会要行使监控职能,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要求董事人选必须具备崇高的思想道德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及刚正不阿的处事立场。董事要忠诚,能够保守公司秘密,敢于和能够承担责任,诚实廉洁,遵守公司伦理手册和社会规范。龙煤集团董事最初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其素质是否符合要求由行政能力判断。③董事会需要协调内部各利益主体、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股东与经理层、公司与政府等外部关联方的关系,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公司内部各种需求,这就要求董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2)龙煤集团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龙煤集团董事会一方面承担着战略决策、监督经营管理者、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承担保供应保稳定的行政责任的前提下,还要防止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行政干预,提高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因而,龙煤集团董事会成员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有广泛性或代表性。龙煤集团是2005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其董事会中应有国有大股东代表,但为保证龙煤集团董事会的独立性,减少企业做决定时所受到的直接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应“限制直接来自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的董事会成员数量,并且所有董事会成员应该通过透明的程序进行提名和任命(OECD,2005)”。而且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官员一旦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辞去其在政府的一切职务,以便于他们专注于董事会的职责。目前龙煤集团董事会中无政府部门代表,同时由于其高层任命受制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故独立性较差。

  如前所述,职工不仅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更是真正意义上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而且这一比例不应过低。当员工代表根据法律或集体协定被任命为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时,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结构就更有利于增强它的独立性。员工代表应该具有董事会所有其他非执行成员一样的责任和义务,应该以最大化公司利益来行动,并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为了确保员工代表对决策制定过程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建立机制以保证他们具有真正“独立的思想”,保证他们能遵守保密义务,保证能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以履行自己在董事会的职责。

  为了提高企业董事会独立性,还可以引入足够数量的、没有利益冲突的外部非执行董事(outside non-executive director)(0ECD,2005)。这些董事可以是金融部门、教育部门及中介机构的专家,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企业的总裁,但必须与任职的国有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同业竞争,而且应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外部董事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改进董事会的知识结构,提升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同时,外部董事还有助于提升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决策的客观和公正。

  需要说明的是,外部非执行董事不同于独立董事。他可以与企业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利益冲突。只有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外部董事才有可能尽职尽责。事实上也不存在所谓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聘任,并且从企业领取薪酬,独立董事不可能不听命于受聘企业。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独立董事都面对着“花瓶”角色的质疑,独立董事既没有起到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的作用,也没有起到提升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投资者利益的作用。独立董事只是形式上提升了董事会的独立性,美化了董事会的结构。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应该以外部董事制度所代替。

  (3)龙煤集团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要具有权威性,董事会的权威来自于其产生方式。由于董事会主要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因而所有董事会成员应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任命。

  公司法规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竞聘产生。这种规定无疑使董事会成员具有“等级”差别,职工代表大会仅仅是一个公司内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它不仅受到董事会领导,更是受到公司经理层控制,因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难以在董事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非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提升到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平级。但在目前的体制框架内,职代会地位的提升还有待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因此,龙煤集团可以从充分发挥每位董事才智和能动性的角度,也从提高整个董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出发,无论是由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还是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建议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者应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目前现实的做法是,可以任用政府部门推举的代表到董事会中,职工董事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外部非执行董事则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或公司所在地人大财经委员会推举(适用于公司成立时)。董事可实行差额选举,但必须保证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都不低于董事会规模的1/3。同时,集团董事任期不宜太短,否则产生短期行为,或者公司战略无法实行的现象;董事任期也不能太长,太长容易导致惰性。建议龙煤集团董事任期3年。

  

  2.龙煤集团董事会的运作。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龙煤集团董事会应调整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现有专门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为避免经营者自己给自己定薪水及董事会成员近亲繁殖,专门委员会中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应该由外部非执行董事来领导,并且其成员以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为主。根据OECD的建议,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来组成。西方发达国家的董事会制度大多也是这种设置。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并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由于审计的对象财务报告反映的不仅是经理人员的业绩,也包括董事会的业绩或工作效率和成果,那么由董事会或其下属审计委员会来聘任注册会计师对自己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成员的未来任命和报酬受制于参与剩余控制权行使的部分其他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所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责时必然投鼠忌器,而且聘请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经董事会批准。目前理想的制度安排是审计委员会隶属于监事会,或直接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2)集体法人代表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公司法人代表制,《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单一法人代表制在西方国家的公司中,由于有适宜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支撑,因而没有显露出明显的缺陷。但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单一法人代表制却暴露出许多缺陷。由于国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是由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他们享受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地位远远高于其他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公司法人代表制度更使得他们位高权倾。董事长或总经理集控制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其行为往往不受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关键人控制”。关键人控制的后果往往是公司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投资者利益受损、关键人腐败。如中原高速、伊利股份等公司的巨额资金被挪用等都是董事长一手遮天的结果,而且事件大部分是在董事长失踪后才得以败露。因而有必要实行集体法人代表制,以董事会而不是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可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董事会内设有任何个人具有不受限制的决策权力,所有成员人人平等。防止地方政府借助董事长一职干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防止董事长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腐败行为。

  (3)引咎辞职制和责任赔偿制。为避免董事会成员的不作为和提高其责任心,建议董事会管理中引入引咎辞职制和责任赔偿制。公司出现重大失误,董事会或相应负责群体应全体辞职,并以个人家庭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四、结论

  

  按照股份制理论所述的情况,公司是股东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但如果过于强调股东利益,最终可能会使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丧失。但在资本永远属于稀缺资源的社会,忽视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利益也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而利益相关者模式主张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可能会出现“搭便车”行为,导致都应有所为,但又都不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虽然都取决于公司的发展,但短期来看,他们的利益往往存在极大冲突,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将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混乱。因而,注重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调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也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鉴于这些原因。本研究提出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S-O-E公司治理模式,并认为该模式是国有企业(本研究中即龙煤集团)公司治理模式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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