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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联合办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

09/24

七校联合办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

双学位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联合办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近两年来联合办学的管理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

1.辅修专业指学生根据个人的志趣和发展的需要,择定其他学校的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2.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3.双学位指通过参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习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1.“七校联合办学”执行机构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组成,各学校的教务处(部)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一年。

2.七校联合办学秘书长单位职责:① 定期召开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工作会议;② 进一步修改、完善辅修管理规定。③ 公布每年开设专业及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学习要求等信息;④ 汇总并通报辅修数据和信息,发布各类通知;⑤ 负责“七校联合办学”的宣传与报道;⑥ 协调解决相关事件。

第四章 课程、学分、学制

1.各高校依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定50学分为该专业的双学位课程学分供其他高校学生辅修学习。

2.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四年级下学期结束。在此期间共5个学期的双休日与2个暑假均可用于教学。

3.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高[2000]028号文件规定,跨校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申请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无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4.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对报名条件作进一步的要求,具体以各学校的报名通知为准。

第六章 教学管理

1.辅修学生的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和辅修学校的教务部(处)共同管理。学生参加跨校辅修学习的报名、缴费等手续在所在学校进行,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负责提供详细的学生信息(学生所在学校的学号、姓名、性别、主修专业全称、身份证号、籍贯及教育部要求的学生数码照片电子档案)给各辅修学校(开课学校)教务部(处)。学生所在学校需归档保存辅修学校提供的学生成绩单。

2.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证书。其中辅修结业原则上要求修满培养计划中的25学分以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要求修满50学分以上。如果对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等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学生报名时作出说明,并由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给辅修学校。

3.学生在跨校修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辅修学校的校纪校规。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辅修资格。并将材料报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4.学生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生在辅修学校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承认,并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5.应届毕业生的辅修证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及双学位证书由辅修学校委托给学生所在学校发放,其他则由辅修学校负责。对于跨校修读学位的学生在毕业时尚未完全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辅修结业的,应发给辅修证书。

6.跨校辅修学生的教学管理由辅修学校负责,具体包括日常教学安排和异动、考试管理、重修管理(含重修费的收取)、辅修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成绩单归档、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等。

7.关于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的教学,辅修学校(开课学校)在教师配备、教室安排、教学质量要求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与本校学生相同,并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方便。

8.目前使用的联合办学教务管理系统(含网页)为“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指定使用软件,凡重要的通知或文件必须经七所高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商议通过后方可在该系统发布。该系统由华中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维护。

第七章 跨校辅修学习的收费

1.根据协议,参加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学生须按每学分100元的标准缴纳培养费,重修费按每学分50元收取(此标准执行至2005级学生)。其中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培养费分为两个阶段收取:辅修阶段与攻读学士学位阶段。学生中途自行退出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及双学位学习的,一律不退所缴费用。

2.凡涉及开设实验课的课程,由开课院(系)根据所耗实验材料提出实验费标准,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审核同意后由开课院(系)收取。数额较大的须报七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商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各门课程所需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学生自行购买。

第八章 本条例由武汉地区教育部直属七所高校联合办学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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