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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专项维修基金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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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是为了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西安市有了第一部关于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即《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

1.什么是新旧标准过渡期?

鉴于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结合西安市实际,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间新、旧标准并行。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交存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

2. 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

新的标准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何时交存 有无利息?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而开发商不能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

有利息,维修资金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维修资金账户是按照四级建账管理,以立户项目小区,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

此外,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企业在2010年2月23日前必须将整幢楼业主的资料提交完毕,从2010年2月23日开始上报的资料一律按新标准交存。

3.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答: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此外,业主持购房合同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查询自己的维修资金。

4.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2、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5. 管理方式有哪些

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6. 违反规定有何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有何区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而物业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公共秩序、环境绿化等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而向业主收取的报酬,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垃圾清运、小修费用等。

8. 维修资金的使用谁说了算

根据该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简单来说,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决策”也就意味着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说了算。

9.无物业小区能否申请维修资金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0. 哪些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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