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比劳动法详细的规定,但还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民事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
由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很少有其他国家提出,因此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也并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劳动(契约)关系„„今既已发生之关系,自始归于消灭,非特使问题难予处理,在甚多情况下,对于劳工之保护,亦嫌不周,为期救济,似不必采用事实劳动关系之理论,而应限制无效或撤销之溯及力,认为意思瑕疵之主张,原则上仅能向后发生效力,对于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生影响,以达保护劳工之社会目的。”①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一般而言,普通的民事合同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可以通过返还财产和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使合同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但劳动合同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具有浓厚的人身关系色彩,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可能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初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当具有独特性。一、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缺陷之分析(一)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利益保护之模糊性
劳动法上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正义背景下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制度,劳动法规范无论是公法属性较强,还是私法属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