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永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 说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用工单位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永嘉县公安局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四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的基础工资及岗位津贴为 元/月,考核奖按用工单位的考核等级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基础工资及岗位津贴为 元/月,考核奖按用工单位的考核等级规定发放。
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
[200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门诊等五种保险;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没有约定的填写为“无”)
1、 无 2、 3、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
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没有约定的填写为“无”)
第三十四条 乙方如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须赔偿甲方招收录用费、服装费、临时代班人员工资共500元,由甲方在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 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