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的死刑废除论
摘要:关于死刑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一直是刑法学家关注的话题。《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死刑存废的争论引入新的高潮。 关键词:死刑;存废;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死刑存废问题概述
(一)针对死刑废除的争论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历来有激烈的争论[1],废除论认为:首先,犯罪是一定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作用的产物,不可能根除,也不可能预防。其次,难以证明犯罪率与死刑有必然关系。第三,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
保留论认为:第一,判处罪大恶极的罪犯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健全的司法机关和缜密的司法程序来保证。第二,“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厚,短时间不可能用行政手段矫正。第三,保留死刑依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威慑力,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是最彻底的。第四,保留死刑对于稳定社会有着积极作用,其威慑力已为我国执行死刑的效果证实。如《证券法》颁布前曾处决了一批恶性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方面的严重犯罪都偃旗息鼓。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死刑存废问题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死刑应当废除,但现在只能限制死刑的应用,即所谓的死刑限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