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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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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

修正案 序号

旧条文

新条文

【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 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 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 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 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 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修改】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 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 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 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增加】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数罪中有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 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 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 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 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 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 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 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 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 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修改】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

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 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改】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 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 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 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 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 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 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 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 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 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 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 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 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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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 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 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 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 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 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

修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 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修改】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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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 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绑架罪】 犯 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 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 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 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 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 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删除】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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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 【修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犯前 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 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 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 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 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增加】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通过 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 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 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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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 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 【修改】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 第一款 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 役或者管制。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八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增加】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 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 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罪】 抢 【修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 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二十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收财产。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 【增加】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 二十一 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修改】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 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 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 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罚金。 二十二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 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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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 【增加】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 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 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 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 【修改】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 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

产、销售窃听、窃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 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 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 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 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 【增加】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款 单位 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 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 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 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 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 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 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增加】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四款 单位 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七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后果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 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 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 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 二十八 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 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加】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二十九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 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 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

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扰乱无线电通 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三十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 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三十一 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 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十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

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 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 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 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 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修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 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 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第三款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 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第四款 多次组织、 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 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

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 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 三十三 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 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 侮辱尸体罪】 盗 三十四 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实施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改】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 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增加】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 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 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增加】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 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 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五

三十六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 众哄闹、 冲击法庭, 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十七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 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 三十八 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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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走私制 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 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 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 四十一 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 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开披露、 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 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 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 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 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 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 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 重的。 【修改】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 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 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修改】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 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 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 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 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 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 者没收财产。 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 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 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 【修改】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 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的; 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 罚。 卖淫的;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 四十二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 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 【删除】 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三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 【修改】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 罚金。 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四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并处没收财产。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 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 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数额处罚。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己

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 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 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十五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对单位行贿 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 四十七 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介绍贿赂罪】 四十八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九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

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 刑、假释。 【修改】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 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增加】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 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 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修改】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为谋 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修改】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向国 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修改】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 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 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 五十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十一 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五十二

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 【修改】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 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本修正案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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