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卷第4期
2002年12月
Dec.2002JournalofHunanInstituteofEngineering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o1.12.No.4
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
陈玉敏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指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性,作为应对该两类案件规定不同
追诉时效的直接原因,并阐述了如此规定对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对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修改的建议。
关键词: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追诉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02)04-0031-03 刑事诉讼中的案件根据诉讼提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前者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后者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这两类案件的不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以期更好地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对追诉时效的期限、延长和起算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未区分自诉与公诉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而实行统一的标准。尽管追诉时效是由刑法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刑事诉讼是对刑法予以适用的具体环境,二者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故而必然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刑法在追诉时效上不区分案件类型实行统一的标准,一方面与前面所述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设计极不谐调,另一方面也不能适应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故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略陈已见。
两类案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套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应设立不同的追诉时效的直接原因就是这两类案件之间所具有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自诉案件涉及的犯罪一般情节较轻,而公诉案件涉及的犯罪一般情节较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共有三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共八种;第三类是有限的公诉轻自诉型案件。这些案件共有的一个特点就是“从性质上说,多数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多发生在亲友、同事、邻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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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一般案情也不太复杂”。对于这些比较简单的案件,更应该采用速战速决的方式,及时解决,及时化解矛盾,所以不宜规定过长的追诉时效。而公诉案件,一般案情比较严重、复杂,社会影响也要比自诉案件大,故应规定较长的追诉时效。
2.自诉案件涉及的犯罪的法定刑较低,而公诉案件涉及的犯罪的法定刑较高。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十几种自诉案件来看,其所涉及的犯罪的法定刑大多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法定刑仅为两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极个别的具备严重情节的犯罪的法定刑才超出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相比,大多数公诉案件涉及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高得多,且刑罚幅度、刑种也丰富得多。因此,相对于自诉案件所涉及的犯罪的较低的法定刑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年的最短的追诉时效也略嫌长了一些,
一 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应分别
规定不同的追诉时效
(一)原因分析
依据哲学辩证法原理的矛盾规律,矛盾是具有特殊性的,因此必须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基本的方法论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追诉时效这一问题上亦是如此,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两对不同的矛盾,它们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所以要处理好这
收稿日期:200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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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02年但相对于公诉案件所涉及的犯罪的较高的法定刑而言,这一追诉时效的规定就比较适宜。
3.自诉案件案情的揭露一般比较容易,公诉案件案情的揭露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一般都会知道加害人是谁,甚至还可能掌握一些证据,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在犯罪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过长的追诉时效。而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往往会用非常隐蔽甚至是一些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使犯罪事实的发现受到极大的阻碍,即使发现了犯罪事实,追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通常也会比较艰难,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因此,就公诉案件而言,规定较长的追诉期限,对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极为必要的。
4.自诉案件体现的是私人诉权的行使,而公诉案件体现的是国家公诉权的行使。自诉案件中提出控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他们掌握着起诉与否的主动权,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所以他们享有对自己诉权的充分的处分权,如果规定了较长的追诉时效,易造成被害人怠于行使诉权的结果,不利于调动被害人起诉的积极性,同时使一件相对简单的纠纷久拖不决,极易引发新的矛盾,从而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增添了难度。所以,对于自诉案件,相对较短的追诉时效更有利于督促被害人行使权利,使纠纷尽快解决。而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公诉权,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并不存在自由取舍的权力。这种诉权性质的差别也对追诉时效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现实意义
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制度都和社会实践密不可分,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因为其制定依据和服务对象都是具体的社会生活。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围绕着社会的治安形势及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予以制定和适用的。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之一的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亦应与社会生活及诉讼实践的实际需要联系起来,追诉时效在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不同规定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即“就公正本身来说,是一种价值上的评价,是社会对刑事诉讼是否完成了其应有的任务,是否满足社会需要的评估,”[2]它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程序公正,二是,
但实际上对程序本身的需要的满足也应被视为一种公正。古罗马的查士丁尼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公正与
正义基本上是同义的,那么一种程序如果获得了另一种其需要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也应是一种正义或公正的实现,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对不同追诉时效的需要实际上也就是自诉案件程序和公诉案件程序对追诉时效的不同需要,只有满足了这种需要,才能实现另一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诉讼的实体公正是指最终的裁判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适用实体法,使被告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追诉时效与适用统一追诉时效相比更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自诉案件,适用较短的追诉时效,可以督促被害人尽早地提出控诉,及早地进入诉讼,从而能对相关证据的保全起到积极作用,使之能在开庭时予以展示,便于法庭开展调查,更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以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得出正确的裁判,实现实体公正。对于公诉案件,针对案件性质,只有相对较长的追诉时效才能满足追查犯罪、收集相关证据的需要,才能为最终做出正确裁判提供前提条件。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效率和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所要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效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谓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诉讼效率则是指在诉讼公正的前提下,使刑事案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别规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有利于提高其各自的诉讼效率。就自诉案件来说,规定较短的追诉时效,自诉人就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控诉,这样有关案件情况的证据如都能处于较好的状态,使得案件在法庭上的调查能够比较顺利的开展,案情能够尽早地查清,从而尽快地做出判决。就公诉案件而言,如果自诉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时得到公正的处理,就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使更多的诉讼资源可以被投入到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去,使公诉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从而间接地提高公诉案件的诉讼效率。
3.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的立法目的,追诉时效制度同样也应为实现这一目的服务。对自诉案件规定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较短的追诉时效,可以使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及时得到解决,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避免因矛盾久拖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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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陈玉敏: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 33时效可以缩短一个自诉案件从发生到最终解决所要经历的周期,从而使案件所引起的社会肌体上出现的裂痕尽快得到恢复,消除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保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此外,由于自诉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自诉诉讼程序中有一些类似民事诉讼的制度,如调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较短的追诉时效可使自诉案件在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相对简单,使案件的调解更容易成功,而调解结案最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先经过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前两类案件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这几类案件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应做不同的规定,具体来说,应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进行修改,除了对原条文的语句的修改,还应另增一款,将该条最终变为两款,即:公诉案件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自诉案件犯罪自知悉犯罪人之日起或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之日起经过三年,不再追诉。同时第八十九条应相应修改为:公诉案件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参 考 文 献
[1] 宋世杰.新刑事诉讼法教程[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
出版社,1998.345.
[2] 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80.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
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4]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272.[5] 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5.
二 立法建议
由于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规定不同的追诉时效具有上述原因和意义,所以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中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进行修改。实际上对自诉案件
规定较短的追诉时效已经为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所采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知悉犯人之日起经过6个月时,不得告诉。”[5]这里即将告诉的期限限定为6个月。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仅在刑法中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而未区分自诉与公诉案件,影响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衔接。目前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对公诉案件涉及的犯罪是比较适宜的,而对自诉案件来说则过长,因此应对自诉案件重新单独规定追诉时效。我国目前有三类自诉案件,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OntheLimitationofProsecutionoftheCaseofPrivate
ProsecutionandtheLawsuitofPublicProsecution
CHENYu-min
(LawSchoolof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411105,China)
Abstract:Theauthorhasanalyzedthedifferencesbetweenthecaseofprivateprosecutionandthelawsuitof
publicprosecution,andpointsoutthatthesedifferencesarethedirectreasonsfordifferentprescriptionbylawforeachastothelimitationofprosecution.Theauthoralsodealswiththesignificanceoftheprescriptionsinsuchaspectsasrealizationofjusticeofaction,enhancementoftheefficiencyofaction,andsocialstability.Atlast,theauthorgivessomesuggestionsabouttheamendmentofthelaw.Keywords:caseofprivateprosecution;lawsuitofpublicprosecution;limitationofprosec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