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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保障中心下发的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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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本市人保局

《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近日接本市人保局《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见附件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2011年7月1日起,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简称“三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参加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五险”)。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

三、已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已

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即2011年6月参加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且2011年7月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手续。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切实帮助客户按时准确完成由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的各项衔接工作,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恳请客户给予积极配合。

一、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实行新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按户籍类型划分,城镇户籍人员参加“五险”,非城镇户籍人员参加“三险”。

非城镇户籍人员参加“三险”还分为“三险过渡”和“三险非过渡”。参加“三险过渡”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7月—2012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4月—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4月—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4月—2015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4月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无上年度工资,则以本年度首个完整月工资)收入,按照“300%封顶,60%托底”来确定。参加“三险非过渡”的缴费基数经个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无上年度工资,则以本年度首个完整月工资)收入,按“300%封顶,60%托底”来确定。

上述“三险过渡”与“三险非过渡”的缴费比例一致,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单位0.5%。

外来从业人员户籍类型是单位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请客户务必及时掌握并按员工户籍类型的变化,按规定申报相应的参保类型(即:“三险”、“五险”)。

二、综合保险存量转城镇保险信息确认。外服公司将以电子文档向客户发送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信息确认名单和内容,确认要求详见附件二。客户完成信息确认后,须将电子文档打印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并于7月8日之前发送外服公司对口业务中心,后续参保缴费申报手续由外服公司统一向人保局申报办理。

三、单位城保开户代办。按《通知》要求应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客户择日另行通知,外服公司将提供代办服务。

四、原单位多个“综保账户”归并、注销。按照人保局业务操作要求,对原参保单位存在多个综合保险账户的,要求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账户归并、注销手续。外服公司将根据人保局下发的单位名单,择日通知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附件:

1、《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2、《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信息确认规则》

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市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社会保险仍按《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方便单位办理,减少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及排队等候时间,此次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7月16日至7月24日止,用人单位可登陆www.12333sh.gov.cn/zzc.shtml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一)。单位在办理网上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

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由工商银行直接寄送至单位,一并送达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请仔细阅读开户手册并按开户手册的要求,填妥相关表式并准备好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将主动与贵单位联系,约定上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如单位未收到《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提示的账号进行缴费充值。

三、已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已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即2011年6月参加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且2011年7月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登陆www.12333sh.gov.cn/zzc.shtml网址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二)。单位在办理网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 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前往各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人员,一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新进”、“转入”等)。

四、用人单位可前往各区县外管部门领取相关办事告知单或办事表格,也可登陆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为: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wsbs/bgxz/index.shtml

五、用人单位可登陆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12333sh.gov.cn或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了解政策相关内容。

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

附件一: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附件二: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仅指未办理城保登记

但办理过综保登记的单位)流程

一、范围:2011年7月1日前办理过综保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城保登记手续的单位。

二、流程:

1、7月16日至7月24日止,用人单位可登陆www.12333sh.gov.cn/zzc.shtml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登记确认手续。

2、登陆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单位综合保险登记码。

3、点击“单位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综合保险登记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信息是否相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认的信息进行保存。

4、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后,需继续完成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确认。所有确认工作完成后可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完成数据上报。注:在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前,相关信息可反复确认。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网上显示的信息不能再修改。如需修改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需修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社会保险登记成功后,单位可在“单位确认信息打印”菜单打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反馈表》(样张附后),并加盖公章保存备查。

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一、范围:

2011年6月参加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且2011年7月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网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流程:

1、7月16日至7月24日止,用人单位可登陆www.12333sh.gov.cn/zzc.shtml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确认手续。

2、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单位综合保险登记码。

3、点击“成批个人信息确认”和“个人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所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相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认的信息进行保存。

4、完成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确认后,可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完成数据上报。注:在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前,个人相关信息可反复确认。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网上显示信息不能再修改。如需修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社会保险登记成功后,单位可在“个人确认信息打印”菜单打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确认表》(样张附后),并加盖公章保存备查。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反馈表(样张)

单位经办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信息确认规则

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填写说明

(一)“户籍类型”栏的填写内容为:“城镇”或“非城镇”

1、“户籍类型”栏填写“城镇”,则“是否参加城保(三险)”栏只能填写“否”;“是否选择过渡方案”栏只能填写“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栏应填写“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无上年度工资,应填写“员工本年度首个完整月工资”;“本次缴费起始年月”应填写“2011年7月”。

2、“户籍类型”栏填写“非城镇”,则“是否参加城保(三险)”栏只能填写“是”;“是否选择过渡方案”栏可填写“否”或“是”。

(1)若“是否选择过渡方案”栏填写“是”,则“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栏无须填写;“本次缴费起始年月”应填写“2011年7月”。

(2)若“是否选择过渡方案”栏填写“否”,则“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栏应填写“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无上年度工资,应填写“员工本年度首个完整月工资”;“本次缴费起始年月”应填写“2011年7月”。

(二) “是否选择过渡方案”栏填写“是”或“否”,“三险”缴费基数的确定规则

1、填写“是”, “三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

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2、填写“否”,“三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个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1年4月起上限为1168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1年4月起下限为233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单位填写“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金额,必须以实际统计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的规则填报。

二、“个人基本信息”填写要求

“个人基本信息”是个人社保账户信息的重要内容,请完整确认填写。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整理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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