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研究
作者:牛冀群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全球已经进入“地球村”和“大数据”时代,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主体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各种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断成立,伴随而来的问题就是要不断完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也就是完善国际法以维护国际秩序,保障各种国际关系的良好运转。在完善国际法的过程中,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中,个人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文章就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进行理论探索。
【关键词】国际法; 主体; 学说; 个人; 国家
一、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同学说及分析
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际法当然也不例外。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推进、实践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渐渐地获得了国际法有限主体的资格,实现了国际法主体的合理化和多样化。而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各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个人才是唯一的主体
这种观点与传统国际法的主体的观点完全相对立,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都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或者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总是通过每一个个人的行为才能够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虽然看似是调整国家行为,但是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而且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来承受的,没有一个叫做“国家”的人来承受,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能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存在很大偏见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混淆甚至忽视了个人和国家这两个重要概念存在的联系和区别。当然,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个人的结合体,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是要通过个人来实现的,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务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等同,也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混为一谈,而且实际上二者也是无法真正等同的。“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国家”与“组成这个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国家决不等于个人,也没有“一个个人”“几个个人”或者“全部个人”就可以代表一个国家。事实上,无论从长期的理论探索上还是国际实践中,国家一向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各种条约由国家协商缔结,盟约及宪章也由国家所签订,并且国际法中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皆是以国家为主体。不论怎样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被普遍接受和承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