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应用的困境
《建造合同》准则适用范围广泛,由于准则应用的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等关键要素往往依赖于内控机制,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者存在较高的舞弊动机,因而容易带来准则范畴内的业绩操纵。具体到公司和业务,《建造合同》准则 “能否用”、“如何用”?这就是实务中面临的困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准则,建造合同有四个标准:先签合同后生产,产品体积大、周期长、价值高。由于体积、周期和价值没有定量标准,且订单式生产非常普遍,所以准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但远超出原会计制度下的施工企业,甚至与一些订单式产品销售的界限都变得不怎么清昕。
实务中,采取建造合同的企业,除施工企业(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外,还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大型机器设备(造船业)等。
(一)建造承包商的范畴
有观点认为,《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是建造承包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建造承包商的必要前提是拥有总承包、专业分包等承包资质。如此推论,需要承包资质的行业、具有相关承包资质的承包商才具备运用准则的资格。但准则对建造承包商的定义是“签订建造合同的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即只要合同符合建造合同的四个标准,乙方只是普通的合同方,与有无相关承包资质并无关系。
(二)运用准则要遵循配比原则
对于建造方而言,在合同已签订的前提下,建造合同的价值是持续实现的。运用准则,实际上是将持续产生的价值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进行持续的确认,即准则的本质是遵循了配比原则。与普通产品销售相比,建造合同的配比原则有其特别之处:
1、配比的载体
对普通产品而言,配比的载体是产品,该产品在哪个期间交付,就在哪个期间确认收入和成本。对于建造合同而言,一个产品的价值(毛利)在多个期间实现,配比的载体是期间,即一个产品在一个期间内实现了多少价值(毛利),就在一下期间内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持续实现价值,是建立在产品存在各个期间内持续进展的物理过程的前提下。显然,建造合同所规范的产品,不是一个普通的产品,而是一个工程或系统,在物理形态上,这个工程(系统)实体存在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果没有上述的持续过程,就不需要期间配比,而是按产品配比更为妥当。比如一个订单装配式生产的设备合同,符合建造合同的各项条件,如果装配是个持续几个期间的过程,则适用于准则;如果是非常简单的组装,产品实体不存在组装过程,也不宜适用准则。
2、配比的毛利
配比原则要求,收入成本要存在经济上的因果关系,相同或相近性质的成本,无论在哪个期间其产生的收入和毛利是相同的。但在一些建造合同中,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可以按性质划分为不同部分,而不同部分的毛利率相差悬殊,比如,把一个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合同划分为软件、硬件两个部分,软件绝对成本远低于硬件,但产生的毛利却是相
反的。假如这个系统跨越两个期间,前一个期间是硬件,后一个期间是软件,按照成本进度,结果把大部分毛利确认在硬件期间,这与经济形式明显是不符的。
所以,由不同毛利率部分构成的建造合同,一般难以适用建造合同,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处理更为适当。
综合上面的论述,尽管准则理论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有违于其内在配比原则的建造合同,不宜应用建造合同准则。
二、完工百分比的客观性
对准则客观性的质疑,主要源于利用成本进度确定完成百分比的方法。分子是累计发生成本,分母是预计总成本,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成本进度几乎完全依赖于内控机制所生成的内部数据。
(一)成本进度是完工百分比的基础方法
准则规定了完工进度的三种基本方法:成本进度、工程量进度和测量进度,测量进度是专业测量的工程量,本质上也是工程量进度。工程量进度是“量”的进度,仅适用于数量易于计量的合同,多数建造合同包括不同的工程,其计量单位可能都是不同的,也就根本无法计算整体的工程量。与“量”的进度存在的局限性不同,成本进度是“价”的进度,可以适用于任何建造合同。
工程量进度还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工程量进度大于成本进度,结转成本后,则会形成工程成本的负数,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对的。 所以,尽管成本进度缺乏客观性,但大多数的建造合同只能选择成本进度,成本进度是完工百分比的基础方法。
(二)成本进度的客观性验证
成本进度的缺陷,如果能够取得业主或第三方确认的进度,那么将对成本进度的客观上予以验证。第三方进度存在多种形式。
1、验工计价进度:验工计价,实际上是将不同部分的工作量,配比结算单价计算出来的已完工金额,是一个按结算价确定的进度。对于逐期验工计价的合同,验工计价进度与实际进度有良好的配比性。
2、结算进度:验工计价后,就可以与业主结算并开票发票。与计价进度比较,结算进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3、里程碑进度:很多建造合同属“交钥匙”工程,业主在工程过程中并不的验工计价,也不结算,只是确认“里程碑”进度并付款,最后完工验收。“里程碑”进度不是逐期的,而是时点化的,具有跳跃性。
4、收款进度:有些建造合同无过程验收,只有完工一次验收,过程中,也只存在收款进度。
成本进度具有最好的配比性,第三方进度具有公认的客观性。在强调谨慎性的环境中,从防范利润操纵的角度考虑,可以用第三方进度给成本进度加一把“枷锁”,采用“成本进度与第三方进度孰低”来确定完工百分比。尽管从配比性上,第三方进度大都不够理想,但也算是一种折中的选择吧。
三、建造合同应用的原则与建议
(一)有些建造合同不宜采用准则
1、大型机器设备合同,一是可能不存在连续的装配过程,二是可能
不存在第三方进度,所以一般不适用于建造合同;
2、计算机系统集成合同,软件和硬件的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所以也一般不能适用于建造合同,而是视作销售产品一次性确认。
3、部分EPC(设计、采购、安装)合同,如果设计部分比重较大,则设计与设备部分毛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如果采购的大部分是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则工程没有持续安装过程。上述这两情况不宜适用准则。
(二)根据重要性分层应用
应用中减少完工百分比,多采用一次性确认,客观性自然就增加了。所以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建造合同可以分层应用,即重要性以上的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重要性以下的一次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