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完善
内容摘要:大陆法系关注于公司概念的阐释,对我国公司立法和理论有很大影响。我国在继受公司法过程中,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所述,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公司的要素包括企业法人性、公司法认可性、冠名性、内国性。
关键词:公司 概念 完善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不但迅速为人们所接受,而且逐渐成为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公司概念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下,是人们认知公司属性、适当运用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学术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已经妨碍到人们对公司属性的认知,直至不适当地运用公司法律制度。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之际,本文通过探讨公司的概念,加深人们对于公司概念乃至公司制度的认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
大陆法系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
大陆法系在一人公司出现以前,“几百年来传统的所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包含着四个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即公司的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合法性(有人简化为法人性、社团性和营利性)。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仍然是这样认识的。比如《韩国商法》第169条规定:“本法中的公司,是指以商行为及其他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第171条规定:“公司为法人。” “但是,随着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公司也逐渐失去其社团性质的特征。”由于各个国家对于一人公司承认的程度不同,如何界定公司这一概念,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英美法系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
在英美法系的传统里面,缺少对于公司定义的关注,多没有对于公司的定义或者公司概念的界定。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里找不到公司的定义,说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