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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防水工程施工意外伤害险团险
参保协议
团险主办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参加意外伤害险团险工程项目责任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避建筑防水施工工人安全风险,落实>为“建筑高危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规定。针对使用我司建筑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大部分防水工程项目都没有为防水施工工人办理意外伤害险的弱项,对我司和乙方项目责任人都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政府必追责,处罚及赔付金额高达50-500万元,根据这一建工风险,我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特设立建工意外伤害险团险协议险种,这一险种是按照单一工程量而收取保费,不计施工工人人数,最高赔付额视缴费额而定。为此。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办理团险参保协议条款:
一、加入意外伤害团险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使用我司印章、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用户。
二、乙方参加了意外伤害团险,或施工单位为防水施工工人办理了意外伤害险,我司方可发给建筑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施工合同印章等。
三、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与保险公司约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险险种。
2、负责为乙方的施工工程加入意外伤害团险呈办事宜。
3、代表保险公司向乙方收取意外伤害团险保险费。
4、对乙方发生的工伤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向乙方收取盖有总包方印章的防水施工合同,用于办理建工意
外伤害险及存档。
四、乙方的责任
1、承揽防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且需使用甲方建筑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甲方印章时,必须出示建工意外伤害险保单原件(复印件留存),方可发给资料,使用企业印章。若乙方未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则需加入甲方意外伤害险团险,并按工程总造价、按相应保险费率,向甲方交纳建工意外伤害险团险保费,此费不得欠款。
2、凭防水施工工程合同参加甲方建工意外伤害团险,并向甲方
提供施工管理员、施工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为被保人凭证。
3、若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4、若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垫支医疗费,待伤者治
疗痊愈出院后,自行到保险公司报销。
5、意外伤害团险、意外伤害个人险均不含外墙高空防水施工,
若涉及外墙高空防水施工则需办理另外的建工意外伤害险种。
五、建工意外伤害险团险参保费率及手续费。
总参保费率100万元以下为4.67‰;≥100万元为2.92‰,视
工程或乙方需要,可增加保险费率,加大保险赔付额。
六、建工意外伤害险团险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专为甲方设定的协议险
种,所属使用甲方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印章的单项防水工程均可使用,但需限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不限人数、凡发生工伤事故,均在保险范围内。不含外墙高空防水施工项目。
七、本协议购买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仅限单项防水施工工程有效,该
险种按保单既定日期内可赔付,超越保单终止时间保单无效。
八、工伤事故赔付费按人头计算。每人可报销工伤治疗费10000元;
工伤亡故,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最高赔付20万元;工伤残废可评残,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按评残等级进行赔付。
九、乙方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总工程造价: 元 保费: 元 参加施工人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