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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08/23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级________________

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

司法审判的影响

院(系)名 称:新闻与传播学院

专 业 名 称 :网络传播

学 生 姓 名 :王媛媛

指 导 教 师 :王朝阳 教授

标题: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部分: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1.2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理论梳理

2.1新媒体相关概念

(1)新媒体

(2)新媒体环境的特点

2.2网络舆论相关概念

(1)网络舆论

(2)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

(3)网络舆论的特点

(4)网络舆论的承载形式

2.3司法审判的相关概念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1. “药家鑫案”概况

2. 网络舆论分析

第四部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4.1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

(2)网络舆论促进立法的完善

(3)网络舆论有利于司法独立

(4)网络舆论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

4.2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侵犯司法独立

(2)强化了司法不公的社会印象,加剧司法权威流失

(3)侵犯公民隐私

第五部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的方法

1.加强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1)网络舆论立法建设

2)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养

2.与网民建立有效沟通,推进司法公开

3.信息公开透明 保证司法独立

4.网络媒体自律

5.提高网民媒介素养

第六部分:结语与讨论

参考文献

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摘要

新媒体环境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作为新的话语平台成为公众意见的最大集散地,网络舆论影响力日益强大。一方面,新媒体交互性、匿名性、自由性的特点使得受众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新媒体碎片化的传播特点又导致网民在接受信息时容易接受片面化的信息,从而形成倾向性的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带来诸多影响。“刘涌案”、“邓玉娇事件”、“药家鑫案”、“夏俊峰案”等一系列事件无不说明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的影响已逐渐走向主流位置,彰显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巨大作用力。

本文主要从理论分析及案例分析两部分进行研究,从中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进而思考如何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在理论分析中,主要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的形成、特点。在案例分析部分,笔者选取药家鑫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细致探讨药家鑫案件中舆论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与压力。从而得出本文研究结论,即网络舆论一方面因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促进司法透明,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与独立;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效应而导致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性的一面,从而对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以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即加强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网民建立有效沟通,推进司法公开、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司法独立、提高网络媒体自律、提高网民媒介素养等。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舆论;司法审判;药家鑫案;群体极化

引言

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微信等平台对身边的焦点事件有能力发出自己的声音。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极大的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信息透明度和意见表达的多元化,这对于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从2008年开始,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网络热点事件。从孙志刚案到刘涌案、从邓玉娇案到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等等,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自由性、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等传播特性使得信息能够最大程度地流通,

却也导致海量信息肆意传播,从而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互联网正逐渐成为一个“意见自由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推动了司法公正,网民可以提供很多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网络舆论非理性的一面,对司法公正造成消极影响。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转型期,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在面对一些敏感事件、热点问题时,网民大量的非理性情绪化的负面信息迅速传播,由于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扩散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二者需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实现良性互动,才能营造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一、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网络舆论(online public opinion )属于西方政治学和行政学早期研究的传统——“公共舆论”的衍生类型。1762 年,卢梭在政治学名著 《社会契约论》中,首次将“public”和“opinion”合起来使用, 创造了“public opinion” 一词,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舆论。1922年,沃尔特·李普曼出版《舆论学》一书,此书被公认为是传播学领域的奠基之作,标志着舆论学的诞生。1992年万维网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后,互联网逐渐风靡全世界,学界开始用传播学原理对网络舆论进行研究。

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网络舆论的研究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酝酿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内地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作为网络传播的一种社会功能和影响现象,被纳入研究视野;(2)发展阶段。以“五八事件”等为标志,网络媒体发展和网络舆论规制研究被纳入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视野中,从而拉开了网络舆论研究的繁盛序幕;(3)过渡阶段。在2003年3月举国震惊的“孙志刚事件”中,网络舆论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传播影响力,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承载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成为中国人权进步史上的一大里程碑,这一年也被称为 “网络舆论元年”。随后,“刘涌案”、“宝马案”等一系列事件,使网络在表达与展现民意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4)繁荣阶段,2008年5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正式实施, 网络舆论在政府适当有力的监管下逐渐向成熟形态转型。

但是,从陈力丹于 1999 年出版 《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 一书至今, 网络舆论研究虽然看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同时也存在着视野狭窄、方法落后、重复性工作泛滥、创新不足等问题。在个案研究主题上,主要集中在三大类:

(1)研究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如《从“对抗”到“协商”——以“躲猫猫事件”为例探讨政府网络舆论引导新模式》(巢乃鹏,2009)等。(2)研究网络参与的力量和网络传播的影响。如《从“邓玉娇案”看网络舆论参与下的议题互动》(杨学丽,2009)等。(3)研究网络舆论形成领域的议题设置。如《网络极化现象研究——基于四个中文BBS论坛的内容分析》(乐媛,2010)等。随着网

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舆论所产生的问题也随之而需要慎重思考。本文以个案研究方法探讨网络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

国外关于网络舆论和司法的研究主要立足于肯定网络在促进沟通和传递公众意见上的积极作用, 但是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和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则持辩证的态度

国内当前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关系的讨论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等双方的平衡和冲突上,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则意在就我国当前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进行系统研究,并试图提出方案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

1.2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占比提升至90.1%,无线网络覆盖明显提升,网民Wi-Fi使用率达到91.8%。显然,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网络环境的日益完善,网络对个人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人们开始进入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出击”的演变阶段,从信息获取等常规化应用发展为积极使用网络话语权,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观点。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因其低门槛高到达率而成为网民讨论公共事务的有效平台,网络舆论发挥着重大效能,极大提升了信息透明度,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的转型期,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使得一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广泛传播,从而容易导致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带有强烈民意色彩和主观倾向的舆论很容易左右司法公正。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及案例研究。通过文献分析,阅读大量文献查找相关信息;此外通过案例分析来研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各方面影响,从而探讨如何保证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此外还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类比两个同类案件“何鹏案”“许霆案”,探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二、理论梳理

2.1新媒体相关概念

(1)新媒体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研究领域的所长Goldmark在1967年第一次提出“新媒体”这个称呼。由于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概念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早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而我国学者也对此做出诸多研究,如“利用全新的技术理念来实现前所未有的传播功能或者根据已经存在的媒介利用传统的技术和功能表达出某种质的飞跃性平台”(吴信训,2008); “新媒体,是一种存在相对性的含义,是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展之后而慢慢出现的新心态”(匡文波)等。

(2)新媒体环境的特点

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舆论所产生的问题也随之而需要慎重思考。本文以个案研究方法探讨网络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

国外关于网络舆论和司法的研究主要立足于肯定网络在促进沟通和传递公众意见上的积极作用, 但是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和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则持辩证的态度

国内当前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关系的讨论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等双方的平衡和冲突上,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则意在就我国当前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进行系统研究,并试图提出方案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

1.2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占比提升至90.1%,无线网络覆盖明显提升,网民Wi-Fi使用率达到91.8%。显然,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网络环境的日益完善,网络对个人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人们开始进入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出击”的演变阶段,从信息获取等常规化应用发展为积极使用网络话语权,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观点。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因其低门槛高到达率而成为网民讨论公共事务的有效平台,网络舆论发挥着重大效能,极大提升了信息透明度,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的转型期,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使得一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广泛传播,从而容易导致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带有强烈民意色彩和主观倾向的舆论很容易左右司法公正。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及案例研究。通过文献分析,阅读大量文献查找相关信息;此外通过案例分析来研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各方面影响,从而探讨如何保证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此外还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类比两个同类案件“何鹏案”“许霆案”,探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二、理论梳理

2.1新媒体相关概念

(1)新媒体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研究领域的所长Goldmark在1967年第一次提出“新媒体”这个称呼。由于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概念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早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而我国学者也对此做出诸多研究,如“利用全新的技术理念来实现前所未有的传播功能或者根据已经存在的媒介利用传统的技术和功能表达出某种质的飞跃性平台”(吴信训,2008); “新媒体,是一种存在相对性的含义,是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展之后而慢慢出现的新心态”(匡文波)等。

(2)新媒体环境的特点

新媒体是在新的技术体系支撑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报纸、数字电视等,它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具有以下特点:(1)互动性。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使传者与受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2)个性化。新媒体可以使受众自主定制所需要的信息,而非被动接受大众化的内容;(3)即时性。新媒体凭借数字化技术可以无视时间限制,轻松实现实时信息传递;(4)表现形式多样化。新媒体可以融合文字音频视频等为一体,使受众自由选择表现方式。

除此之外,新媒体还具有分众性、信息海量性、易检索性等特点。信息时效性强,表现形式个性化多样化,用户意见表达自由度大,因此公众可以更为便利地获取信息及表达意见,“守门人”角色弱化,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已很难发挥作用。

新媒体环境打破传统媒介对舆论的垄断,普通民众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新媒体环境下,网民可以从网上获取海量的资源信息,也可以根据多样化的途径参与到对某一事件的讨论,从而产生网络舆论。新媒体时代显著的传播特点就是传播方式的碎片化。在传播过程中,媒体为了传播效果会对事件进行分割式的处理,重点传播会吸收受众注意力的内容,如“标题党”,这样很容易误导受众对事件的理解,使得网民在获取片面化的信息后会产生一种意见的倾向性,而多种不同意见的出现往往导致网民传播与自己意见相同的信息,在从众心理下一些极端言论不断集合起来,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2网络舆论相关概念

(1)网络舆论

现代汉语词典中舆论,即公众的言论。而在学术讨论中,舆论大多定义为意见的集合体。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表达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见解构成舆论的本体。刘建明教授用一句话概括出舆论的本质,“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集合意识及共同意见,就是舆论。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网络舆论本质与舆论是一样的,指在网络空间内,围绕公共事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网民对作为客体的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所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简而言之,即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

(2)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

新媒体时代,网络作为舆论的载体,具有开放性、匿名性、及时性、虚拟性、交互性和海量性等特点,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给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表达意见,尤其是网络保障了弱势群体及边缘群体的话语权。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整合思想的自由平台,是真实反映民意并形成强大舆论的必要环节。在网络热点事件中,网民围绕共同关注的热点事件展开积极讨论,进而在不断的交流沟通中,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意见与言论逐渐趋于一致和统一,并最终形成网络舆论。

(3)网络舆论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和匿名性;

2)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传播的交互性和快捷性‘

4)网络舆论的情绪性及非理性。

(4)网络舆论的承载形式

网络舆论在网络上主要以以下几种方式出现:网络评论专栏、网络即时评论或跟帖、网络论坛(BBS)、博客、微博微信等。

2.3司法审判的相关概念

司法,《辞海》中解释为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审判,则简单解释为审理和判决,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由此,“司法审判”则可以定义为: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理和判决。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国家性质上的中国特色,司法审判遵循普遍规律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的人民性与社会性,要求司法审判符合人民利益和需求,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和信任。因此体现民意的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三、案例分析

一起事实清楚的故意杀人案却引发了舆论狂潮,网络中“保药”、“杀药”、“教育反思”、“人伦底线”等争论纷纷,“激情杀人”的辩护、“废除死刑”的争论,“民意的胜利”等等诸多言论使得“药家鑫案”成为研究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文笔者从案件始末的舆论转变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的影响。

3.1药家鑫案概况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在回家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因担心被害人记录其车牌号而找麻烦,药家鑫在下车查看时拿出尖刀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进行二审,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在西安市依法被执行死刑。

3.2网络舆论分析

从2010年11月28日,媒体初次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到2011年6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在此期间,网民的自由意见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浪潮。案件进行期间的网络舆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初次报道,药家鑫身份背景猜测

药家鑫案件发生时,“李刚门”事件余温尚存,由于此类事件曾带来的不良影响,人们对药家鑫肇事事件的思考也延续了这样的逻辑,尤其在媒体报道的诱导下,舆论更具倾向性。第一家报道“药家鑫事件”的媒体是《扬子晚报》,指出其驾驶的私家车,家庭背景殷实。此外,新华每日电讯发表了标题为“药家鑫肇事杀人,难道他爸比李刚还牛?”的文章,东方网发表了一篇“药家鑫,你的家庭背景有多殷实”的文章并且被中国广播网河南分网转载,而北方新闻网发表了“我爸是李刚,药家更‘平方’”的评论,直接将话题聚焦于对“富二代”的口诛笔伐,甚至在评论中出现了“药家鑫,药家鑫,药家炫万金”的字眼。由此,在媒体报道、网络意见领袖等引导下,药家鑫案出现了第一波舆论浪潮,舆论将药家鑫标签化为“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等,将药家塑造为特权阶级,从而激起民众的愤怒。

(2)一审前后,杀药VS保药

在一审前后,网络舆论逐渐升级,在此期间形成“保药”“杀药”两股舆论,双方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保药”一方认为“应当怀着一颗宽容、仁慈的心”,给药家鑫生还的机会;而“杀药”一方认为“杀人偿命”,应判处死刑,维护法律尊严。

2011年3月23日,中央台[新闻1+1]节目中,学者李玫瑾将药家鑫杀人行为与弹钢琴联系在一起,“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八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引起网友轩然大波。网民纷纷认为其为药家鑫开脱,网络上的谩骂与言语攻击甚至上升到人格侮辱的地步。而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对药家鑫的评价则让网友颇感解气。在节目中,孔庆东愤怒的讲到:“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药家鑫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他罪该万死”等等激烈出格的言论,获得了大部分公众的赞同。

此外,在本案中受害者律师张显的微博中频发过激言论,如呼吁“不杀杀人犯,天理难容”等,引导网络舆论导向“杀药”一方。而“师妹事件”则使舆论进一步极化,网民甚至将药家鑫死刑与我国法律联系在一起,认为药家鑫不死则中国法律亡。

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很明显呈现非理性的一面。网络舆论对药家鑫做出了审判预设,即在司法审判前舆论已经对药家鑫的罪行定性,网民甚至发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不管是专家点评或者庭审辩护,网民总会将其与药家鑫能否判决死刑相联系。如有不同意见,则一概被斥为“替药家鑫开脱”,而对其谩骂攻击。在这一阶段,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从各个角度分析案件,成为“意见领袖”,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随着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网络舆论开始转向对二审司法公正的期待。

(3)二审前后,放炮庆祝死刑

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主要集中在对药家鑫上诉的愤怒及对药家鑫死刑的期待。

药家鑫上诉本是公民权利,但在部分网友看来却是“不要脸”,网民认为上诉就可能判死缓,而药家鑫只有判死刑才能平民愤。此外,受害者代理人张显利用其博客微博,发表大量言论,引导“杀药”舆论。而药家鑫一方,其父药庆卫直到5月31日才开题微博,但已是无力回天,网络舆论倒向“杀药”一方。在

药家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后,网友纷纷表示“大快人心”,围观群众在法院外放炮庆祝。由于网友缺乏法律知识的普及,网民舆论往往从道德出发,导致舆论的非理性现象。

(4)案件反思

案件结束后,网民言论趋于理智,网络舆论更多是对本案的各种反思,如当前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问题,司法独立与公正问题等等。在药家鑫案件中,网民所谩骂质疑的药家鑫并不是会弹钢琴的药家鑫,也不是撞人又杀人的药家鑫,而是“富二代”“官二代”这类形象的人物;网民同情的张妙及其家人则是“贫穷”“弱小”的形象缩影。与其说本案中对立的双方是药家鑫及张妙,倒不如说是贫穷与富裕,权势与贫民的对立。而在案件结束后网友脱离了在药家鑫案中的局限影响,从而更加客观地看待本案,所以案件结束后的网络舆论倾向理性分析。 最后,在药家鑫离去后,本案却再起波澜。2012年2月7日,张妙一家的“索捐”事件再次掀起网民热议。而此时,以往支持张妙一家的网友纷纷倒戈相向。网络舆论一边倒,痛斥张家出尔反尔,无耻之极;还有人感慨,难怪当初药家鑫要杀人灭口,“农村人难缠”,张家以其生动的表现诠释了药家鑫杀人的理由。天涯论坛有网民发帖“当初居然会同情这种人,我真是眼瞎了。结果居然证明药八刀从一定程度上还是说对了,就是一帮刁民。”类似的这种言论比比皆是。对于张妙一家的行为,许多网友开始怀疑自己当初的同情心被利用,反思自己最开始的判断。许多网友的回复,除了指责张妙,更多的是批判张显“造谣生事”的言论。更有甚者,还直接表达“药家鑫以自己年轻的生命和鲜血再次印证了农村人难缠”这样完全倒向药家的意见。他们如何攻击、辱骂张家,正如药家鑫案发后,他们如何攻击、辱骂药家。此一时彼一时,两相对照,一样心寒。而这也种种舆论乱象也让我们看到在网络舆论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力。

在药家鑫一案中,虽然即使没有舆论压力,药家鑫也难逃死刑,但是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严重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公正。舆论虽未杀药家鑫,却造成了药家鑫案的畸形化,无端的流言,无端的怨恨与激情,汇成舆论之风,迷蒙了公众的眼目,令他们无法清晰、理性观察和评价此案;药家鑫的家庭,则沦为舆论乱象的牺牲品,别有用心的谣言,将药家鑫捏造为官二代、富二代,将药庆卫捏造为军代表,药家随之升级为特权阶级,他们不仅受到公众的声讨、炮轰,还被亲属猜忌,孤立无助,抑郁焦虑,“家里犹如人间炼狱”,故而,药庆卫选择了起诉造谣者张显。在一个过度自由、严重扭曲的公共空间里,网络舆论可以帮助追寻真相,更可以散布谣言,可以救人,也可以杀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更可以阻碍司法独立。

四、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4.1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

2003年沈阳刘涌案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2002年4月17日,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一年零四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引发了轩然大波,群情激愤,网民甚至出现辱骂法官等过激行为。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至2003那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审做出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次案件中,网络舆论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在案发前,刘涌具有显赫的身份地位,甚至公开宣称:“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由此不得不令人怀疑,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压力,没有媒体的报道,法院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此案。因此,在制约司法腐败,促使刘涌接受法律制裁这一点上,网络舆论很明显促进了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2)网络舆论促进立法的完善。

2003年4月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经媒体曝光后,网络和社会上形成了一股巨大的舆论浪潮,网民纷纷表达了对此事件的反思。同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 自当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因为一个公民之死而导致一部法规被废除,这让人们看到了网络舆论在促进完善立法方面的巨大影响力。由此可见,虽然网络舆论并不代表全体公众,也不一定代表正确的意见,但网络舆论是社会多元化的表现,借助网络舆论可以聆听民意,促进立法完善。

(3)网络舆论有利于司法独立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早在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告诫过我们,权力极易被滥用,人性的弱点使得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想保证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网络舆论因其公开性、匿名性、传播迅速等特点成为司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公民的看法意愿借助网络得以表达,而同时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司法审判能够更加公开透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审判被不正当干预,从而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

(4)网络舆论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

通过司法机关与网民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的每一个举动无论是裁判书上网或庭审的直播又或对于网络舆论的回应都在无形中用现代司法文化影响着网民。在此过程中,现代司法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网民并且逐渐内化为网民自身的司法文化素养。网络舆论在对社会上“热点”、“焦点”的事件进行报道的同时,在曝光和披露的过程中能够把一些法律知识传达给人们,使人们进一步了解法律,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此外,网民能够通过网络媒体获知已经处理的违法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信心,同时还起到了警示作用。

4.2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侵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严格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司法权。而我国目前无论是司法权威还是司法公信力都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司法独立难以抗拒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常常溢出监督者的设定,转而扮演审判者的角色,逐渐地侵蚀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公正。

2010年在药家鑫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网络舆论中到处都可见媒体和网民们对药家鑫的“审判”,“药家鑫,要么法律把你干掉,要么你把法律干掉!”“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等,诸如此类的言论在各大网络论坛之中随处可见,看来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判处药家鑫死刑是大势所向。民意汹汹,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如何做到司法独立?于是不得不做出妥协,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不难看出,在本案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和独立造成了严重侵害。

尽管是法治社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人治思想,使人们没有依靠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的习惯。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大肆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表达的意见观点在网络上可以自由地表达出来。在面对某一公共热点事件时,网民们大量真实的、虚假的、情绪化的意见,加上媒体的大肆炒作及网络推手的推波助澜,导致网络舆论经过不恰当的发酵,网民们的某一强烈意见倾向趋同,在“沉默的螺旋”的巨大影响力下,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往往在案件审判结果未明之前网络舆论已经带有鲜明的主观情绪导向,甚至携群情激愤之势未审先判,干扰司法审判公正。更有甚至,在 “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左右司法、办案人员的判断分析,司法为迎合民意很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的裁判,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宣判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才具有的权力。然而在药家鑫案中,网络舆论在法院尚未宣判之前,就提前对药家鑫做了死刑判决。网络舆论的未审先判对司法独立造成严重侵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很难保持中立,所谓民意不可为,在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法官们不得不多加考虑,难以对案件作出独立判决。

(2)强化了司法不公的社会印象,加剧司法权威流失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诸多社会矛盾逐渐凸现,网络成为网民发泄怨怼与不满的最佳场所。在网络平台上,网民的负面情绪相互渲染强化,从而催生出一种强大的负面舆论气场,在这种环境下网络舆论不是公众理性思考的结果,而是对海量同质化负面舆论的强制趋同。在这种氛围下,一旦司法不公的猜疑出现,随着负面舆论的不断强化,网民对司法机关逐渐失去信任。

现阶段由于社会问题、司法制度的滞后、司法腐败、司法透明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网络中出现大量负面的司法信息。而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酵加剧了网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从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网民常常将司法程序理解为有意拖延,将司法活动对于证据的依赖视为暗箱操作,将所有对于司法活动的不满都归结于司法不公。网民对于司法的怀疑和误解动摇了司法权威的基础,在缺乏信任和服从的环境中司法权威根本就无从谈起。对网民而言司法权威或许只可能来自于司法的强制力,而网民内心对于司法则是惧怕与埋怨。

(3)侵犯公民隐私

网络舆论虽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由于监管不力,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在新媒体环境下,由于相关网络监管法律的滞后,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威胁,很多网民遭受人肉搜索而造成安全感及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网民的民主演变成为对他人的暴力,这样的事实在中国特有的网络环境下已屡见不鲜。“人肉搜 索”带来的网络暴力现象,反映了虚拟网络与现实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

网络上很多热点事件中,在网友的过渡热心下,往往会把所有涉事人员的生平底细曝光在网上,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案件进展,但却极易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彭宇案中,由于巨大的舆论压力,该案的判案法官和原告徐老太都承受了来自网络和现实的双重重压。法官在网上被描述成乱判葫芦案的糊涂官儿,而徐老太不但被网友痛骂,还不断接到谩骂攻击电话。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中,在小悦悦不治身亡后,其父决定将所募集到的善款捐出去,但却接到了不少人的质疑短信,而在媒体的趁机炒作之下,承受丧女之痛的王持昌再次受到流言伤害,无异于在其伤口撒盐。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的事件,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诸多的猜测和谣言一旦形成热点话题就会对当事人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给受害人带来更深重的伤害。

五、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的方法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过,“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要实现司法公正,对网络舆论应该引导利用,而非舍弃、过滤。二者之间想要建立良性关系,并非要以削足适履的方式实现,而是彼此尊重,相互协调,寻求积极合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 加强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1)网络舆论立法建设

网络舆论造成的网络暴力、舆论审判等负面效应揭示了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只有依托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网民才能理性、合法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然而我国网络立法滞后于网络发展步伐,导致一系列网络舆论失序事件,网络参与缺乏规范、网络监管无力、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等。首先,我国没有一部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缺乏权威;其次,我国当前的网络立法呈现混乱局面,常常导致权责不清、相互冲突等;最后,我国网络立法的目的侧重于加强管理,而忽视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综上,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应当明确加快网络立法建设,通过法律规章合理引导网络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发挥其作用。

2)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养

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正义的维护者,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因此作为司法人员要恪守职业规范,提升职业素养。此外,在面临网络舆论压力时,要保

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坚守职业道德,不要为迎合大众舆论而做出不当审判。最后,司法人员不但是法律的守护者,也要成为道德的守护者,拒绝糖衣炮弹的侵袭,从而避免因自身形象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2. 与网民建立有效沟通,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部门可以为人民群众的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一个平台,建立司法机关与网民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司法机关可以掌握更大主动权,避免虚假信息对网民的误导。将信息及时公开化,使司法活动透明化,不但确保网民的知情权,避免引发更多猜疑,而且还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减少司法腐败现象。“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阳光和众目睽睽之下黑暗总是无所遁形的,信息公开就是最好的防腐剂。此外,在此平台上双方建立有效沟通还可以及时发现与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避免出现网络舆论审判现象等。从而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达到良性互动。

3. 信息公开透明 保证司法独立

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审判。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引起较多公众关注的案件,司法部门还应及时进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进程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质疑及猜测。对于一个理性的、合格的法官,对与案件的审判,应完全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外界,特别是舆论的影响。案件的审判中,一边倒的舆论必然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与影响,但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必须坚决反对与排除网络舆论的压力,做到既尊重舆论,又须不受制于舆论。

4. 网络媒体自律

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网民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媒介组织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容易受到“多数网民意见”的干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而我国网络媒体现在仍处于局部监管真空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仍然屡屡发生。网络媒体应当提升媒介素养,通过行业自律和自我督查的方法, 避免对于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的预测性评论,避免媒介审判,尊重法律,减少不实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5.提高网民媒介素养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公众在表达自己观点时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而这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舆论则容易产生网络舆论审判,从而妨碍司法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不破坏司法独立为前提。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但不能越俎代庖,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网民应当理性地行使言论自由权,避免偏激言论带来的不利影响,克服偏见和盲目的从众心理。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受众需要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健康理性的舆论环境,有效实现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避免网络舆论失控失序。

六、结语与讨论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恰如民主与法治,舆论体现出民主的力量,司法则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相互统一,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即追求社会正义。网络舆论是人类历史文明进程中的一大进步,能够推动民主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显示出其对司法审判的不力影响,网民们轻则对热点案件发表观点,重则对其直接裁判,网络舆论越俎代庖,过分干涉司法审判。如何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已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公权力的膨胀和越界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靠司法的强制性制约和监督是不够的,所谓压力越大反作用越大。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是必不可少的。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使二者在相互影响中逐渐达成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理想状态。通过加强网络立法,提高网民素养,加强媒体自律等途径,使得司法审判良性引导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成为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从而实现两者综合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在案例分析中,药家鑫案虽然是研究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典型案例,但由于案件时间久远,资料搜集存在障碍,因此在案例分析中只能进行简单的文本分析;其次,在第五部分中,加强司法建设的建议中,由于对网络法律了解不足,所以只是泛泛而谈,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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