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
一、证人保护概念
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
(一)国际方面
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等文件,其中《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 11 条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办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的住所的人身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