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一、员工劳动休假管理规定
1、员工在单位驻地上班的,统一执行当地政府劳动作息时间,遇双休日及节假日正常休息,工资照发。
2、员工在野外施工作业的,给与每月4天公休假(公休假含路途),工资照发。
3、员工请事假、病假超过公休假规定天数的,按实际出勤天发放工资。
4、民工不执行公休假,按实有劳动出勤天数发放工资。
5、员工在野外施工作业的,统一执行施工地项目部规定的劳动作息时间。
二、员工工资考核发放规定
1、基础工资考核
1)月工作日出满勤的,发放全额基础工资;
2)月工作日出勤不足实际工作日的,按实际出勤天发放基础工资;
2、岗位工资考核
1)月工作日出满勤的,发放全额岗位工资;
2)月工作日出勤不足20个工作日的,发放一半岗位工资;
3)月工作日出勤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得发放岗位工资;
3、交通补助考核
1) 员工出差,按照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执行,据实报销;
2)员工在驻地上班的,执行单位统一补助标准;
3)员工出差,单位派车的,一律不得报销车船费;
4、通讯费用考核
1)统一执行公司各岗位人员规定发放标准;
2)单位公用电话费、网费、凭票报销,应严格管理,不得公话私用。
4、误餐补助考核
1)员工家在单位驻地的,一律不得发放误餐补助;
2)员工在野外施工作业的,误餐补助由食堂统一管理;
3)员工出差的,统一执行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
三、员工劳动纪律特别规定
1、员工出差12.00时以前回到办公地的,记出勤半天,12.00以后回到办公地的,记出勤1天。
2、员工有病有事,必须请假,无辜旷工一天,扣罚两天基础工资。
3、在野外施工作业的员工,当月出全勤的,可比照基础工资标准,补发公休假加班工资,领取加班工资的员工,不在补休。
4、经检查发现岗位履职不到位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酌情扣罚岗位工资;由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