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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02/25

篇一: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

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

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

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合同 不可撤销

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其理由基础上,提关键词 委托 委托作者简介:俞子森,研究方向:房地产、不可单方撤销的委语,只是存在于学定义。笔者认为,证的委托书中含有类公证书在我国公理的否定说,另一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公证处不可一味片说,关键是如何发让这类公证书发挥点归纳为折衷的肯的实践经验,在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

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

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

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

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

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

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

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

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

的。

及其理由

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

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他,让他为自己的意愿时,也可以将委托书中的不可撤委托人取消委托而的实际效果,因此,任何法律意义的条写上的,公证员可其拒不删除也不愿二、肯定说及其理持肯定说的学者同往往是因为受托人托书将损害受托人证机构是可以办理三、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否定说、面性。无论采纳哪础上,提出折衷的

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

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

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

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

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

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

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

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

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

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的,除不可归责于的法条可以看出,除的。委托合同公险,根据持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同行却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当事人在合同上有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方撤销的委托合同也照样可以办理。事人也可以不行使行自我限制或放弃。可以随意放弃或不行政法、刑事法在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

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自愿放弃诉权,刑

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

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

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

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上的依据。

《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

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撤销”,往往是因为有不少委托人与受前,已经在他们之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利义务之一,作为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会关于对《办理房未对载明“此委托进行明确的规定。述的两种观点。一明确规定了委托人“此委托不可撤销”当事人之所以约定付了“对价”,如委因此,规定委托书

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

国公证协会认为,

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别,

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

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肯

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

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

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

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新需求。就不可单

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

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

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

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

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

的办事成本,受到

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

篇二: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 ) 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

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

撤销。

公证处

主任 (签章) 年日

篇三:撤销公证申请书

撤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

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

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

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

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

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根据办理公证时的

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但被申请

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申

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

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

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四: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有的夫妻结婚后,男方为了证明对女方的忠诚,愿意将个人的房屋赠与女方或者将房产证的

名字换成女方,但到了真正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引起争议,男方可以撤销赠与的协

议书吗?

广州的唐先生就遇

到了这样的难题。唐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把

这套房子由唐先生无偿赠与李女士,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近期,

唐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唐

先生想要收回赠与、要求撤销公证书可以吗?

律师解答:唐先生

与李女士以公证形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唐先生能够举证证明李女士在与其公证财产权属时存在欺骗行为。双方对财产公证后,

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是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起诉的行为并未侵害家庭权益。因此,唐先生

要求撤销公证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篇五: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付敏

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5]沈行终字第

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付敏,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

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

告)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荣刚,

该单位公证员。

原审第三人付哲,

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理工大学学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重庆北街24号。

委托代理入付德勇

(付哲父亲),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文化大楼工人(已退休),住址同付哲。

委托代理人王伟

(付哲母亲),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付哲。 上诉人付敏因撤销公证

书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

上诉人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高荣刚,原审第三人付哲的委托代理人付德勇、王伟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

第二公证处原为沈阳市公证处黄河大街办理处,沈阳市公证处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了

(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付哲向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申诉后,该处于2002年2月1

日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付哲不服,申诉后,同

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又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付敏不服,向?⑹辛郊端

さ木龆ㄊ椤?原审

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依法拥

有对其认为不当或者错误的公证书予以撤销的法定职权。由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未按法律规

定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证据、依据。但依照本案的实际情况,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决定之前即已取得相关证据,

且第三人付哲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04567号公证书因其程序的严重

违法,足以使其公证内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决定予以撤销,结论正确。付敏的诉讼请求

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付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敏负担。

付敏上诉称,沈阳

市第二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决定》,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第二公证处

以及原审第三人付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付敏向原审

法院提供了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的(2002)沈二证字第1号《关于不撤销

(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公证内容合法,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撤销公证

行为无理。

被上诉人沈阳市第

二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庭前向原审

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公证卷宗首页;2、公证卷宗遗嘱页;3、公证卷宗拟文稿页;4、

证人高飞的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作出公证书时仅由公证员一人办理,无见证人的事实;5、沈

河区人民法院(2003)沈河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该遗嘱公证的因果事由。

原审第三人付哲向

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人员施成全的谈话笔录;2、司法行

政机关对公证员杨蜀东的证实;3、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关于杨蜀东办理的(2000)沈证

民字第04567号遗嘱公证事项存在的错误事实》。4、(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日期不同的

公证书,以上证据均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程序违法,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依法撤

销其所作违法公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行初字第157

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对付敏事情复议的处理是正确的。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

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

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原审认定事实中

“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不予撤销公证的决定书”的认定,存在

笔误,应更正为“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决定》”。除此之外,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六十条的规定,沈阳市第二

公证处具备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沈阳市第二

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应视被诉《决定》无证据和

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但是由于付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沈阳市第二

公证处作出的被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付敏要求撤销《决定》

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审依照《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

付敏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上诉

人付敏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审 判 员 赵

士 元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声

二○○六年二月八

书 记 员 李

春 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

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二、《遗嘱公证细则》

第六条第一款:“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三、《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

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公证

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

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违反公证程

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

的,撤销公证书。”

第六十条:“公证处

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

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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