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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

05/20

行政学科论坛  政行 论  

坛论

政 府责 任 的 实 机现制 

刘 俊 生 

(中国政 大学法公 共管学理院, 北 京 1 02 24 9)

 

要 :政 府任有责 政治责 任、行政责 任、 法 律任责 社会和 任 责种 ,四 任责 体包括主行政机 关其及 务员 公。不

 同

政责任府的现机实制不各 同相 不,追 责仅主有体别, 且而追方式也责同 。不政责任治是治机政关 改以政组 、 府罢

 免员等官式方实现的, 行 政 责任 是 行政 机关 行 政以监 察 、行政 处分 方等式 现 的实, 律法责 是 任 法 司 机关 行以政 诉  

、讼 事刑讼诉等方式 现实的, 社会责 是公众任以论舆谴责、 请 上愿访方等实现式 的。  

键关词 :府政任 责;责任 府 政 责任主;体; 追体责系 ;不利 果后 中

图分 类 号 : D 5 2 3 收  稿 日 期 2: 0 5 1- 0 2 1-0  文标志码献 A:  章编文 号: 2 9 50— 7 0 1 7( 2 0 15) 0 2-0 0 40 1.2

 

者简作 :介 刘 俊生( 1 95 9一 ) 男,,河 林南州人 , 中国政大学公法管共理 院学教 , 博 授士生导师 , 究研方向 : 公共行

 政和共管公 理。

 

府政是 人民之 信机托构 , 肩着负 建设 国家和 造  

民众福之 任重, 须 谨 守 法 律、 职 道 业 德 社会和公 德 ,   兢兢 业业, 诚 实为 政, 恪职尽 守 勇于担当,, 如 唯 ,   此方会 为成一 负个 任责的 府政, 为一成个 人 满 民意   政的府 。本 文试 图准 确 全 而地面揭示 政府 责 及其 实 任

现机 。制  一

方 的一西 种政 治制度 安 , 排称 问也责政 府 或 任 责内 阁 ,即 政 对议会府 责负 任的政治 制度 ,议 会责问其  是典型特征 。责任 府 是政 敏西 的议制会 主政治 民制 

体的基 ,础 在此即 类西敏 制 民 主政 体 中 , 政 ( 府行 政 

关机,通 是常内阁 ) 对 议 会 而非 君对 负责 ;主就 殖 地 民 说 来,是 指 政府对 当 议地会 非而宗 主 国政府 负 责 。 

在 实行两 制院 的 地 方,是 指政 府 对 直 接选举 产 生 的  人数 多较 下 议的院 负 责 具 体 。来说 一 , 是政 府的决 

府 责 的任性质和类型 

府是 个政 一 体 治系, 即 在 既 定域 区内制 定和  执行 法律的一套 组体 系织 。广 的义政 府括 立法包机  关 、政 行关机、 司 法 机关 和 事机 军 ,关狭 义的政府 仅  指

政机行关 。本文狭 义用 使“ 府 政 ”概念 ,即指 行 政 机关 责 。任 则含包 责职 和追 两 个责 面方的 内 容 , 也 包即 责含 任

主 体 行政(机及关其公务员) 应 该履 行 

定接

议 受 问 责 会 二; 是 去议 会失信 任 (通过 不 信 任 

动 ) 的部议 长个 人 或整 个 政 府 应辞当 职 或总辞 ,要 

不就举行大选 寻求 选定 夺民 。 见 , 责可 任政府 与  政府

任是 责内 容有上所联 但 系 非同 一的个概两念 。   政 责府 任 一个 追是责 体 系 或,日 戒惩体 系 。根  追 据性 质责 的不同或 追责主体 的 不 同 , 可以将 政府 

职 ( 分内责应的做事)和 责 任 体主 未因 按法 定  职

责求 履职要 ( 做没 好分内 的 事) 而受 到追 责(承 担 不

 责 划分 为政任治责 任 、 行 政责 任 法 、律 责 和任社会责 

任 四类。 学者 对政 治们责任概念 着有各种 样 各解 的

利后

果) 。 文本在后者意上义使用“ 责任” 概 念 ,即   指因未按法定 职 要责求履 职受而 追 责后 到担承 利 不

后果 。此因 ,政 府责 任是 指行 机政关 及其 公 员 务在  政行理管 过程 中因 未 按定 法责职要 求 职 而受履 追 

到责 承担 的不利后 果后 。 在 此, 需 要 注意 政将 责府任 与 责 政 任府两 个 概  区念 开分 。来责 政 任 府 r(e s p on si b l  eg vo e r nme n t )  

是4

 释 。有从

违 背 民意角 度 进 行 定 义 的 如,“由 于 民 主

政治是 民意 政治, 所以违 反民 意的 行为是 严 的错 重

误 为 行,应 该 政负治 责任 ”,而且 直“接 或 间 接 选  的民 政行 长 首要主 负政治 责 任 ” 1【 j有 。 从决策 失 误角 度

进定行 的 ,义 如 “ 国家机 关 其及 工 人作员 所作 所

 为

必 须合理 、 合 目的 性( 乎 合 政府 人为 服民务 宗 的 旨 ) ,其决 策(体现 政策 为与法规、 规 、 章行 政 令命 

行 政 论  坛

Apr . 2 01 5  o V1. 2   No. 2 

等)

必须符 人合民的意与利益志 。如果府政策失决 误 或 行 政 行为有 损 于 国 家人与 利 益民 , 虽然 不 定一 违法  ( 至甚 有 时 是依 其自 之订不 合 理法 规的、 规 章  事 办的 ), 不 受法 律究 追 ,却要承 政担治 责 任 ”_ 2  。   从 有违反政 治 务 义角 进 行度 义定 的, 如 政“治 责 任  行是使 公 力权 因者 违反政治 义务 而承 担的政治 上 的  定 否性 后果 。这 种政治 上否 定性 果后也意 味着社 会  的个中人 或 组 织 已丧 失 了 从 行 事使 政治 权 力 的资  格 ”_ 3l 8。 。也 从 无有 效 履职角 度进 行定义 , 的如“ 政

  治责

任是政治 官 员履 制行 定 合符民意 的 公共 政 策 ,  推 符 动合民意 的 公共 政策 执行 的 职 责 ,以及 没有  

履行 这 些 好 职 时 责 所 承应担 的 责谴 制 裁和   。”  综合上 述不 同 点观 ,本文 认为 , 治 政责任是政 府及 其 政   治 性官员 ( 选举 生 或 政 治任 产命的 官 员 由 )未于尽  

要 承担 接, 审判 、 被撤 受 决定 、 赔销 等偿 不利 果 后 ;  个就人而 言 , 承要 担制 管 拘、 、 有 役期徒刑 、 无期 徒 

和死 刑等 不刑 的利 事处刑 后 罚 果以非及刑罚性 刑事 的

处 罚 后 果。需 要注 意, 行 政机关 务公 个 人 由 员于行  为 反违刑法 而 应 承该担 的 刑事 责任 刑(罚) 与行 政

 任 (责处分 ) 之 间 的 关 系在这。个 问题 上, 中 现国行  制 坚持 度“两 罚并 处 ” 则原。 时在 顺间 序上, 一 般来  ,讲公 务 员 违 , 若法 由司已法 机关 查 处 的 , 待司 机法

 做 出关 理结 处后果 , 分 处 机关再 做 相出 的应行政 处

  理若处。分 机 先 行关 调 认查为 需要 移送 司 法机 关 的,

必要 也时可 先以 出做行 处 分政, 但 不 能违 以责纪  代 任替刑事 责任 。 追已究 刑 责事 任 的, 在行 政责  任的 追究 上, 应 依 法撤销 或 罢免 其职 务 并 给 予开 处 

分除  。

政 治

义务 或 责义职务而 应 该 到的受 治政 追 究以 承及

担 由 此 来带的不 利后果 理。 解 治政责任 念概 需 要  把 以下 握 三 : 点首先, 就 中 国的行 政 机关 而 言 , 政 责治 任 力 压 主要源 自执 政 党( 中 国共 产 ) 和 立党法 关 机

会 责任是 行 政关及机其公 务 员由于未尽 职责  义务 或 道 德义务而应该 受到 社的会 追究 以承及 由担 此 带来 的 不后果利。理 社解 责任概会 念需 把要握 以  

三 点 首先 , :社会 责任 压 主力要 源 自 媒 体 、公 民 以 及 利益集 团监的 督 其次; ,社 会 责任 的事 由 种 多多 样, 除未 行履政 治义 、务 职 责 义 务 违或 法纪 以外乱 ,   不 遵守职 道德 业或 公道德 共 、缺 责乏 任感和 使命感  、

官作僚 风等, 也 可都能成 追为 其社 会 究任 的事 由责;   最后 , 社 责会任 不利 后果 ( )的 担承 式方就 接是受 社  会 性惩 戒 ,承如 舆 担 谴论责 、 众上访 公、行 请 愿 等 政 利不 后 。  果二、

政 治 任责之 现实 制机 

( 民人表代大会 及 其常 务委员 会 的) 督 。其监 次, 承 担  政责 任治的 由不 需事 要以 违法 违 纪 为 前提。最  后,政

治 责任 (不利后果 的承 担) 式方 就 接是受 政  治性 惩戒 。就 府及政其 部 而门 言 ,要 担承说明行 为、 接   调 受查 责、 纠正令 、被 撤销决 、 定改组 不等利后果 ;就 

人 而个 , 言要 承 道担 歉 辞职、 、 免 罢 或弹 等 不 利 劾后

 。果 

政行责 任 是行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 由于 违 法违纪  为行而 应受 该到的行 政究 以及追承 担由此 带 来的不  利 行后政果 。理 解行 政 责 概 念 任需要 握把 以 下三 点: 首  ,先 行责 政压任 力要 源 主自上 行级政 机关以及

 政 府 及政其 治性 官员 是否 承 担政治 任责 ,与  所

国家 的政结 体构、 民 化 主程度 、 法化治度、 政程治  惯例、 治 文化政、 治政生 态 诸 等多因 素相 关 , 由此导  致 政治责 制度任不 完全 具 有 晰明的特 。点 “尤 其  是中 国政 治的 特 ,点 政 行 治政 任责 的 用 作 域 比较领原  

化则, 追 究责 任的过 程中 所 循 遵的 是不明 确的 文件 

政监 察 、计审等 机 关的监 。督 其次, 行 政责 任事的 

需 要由 行以 为 法 违 违或 为前 纪提, 违 法 或 违 行纪为  可是以 极积 作 的为 ( 如索贿 ), 也 可 是以消 极不的 作

 (为 玩如忽 职守) 。 后 最, 政行责 任 ( 利后 果 不)承担  

方式 是 就 接行受政 性 惩戒 。就 行政 机 关而言 , 要承 

性 规定 很 大, 度上程 基一于种政治 例惯, 或 者政 治  斗

责 令改 正、 撤被销 决 定 、偿赔不等后利果; 就 个  人而

言, 要承 警 告 担、记 过、记 大过、 级 、 降 撤职和 开除  种六不 利 行的 处 政 以及分追 偿责 任的 不后利 。  果 法 责律任是 行 政 关 及其 机公务员 由 违于法行  为 应 该而受 到 的法司追究 及以承 担由 此来 的不 利后 带

的争果 结 ;对政 责治 任的 究追也 不 是行由 政执 法   机关或 者司 法判审机关依 法 进行 的量 裁。政治责 任 的 

究追 与否 及以如 何 究 追 与政 都治活 的动 结有 很果  大关的系 ” 。 尽管 如 ,此理 性地 分 析中 国府政及 其

 果

理解。 法 责 任律概 念 需要 把握以下 三点 : 首先, 法   律 责 任压 力主 要 源 自司法 机 关 (公检 法) 的监督。  

其次 ,法律 责任 的事 由 需要 以行 为法违为前 提 ,违   法 为 同行 样可以 是积极 的 为 作 (如贪)污, 也 以 可 消是

 

治政 官员 政 的责 治任 实的现 机 制仍然 是 可 行。的  政治责 是 国任家 过政通 机治 以政构 治责追的方

 式 现实的 从 中。 国的 治

结 构 政治和制 度的安 来排  , 有看追 究 政权 责治任 者, 要主 是执 党 ( 政 国共中 产 党 级 委 员 各 及 会其 常 委 员 务会 )和 家 权国 力 机  关

的作不为 如( 渎职 。最) , 后法 律任 责(不 利 后果) 的 承方担 就式 接 受 是 律法 性惩 戒 就 。 政行 机关 而

 (

各 人级民 表代大会及 其务 常 员委 会 , )政 治追 责的 方  多种式 多 ,样 如令 辞责 、 罢 免等职。 在 此就执政  党5

 

行 政

科学 坛论  行政 坛 论 和权

力 机关 两追种 究 途径 而论 分之 。 

职务 。 关于 罢 免的 理 , 宪由法 和 法 律没 有 做 出  明确 的 定 规, 根全据国人 大 常 委会 1 9对 89年湖 省 

南政 党执 追究 政治 责任的实 现机 。执制政党 追究   指是中 共 央中县和级 以上 地 方各 党级委 ,根 据 章党

人 民 表代大 请 会示 的解 答 , 罢 免 不案需 要 有 必须违   法的 理 由,是否 罢免完 全 根代据表 事 对所 做 的判情  断而  定。 但“ 是的看总来, 在我 国 实际 政 治生活

 , 中级人各大 并有 没 很好 地 用运罢 免 权来 追 政 府究  成组 员 的人政 治 任责。 里这原 是 因 多 方 面 的, 中其 很  重要 的一 点, 与 人对民 表政代治 责任 的究 一追 , 样 往 往违把法 犯 作 罪为罢 免 理 由”的 。人 大 应 该 充 分 利宪 用法 赋予 罢免的 权来追究 治官 员政的 政治 责   任。 决定 职 免全 是国和 县级以上地 方各 级 大常 委  会人 在级 本人代 闭会 期 会间据 根法 律定规的 他人 请提 而 依 免 去法政 治 官 员职 务的⑨决 定。 撤 是职 县级  以上地 各方 级 大人 常委会 在级本人代 会闭 期会 通间过

  党和 的规定规 对 政, 府及相 应 级 的政别 治 官员 承应 担 的 政治 责 任 发 动的 追 。 究国中产共 作党 领为导党  和执政 党, 是 发 动 政治 责任 追究 的最 有 效 体主 。根 据

委 党领 下 的民导主集 制中决策 则原以及党 干 管 部

部 干事人 度原 则制的要 求, 各 级党 委 领 导 和 督监  级同 府政 工的作, 直 接 管 相 应理 别级 的政 治 官 并员

监  督 是否认其真 履行 责职以 及 言行是 其否 违背党政 意志 民或众意志 。政执 党对政 府 本身 政 治责的 任的  追究, 是级各党 委在对 政 府重大 策及决其 执 行 况 

的情监 过督 程中实现 的 , 若 发 现 政 府出 现 大重决 策失  误

或 大重决策 执 行 不 力的 情况 , 那政府 就 有 能要可

 承担 向党委 说 情明 、况 纠正决 策 甚 至 组 的改

不 后利 果 。执 政党 对 治政 员 政官治 责 任 追 的究, 是 级 党 各委 和 委通 过纪 主监督 和动检 查的方 式或者 过通被 动 受 理 控 和举告 报 的方 而 实式现 的,若 发 现 政 治官 员 有  违法违 纪 的 为 行或者有 不 称 职言 的 行,那 治政官 

就要 承担 员 党 发 起 委的政 治 责问 (如责 辞令职 降、  任职用 ) 和等 家国权 力机 关接受 委 党或 委纪建 议 后 

发起 的政 治责问 (免 如 、 撤职 职或罢 免) 两 种不 后利  果 。

 对

任会主议提 交 的议 案 行进 表决 依法而撤 销 法违违 

纪或不 称 的 职由 其 选 或 举任命 的 治政 员 官的职  务  需要。 注 意 的是 ,决 定 免职 和 决 撤 定 的理 由职 

都是

多种 多样的 , 如治政 责任、 行 政责任、 律法 任责、   职务变 动等都 可 导 能致 定决免职 或 定决撤职 , 政 

责任 治是 决只 免定 或 决职 撤 定 职理的由之 一 ,不 同 的 只是 ,  决 免 定职权是力机 关的被 动 为 行 而决 ,撤定   通 职都常 权力是 关 的主机 行动 为。 受接辞 是 职县级以  

上地方各 级 人 大及 其常委 会 据选 根任官员 本 的提 

人依请法 受接由 级本人 大选 举产生 员官的 辞 职。党 

④权

力 关追 机 的政究 治责实任 现 机 制权 。力机关  追 究是指全 国 人大 及其 常 会委和 地各 方人级大及 其  常会委 由对产其生 的政府 以 及其由举选 决、 、 任定免  的治政 员应 官该 担 承政的 责治 任发动 追究的 。宪  赋法各 予级 人及 其大常委会对 政 行关 机及其 他 以国家

 机关进 监 督行的 权 力, 也即赋 予了家 权国 力 机关追  究 政 府及 其政治 官员的 政治责任 的 权力 。权机力关 

委的令责 职 辞、个人 的引 咎辞职 、 纯 粹人个原 因 如( 

体身 健 原康 因 )辞的职、 因 公辞 职 都等 可以 为成  辞

职 的理 由 ,其 中的 令责辞 和 引 咎职 辞多 职 为承 担  政治 任 责的职 。接 辞 辞受 如 职决 同 定免 职一 样, 都  是 力权机 关的 被动性行为 。  三、

政行责任 之实 现机制 

对 政 政府 治任责的追究 在 是监督 府 日常 工政 的作过 程 中实

的 ,现听 取 和 审 政查 府工 作 报 告是 权力 关 

行机 责政 是 任国通 过家府 自身政以 行 政 责 追的方

 式 实 现的 从 中。的行国 结政 和构行政 度制 安的 排 来

每年

一次在代表 大会 开 期 间召的 监督 方 式 , 询 或问 

询 质 特定、问 题调 等 查是权 机力 在 任关何 时 都候  可

看, 有权

追 行究政机 及 其关公 务员的

行 政 责任 者 ,  包行括政 机本关身 、 上级 行 政 关机以 及专 门的 行政 监 

使以 的监用督 式方④。如权力 关 机在监 督 程 中过发

现问题   ,府 就政有 可要能承 担 被 撤行销 政 规 、 法 方 地

察机关 等 , 行 追责政 的方式 同样 种多样多 ,行如政  

监察 、政 处行 分 等在此。 行 就政 关机及 其 务公 员行 政  

性法 规 、决 、定 议决命令和等利后果不权力机。关对  治官 政员政 治 任责的 追究 , 除 了 在督 监府政日 工常 作 的过 程 中现 实外, 还有 就 是在 受接执政 党建 的 议 过 程中实现 ,权 力关机追 究 政治官 员 政治责任 的方  式 主要有 罢 免 、决免定职 、 决定 撤 职及 接 以 辞 职受 等

 。

责任

的 现机实制分 而论 之 。  行 政机关 行 政责任的实 现 机制。行 机 政关行政  责任 实的机现制 主 是要通 行 政 过 机关 究自、 行 政复

 议 行政、 察 监种 三径途 实 的 现 。

行政 机 关自 究指 是政 机关行通 过己自他或 发 人现

不 良 职情 履况 或 违 违 纪法 为行而 发 起 自的 追我 

中 罢,是 权 力免机 关在 表 大代会 召开期 通间 过 对大会 主 席团提 交的相关 议案 进 行表 而决法 依 解 违法 违除 纪不或 称职 由的 决其定 或 选 的举治政 官员 6

 究

。 每 个行政机 关都 内设有 外 或派 有多个 行 机政构 或 分 支 构机, 还有 很 多公务 员 , 这 些 机构 公和 务员  

行政 论 坛  

Ap .r 2 0 51  V o1 2.  N .o2  

时 刻刻 表 代其所 着 在行政机 关 通过做 出 种各各 样   决的 来施定行 律法 ,机 关 需 要 通 过自 或他 人 身 时及发

 责 任政 实现 机 、制 政 府财 产管 理的 政 责 行任 实 机现  等制  。行 政 机关公 务 行员政责任 实的现机 制 。 务 公员 承 担政 行 责任的方 式有 政行 分处 以及 偿赔、 追等 。偿  其中 , 行 政 分是处公 务 承员行担政 责任 主的 要式 方。  行

政 处 及分 种其 类行。 处政分 也 纪称律 分处

 并 通 现 自过予 以身正其纠中的不 行良 政 为行 违 法 

违纪 行或 为 “ 他人 者。 ”就是行政 愿诉者 ( 相人 )对、  行

政 请 者 、 愿专 监督 门机关 等。在自 究 现实机制 中 , 行 政

关 机需 承担要 不的利 后 果 就是 自己“打自己 的  嘴

”巴 , 即修改 或 撤销已 有 决 、 定责 下令级履职责行 、  向相 对方 社会或作 出说 明 解或释 以 及赔 道礼歉 等  。行

政复 是议指 公民 法、人 或 其者 他 组 织不服 行  

公务

员法中称 分处 ), 是 行 机关 和 行政政监 察 机关  根 据有关 务公员 法律、 法 规的定规, 对违 行 反纪政律  的公 务员给予 的一 种 惩 戒制或 ,裁 是 公 务员承 担行  政 责 任或 不 利果 后的主 要方 式。 政处行分 针对的是   务 公 员的违 纪行 。违 为纪 行 为可 以是 积极的 作为,  

政 机关

作 出 具的 行 体 政 行 为,认 为 其 具 体行 政 行为  侵犯 其了合 权法益 ,依 法 向 上 其一 级 政行机 关 提 出  议复申 请, 议 复 关依 法 机对该 具体 政行 行 为 进 合 

行法性、 适 当性 审 并 作查出 行 政 复议 定决的 动活。  公 民 法、人 其他 组或 在织提出复 议申 请 时,可 以一 并  提赔出偿 申请和 审查 政 机行 规定关 ( 包括不法 规和 规 章) 的申请。 行复 议政 属于“ 告不理” 式 的不行政 

如贪

污贿 索 也; 以可 消是极 的不 作 为 如玩, 忽 守 。 职 

但 若 纪违 行为 节 轻微 ,情 过批经 教育评 改后 正 ,的  也可 以予 行免 政 分处。若 触 犯 法 而刑构 成犯 罪的 , 则   必 须担 刑承 责事任 ( 见法律责 任部分) 根。据 违 纪 行 为的严 重 程 ,度 政行处分有共六 种( 轻由 到重) :  

责任追究

机制。 公民 、 法或其人他 织组通行政过  复 议会 使 迫行政 机关承担 行 责 政 ,任行 政 复 机议关 作  出 责的令 行履法 定 职 责 、销撤或 变行更为 (可 以 同  时责 令重 新 出行 为 作 、 )确 认行 为 法违、 给予 赔 偿等 复 决定议 是行 政都机 必关 须接 受的不 利 果 后。  行 政 监是 指察在 行政系统 设中置 的 司监专察   能职 机的关对 政 机行关 及 其公 务员以及 政行 机 关命任 的其 他人 员 的行 政 活 及动 政 行 为行进 行的监督 检查 活 动 与行。 复政 相 比议, 行 监政 察 一是种 主动监 察

和  动被 察 相监结 合的行 责政任 追机 究制。主 动监 察

 警

告、 记 过 、记大 过、 降 级 、 职 和开撤 除。 中 其,警 、  告记过 、 大记过 属于精 神惩戒, 要 主声 在上 誉和心 上理  受 处给 者造 成分不 利影 ;响降级、 撤职、 开除 属 于实 质

戒惩, 它不 仅 在 声誉上 心和 理上 给 受处分 者造成  不利 影 响 , 而 且 受给处 分 者 在 别 、 职级 务、 身份 等方  面造 成 不 影利 。响 行政处 机关 分 据根违 纪 节 隋轻 的重、 成造 后 的严 果重 、 责性任 者 主观认的 以识 及 过去 

这 对类事 的情 处理 经 等验 素因, 确定 分 处类 型 。需 要

意 , 有注 些人事

处理措施 不 行是 政处分。如 职 免 、  职降、 退 、 考核 辞 称 职不 、 令责 辞职等 都 是 人 事 处理

 

乃 行指 政 监察机 关 过通 动主 查 发现 行检政 机 关及其  公 员 务在 行执法 律、法规 和政 的府定 、决 令命 中问 的

题 ;动 被监 察 乃行指 政 察监 机 通关过 受 理控 告 检 或 举现行发政 机关及 公其 务 在员 执 法 律 、 行法规 和  政

施 ,措 都但不 是 行处政分 这。 些 人事处 理 措 针对 施的并

非 务公员 的违纪 行 为而是 公 务员 的些 不那能或  者不能很好 地 履行职 责 行 为 的。在 人事 行 政中 应 ,

该准确地 握二 把 者 各自的 适用 条件 , 既 不 能 将 违纪   者一用 般人事处 理 措进施 行 处理 也,不 将 不 能 能  或 不者 能很 好 地 履 职 行责者 用 行政处 分 手 段 进 行 处

。 理 

府 决 定的、 命令 中的问 题。在 监 过 程察中 , 行机关政 

及 其公 务 员 必 须接 受行政 监 察机关 采 取 的监 察  措施 、提 的监 出 建 议察和 作出 的 察监 定决。行 政 监察  施措 包 括要求 或 责令被 察监 对 象供 相关提材 料 、作

 出关相 解释和说 、 停 止明 违 违 纪 行 为 以法及扣 封 

行政处 的权分 配限 置与行 政 处分 的 起 机制发。   行处 分通 常政 守遵 处“ 分权与 任 权免相 一 致”原 则,  

相存 关料材 、 建议 暂相停关人 员行 职务 执 、提 法 请院

即 分 处通权常 任 由免机关 执 掌, 但行 政 监察机 关 也

 享 对 有行 机政 公关 员务 的 处分 。权另 外, 根 据 干 部 管  理权 ,限相 领导应干 的处 分 部须 必报同 或 上级级  

党、委上 级国家 关 机批 、准决定 或同意 ;根 据干 任 部

采取保 全 措施 , 行政监 察建议 包 建括 议 纠 正 违 违 法纪行

、为 纠 正或撤销 违法的决 定 命和令 、 正 纠显明不  适当 的行 政 为行 以 及建 给 予 责令议公 道歉开 、 停职  查 检,行 政监 决察 定 包括 没 收、追 缴 责或任 退赔违 法  

权免限 , 对大 人选 举或 定 决干的部 以 及对 人大 委 

常 纪取违 的财 得 物。对于 行 机政 关而言 , 些这都 行是

政 监 察给其 来 带不利的 果 后   。前述 三种途 是 径 行政机 关行政 责 的任主 实要现  制 , 机此 外还 有其他 更 加专 业性 行的政 责 任 实 现 机 制 , 如家 审国计的行 政 任 责实 机制 现 、 事监人 的督 行

决 定或任免 的干部 给 撤 予处职分 和 开 除 处 分 ,时 

由本 人级大以罢予或免提者本请

级人大委常予会  以免职 。 关于 行政 处分 的 发 动 制 , 除 机通 了 常的  政 机关行 我自发起 追 究 制机行和政 察监 机监 察关 起发 

追 究机制外 , 还有 委检纪查 交移 起 追 发究机 制。 行7  

政科 学 坛 论 行论坛政  政机

关自 我起发的追 究 包括 级行上 机政关对 下级行 政机  中关 由任 其 的命机关 领成导员 发 起 追究 和行  政的机 对关由其任 命 的 下中层 公 员 发起 务的追 ,究行  政 监 察机关监 察 起 的发 究包追 行 政监察 括关机 建议 的 ,办 案期 限可以延 长 ,但 是最 长 不 得 超过 十二 个  月 。处分决 定 应当包 括 下 列 容内: 被 处 人 员分 的  名、姓职 务、 别 、级 工单 位作 基等本 况情 ,经 查证 的法 违

违纪事实 , 处分的 类种和依 ,据不 服 分决 定处的 申诉 

免任机 给予关行政 分 处追的 究行 和政察 机监关 直 接 给予公 务 员 行政处 分 的追 究, 纪 委 查检移 交 发起  

追究的是 指 纪委在 纪 过程 检将中公 员违反 行务 纪政 律

途 和径期 , 处限分决定 机 的名 称关 印、章 作 和决定 

的出 期 。两人 以日共 上同违法违 , 需 纪给要予 分 处 的 , 

据 各应自当承担 的 纪 责律任 , 分 别给予 处分 。  

是通四 知、 归 与备档案 。 任免 机 应 关当将 处分 决 定  以

的案件

交移任免机 关 或 监察机 来关做 律 纪 理 处的 追

。  

书面形式 通 知受 分处 者 人本, 并 在一定 范 围宣内布 , 还 要 诉其告有 申诉的权利 。 免任关机 有关部 应门当  处 分决将定 入受归处 分者 本 人档 案 , 同 汇 时集有  关

材料形成 该 处案分件的 作工 档案。并且 免 机关任应 当 照按 理管权限 , 及 时 处将分 决 定或者 解 处除分 决  定报 公务员 主 部 管门 案备。 要 需注意 , 行 政 处 坚 分

行政 分处的条 与程 件序。行政 分 处由两个条  件构 成: 存 违 在法违 纪 实并 应 当事 担承 任责 。实 施 处 分时要 求 分处机关 做到事 实 清 楚 、 据确 证 凿、 定 准性  、 处理 确 恰 当、程 合法 序手和 完备 。续 序程是处 分必  须 守 的步遵骤 、时 限 方和式 等 它, 应体 该现前述 六 

项基本

求。要政行机处分程关序 :为 一是立案与调查 。  行政任 免机 关有关 部认 为门 公员 涉 务 违嫌法 纪 ,  违需 要 一步 进证 的查 ,报 免 任关机 责人 批准 后负 案 。立 任 机关免有关部门责负对法违违纪事实做一步进调 查, 包 收括 集、 查证有 关 据 材证料 , 听取 被 调 者查   所

在单 位领的导 成员 、 有 关 工 作人 以员及所 在单位 监  察

构 的 机意见 并 ,其向 有 关他单 和位 人 员了情 况 解。  正式调 查应 当两 名由以上 办 人案 进 行员 ,接 调受 查  的 单位和 个应人当如 提 实情供 况最。形后成 面调 书 查材料 , 向免任 机 负关人责报 告。在 调查 过 程中 , 严  禁 以暴 力 威、 胁、引 诱、 欺 骗 等非方法 式 集搜证据 ,   非法 集收 证据 的不也得作 为 定 的案依据 调。查中发现

公务  员 法违 纪违涉 犯 嫌罪的 ,应 当移 送司法 关 依 机

持回避 原则 。也 即参 公与务 员 违法 违 纪 案 调件查 、 

处理的人 员有 下列情 形之 的 一 应,当提 出 回避申请 ,   被查 调 以及 者案 件与 有 利 害 关 系 公 的民、 法 人 或者 其  组他织 有 也 要求权其 回避 :与 被 调 查者 是近 亲  属系的关, 与被 查调 案的件有 利 关害 系 的 与, 调查被者  有 其 他关系 而 能影可 案响件公 正处理 的 。处分 定决 机 关 责负人 的避回 , 由分 决 定处机 关 的 一上级机 关  责人 负决定 其; 违他 法违纪 案 件调 、查处 人理 员 回的 

避,

由分 处定 决 机关 负 责人决 定。处 分 决 定 机 关或  者处分

决 定 机关 上一 级 的 机 , 发关 现违 违 法纪案件  

查 处、 人理 有应 员 回避当 情的 形 ,可以直 决接定 该

人 员回 。避

处 分 期 与间律法后果 。处 期分 是间 指除开 除 以  外 其的他 处分 决 的执定行 期 间。不 同处 分的处分 期   间 所有 不同警告 的。 处分 间 期为六 月个 , 过记 的处 分  期间 为十二 月个, 大 过 的记分 处 期间为十八 月 ,个  降和级撤职 的 分 期处间都 二 十 为四 月个 。开 除不存  处 在分 期。若公 间员 同 务有两 时种以上需要 给 处 予 的分 行为 , 的 当 应分别确 定 其 处 。分应 当 给予的处 

法追刑究事责任。二陈是述和申辩。 免机任关关  有门部调将认定查事实及的拟予处给分依据的知告被 调 查者本人 , 听取 其 陈述和 申 , 并 对其辩 提 所出的 事  、 实 理和由证 进 行据 核 复,记 在案录。被 查 者提调出  的事实 、理 和由证 成据 的 , 立应采 信 。予是三讨 论 和决 定 任。免机 领 导成关 员 集体 对 件 进 案行讨 论 , 并  作 出给 予处 分 、 免 处予 分或 者撤 销案 件 决 定 。决的

 给定 处予 分的, 应当据不根 同情形 从重、 从 轻 或轻  处减 。在分两 人上 的以共 违 法 违同行 纪为 中起主要作

用的,  隐、匿 造伪 销毁 证据 、的 ,串供 或者 阻

他 揭 人

发检 、 举供提据证材料的, 包庇 同人案员,的 及以具  有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 从他 重情 节 ,的应 从 当 处重 ; 分动 交代违 主法 违纪行 为 , 的主动采取措 施  

从有 而效 避地 免者 或 挽回损 失 的, 举 检他人 大 重 违 

法违

纪为行情况实属的, 应当轻处从分 主动交代;法  违违 行纪 并 为 主 采动取 措施 有效 避免 或 者挽 回 损失 

的 , 应当轻减 处分。 分应处 自批当 准立 案之日 六起   个月内作 出决 , 定案 情复 或者杂 遇有 他其 殊 特情形 

 

分8类不同的, 执行其种 最中的重分处 ; 当应给撤予 职 下 以个相多 种 类处同分 的 , 执行 该处 分, 并在 一个  处 分 期以上 、个多处 期 分 和之以 ,下 决 定处分期 。受处  分者在 受处分 期 受间到 新处 分 的的, 其 处 分 期为原 处 期 分尚未执 行期的限 与 处 新分期 之限 和处分。 期 最 长 得不超过 四十八 个月 。处 分的 律 后果 法指是 受  分 者承处 受 的利 不 自己 于的法 律 定规 结 果, 包 括 在晋 工资 档升 、 次别 级、 务职 等 面受 到 的方 利 影 响 不。  受警 处 分 的告, 在 处期分 间 不得 晋内升职 务和 级 别,  但 可 晋 以升 工资档 次 受记;过 、 大记 过 降级、 撤 职处、  的 分 在 ,分处 间 内期 ,不 仅 不 得 晋 升职务 和级 别 , 而  也且不 得晋升 工资 档 次,其 受 撤 职中 处分 的还 要 降  

行政 论坛  A

p . 2r 0 1 5 Vo   1 2 .  N o. 2  

一 定 职务层 次任职 , 并且按照 新任 职 确务 定 相 应

后 有,新工 作 位 的单, 本其人 档案转 由 新工 单作位管 

别 级 受;除开处 的,分 解 与除所 机 关 的 在 事 关人

 

, 丧系失公职人身份员, 且按人事并律法的定规永  远不 再 次能 录用 为 公 务员 。受 处分 者 受 到 开 除处  分处

分 型  处类分 期间  

理;

有没新作单位 的工 其,人档本案 由其转籍户在所 地 人 事部 门 属所 的人才服务 机 管构理。  

处 1分 期间 与处 分 后 一果览 表 

处 分

的 律法后 果 

升资工次 档

晋升职务

 

晋级别 

保 公留关系 职

记  过 记大过  降   撤职级 开

除 

六个月 

十二 个月   十八个月   二十四 月 个 十二 个月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政 处

分的解 除。处 分 解的 是 指除受 开除 以外  

损 而 承失担的赔 偿 任 和责 偿追责 任 , 不 是私 上 法 而 分处 、在受 处 分期问有 悔 改 现表 且 有 再 没次 生 违 发是公 上 法赔 偿的责任 或 追偿责 任 。   纪行 为的 ,处分 期满 后 终,止 处分 的 执 。解 行除 处分  赔 责任偿 。此 类 政行 责任的承 担 涉 及两 者类 公  包括 三个条 件:有 悔改 表现 、 没有再 次违 行纪 为处和 务员  。一是 负有 国 家 财 管 物理义 务的公 务员, 如 出 分期 满 。分处 除解 程序: 首 先是 所在单 位 出提解除  和物纳 管 品理 人 , 因员 意或故过 失实施 违 法管 理 行 

分 的处 申请 ,其 次是 解除 分处 决 定 的机 关审 申请查 为  或 因没 者有合 法 地实施 管理行为 而 失丢 损 伤 或了 必须 承赔担 责任 , 即便 偿 是 由于 粗大 意  心作并 决 出定, 最 后 是 将 除解 分处的 决 定 书 面 知 通 受 国财 物家 ,

处分 本 者人 。解除 分 的处决定 机关 只是 能原 处分决  造而成损 失 , 不也 免能除 偿赔责 任 。 二是 负有 家  定国 关机 。如果 受 处分者 在处 分期间 内调 离原 机 ,关 财  保 物管 务义的 公 务 员 ,如在不 同 空时 使 中 国家用 

然由 处分原决定关作机 处分出除决解 ;定如 原  果分处决 机定关 被撤 或销 合 者并 , 则 由承 机 接 关 出 作 分 解处除决 定处。 分解的除 必 须书以 面形式 作 出,   并 且 须必 书以面形 式 通 知本 人。 需要 注 意, 处分   的除 解不 处分 是撤 的销 ,销撤针 的是对 错误 的分 , 处被 撤销的 分 自处无始 ,效 解除针对的是正而的确处 ,   分解 被除 处 分仍 的 然是有 效处 分, 只 是 止 执终行 。 所  终 谓执止 行是 指停止 用适由处 分 引起 的不 利政 策 。   处 分 解除 后, 公 务员 在晋 工 资档升 、次级 别 职 和方  面不再 受务 原处分 的任何 响 影 当然 , 受。到 级 和降 撤 职 处分 者, 其处 的分 除并解 不意 味着 恢 复 分处 前  的全 部态 状, 如 来原 级的别 、 职务 工、 资档 次 。 行政  关机 务 公 员 了以除 接受 政 处 分 行的方 承  式担行 政责 外 , 任 要还以 接 受赔偿 、 追 偿的 式 承方担行  责政。 任 行 政 机 公关务员赔 偿 或追偿 责 任 性质 。赔 的偿 是  指公务 员 履在 行职 责过程中 因 故 意或过失 行 致  为使国 家 产受 财损 到失而给予 家 国的赔 偿。追 偿 是指  公员务在 行 履责职 程过 中 由 违于 违 纪法 行为 致私使  人物财到损失受, 国家赔在偿而受后的国到家偿。 索

  换句 话说 , 赔偿 和 追 偿都 是 公 务员由 于 法 违 纪违行  为致使 公 财 物损 私失 而应 该从金钱 上 承担 不利的 后  果。公 务 员与 国家 之 间 关的系 不 是 民法 由来调 的整 关系 , 故 公务 员由于违 法 违 纪行 使 公 私 财为物 遭受

 物品的务公 ,员他 负有们管保所使用 家物国 品义的 务 , 若 故 因意 重 或 过大 失而 失 丢或损 伤 所 使用 的物  ,品 须 负必 偿赔损 失的 责 任 。赔 偿 任责一 般 由公  务员所 在 政 机关行负 责认 定 。  偿追 责 。行政任 关 机公务 违员法 行 职使 给 公权 民 、法人 其他或社组会织成造失的损 ,行政 机 关请  求 人向 支赔付 偿费 用或 履 行赔 偿 义 务 ( 国赔 家偿) , 之 后 还 可以依法 令责有 故意 或 重大过失 工的 作员人承  担 分或部全部赔者 费用偿 ( 偿追任 责) 。相比 赔  偿责 , 追任偿任不责仅有侵具权的点 特 而,还具有 且 以 国家赔偿  为 提 前特的 点。国 家赔 偿 度制⑨ 为认 , 行政 机 及关其公 务 员,接 国受家 委 的执托行 公 务,国   家 其对 权侵的 后果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公, 务员 不对被 侵 权者 接直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 果其侵如 权 为行 是由于故 意 重或 过 大造 成 失 , 的 那在么国 家 行履 偿 义赔务 后 , 公 员务必须 对国家承 担 追 责 任偿 而 , 且 要还承 担 行  政 任或刑责责任事《。 国家赔偿》法( 1 9 94 ) 立确 了   家赔 国偿 责 任 和个人 追偿 责 制 任度。 法该第 章  二“行 政 赔偿 规定 ” :“行 政 机关 其 工 及 作人 员 行在  使 行政职 权有时下列 侵 人 身犯权 情形 一之的 , 受 害  人有 取 得赔偿 的权利 : (一) 违 法拘 留或 违 法 者采取 限  公 制民 人身自 由 行的政 强 制 措施 的 ;( 二) 非 拘 法禁  或者以 其他 方 法 非剥 夺 法 公民 人 自身的 由 ; ()三以  打等殴暴 力行为 或 唆者使他 人 殴以 打等 力行 为暴造

   9

行政科 学论 坛 行政论坛 

成 民身体公害伤或死者 的亡 ; (四)违 使 用法武器   警 、造械 公 民身成体 伤害 者或死 的亡; ( 五) 造 成公 民  身体 伤害或者死 的其亡他 违 法 为 行。” ( 第三条)“ 行  政 机 及关 其工作人 在员 使行 行 政权职 有时下 列侵 犯

 相应受 不的利 司判法决 以及其 他不 利后果 。 对政行

 

机关不 的司利法判 决有 : 撤 销或 部分撤 销 行 政行 为,  令 重责作 出具新体 行 政 为 ,行责 令 在 一 定 期限 履 内行 定 职法责 ,

变更显失 公正 的 行处政罚 赔偿 行 ,政侵 财 产 权情 形 之一 的 受,害 人 有取 得 偿赔 权 利 的:  权 给相对 人 造 成 的损 害 ( 国 家 赔偿 )。 拒对绝 履   行( ) 一法违实施款罚、 吊 销许可 证和执 照 责、令停 产法 院判决和裁 定 的行 政 机关 的 不 司法 利措 施有 : 通

 停

业、 没收 物等财政处罚行的; ( 二 )违 法对 财 产  知银采 行制 强从 行政机关账户 划内 拨 应当归 还的款  罚查封 取、扣押 、冻 结等 政 行 制强 措施的 ;(三) 违 反国  或应 当给付 赔 的偿 金, 期满 之日 起 每日 对 政行机关  家规 定 征收 财 、 摊派费物用 的; ( ) 四造 成 产财 损  害 罚款五 至 一十 元 ,百向上 一 级 行政机关 或 监者 察、人  的他 其违 行 为 法 ”(。第 四 条)公 民 人 的 身权和 财产  权 受上到 述 犯 侵时 , 家国 对受 害 承 人 赔担 责偿任 。   “ 赔但偿 务义 关 机偿赔 损 后失, 应 责当令有故 意 或者  重大 失过 的作 人工 或员受 委托者的组 织 或者个 人  承事机 关 提 司法出建 议。另 外行政机 关还 要 承担败诉   的 用费 。对行政 机 公 关务 (员 违违法 纪的 主 管人员  

直 责接任人 员 ) 不利的后 果 有: 移送 有 关违 纪材料   行给 机政关 或其上 级 一 政 机 关行或 行者政 监 察   担机分 部或者 部全赔偿 费 用。对 故 意有 或重者 大 过 失关 、 事人机关 移,送有 关犯罪 材 料给公 安、 检 机察关,   的 任责人 员 ,有 关关 应 当依法机给予 行 政 分 ; 处成  依构法 追究拒 不 行法执院 判 和决 裁定 并 且 情严节重   犯构罪,的应 依法当追究 刑 事责 。 任 ” 第 十(四条 ) 该 法  成犯 罪主管的人员 和直 接责 人员任 刑 事的 任责 。另 第 三 章 还 定规了 与 政赔行 偿似类 的刑事赔偿 制 度 。 

、四 律法责 之 实任现机 制  外, 有 意 或故者重 大 过 失 的 公务 员 还 要 接 受 行 政 机 关 追偿 的不后利 果( 见 政行责任 部 分) 。  刑诉 事讼途 的法径律 责任实 机 现制。 事 刑诉  讼是 司在 法关 ( 机公检 )法的 持 主下 ,诉 在 参讼与 人的 

加 参下, 查 明犯 罪 和追究 犯罪 的 动 。简 活之 ,言 刑事  行 政 诉讼途 径法的 责任律实 现 制机 。行 政诉 讼 讼 诉就 是国家追 犯 罪究 人刑 责事任 的讼诉 。行政 机  是其在指履过职程中 由  是人个、 法 人 或其 他 织 组 为 行认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关及 其公 员 的刑务 责事任 的具, 体 政行行 侵犯为 其合法 权益

向法 提 院 的起诉  触于 犯 法而 刑必接 受 须的由司 机 法关 法 做依出的   讼刑。 换话句 说, 行 政 诉 讼是 法 院通过 行政审 判 被对 事 决 判 ,也即 接 刑 受上 的事利 不 后 (果刑罚 )。行政  具有一 刑事责  般诉 具的体政行行为合的法进行审理的性式方决行 解机关 其及务公承员的刑担事责 ,任政争 的议动活 。需 注 意 要是 ,的 政 诉行 讼并不 解 决  的如 下任征 : 特刑事责 任 犯由 罪者承 , 包担括 实施 犯 所有 的行 政 争议 ,只解决 特定 范 围内 的 政 行争 议, 也  行 罪为 自然 的 和单人位 ;刑 责任事由 罪犯 为行 起 , 引 即法 院 只具 体行对政 为行的 合法性 进行审 查属。  于 而犯 罪行则 是指 具有 为刑 事任 责力 者 能实 施的侵 犯 行政诉 讼 受 范 案 的 围包括 行:政 罚处 、 政 行 强 制措   法所刑 保护的 社会 关 系 的 行 为; 刑 事责 任包 括刑罚   刑事责任 是刑法规 定的 一种 担 ,  负 施、行政 收 征、行 许政可 、行政 付等给八侵犯相类  和 非刑对 罚 性责任 最;终 现为 表犯罪 人 承 的受 对 己的不 自利负 , 如人担  人人身权 和财 权产 具体的行政 行为 。而 国 防和外 交

等  家行 国为、 抽象行政行为 、 内 部行 政行 、 终为 局  行身 由自在 一定时 内受期 到 限制 、一 定 数量 的财 产 被  政 行为 都不 等 于行 政属 诉讼 的 受案 范 。而围 且 法,  夺剥等 ; 刑事 责任 由家国 法司 关机 强制 犯罪者 承担 ,   院通过 行 政 审判 只具体对行 政 行为 合的法性 进行 审  也 就 说刑 事是 责 任是 犯罪 向 者国家 担承的 任 责 。 们我就 政行 机关刑事 责任 的 现 实机制 和 行 政  查, 即 行审政 判 坚持合 性法 审 查 则原 或司 法审查   原在 此  , 。则合 法 性查审包括程 序意 上义 审 查的 和 实 体意义 机关 公 务刑员 事责任的 现机 制实分而论 之 行。政 机关刑 责任 事的实现机 。行制政机 关 罪犯   上的查 两 层审 义 。含 程序 意 义上的 法合性 查审, 是   是 行 政指 关机 为 单 位本 指 院依法法受理 行 政 案 ,件有 权对 被 诉 体具 行 行  政 于单位属 罪犯 或 法犯人 ,

法 律 罪任是 责国家 通 司法机过关 以 行 诉 政讼 和  事诉讼 两种 途刑 实径现的  。

是否 为法合进行 审 并 理作 裁出判 。 体 意义实上 审  的益 利集 体经研究 决 或定 负责人决 定实 施 的危 害 家 国 查, 指法是只院对具行体行政为否是法合进审查 ,   行或会社、 依的法 应受当到罚

刑处罚 的为。虽行然 理如行 机政关 集  不查审 抽象 行 政 行为 一,般 也 不 对 具 体行 行 政为  是论 存 上着在 行政机 关 犯 的 罪可 性 能 , 集非 体 法 出或 出借 租否合 理进行 审查。就 是 说 , 这一是有种限的审 。  查体 为 外非法 境 提 供国情家 报、 集体 协助 走私 、集体 出公 售民 个人 息信 、集体 关 于 审理期 限 ,法 院 常 在三通 个 月作 内一审 判出决 ,   支 枪、

贪污 、集体 私徇 法等枉 但 ,实 中现 本上基不会 发 生此 类 罪犯行 为 。 外另, 由单 位 与 自然 于人之 间存 着  在在 行政讼 的诉政 府 责任 实现 机 制 中, 行 政 机关  故对 然人 自适用 的 刑 罚 并 不 完能 适全  及其公 务员必须 承担 应相的法 律 责任或者 说 须 必接  的本 质别 ,

差 审判二决 常在 通两 月个 作 出内  

1。0  

政行 论 

A坛p r .20 1 5 Vo 1.2   No .2 

用于 位单 , 尤其是 刑法中 的主 刑 不都 适 于单 用位 犯 罪 带 民事赔 附偿的方 式 现 ,实 是而通 过 国 家 赔 方偿  罪, 对单 通位 常只能适用 罚 金一这附 加刑 , 但罚 刑  式金实 现 。因的此 , 府 政承 刑 担 责事任 主要 是 公 务指 对行 政机 关来 说 乎似也 没有 任何 意 义 ∞还 有。 就是  员个 人 担承刑 事责 任 。 行政 机关 公务 员 刑 事 责 的任 在追 单 位究 罪 犯的刑 事 责 任 时, 会遇 刑到 事附 带民 实 现机 制 。 公务 员犯罪 是其指在 履职 过 中触 犯刑程  赔事偿 的 问 题行 政。 机关 的 违法 行为给 公 民、 法  人法 的 为行。 现行 刑 法 (2 0 1年1 十次 修 第 ) 正规定 的

 

其 他和社 会组织 造 成 人身 伤和害经 济损 失 的 象 比 现 公 员常 见务 罪犯 为行见表 2 。 比 是 皆, 但此 类 赔偿几 乎不 通 过 会追 究行政 机关 犯  

2表公 务员 常见 犯 一罪览 表 

 

罪名

 犯 罪 行为 及 果 

结 2 (3 8 )

 适

对用  象

1  2 3   

非法

禁 罪 拘

非拘法他 人或禁 以者他 其方法非法 剥夺 他人人 身由自  国机家工关人作员

 非

法 搜查 /罪 法非侵  入非法 搜查 人身他体住宅 罪 住宅 ,  或非者法入他人住侵 宅 2 ( 45)   家国机关工作员人 、

刑讯

供逼罪 / 暴力取  证 对犯罪 嫌 疑人、 被人告行实刑讯逼 供者或用 使暴力取 逼 法工作司员  罪人 证 证 人( 2 言47 )  对被管人 进行监 打或者体罚 殴虐待 ,或 者指 被监使 管人  监狱、 拘留所 、看

守 所  殴 或 打 罚 虐体待 其 他 被 监 管 人( 2 8 ) 4  等 监 机管构 的 监 管 人员 

4 

虐 待 被 管监人 罪 

 法 剥非 夺公民宗 教 信   自仰罪/ 侵 犯由少 数 民  非法 剥夺 民公的教宗信仰自 由侵犯和 数民少风俗习惯族 ( 5 2 )   国1家 机 关 工 人 作 员 风俗习惯族  出罪售、 法非 供 公提 个民 违 反 国 家 定规 ,将本 单 在位履行 职责者或提供服务 过程 中获  的公 得个人民信 息 出售或,法非提供给他人 ( 25 之3 国 机关 家及 融金、 电  人信信息罪 等单 工位作员人 一

6 

 

 

复陷害报 

罪滥用职权

、假 济 私公, 对 控告 人、 申人诉、 批 人评 举、报 人 国家 机关 实报行复 害陷( 25 4 )   工作人员

在 选  举 各 级人民代 表和 国家 机关 领人导员 ,时以暴 力 、  

8 

坏破选罪举

 胁、欺 骗 贿赂 、 伪造、举文 选 、件 虚选举报数票等 段破坏  国家手关 机 选 或 者 举妨 害选 民 代和表 自 由行 使 选 权 和举 被选 举 权 工 作 人  

员( 2 5 6 ) 

9 

包 庇、 纵 容社黑 会 质性   包庇社黑会性质 的组 织 , 者或纵容黑 社性会 质组织的   国进家关 组 机 罪织 行 违 法罪活犯动( 29 4 )  作 工人员  掩护

、1 0

  包庇品犯毒分子罪罪

 毒 人 缉员或 者其 他国  包 走私 庇、 贩卖、 运 输、 制造毒品 犯的罪 分子 3(4 9)   家关机 工作 人员  

用利 职上务便利 的 ,侵吞、 窃取 、骗 或者 取其他以手 非  段 1  1 污罪 贪法 占 公共有 财物 ( 83 2) ,或者 在 国 内公务 活 或对动 交  外国 家 往接受礼中 物工 人作员  照依 国家 定规 应当公 交而不公交且 数额

 

,较 大(

934 )   l 2   用 挪 款 公  利罪职用 上的便 利 , 务挪用公 款 归人个使用 , 进 行 法 活  非, 动者挪用或公款数 较额大 、进行营利 动活 ,或 者挪 用 公   国 家 工 人作员   款额数较大 、 超 过 3 个 月未 (还 3 8 4   )利用 职 务上 的 利便 , 索取他财人物 , 或 者非 收法受 他人  财

物, 为

他谋人利益取 , 者或在经济往 来中, 反违 家国规定 ,  

3 1  贿受罪 受收 各名种义的 扣 、回手 费续, 归 个 人 所有 (3 8 5) ;或 者   家 利用本国人职 权地位或成 的便形 条利 工件人员  作通过其他 家国 工作 人职员上务的 为 ,行为 请人托取谋正不 利当 , 益索请取 

财物人者 或收受请托 人财 物 (3 8 8 )

行 政

科 学坛论   政行 论坛 

续 表

序号

 罪

犯罪 行及结果 

为适对象 用

过 家国 工作人员务 职上行的 , 为或利者用国家工 作人  该 家 国 作工人 员 的近  4  1 用影利力响贿罪  受员权职或 者地形位成的 便利条 件 ,通过其 国他家作工 人 属 亲或者 其 他 与该   国职务员上行的 为,为请 人谋取不托 正利益当, 索 取请 托人 家  作工人 员 关 密 切 系财 或物者受请收 人财 物托( 38 8之一   的人)

 l

5  位受贿单罪 

索 取 、法收非受人财 他物, 为 人他谋 利益取 , 或 在经济 者国 家 机关及 其直接 负  往 中来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 和他 在 账暗外中收 各受名种义的 扣回 、 续手 费 3 (87 )  直 责任人 接员 ,

16   单 位 受 贿罪

为 谋取不正 当利益而行 贿, 或 违者反国规家 定,给予 国家  家国 关 及机 其直 接 负  工作人 以回扣员责 主 的管 人 员 其和他  手 续 费(3 9 3)   接责任直 员 人、

1 7 巨额财 来 源产 明罪 不

l8   隐 瞒境 存 外罪 

财或者产 支出明显过合超 法收 , 差入额巨大, 本人 能说  不国家明其 源是合法来的 工作人员  差部额按非法分所论(得 3 95)

 ,

不 依照 国家 规 定 申 境 报 外 款存 ,数 额较 大, 隐 瞒 不报  国工家作人 员

( 3 9 5 ) 

1 9

  私分 有资产罪国

 违反

国规定 ,家以单 位义名 将有资国产 体私集分个给人  国 家机 及 其关直 接 负  ( 3 96 )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任责 人员   法司 机 关和 行 执 法政

 

2 0  私分没罚财物 罪

违反

家国规 定 将, 应当缴国家的上罚财没 物, 以单名义位  机 直 接 关负 的 主责 管 

集体

分私个给人 (3 9 )6 

人 和其员他 直 接 责  

任员人 

1  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   滥用职权或守者玩忽职或者守徇私弊 舞 致,使公共 财 、产 国  国机关工作家人  

罪 员 过 失泄露 家国秘 密 罪  家 和 人利 民益遭 受 重 损大 失 ( 39 7)   密(3 98 ) 

22   意故 泄露 家国 密秘/   违反罪保 国守秘家 法密的规 ,定故 或意者过 失泄 漏家秘 国 国家关工作机员人  私徇法 、枉 情枉法徇, 明对知无 是的人罪 而使他 追受 诉、  2 3   私徇法罪  枉对 明是知罪有 的人 故意包庇 不而使受他追 , 或诉者 在  刑司法作工员 人事 、民事 、行政审 活判 中故意动违背事和实法律枉作法 裁判

( 39 9 ) 

24  私放押在员罪 

私放在押的犯 嫌罪疑人、 被告 或者罪犯人( 4 0 0  )

法工 作人司员 

2 5   职致 使失在 押 人员逃   由于重不严责负 任 致,使押的犯罪嫌在疑 人、 告被或人  司法工作人者员 脱 罪  暂予

外监行执 

罪件罪案 

罪犯

脱 逃 造,成严重后 果 (40 0)

犯, 予 减刑以 、释假、 暂予 监外 行执 4 (01 ) 

重 严( 4 20)  

2 6  徇私 弊舞刑减 假释、 、 徇 舞弊 , 私 不对符合 刑减、 释 假 、 暂予监 外 执 行条件 的 罪   法司工 作 员 人

7   徇 舞 弊 不 私 交移 刑 事 对 依 法 应移交当 司机法关究 追事责任刑的 移不 交 情节 ,行 政执法人员

 徇

舞弊 , 滥私用职 , 权不对符 合律法 规定 条 件的公 司 设2

8  滥用管 理 公司、 证 券  职立 、 登记申 或请者票 股 、券债发 行 上市 申、 请,予 以 准或 批国家 有关 主管 部 门 的  

 罪

登者记 ,使致 公共财产 、 国 家和人 利 民遭 受益重 损大失  国家关机作工人员

  (4 03 ) 

92   徇私舞 弊 不 征 或少征  徇私 弊舞, 不征 少或征应征款 税 致,使 家税 国收受 重大遭   务机关的税工人作 员

税款 罪损 失 ( 044 )  

徇私

舞 发弊售 票发、   违抵反律 、 行政法规的法定规 在,理办发 售发票 、扣抵款税、   03  扣 税

、出口 税退  

罪出

退税口 作 中 ,工徇 舞弊私 ,致使 国家利 益受 遭重损失 大税务机关 的 作工员人 

(4 50)  

 2

行 论 坛 政

p A r .01 2  5V o1. 2  N o.2

续 表 

序   号

罪  

犯罪行 为及结 果  

适用 对象  

非法

提供 出口 退税   违凭反 家国定 ,规在提供 出 VI 货物报 关 、单 出收汇口销单核 除税 务 机 关的工作 人  31 证 罪  等 出退税口证 的凭工作 , 中徇私弊舞, 致使 国利家益受遭 员 之 外 国家的 机关 工

 重损大 失( 40 5  )作 人 员

 在

订签 、行 履合过程 中同 因,严不 重责任 被诈 负 ,骗致 使  3 2  签订 、履行合 失职罪  国同利益家遭受重大损 失 (4 0 6 )  国家机关工作 员人 

违 发法 放林 木采伐 许 违反 森林 法 的规 ,定超过批 准年采的 伐限额发放 林木 采 林 业 主 部 管 门的工   作 33  可 罪 证 许 伐可证或 违者反规 定滥林木 发伐许 采可证, 使致林森 人  员

受遭严 重 破坏 ( 4 0 7)  

严 重不 责任 负 导,致 发重生大环污境染事故, 致公 私财使  有负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3

4   境 监环 管失 职 罪 产  受遭重 大 损 失 或 造者成 人 身伤亡 的 严 重后果 ( 40 8 ) 理  职责 的 家国 机 关 工

作人员 滥 职用 权者玩忽 或职守, 导致 生发重大 食 品全安事 故 或负 有 食 安品 全 监 督 管

  5食监管品职渎罪 

者 成其造严重他果 ( 4 0后 之

一)

理  职责的 家 机国 关 工 

人作员 

从事 传 染 病 防治 政的

 3

6 传染病 防止  失罪 

严重不

责负 ,任 致导传染病播传者流或行 (4 09  )

府 生 卫行政 部 门 的 

作 工 员 人

法非批 准征 、用 占土用 徇私 舞 弊,违 土地反理法管 , 滥规用 职 权,非 法 准批用征、

  3  7地 / 罪非 法价 低让出国  占用土 地, 或 非法低价者出让 有 土国使地 权用 ,情节严  重家机国工作人员 关

有土 地 使 用 权  罪 38  放 纵 走 罪私  (4 1 0 )  私舞徇 ,弊放 纵走私, 情节严 重 4 (1 1)  海 关 工 作人 员 

9  

检商 徇 舞私弊 罪/ 检  徇商私舞 , 伪造弊检验结或果严者不重 负任 责,对 应 当验检  家国 商部 检门 物 品的检不验 检商  机失职  罪或者 误检 验延出证 、 误 错出 , 致使 国证  构的家工人员 

利益作受 遭重损失 (大 4 21)  

动植 物 检 疫徇 私 舞 弊  徇私舞 弊 , 伪造疫结检果 ,重不 严负责 ,任对 应 当 检疫 的  动植 物 检 疫 机关 的 检

4 0  罪 动植/检疫物失 职罪  疫 检不 检物疫, 或者 延检 疫误 证 、出错误 证 , 致出 国家  疫人员 使 利遭益 重受大失 (损 41 3)  纵放 售 制伪 劣商 品 犯 对产 生、销 售 伪劣 品商 罪行为 犯有追究 责任 负的家机国  14  行罪罪为 关 工作人员 徇, 私舞 弊, 履不行 法规 定律 的追 职究责 ,  情 家机关国作工人 

节员 严 ( 4 重 14 )

 负

责理办 护 照、签 以证 办 理 越偷 国( 边) 人境  对 知明 是企 图 越 偷国( 边) 的境 员 人予 办 以 理出 人 境  及证其 他出 境 证入件 的 

  员 出入2境 证 件罪 放行/ 件  者或 明知对是偷越 国(边 )境的 人员, 以予行放 ( 41 5)   国家机 关工 人作员/ 边  偷 国(越边 境人员)  罪不救 被解 拐卖女

、 、

防、 海关等 国家 机关工  作

人 员

绑架的女妇、 童及其家儿 属的救要求或解者  女、 童 负有解 救儿职   责43   儿 童 罪/阻 碍 解 救  接到他其 人的报举 被卖拐 而被拐 卖对、 绑架的妇女 、 儿 不童 进 

的 家国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绑 妇 女、架 儿  行救 童罪  造解严重后果成, 或利用职务阻者解碍 (救4 1 6 ) 负  解 救有 责 的职国 家  、

架绑妇 接 到 被 卖拐

被 对拐 、卖 架 绑的  妇

关 工 作 员人

  4 4  助 帮犯罪 分 子 避 逃处 向犯罪分 通子 风 报信 提供、便 ,利帮 犯罪助分逃避子罚处 有 查禁犯 罪 活 动 职责  罪  (罚 41 7)   的 家国机 工 作关人 员 , 

4   招5收 公职 人 、 学员生 徇  在 招 收公 职 员

人私舞

罪弊

 、

学工生作 徇中私舞弊 ,情 节 重严(4 1 8 )   国家 关机作人工 

4  6 职造失 成 珍 贵 文物损  严 不重负责 任 ,造 成 珍文贵 物损毁 或 者 流失, 后 果 重严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毁

流 失 、罪  (4 9 )1 

:注 罪犯行 为结果及面括后号 的内字数 对是应 的刑条法款序号。  

公务员 事刑责 任 的 追 究 (起) 发 式方大 体包 括  移送 、他 诉、 诉 、 自首自、 发 现五种 第。 一 是 送移追 

l  

行 政 科论学   行政坛坛论

 ,究 纪检即监察 机关 移送 司 法机关立 案 侦 的追查究,  社会 责 任 实途现径 。  也就是 纪检监 察关机在 查 处务公员 纪 违违法行 为  时舆论 监 督 式方的 社会 责任实 现机 制 。 主从权 在  现发 犯其 罪行 而为 将 案 件移送 司 机 关法 (公 安机 关 民的理 论出 , 发社 会 追 究是最 本根 的 政 责府 任追  

和检察 )院立 侦案 查, 是 极具这 国中特 的色务公 员刑  式形 但, 政 治制度 设的计 往往排 斥民 对 众 府政 行  事运责 任追究 式 方 ,尤 其是 涉及在 公 员务 污贪贿 赂 罪 的直接 控制 致,使 社会 追 究 的 形式更 多 候时 表现 为 和渎  职罪时 经 使常 用 这 种方式 。第 二是 他 诉追 究 , 即 何任单 位和 人个 发公 职现犯罪事 或 者 公实 犯职  罪 嫌人疑向 司法机 关( 公安关机、 察检院和 院法 报) 案  或者举 报而 立 案侦 。第 三 是查 诉 自追究 , 即受 害人  对 侵犯其 人 、 身财产权 的公利 职 犯罪事 实 或 者 公 职  舆 论 的监督 。上 媒 传(包 括 报刊类 传的统平 面 体媒 和 视类 网的现代立 体媒 体 , 特 别 是网络 媒体 ) 是自舆  论督 监主 阵地 的, 它 仅不是 言 论自 由 实 的形现 式  之 是 表达也民主 的一种 形 式 “ 不 管 民主,的 定 义是  什 么,没 有 新闻自由 , 民 主 本无身 法 存 在 。” 。  而, 会社

 

罪 疑人嫌 司法 向机

关 ( 安公机关 检 察 、院和法 院 ) 责  追 任是究以 主民理 念为其 底 蕴的 ,传 媒由 构 成 此 报或案者控 告 立 而案 侦 。第查 四 自是首 究 追 ,公 即政 府 之社会 责任 追究 的重要 径途。 媒 的传功能 主要   治信息政 的 交功换能 、 治政 社 化 会 职 犯罪人 向 法司 机 (关 公安机、 检察关 和 院法院 )  自体 在 四个 现 面 方 首 而: 立侦查案 第。 五是 发追 究 ,现即 法 司机 ( 关 安公 功 能 规、定 议事 日 程 功 能 和的 会 社 监督 功能  。 机  或 者关检 院 察 发 )现 职公犯罪 事实 或公 犯职 罪嫌   传媒的 社 会督监功能 是 过通 其 政府对及 其 员官 公  和政策 共的批评 而 实 现的 , 政府官 员 社 的会责 任 识 意疑人而 予 立以 案查侦 。 

据根《刑 诉 事讼 》( 2 法 1 2年0 第 二次修 正 对)   个 各法 司机关职 能 辖 管的规 定, 刑 事案 一 件 由公般  安机 关立 侦案 查。但 贪 贿 赂 污 罪犯 , 国家工 作 人员 的  渎 职罪 国家机, 关 作工人 员 利 用 权 实施 的非 法职拘  

在很

程度 大上是在传 媒其 对 长期施 压加力 的情 况  形成 下的 。 传媒通 及 时过 披地 露府政 其及 官 员 的 法 违失职 或不 合 行 为 、 评 价理其 决策 动活或 政施方 针 的 正 确与 否 、责其 官谴僚作 风不 和德道行 为 等 , 能 够 引

、 刑逼 供讯 、 报复陷 害、 法 非搜查 的侵 犯 公 民人身   社 会 的广起泛 注关, 促进 论 舆形 成的, 从而 对政 及府 权 利犯的罪 及 以侵犯公 民 民 主 权 的利 犯 , 由罪检 察其 官构 成员 论压舆力 。未能 行其 职履责 或 违反 社  院会案立 侦查 ;对于 国家机 关工 作 人 利 员 用职 实权施  范规的政及其府官员 , 传在媒监督下 , 的众民其信对 的其 他 重大 的犯 罪案 件 ,需 要由 察检 院接 直 受理的 ,   任程 度会大 幅度 降低, 甚 至 会 失其 权 去力和 位 。地  经省 级 以上 检 院察 定决 可,以 检由 察院 案 立侦 。查  民 众上 途径 访社的 责会任实 机 制现。严 格 地  自诉 来案 由法 院件直 接受 理 。 公安 关 、 机 察检 院 或 者 说 , 访 上于 属信访 的一种 。信访是 指 公 民、 法 或者 人

法院 对于报案 控告 、 、 报 举和自 首 应都 接当受 ,但 对  于不 于 属自管 己辖的应 移当 送管主 机关 处理。   务员刑公 事责任 的 实现方 ,式也 即刑事 责 任的 承 担方 式, 指 国家 强 制 罪犯 公务 员承 担 的法 律 制 裁   其他织 采用 组书信 电、 邮子

件、 真传、 电 话 走、访 等   形式, 各 级政向 府 、 县级以 政 府 工上 作部 门 反映 情 况, 提  建议出、 意 见或 者 投诉 求请 ,依 法由有 关 行政 关机 处  理的活动 。 访上 本质 是 上 指众民 越过 底 国家层 机

措 , 包 施括罚 刑 非刑和 罚处 置 性 前 者 ,是 刑事 责 的任 关 到 级机 关上反 并映 求寻解 问决 题 一种 信的访 , 同  主要 承 担方 式。刑 罚 括 主包刑 (管 制 、拘役 、有 期 徒  时 成也为 上 政层府了解 民意 一 个的 重要 途径 总。 的 上访  多是 因题问 在当 地政 得府 到不解 决或解  、 无 刑期徒 刑和 死 )刑 附 、刑 加 罚金、(剥 政 夺 治权 利   说来, 针对 往 往的是 权 力 和 资 本 结 合 所  没收 和财产) 以 驱及逐 出境 ( 针 外 国对 )人 、 附 带民  决不 合 理 引 起而

,事 赔 , 非刑偿 性 罚处 (置 针对犯罪 情节轻微 免予 刑事  产 生的公 不 现平 ,象 例如 污腐贪 败、 黑 恶 力势 与 政府 处罚 ) 包括的训 诫或 者责 令结 具 悔 、 赔礼过道 歉、 赔 勾 结, 因此 对针 上 访 者的暴 力 事 也件 时有 发 生 。可 上 是访极具 中 国特 色 的 会 监社督 形 式 。上访  偿 损失 者 或由主 管 部予 门以行 政 处罚 或 行 政 处 分。   以说 其,中的 刑 附带 罚事赔民偿 任是责 指 由于罪犯 行为   者而在主观 多 是上为 了解 决 自己的 利益 诉求问 题 , 客 使   被人遭害受 经济损 失 的, 犯 罪 行为人 承 担除刑事  观上 起却 到 追 究了 府 及政其 官 员社 会 任责 作 的用,  处 外罚 , 还要担 承的偿经济损失的责赔。任   因为访 本身上 通常 造 成 会很大 的社 影会响 , 其 尤那 些 得到 社会 广泛 专 的群注 访 事件 ,会 给 被 访上 政府  五、 会社任责 之现实机制 及 其官 员 带 很来大 的压力 , 不管 否 是够能解 决 题问 ,  它 都已 经成 为必其 接须受 一种不 利 果后。   社会 责任 是 媒 传、公 或 利益集众 团 舆以 论 、 上访  行 政请愿 途径 的社会责 任 实现 机 。制行 政 愿请 或 请 等愿 监 督途 径现实 的 社。会责 任 的 实机现制 不

 同政治于 任责、 行政 任 责法 和律责 的任 实机 现制, 相   是指 众民体个 集或体 向政 或其 官府 员提 出见意 或有  者 或采 取集 行体动 求要政 府 主或管 当局 满 对 难以 把握, 概因为 其 责 任边 界、 追 主体、 究追 责依 所 请求 , 均相据 对模糊。 在此 仅分 区 舆论 、 上 访和请 愿 三 种  某足 愿望些 或改革 种政 策措某施 就。 提

出意 见 有 或

l4  

行 政 论坛 

p rA. 0 1 2  5 Vo1 . 2   No. 2

 在人 代会 会 期间 闭,决   所请 求而言 , 行请政愿 有以 下几种 方 :式一 是 提 出  ⑥建县 级上以地方各的 级 大常 委会人,

议,

即行向政机 关 或 其 首 长 出一提 请项求 提或 ,议以  便 采取、 采或 建 议纳某 种 措 ;施二 是 申述 议 异 , 阐即 述  或表 与行达政 关机所 采 取立 场相 反 意 的见, 就  有或 某关 情况或行 为求 要行 机政 关注 意 便以 进检 讨 行

定撤 销 本 级政府 的个 别副 职 导 人 领 的员职 , 决 务 撤定销 由  它任命 的 级 本政 府其 他 成组 人 员 和人民 院 副 法院长 、 长 庭、副  庭长 、 判 委审员 委员会、 法官 ,以及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检

察委 会委员员、 检 官察等员 的职务人。  

或 虑 考其后 果 ;三是 举检 投诉 即, 检举行 政机 关及 其  、员法 院院 、 检长察院 察 检 长, 可以向本 级 民代 人表大提 出  公 务 员会违 法 为行 不 和 正常运 作 以, 便 关有 负 人责  采辞 职 ,由大 决定会是接受否辞职; 大 会 闭会 期 间 , 上述 人员 可   取 施措。 集 行体 动有 游行、 威示 、坐 静 罢、工 形等式 ,   以 向 本 级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职辞 由, 常 委会决 定 是 否接受 辞 这些  是都政 府 在承担 社会责任 方 面时 准刻备要 接受   。职  ⑧省对级政 行关 机具体行的行政不 为的 , 服该 向关 申机 请 行 最 为的严 重 不的 后利果 在。 行政 请愿 体 主中, 益 

利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 政行 集 团通 常 起 更 着大的 用作。 利益集 团是 代 表 特 群定 政复  议。对 政行复决议不定服的,

县⑦ 级以上 地方各级 大 人的常 会委组 成人 员 、府 政领导 人 

体、 护维 特定利 益 、 具 有特 定价 值观 的社 会 群 体 它, 的 现是 出代当 民主 治发政 展 的 结 。果 益集 利通团 过 各种 各样 的 活 动政对 施 加府 影 响, 促 其使制 定 或  执行 于己 利有 的共公 策政, 一 旦 定 制 执 行或 于不 己利  公的 政 策共 ,它 就们 会 对 之 给强以烈 抨击 ,甚 至组 织

游 行 示威、 罢工、 ,以示抗 议, 表 对达政 的府 信任不和  满不, 从而 成 形种一 有 的社 效会 监督  

。诉讼 ,

可 也以向国务 院申请裁决 , 国务 院作出 终裁最决 。  在⑨1 8 0年7 代前 以 ,于由 受国家 绝 对主 权 、 国家论无 过失  、论 王国不能为非等论 的影理 响 ,国 不家担承侵权赔 偿任责

。 公  务员在行执职务 的程 过中, 侵 犯公 了 民 法 人或、其 社他   组会的权利织 , 由 他己承 担自 偿赔责 任。在此 后 半个的世   中纪, 国侵权家偿赔 责任理论 日 臻 成 ,熟赔 偿 责任制度逐 渐 形  成。约在大1 9 2年代0 前后, 家侵国权 赔偿责任 制度 全 面  立,确主 标要志就 是许多 家国都定 制了国家偿赔法 。

 [注

] 

⑩企业对 、社会 织组单 等位犯 适罪 用 罚刑是金有 意 义的 , 但 

这不够也 不能,到 真达正遏 单制位犯 罪 目的 ,的 还须必 考  如何虑限 甚至剥制夺单 的位某 些犯与有关 罪权利 的 , 单位使 

去或失者灭 单消位犯 罪 条的 件 从,而达 到 防单预 犯位 的 罪目  的 。今当世 界 许 多 国 的刑 家事 立法 对 刑 罚 度 制 的考 ,虑 为  突 最 出的 是死刑 减的 少和 格资 刑的 增多 对。 于单 犯位罪 而言,  除用罚适刑金 ,外更 大量 是适地用 资刑 ,格如 禁 止 位单一 在

①在

实 行民宪政主的 国 ,家议 会还倒 有阁权 。议 会果 如不同 意

政府政的和施策 政针方 ,有权 对 府政提 出不 信任 ,案 若议  通 会不信任案 过,政 就府必总辞须职。 信任不投票 只议是  

对会 政 表 府 示 不 任信的 一 种方式 。 

②全国人大有 权免罢国 家席主、 副主 席, 国务 组院 人成员 ,  最 高人法民 院长院、 最 人 民高察 院检 察检长等 ,地方 级人各大 有  权罢免本政府级导领人 员, 级县以上 地各方 级大人 有权罢 

免 级 本人民 法院 长院和本 级 人 检 察 院 民检 察 。长  

段时 间内

事从某 业项活务动, 或 者制限 位从单 事某项业务 活 

,动 或 剥者单位从 事夺 某业务 活项 的权动 , 或 者利 解单位散 

③在1 98 年湖南省9 开召 的七届人 大 二 次议会上 , 根 据代 表 们

的要 ,求 杨泉汇省副长与省工商 局 、省审 局计、 省 外经 委 等

团体等 但所有。些对 行政这机来说关 ,似乎也是 不 可的。能 

[参

]  献

负门责人受接了代 就 表清整顿理公 司问等题进 行 的质询。   表们对杨代汇泉副 长省的 复答不 满 意 长沙, 、湘 潭等五个   市地 代表团 的1 77 名表代 提 了对出 他 罢免 案的。经请 全 示国 

大常人委会, 大 会主 席团 罢 免将案 提交 会 进大行 决表 。以  5 0 票6赞 、成 16 2票 反 对、 9票 弃8 权通 过了 免 案罢。这 是 人大

  [1]马 起 . 政华治制 [度 ] M. 台 :北商务 印书 馆 ,1 9 78 : 2 5 7. 

[2 郭道] 晖.法 时

代精神[ ] .M 长沙: 湖南出版社 , 1 99 7 : 4

68.  

[3 ]王成 栋. 政府任责 论 [] .M北 京 :国中法大政学 出版 ,社  

19 9 9. 

使

用罢免权究追 治 政员 的政 官责 任 的一治个典 型 例案。参

 见

张贤 明: 《 政 治责论 任: 主理民 论一的视个 角,》长 :春吉林 

大出学社版 0 02 年 版 0 ,第21 0页 。 ④同  。 ① ⑤全 国及方地各级 大人 常委 会 根 据同级 法院 院 长提 的有  权 解 请 副除院 、长法 官 审、委员会判委 员、 庭、 副长庭长 的务职, 根据 同 检级察 检察院长 提的 有权解 除请 检副察 长 、 检 官 察   、察委员检委员 会职 的务。 县 级以上 方 地级各人 大常 会根委

  同级据政 府 正职 领 导 人 的 提请有 权 解 除同级 政府组 成 人 员  

中除 政府 导人 领 以员 的外 其他 人 员的 职务  。

4[]张贤明. 论政 治责 任 : 主民论 的理一个视角 [ ]M .春 长 : 吉林 大 学 出 版社 ,2 00 0 .

 [ 5 ]

文远齐 , 周.详刑 法 刑、事 任责 形势政策研究、 哲:、 学社 会学

、法 律化文 视角 的[M] . 北 京 北:京大 学 版社 , 出

  20 0: 4195— 1 6.9 

[ 6[ 美] ] 希尔斯曼 . 美国如是何理治 的 M] .[北 京: 商务 书 印

, 1馆9 8 :6 39 0.  

[责任 辑

李延明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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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测试题 7(仅供学习参考)1.(单选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要按照( )的原则,着力抓好执法改革.   A.减少层次.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B.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C.整合队 ...
  • 公共管理学案例及案例分析
    一.超生现象 (一)公共政策的规划是指在原则指导下,对政策方案进行的设计.分析.整理.选择等活动过程.公共政策的原则是指政策规划需要遵循的基本的原则.主要原则①公正原则:指在政策规划是要兼顾相对主体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地成全另一部分 ...
  • 地方政府逆向软预算约束行为机制的后果及其对策分析
    摘 要:近年来,由于压力型体制的出现,我国传统人事任用体制和制度条件等原因.基层政府迫于地方财政压力,多次出现了自上而下地向其所管制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索取资源的逆向软预算约束行为机制.本文主要通过对基层政府的"逆向软预算 ...
  •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 ...
  • 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途径与方法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健全权力运行 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途径研究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方式,它在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而且随着我国国情.党情的变化, ...
  • 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少.项目多,无法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专业性. 人员少.审计项目多且超编严重,是当前县级审计部门的不争事实.以会昌县为例,全县总人口46万,但县审计局机关编仅有14个,即使加上工程预决算中心编5个, ...
  • 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离
    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离 作者:李娟 谭民俊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31期 摘 要:原有分税制改革受各种因素制约,制度框架继承了各级政府间原有的支出事项,与事权的关联考虑不多,缺乏明晰的事权和支 ...
  • 财政监督工作计划
    2010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财政局.财监办的关怀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专项检查,服务财政 ...
  • 乡镇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
    乡镇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 王贵才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 完善,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在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的同时,也使乡镇政府工作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新形势下乡镇职能如何科学定位.如何实现职能科学化已成为十七大后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