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模块精华帖
风险与风险管理
知识点一:风险与风险管理基本概念
1.Q:心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逆选择三者有什么区别,请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A:道德风险因素是指当事人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或
使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或条件。比如,某人为商铺投保火灾险,
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便雇人纵火,希望得到保险赔偿金。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忽视风险或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增加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
损失的因素。比如某人投保火灾险以后,认为反正买了保险,防火意识降低,使得一些防火
措施实施不到位,加大火灾发生的几率,这就是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与道德风险的明显区别在于:道德风险是故意让风险发生,一般多属保险
欺诈;而心理风险因素不存在故意行为。
逆选择: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的时候,按对自己有利的原
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比如,如果商铺位于生产烟花炮竹的工厂附近,或者商店卖烟花炮
竹,就会倾向于购买高额的火灾保险,这就是逆选择。
道德风险因素和逆选择的区别:道德风险因素是在买保险后,而逆选择一般是买保险之
前。
2.Q: 张先生的效用函数是U(W)=W-0.5W^2,目前张先生有1万元准备投资,现有两个方
案,A投资某股票,一年后有60%的概率以1.2万元卖出,有40%的概率以0.9万元卖出。
B投资某国债,一年后收回本息共1.06万元。请问效用函数是什么意思?这样的题该怎么
做?
A: 效用函数U(W)=W-0.5W^2,U代表的是效用,表示财富带来的满足程度;W代表的
财富。在既定的财富前提下,应该选择效用较大者。
此题解法:第一个方案:把两种情况下的财富带入效用函数中再分别乘以出现该情况的
概率,最后相加得到第一种方案下张先生的效用:
U(W1)=(1.2-0.5×1.2^2)×60%+(0.9-0.5×0.9^2)×40%=0.4860
同样的方法计算第二个方案的效用:U(W2)=1.06-0.5×1.06^2=0.4982。
U(W2)>U(W1),所以张先生应选择第二个方案。第二个方案的收益更稳定,风险
更小,所以可以判断,张先生是风险厌恶型的人。
3.Q: 请问老师:投资者对待风险有三种态度,即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在金
融理论研究中,投资者对待风险的态度一般是通过投资者的效用函数来测定的。那这三种态
度的效用函数分别是什么?效用与财富的关系又分别是什么?
A: 效用就是满足感,财富和效用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效用函数反映的。随着财富的增加,
效用也是增加的。标准课件《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关于期望效用与人们的风险态度的图,可
以说明这一点,所有的线都是向上倾斜的。但三条曲线不同在于,财富增加相同情况下,效
用增加是不等的。风险中性那条线表示随着财富的增加,效用也是等比例增加的,所以是条
直线;风险厌恶那条线是向上凸的,表示随着财富的增加,效用的增加速度越来越慢;风险
偏好那条线是向下凸的,表示随着财富的增加,效用的增加速度越来越快。
虽然存在三种风险态度,但是对于某一风险态度下,不同人有不同的效用函数,所以不能说
存在三个效用函数来表示三种风险态度,效用函数是因人而异的。
4.Q: 请老师简单解释一下大数法则?
A: 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它的数学定义是当相互独立但同质同分
布的随机事件连续重复发生的次数n很大时,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发生的频率有较大偏差的可
能性很小。对保险公司而言,调查过程中调查事件越多,保险公司越能测定该事件中风险事
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合理的确定保费价格。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
费用开支相平衡。
比如一个人乘飞机旅行,他出事的概率未知,对他个人来说,安全与事故具有随机性。
如果每年有100万人乘飞机,就可以理解为100万次重复试验。如果在这100万旅客中,每
年平均有20人死于飞行事故。那么根据大数法则,乘飞机出事故的概率大约为十万分之二。
这样就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提供了理论上的根据。对个人来说,出险是不确定的,对保险
公司来说,众多的保单出险的概率是确定的。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
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
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
需要的数量规律。
5.Q: 发生车祸是纯粹风险吗?股票投资、购买福利彩票、赌博呢?请老师解释。
A: 纯粹风险是指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车祸属于典型的纯粹风险。股票
投资、购买福利彩票、赌博等行为都有可能带来收益,这种风险是投机风险。
知识点二: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1.Q: 习题中有道题说安装避雷针属于损失预防。请问老师,损失预防、损失抑制的概念
是什么?如何区分?还有类似的相关概念吗?和风险规避有何区别?
A: 损失预防就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不发生。安装避雷针就是避免该风险事故发
生。损失抑制是当预测到损失不能避免,必然会发生时,提前采取措施尽量将损失控制在尽
可能小的范围,例如安装自喷淋,灭火器都是损失抑制。风险规避是采取措施使风险事故和
损失不发生,它包含的范围要比损失预防大。例如,坐飞机时知道某条航线危险多,那就不
坐该航线的航班,这就是风险规避。
保险基本原理
知识点一:保险的概念与保险基本原则
1.Q: 被保险人编造和夸大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但退还保险费吗?
A: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
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
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
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2.Q: 请问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
A: 权利代位是索赔权利移交。例如:
甲投保车辆险10万元,甲发生事故,被乙撞,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以后,此时甲就
将向乙要求索赔的权利移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向乙索赔,但是如果索赔超过10万
元,例如,乙赔偿了15万元的话,多余5万元保险公司要还给甲。
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移交。例如:
甲公司投保机器险,机器发生损坏,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全额赔偿后,甲公司要将这
些机器移交给保险公司,即进行保险标的移交,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转移。转移之后,
保险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变卖该笔机器获得的收益,无论多少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是物上
代位。
3.Q: 请问老师如何理解下面这句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不是判断保险给付的条件。再问投保人可否为受益人?如为受益人,在人寿保险中
享有哪些权利?
A: 对于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此后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了。比如丈夫以自己为受益人,为
妻子投保,后来两人离婚了,如果没有修改保单受益人,或者退保。那么妻子如果发生了保
险事故身故,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再是夫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而是应向丈夫支
付赔偿金。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有在被保险人死后请求领取保险金的
权利。
4.Q:请问,为什么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代位追偿原则?
A: 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中,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
原则是不能使得因为保险金的赔偿而额外获利。但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发生保险
事故,可以认为损失无限,不认为有额外获益的情况发生。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赔
偿。即对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给付责任,所以说寿险合同也是给付性合同,不是补
偿性合同。
例如: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该直接给付10万,而不是给付5万元。
5.Q: 请问老师,根据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是否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就
算二人没有任何关系,两者就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能承保?
A:《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但是现实情况中具有保险利益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定会承保,法律的规定是宽泛的,
实际情况中保险公司核保的时候如果发现二人没任何关系,是很难承保的。一般而言除了血
缘,扶养、赡养、抚养关系外,还有就是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此时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会承保,例如常见的债权人给债务人投保。
6.Q:请问,为什么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代位追偿原则?
A: 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中,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
原则是不能使得因为保险金的赔偿而额外获利。但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发生保险
事故,可以认为损失无限,不认为有额外获益的情况发生。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赔
偿。即对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给付责任,所以说寿险合同也是给付性合同,不是补
偿性合同。
例如: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该直接给付10万,而不是给付5万元。
7.Q: 下列保险原则中适用于人寿保险原则的是()。
(1) 补偿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3) 代位求偿原则
(4) 近因原则
A.(1) (2) (3)
B.(2) (3) (4)
C.(1) (4)
D.(2) (4)
解析:人寿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包括代位求偿原则)。
老师,这几个原则适用的保险我不太明白,请解释一下。
A:近因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补偿
性的保险,例如财险、医疗保险,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8.Q:请老师具体解释一下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以及足额赔偿和不足额赔偿。
A: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根据标的价值约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出险时,确定损
失比例;损失在保额限度内得到全部赔偿。比如古董、字画等价值不容易确定的,一般采用
定值保险的形式。
不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不约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保险金额;事故发生时再确定保险
价值;然后判断是否足额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都是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
标的重新估价。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如果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小于保险金额,发
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足额赔偿,如果出险时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发生的损失是不足额赔偿,
此时就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比例赔付。
9.Q: 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遗属需要法和生命价值法的计算原理。
A: 净收入弥补法(又称生命价值法),其原理是以理赔金弥补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收入下
降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生命价值法计算出来的保额需求一般不需要扣除过去已累积的资
产净值。此方法是针对未来收入能力进行投保。投保时不需要专门考虑收入成长率。 因为
要计算的保额是以被保险人未来的净收入来计算,所以应该是被保险人工作期收入减去自己
工作期支出。
遗属需要法,其原理是以理赔金保障遗属未来生活开支所需,原来累积的资产净值可以
供养遗属生活开支。通过遗属需要法计算出来的保额需求一般需要扣除过去已累积的资产净
值。
具体可以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看看两中方法计算的过程及最后结果有什么不一样。
阿信37岁,未婚,目前年收入7万元,支出部分自己3万元;扶养父母3万元,储蓄1万
元。目前资产价值10万元。若阿信预计57岁退休,退休后余命20年,父母目前余命20
年。若折现率皆以3%计算,以净收入弥补法计算其保额应该为( D );以遗属需要法计算保
额应为( A )。A、35.97万元 B、38.4万元 C、42.5万元 D、59.51万元
解析:净收入弥补法:20n,3i, 4PMT,0FV,PV=-59.51,所需保额59.51万元。遗属需
要法:20n,3i,-3PMT,0FV,g BEG, PV=45.97,所需保额=遗属支出现值45.97-目前资
产价值10万=35.97万元。
10.Q: 王先生为自己的房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4万元,出险时实际损失8万元,重置价
格15万元,甲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例题的解A是8×14/15=7.47万元。请问老师,为什么不
赔8万元? 重置价格对理赔有什么影响?
A: 看到这种题目首先判断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再判断是
不是足额投保。该题没有明确指出定值保险,而且只是约定了保额,所以属于不定值保险。
既然是不定值保险,就会有足额和不足额投保两种情况,主要根据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和
保额比较,高于保额就是不足额投保,低于保额就是足额投保。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就是重置
价值。所以说重置价值是判断该笔保单是足额还是不足额的判断标准。该题重置价值高于保
额,是不足额投保,在该情况下,适用比例赔偿原则,也就是损失只能是根据保额与重置价
值比例来赔偿,即 8×(14/15)=7.47万元。
11.Q: 请问老师下列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王某给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险,当时财产的价值是10万,王某向A保险公司保了8万,向B
保险公司保了7万。
1、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价值12万,全部损失,怎么赔?
2、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价值12万,损失了10万,怎么赔?
3、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价值20万,损失了10万,怎么赔?
4、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价值20万,损失了18万,怎么赔?
A:首先要区分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这里题中没有明确给出投保时双方约定保
险标的的价值,只给出投保金额,应为不定值保险。
对不定值保险,当出险时要根据出险时保险价值与投保金额判断是不是足额保险:
此外,王某向A公司和B公司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投保,构
成了重复保险,赔偿时是A,B公司按照各自保额与总保额的比例,进行比例分摊。
(1)如果出险时财产价值12万,王某向A、B公司总共投保15万(7+8)>12万,属
于足额投保,全部损失可获赔。A、B按比例分摊:损失12万:A:12×(8/15) B:12×
(7/15);
(2)财产价值12万,投保了15万,同样属于足额投保,损失十万全部赔偿,A,B保险
公司比例分摊:A:10×(8/15) B:10×(7/15)。
(3)如出现时财产价值20万,总投保额15<20,属于不足额投保,损失10万只能获得
部分赔偿,且由A,B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分摊,获赔额=10×(15/20)=7.5万,A、B按比例
分摊:A:7.5×(8/15);B:7.5×(7/15);
(4)如出现时财产价值20万,总投保额15<20,属于不足额投保,损失18万只能获得
部分赔偿,且由A,B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分摊,,获赔额18×(15/20)=13.5万,A、B按 比
例分摊;A:13.5×(8/15);B:13.5×(7/15)。
知识点二:保险经营基础与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Q: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的宽限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对该人
身保险合同可按以下哪种方式处理?
A、终止; B、中止; C、解除; D、撤销
请问老师为什么答案是B,不是A。
A:《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
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
减少保险金额。合同中止2年内可以选择复效,如果两年内未提出复效。超过2年之后,
合同解除,效力终止。
2.Q: 请问老师,投保人是否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就算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没有保
险利益?
A: 保险利益原则是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才
能进行投保。在寿险合同中,原则上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投保人指
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Q: 请问老师犹豫期内保险合同生效了吗?
A: 犹豫期内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了。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了首期保费,且保
险公司通过核保后,承保签发正式保单,保险合同即生效。从收到正式保单之日起的10天
内为犹豫期,所以此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了。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
4.Q: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有终止、中止、解除和撤消几种情况,老师能讲下这几
种的区别吗?
A:(1)保险合同的中止是由于某些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在这段时间,保险标的发生事
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之后还可以恢复效力;中止分2种情况:①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
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
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
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终止,则是保险合同由于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协议终止、违约等使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消灭;
(3)解除则多是合同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在法定事项发生时可
行使,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可解除合同,生效后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人要退还保费。保
险人一般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法定事项。
(4)我国保险法没有将保险合同撤销与解除明确区分。但是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撤销一
般是由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撤销时,该返还的财
产要返还。
5.Q: 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的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还是要同时包括保险当事人(投
保人与保险人)。
A:当事人和关系人是不同的概念。当事人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
人涉及保险金的请求方,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人寿保险
知识点一:普通寿险产品
1.Q:请问老师,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如何区分?
A: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中,又分为人寿
保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可见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
2.Q: 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1)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2)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3)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
保险人(4)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但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A. (1)(2)
B. (1)(4)
C. (1)(2)(4)
D. (3)(4)
请老师解释一下每个选项?
A: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
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
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
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
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判别能力,自理能
力,一般不能成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但是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
子女投保,也就是市面上说的少儿保险,一般保额都是比较低,不超过五万,这也是考虑到
其中的道德风险。
3.Q: 子女教育金保险,一般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在子女幼小时按期交
纳一定的保险费,等子女满18岁后开始从保险公司领取教育金作为读大学的费用,至大学
毕业。若子女不幸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死亡时起终止给付年金。那么子女死亡了,保险公
司会向父母支付保险金吗?如果父母死亡了,子女还有保障吗?
A: 子女身故,父母不能获得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之后合同终止。
如果父母身故,子女生存,保险公司每年可以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以后各期
的保险费也是可以免缴的,这是子女教育金保险的豁免条款。具体还要参照保险合同。
4.Q: 请问老师,两全保险和万能保险是相同的两种保险吗 ?他们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A:两种保险不同。两全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活至保单期满,都要支
付保险金的保险。而万能保险是死亡保险,死亡才给付。他们的区别在于两全保险保额、保
费和缴费期是事先约定好的。万能寿险在客户投保以后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
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
知识点二:新型寿险产品
1.Q: 请老师解释一下分红险和投资连结险两种险的区别?
A: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分红险是没有风险的,最差的可能性就是没有分红
投资连结保险则是把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产品,保险公司会开立投资账户,保费一部分是提供保障功能,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投资帐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也不承诺保本,投资账户里产生的所有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均由客户承担。因此投资连结保险存在风险,可能会损失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
2.Q: 风险保额作为死亡保险金和风险保额的差额,这个定义实际有什么意义?
A: 风险保额=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实际所承担的风险赔偿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投保人储蓄在保险公司的钱,但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并不会再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所以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部分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该部分就是风险保额。
3.Q: 请总结一下人寿保险中哪些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哪些没有?
A: 年金保险、两全性质的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像意外险、定期寿险一般均不考虑其现金价值。
知识点三:寿险合同条款
1.Q: 请问老师延期、续期、展期有什么区别?
A: 保单展期就是将保单现金价值全部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长度为现金价值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例如原终身寿险保单保额20万,累积了5万现金价值,保单展期的话就是用5万元现金价值购买保额20万定期寿险,时间长短就看届时5万元能购买多长的20万的定期寿险。延期就是推迟缴费。在保险里,续期往往与续期保费相连,也就是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缴费期的不同,缴纳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都是该保险合同的续期保费。
2.Q: 请问老师什么是现金价值?为什么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不丧失价值”?
A: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
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既然是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其实还是属于投保人自己的钱,所以领取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现金价值也是投保人不可丧失的价值。
3.Q: 请问究竟什么样的保单有现金价值呢?并且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有什么关系?可以同时获得吗?
A: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死亡保险金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死亡保险金进行给付。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不能同时获得。
带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一般有: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另外需注意已交足2年保费后才产生现金价值。领取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4.Q: 课件中提到:可续保条款中续保保费逐期递增和可续保条款中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这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
A: 续保保费逐渐递增,不是针对个体而言。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死亡率增加,相应自然保费也会增加,但是会有个上限的规定。
而可续保条款中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是说投保人选择续保时,其续保金额和期限都不能高于原有的保单,这是为了防止逆选择风险。
5.Q: 请问老师投保人在交纳保费的宽限期届满后,仍然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从此时开始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那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A: 在宽限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赔付的,但要扣除未缴纳的保费。超过宽限期,保单效力中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付保险金,分红险停息。即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
意外伤害保险
1. Q:下列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的是()。
(1)警队里的拆弹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拆弹失败被炸身亡
(2)某明星因媒体恶意炒作遭受精神损害
(3)某作家因作品被盗版遭受损失
(4)某研究者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A.(2)(3)
B.(1)(4)
C.(1)(2)(3)
D.(4)
A: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非身体内部原因)、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个定义包含二点:第一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第二,意外伤害的原因是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的意外的、非本意的原因并且这个原因必须身体之外的原因。所以(1)、(4)是对的;(2)、(3)是错误的。
2.Q: 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有点不明白:先说给付之和,后又说给付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请老师解释。
A: 原文的阐述是: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就是说如果同一事件造成一目完全失明(赔30%)和一手拇指和食指缺失(赔15%),保险人一共赔45%。但如果是右手拇指和食指缺失(赔15%)和右臂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赔20%)的情况,保险人只支付其中赔付比例高的一项,即赔20%。当然加起来的比例超过100%的部分都是无效的,即赔付的最高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Q: 如投保一年期意外险,被保险人在第360天发生意外,但在发生意外后的第300天死亡或残疾(意外是直接内因)请问保险公司赔吗?
A: 具体要看合同规定,但是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才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财产与责任保险
1.Q: 家庭财产险的可保范围中,有价证券、艺术藏品和黄金可否承保?邮票算有价证券吗?
A: 在家庭财产中,保险公司对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都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潢、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属于可保财产。除此之外,部分保险产品也承保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而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票证、有价证券、资料、书籍、电脑软件、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动植物、营业性房屋和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等均为不可保财产。
邮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由国家或地区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供寄递邮件贴用的邮资凭证。它兼有文化属性与商品属性。
2. Q: “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这句话如何理解?
A: 室内财产是第一损失赔偿。如果保额10万,损失在10万以内都会赔偿。施救费用另行计算,就是单独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额10万,加起来
最高赔偿就是保额的2倍。举个例子,室内财产总计15万元,保额10万,发生火灾,损失10万,施救费用10万,此时保险公司赔偿20万。
3.Q: 请教责任风险与财产风险的区别?
A: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处于生产中的有形财产之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以及责任等无形财产。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赔偿有形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种类分为:
有形财产:财产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经济收益:信用保险(债权)、利润损失保险(因财产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等)、保证保险(履约、担保);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个体(经济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损而应负的合同责任,所形成的风险。责任风险是一种更为复杂而又较难控制的风险,尤以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理发师、教师等职业的责任风险为甚。
4.Q: 关于交强险的非盈利行为怎么理解?
是不是说:只要参加保险的车辆已经交了保险费用,当它发生事故时,在符合赔偿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不能用大数法则来计算,应交保险费用的高低,投保人也不能多交或少交?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责任的限额内赔偿”,这个“责任的限额”是怎么确定的?
A:交强险是以社会效益为优先考虑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在:“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予以核查,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但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也应当进行听证。”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虽然是无责任时赔偿的少了很多,但比起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是体现了社会效益优先的特点。交强险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它主要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功能。对于车主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方式来实现。
交强险赔偿限额—统一责任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5.Q: 老师,有一个疑问,三责险既然是赔给对方的,负责任大的免赔额比例也应该小啊,那为什么在定的时候,负主要责任,免赔率15%,那对方不是得到的赔付反而少了。我觉得应该像乘责任比例一样,责任大的,比例高,相应对方得到的赔款也多。
A: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含义是说我们自己需要承担20%,保险公司只承担8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含义是说我们自己需要承担15%,保险公司只承担8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2007年版)
免赔在这里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由我们个人承担而保险公司免于承担的比率,可以看到,实际上责任越大,免赔率也就越高。
6.Q: 课件中的例题250页,A公司赔付交强险1500元是足额赔款,那B公司为什么陪20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B公司为什么不赔车损险呢?看不懂,请老师解释,或者说发生事故时,负主要责任的车主应该哪些险种,负次要责任的应该赔付哪些险种,为什么有的赔付有的不赔付呢?
A:(1)首先要明确,交强险和三者险是赔给对方的。所以要针对对方的损失额来计算应赔多少钱。
(2)还要明确,交强险在被保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规定了责任限额,其中财产损失的限额是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小于2000,那么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如果财产损失高于限额2000,那么保险公司只赔偿限额2000元。
所以,对于B车的1500元损失(15002000),B车的保险公司只赔偿限额2000元。
(3)对于车损险,被保车辆本身的损失与对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额之间有差额,保险公司车损险才赔偿。如果没有差额,车损险是不赔偿的,这是为了避免额外获利的情况发生。
我们这道题中,A车自己损失了3000元,但是对方B的保险公司交强险只赔了2000元,所以剩下的1000元,属于A保险公司车损险的赔款基础。具体赔多少,还要乘以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等等。
而B车自己损失了2000元,对方A的保险公司交强险也赔了2000元,正好等于自己车辆的全部损失。所以B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就不赔偿了。
假设这道题中,B车自己损失了4000元,那么在A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2000元之后,B保险公司对车损险还应当赔偿:(4000-2000)*30%*(1-5%)=570元。
(4)具体哪个险种该赔多少,不是根据责任比例来区分的,而是根据每辆车的实际损失来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