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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一些知识点,比较凌乱,但是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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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 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其所的修正案及其内容: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A: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B: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内容有一下几个方面:

A: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B: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C: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D: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E: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到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的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

A: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此时去掉了“联产”二字)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1988年第一次修正时的说法一致)”

F: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4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的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

A:在原有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

C: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D: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与“补偿”的规定。

E: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F: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与补偿

G: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H: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I :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J :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K: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

L: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

M:将作为国家音乐象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

二 简述非公有制经济在1982年宪法以后,所处宪法地位的历史沿革

答:1、现行宪法中所规定的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

2、1988年第一次宪法修正中: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中: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

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1988年第一次修正时的说法一致)”

4、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中: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 列举地方人大任期的变化

答:1、1982年宪法中,县级及以下的人大任期是3年。

2、1993年第二次宪法修正中: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到5年。

3、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中: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

四 列举现行宪法产生以后,家庭承包制的变化

答:1、1988年第一次宪法修正中: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二次宪法修正中: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3、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此时去掉了“联产”二字)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法律硕士宪法学几种职权总结

一、质询案: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

(2)常委会1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和“两高”质询

县以上:

(1)10以上代表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及“两院”质询

(2)省、自治、直辖区的人大常委5人以上,县人大常委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检质询

乡:代表10人以上对本级的人民政府部门质询。

二、罢免权

全国:

(1)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副主)席、国务院人员、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提出罢免案

(2)常委会无此项的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高”院长罢免案

乡:主席团、1/5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

三、提议案权

全国:

(1)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查可以提议案

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10名代表以上联名(无“两院”提议案权)

乡: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议案

另注意:中央、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乡人大设主席,主席、副主席不任行政机关职务。

一、简述对宪法基本原则中人民主权的理解

答: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

3、资本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4、尽管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并没有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的关于主权的规定,但他们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1. 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 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 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 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 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三、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答:1. 主权在民 2. 权利分立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罪刑法定5. 无罪推定

四、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1. 确认和巩固作用 2. 限制和规范作用3. 指引和协调作用4. 评价和宣传作用

五、 简述宪法实施的内容。

答:1.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 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

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2. 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 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该内容今年已经删掉,但是可以了解)。

1.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2. 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4. 依靠人民群众。

六、为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发达资本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答: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七、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八、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 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 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九、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 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 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十、对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理解。

答:1. 人民法院独立办案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总体独立,而不是某个法官或会议庭独立。

2. 依法独立办案并不是不接受任何监督:

A:党委监督(政治监督)

B:人大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该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一、简述或分析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1. 概念叙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人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选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机会结果平等:从理想角度来说,选举权不仅因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A:实质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

B: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

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十二、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三、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7.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四、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十五、 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 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 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 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 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普通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答:1:前者是指向国家公权力,后者指向民事主体

2:二者对公民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前者更重要

3:后者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前者则不能放弃。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 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 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 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 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 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 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 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我国2004年修宪体现人权及其保障的条款:关于紧急状态的修改、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改、关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修改等

五.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立法不平等,司法平等-1982宪法不同于以往1954宪法的特色)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2) 人格自由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原宪法第13条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

A: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a: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得到确认和肯定。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的扩大,不仅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B: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国家当然地有义务加以保护,而且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国家自身也不得进行侵犯,突出了私有财产针对国家的特点。

C: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D:增加了补偿条款。为了体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彻底性,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考虑到个体利益为公共利益作出了牺牲,也需要对个体利益的损失进行必要的或者合理的补偿。因此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与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22条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则,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和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体系和保护结构的完整性。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者的休息权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 物质帮助权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 文化权利和自由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 外国人的权利(简述我国对外国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立场)

A: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

B: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与受庇护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 庇护权

(二)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 遵守宪法和法律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 依法服兵役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 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监管、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4高由人大选举or决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是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集体领导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在具体工作方面:所有国家机关,具体决策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军or总理重大决策前必须先集体讨论,然后集中正确意见作决策)

2. 法治原则

3. 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 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决定特赦;

6)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 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6. 其他职权

四. 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1. 法律、命令公布权2.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3. 外交权4. 荣典权

五. 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2. 提案权3. 领导权4. 管理权5. 任免权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8. 其他职权 简述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总体上说都是集体负责制,1982年《宪法》改为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A: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B: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C: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有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六. 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3.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4. 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 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方面的权力分工。

A:二者都没有宪法制定权。B:单一属于全国人大的是“宪法修改”

C:单一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是“宪法解释”。D:二者都有宪法监督权。

3、关于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由审查和批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部分修改和补充,而国务院则有权编制国家预算。

4、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在立法权限方面的分工。

A: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它所制定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作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C: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然也享有宪法解释权。

5、A: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B:对最高中央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包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注意不针对后面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组成人员】)。

C::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以一个代表团忽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D: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注意不针对后面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的质询案

E::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F:,只有副委员长和国家副主席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其他的副职都是由正职提名再决定。

G:关于秘书长设置: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存在秘书长职位设置的有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H: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I: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J:中央军委主席(注意不是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不报告工作),正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但是没有届数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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