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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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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内容概要】 罗尔斯指出其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康德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公平的正义原则存在着一种康德式解释。本文主要通过比较论证来说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从而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并且评价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这一论点,进一步指出罗尔斯和康德理论的本质差异。

【关 键 词】 公平的正义 ,契约论 ,自律 ,原初状态

罗尔斯是现代契约论的最高成就者,他也一直强调正义论与传统契约论尤其是康德契约论存在着深刻的理论内在联系,是对传统契约论的一种抽象和升华。罗尔斯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如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强调所有自由的理性人的合理选择,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特征。其次,公平的正义原则产生的条件是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更是对康德的道德自律的借鉴和应用。但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带有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烙印,是以日常直觉信念为基础的,通过“反思的平衡”达到适用于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合理性的原则。因此有别于康德的先天道德律,缺乏绝对的客观必然性。

在罗尔斯《正义论》第40节中,罗尔斯指出“在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内容和平等自由所确定的权利的优先性的意义方面,存在着一种对派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罗尔斯就此明确指出了正义原则与康德道德哲学的相关性,要了解这种相关性,首先要理解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平等的原则的选择及其论证。

一、公平的正义原则及其证明

罗尔斯《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区别于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把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和善,规定为良序社会中公民普遍遵守的首要原则,从而实现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正义原则是理性存在者的合理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的前提条件是假设原初状态中理性存在者排除一切偶然因素和特殊目的的自由选择。适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状态的目标。

1、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

罗尔斯在解释其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时指出“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二者都不以偶然因素为前提,排除了特定目的,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所有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表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即“平等自由的原则”,确定和保障在社会体系中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差异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政治、思想及财产等方面的自由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善具有绝对价值,自由只能因自由本身而被限制,对自由的违反不能因为更大的经济利益或政治特权而被补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更一般的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某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②”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在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替代性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①

② 参考[美]约翰 罗尔斯著, 何怀宏等译. 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第61页 同上. 第62页

优先于功利,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功利主义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总额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遵循绝对命令作为所有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律,彻底否定了以行为结果来进行道德评价的目的论,坚持按照纯粹实践理性而行动的义务论,他虽然提出了绝对命令,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其道德律只具有形式上的客观有效性和约束力,缺乏现实的执行力;罗尔斯正义论虽然也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但其目的是关注每个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而正义原则正是每一个理性的现代人能够广泛接受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如同康德的“心中的道德律”规范个人道德一样对稳定良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2、“公平的正义”的证明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在区分了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基础上得出的,其限制条件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具有先天的善良意志,只有按照善良意志行动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有道德的人。罗尔斯正义原则作为合理选择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得出的,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P11”,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将调节所有次级准则,制定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罗尔斯把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称为“公平的正义”。

“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的突出创见,他的最大贡献不在于提出正义原则,而是提出了一种构建良序社会的程序,遵循纯粹程序正义便可实现正义。这种程序也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要证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首先要明确正义原则得以选择的限制条件,即原初状态;其次证明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原因。

正义原则的选择不只诉诸道德直觉主义,而且是人们通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反思的平衡的结果。正义原则必须为所有人普遍广泛接受,即排除人们现实生活中自然天赋、才能和家庭背景、社会机遇和特权等偶然因素,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能够一致同意的原则。这种把所有人都看作也只能看作一个人来对待的立场即罗尔斯提出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③,客观方面指,原初状态中物质资源中等匮乏,人们才有必要也有可能进行社会竞争和合作;社会合作中的个人因为具有不同的欲望目的必然会产生利益的冲突,同时生存需求和理性使得人们追求共同的利益,人类利益一致和冲突的双重特点使得合作有必要和可能。主观方面指,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景下,仅仅具有一般的理论知识和善的观念,对自身社会背景和天赋才能以及特殊欲望一无所知,排除一切个人欲望倾向和偶然因素的制约,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理性选择。并且无知之幕下的人必定是理性的相互冷淡的个人,只有理性的人才能在道德选择中冷静的分析和做出公正的判断,理性计算契约承诺的强度,“不受嫉妒之累”,有“形成正义感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原初状态中的人是平等与自由的理性人。

二、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可以简述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合乎康德的自律概念,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得出正义原则,等于纯粹实践理性决定道德原则。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建立在康德的自律概念上,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也符合康德的自律概念,罗尔斯认为其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对康德自律道德的重建。

1、康德道德哲学的形成

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突出特点是区分了先验(本质)世界和经验(现象)世界,理智世③ 参考宇文宏 刘珂. 从原初状态到正义原则——评析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界和感性世界。为了摒除理性独断论的迷雾,康德严格限制了人的理性的界限,把人的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人的理性只能认识经验的范围内的知识,超越了经验范围就会变成先验幻象,因此所有科学知识都是人的理论理性在经验范围内的成果,从而为道德和宗教信仰留有余地,回答了道德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道德是纯粹实践理性在先验自由层面上的结果,道德原则是实践理性对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如同科学知识是理论理性对自然王国的立法原则一样。

康德的道德哲学开始于“善良意志”,也称“自由意志”,是一种使得人们避免自然因果性的能力,“在这个世界上或世界外,没有任何东西能有资格被思考或称为善,除了善良意志④”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人是一种感性和理性的存在者,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者,必须服从自然必然性的制约,作为理性存在者,人是绝对自由的存在,人的理性使人不能仅仅把自己和他人作为手段,也要作为目的,把人当作目的本身,就是要求人运用实践理性自由立法,所有合乎实践理性的行为都是自由本我的体现。人类为自己立法并且自愿守法,便是“自律”,实践理性遵从善良意志所立之法便是道德律,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和责任的行动,是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任务是探索如何达到约束所有人行为的原则,康德称之为实践理性原则,即道德律,决定任何时候所有理性存在者应该遵从的原则。这个道德原则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选择的结果,具有绝对性和必然性,是区别于假言律令的定言律令(绝对命令)。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三个公:式:首先,普遍法则形式——只按照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只有为所有理性存在者所接受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这一法则如同自然界的自然因果规律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其次,目的王国形式——对待自己或任何他人,不能当成只是手段,永远要同时当成目的本身。这是对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格的一种尊重。第三,由第一和第二公式推出了绝对命令的自律形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作为制订普遍法则的意志,道德律的有效性在于我们的纯粹实践理性,所有的道德原则是自己限制自己的结果。

2、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康德虽然提出了绝对命令,但这一绝对命令仅仅告诉我们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除此之外,似乎并不能给予我们任何实践上的指导,因此被批评是形式主义的空想理论。但罗尔斯在康德的启发下提出了原初状态这一视角来证明其正义原则。确切的说,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正是对康德道德哲学在程序上的证成和补充。“把原初状态看做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从而论证理性的人在多个目标体系中应该选择何种原则才是合理的,原初契约是理性人自身为目的的前提下选择的道德律。

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别于近代契约论者和社群主义的正义观念,突出“公平的正义”,即正义原则必须是在公平的环境和条件下人们的自由选择的结果。作为公平环境的原初状态不同于近代契约论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且为了自我保存不得不建立政府权力来保护个人权利,是在理性自利的基础上研究政治权威的合理性。如莱斯诺夫所说,自然状态并没有提出一种优先选择的理论来指导人们在众多可能事件中选择最佳方案,而原初状态则通过“最大最小值原则”改善了这一弱点。其次,自然状态是实际存在的历史事件,但原初状态则仅仅是罗尔斯的一种虚设,只有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合理互惠和道德上平等的人们之间才能实现公平选择,得出能为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普遍道德原则⑤。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戒律一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要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寻找,而从现实利益角度出发的道德观因为存在利益冲突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因此罗尔斯提出了政④

⑤ 引自[美]斯通普夫. 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5. 第443页 注: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原则必须是源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原则,罗尔斯的道德原则不具有无条件的绝对必然性,因此只能称之为实践理性准则

治经济不平等的现实世界和原初状态的区分,类似于康德的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的区分。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下,假设各方都是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无知之幕下的人仅仅保留了一般知识和善的观念,无法预知自身的特殊状况和个人利益的揣度,所以会自愿选择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原则,尤其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每个人都可能处于最少受惠者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只有遵从最大最小值原则——在各种可能的选项中,只考虑每个选项中最差的结果,选择最差结果中最好的那个选项。按照这一原则,排除了功利主义、完善主义、直觉主义等正义观念,得出了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正义原则。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是理性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受经验欲求的影响,因此也是某种程度上的“自律”原则,虽然这种自律并没有完全摆脱个人利益和倾向的影响,不是源自先天道德律的实践理性原则,但至少把所有的人置于公平的环境下,允许我们在公平的机会下选择行为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标准,这是现代正义理论的一大进步。

虽然正义原则是罗尔斯在假设原初状态中得出的道德原则,但正义原则本身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正义原则本身正是对康德绝对命令在内容上的充实。正义的自由原则的根据可以通过绝对命令的检验,它可以普遍化,是以人为目的的和意志自律的。康德对个人义务的规定也可用来说明自由原则的根据,他把守诺、言而有信、遵守契约视为个人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同时,他将社会正义和自由也联系在一起,“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由于根据普遍法规,它能与所有人的自由并存,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享有的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于前两个原则的证明里,康德对人格平等无疑是赞赏的。那么经济平等原则的根据是否也隐含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康德认为守约是完全义务,但法律并没有保证经济平等的义务,对于经济上的贫富差距过大和不公平现象只能诉诸良心的法庭。由此可见,康德遵循理性证明,作为制度伦理的生命、自由和特定意义的平等原则可以在其理论中找到根据。

三、罗尔斯和康德道德哲学的比较

罗尔斯正义观念的“康德式解释”其实也算是对康德理论的罗尔斯式的解读。罗尔斯引入康德的自律概念,假设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构建了一个能够证明其正义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的程序,所以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和康德的道德观一样都是一种建构主义,是通过人的理性建构起来的道德原则。

其实,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康德的道德律存在根本的差异。罗尔斯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对基本善的合理分配,是适用于社会和个人的制度原则。康德的道德观则是个人进行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的内在标准。康德的道德主体是形而上学式的理性的个人,其个人或社会隶属于完备性的学说,罗尔斯的道德主体是隶属于当代政治社会的公民。康德学说是构成性自律;罗尔斯是学说的自律。康德学说是适用于世界主义的,不限于某种社会制度体系;罗尔斯的正义论则是适用于现代民主文化的。除此之外,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在内容上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有本质区别。

首先,罗尔斯和康德虽然都是义务论的代表,但罗尔斯在关注行为动机的同时也关注行为结果。康德的道德律要求为职责本身而行动,罗尔斯无知之幕下个人的选择的动机则是欲求促进自身利益,追求基本善,因此不是完全自律的。其次,罗尔斯混淆了“理性reason ”和“合理性rationality ”,康德的定言命令适用于自由平等的理性人,该理性是超验的纯粹实践理性。而罗尔斯阐述中的基本善的欲求则是理性存在者的本性,是具有工具理性的人在深思熟虑的权衡下的选择。正义原则关注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方式,虽然与定定言命令不是完全相同,但也不是完全对立。基本善的目的欲求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至关重要。罗尔斯的理性不是完全本我,因此也无法完全自由的选择终极目的。但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确是为康德的目的王国提供了一种程序上的解释。并且把目的王国的道德原则适用于现代民主社会,使其具

有现实可行性,这是对康德理论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美]约翰 罗尔斯著, 何怀宏等译. 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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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龚群. 罗尔斯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5、[美]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著. 伦理学简史[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4

6、[英]迈克尔. 莱斯诺夫. 刘训练等译. 社会契约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美]斯通普夫. 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5

8、宇文宏 刘珂. 从原初状态到正义原则——评析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9、龚群.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理论意义[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3

10、凌友诗To Revive Morality :A Kantian Critique of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J].香港大学博士论文库.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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