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论思想的主要内容,后对其理论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相关的理论评价。 关键词正义论 正义至上 理论评价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9-02 一、《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博大精深,这在《正义论》一书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首先,罗尔斯强调其“正义的至上性”。他声称,他的目的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但实际上他所批判的还包括以谋求社会利益为宗旨的有关学说。在批判这些学说的基础上,他提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他指出正义是一个内容很广泛的概念,从一定角度看,可以分为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区分这两种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特色。他论述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认为它们一方面规定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他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良好的社会是罕见的,因为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 其次,罗尔斯还论及了原始地位和社会正义原则。他声称,他的正义论“将洛克、卢梭和康德著作中人们所熟知的社会契约论加以综合并推进到更高的抽象水平。”②但他所讲的“原始契约”并非洛克等人所讲的“社会契约”,而只是为了得到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种原则是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上来规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可能接受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这种原始地位决不是实际的历史状态,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立场或社会身份,也没有任何人知道自己在分配天赋和才能中的命运如何。甚至可以假定,他们不知道幸福的概念以及特殊的心理倾向。 总之,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③。他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把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制度,社会体制的正义与否的实质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以及不同社会部门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他提出,人们所选定的对制度的,也就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得在与正义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且加上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此外,罗尔斯还运用正义观论述了法与自由。他指出,“形式正义的概念,也即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的执行,在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④在他的学说中,形式正义是和实质正义并行的两个概念。罗尔斯又提出了法治有关的一些正义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治的基本原则。他还认为,法治是和自由密切联系的,如果法律规则是公正的,它们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期望的基础,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并在期望未实现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根据。自由和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也说明了法律和强制力之间的关系。即使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中,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合作,也必须有强制的政府权力,因为单有正义感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有安全感。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其正义论的证明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是与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的推重的正义判断对照,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论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他的正义论中,“原初状态”占有一个关键和中心地位,正是通过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中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基本证明和结论。所谓“两个正义原则”是指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拥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差别原则(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这里,第一个原则,也就是平等自由原则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与机会公平原则,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⑤ 然而,这两个原则不是“平等的”,而是依“词典式序列”⑥排列的,这表现为两个正义原则有先后次序: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平等自由优先于差别原则与机会公平原则的结合),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在这两个优先的条件下,罗尔斯暗示了第三个优先:正当优先于善,这是最重要的优先。 罗尔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制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多么大社会利益,自由只能为自由本身的缘故而受限制。所以,罗尔斯论证所有社会安排(包括制度、法律和社会关系)以及人们的道德观念,只有符合两个正义原则,才是正义的,才是合理的,也是所有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人们的必然选择。 二、《正义论》的理论特点 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⑦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它一些领域内也同样存在。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这个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古典的非怀疑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罗尔斯明确地谈到: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正义论即为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一种企图,与描述我们的语法感需要一种语法理论相类似,描述我们的正义感也需要涉及原则和理论结构,所以,不能高估定义与意义分析,它们在道德理论中并不占有中心地位,而是要随基本理论的兴衰而兴衰,而且,实质性地解释道德观念,反倒有益于意义分析。他说他“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但是,罗尔斯又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某些成果,例如,他在构造其正义论体系时努力避免独断的倾向,谨慎小心地进行逻辑、语言方面的推敲,仔细琢磨证明的方式,确立自己的有限目标,对一些重大的根本的问题存而不论,以明智审慎来代替道德结论等等。罗尔斯正义论的上述特点引起了学术界乃至一般公众的广泛兴趣。实际上,这种在哲学领域中转向实质性问题的趋势在美国迄今仍在继续,并有加强之势。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和综合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都能从他的著作中各取所需地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材料或抨击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说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和展示社会的理想状态,主张“公民不服从”⑧的某种合理性,而为抵制和反对政府政策的左派提供了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而为政府和保守派做出了某些辨护和建议。无庸讳言,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三、对《正义论》的理论评价 罗尔斯的正义论代表了迄今为止现代西方思想有关正义的最系统的论述,包括了以社会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论法学,特别是他着重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像一般正义学说那样强调个人的正义,这是值得注意的。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一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而且,正义也不可能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事实上,正义是一种观念,它本身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他的正义论以及从正义论出发对法学重大问题所作的具有自然法倾向的解释。人们因此把他划归为新自然法学派。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 政治哲学家虽然往往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又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可以为某些重大社会政策提供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的情形便是一个重要的明证。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开展中,所取得的成果亦因时因地而异,但思想家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第11页,第137页,第233页,第60-61页,第243页. ⑦何怀宏.一个精致的正义论体系.正义论.译者前言第4页. ⑧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节“非暴力反抗”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