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企业租赁车辆,职工以单位名头的发票报销,是否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河北规定比较符合现实。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