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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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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前 言

1994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交函公路[1994]115号文发布了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于199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标准作为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技术法规,对于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和质量监控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公路建设发展迅速,高速公路大幅度增长,机械化施工水平日益提高。为确保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的部分质量指标需要适当修正,需要增补某些特大桥(如悬索桥)以及一些分项工程的技术内容,以应生产急需。为此,交通部原公路管理司于1997年要求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订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及总则部分条款,增补悬索桥、结合梁斜拉桥、伸缩缝(包括大型伸缩缝)、锚喷支护和基础工程中的大直径空心桩、地下连续墙以及附录E喷射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技术内容,对于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结合技术发展和应用实践增加新的质量检验评定指标;并修订有关检验评定标准,以与新近颁布的规范保持一致;对于标准存在的问题和某些文字表述以及部分条文说明进行必要的修改等等。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必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标准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1994年修订单位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公路局公路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曾沛霖 楼庄鸿 江秉容 王敬钦 迟宝倚 巫东浩 何朝富 李燕文 白永森

翁心 姜锡志 李咏梅 本次修订单位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曾沛霖 楼庄鸿

目 录

1 总则„„„„„„„„„„„„„„„„„1 6.26 悬臂施工斜拉桥的梁„„„„„„„3 2 路基土石方工程„„„„„„„„„„„„1 6.27 悬索桥锚固系统安装„„„„„„„3 2.1 一般规定„„„„„„„„„„„„„„1 6.28 悬索桥锚碇混凝土„„„„„„„„3

2.2 土方路基„„„„„„„„„„„„„„1 6.29 索鞍安装„„„„„„„„„„„„3 2.3 石方路基„„„„„„„„„„„„„„1 6.30 主缆架设与防护„„„„„„„„„3 2.4 软土地基处治„„„„„„„„„„„„1 6.31 加劲梁的安装„„„„„„„„„„3 2.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1 6.32 悬索桥支座安装„„„„„„„„„3 3 排水工程„„„„„„„„„„„„„„„1 6.33 钢梁的安装与防护„„„„„„„„3 3.1 一般规定„„„„„„„„„„„„„„1 6.34 桥面铺装„„„„„„„„„„„„3 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1 6.35 钢桥面板上沥青混凝土铺装„„„„3 3.3 检查(雨水)井砌筑„„„„„„„„„1 6.36 伸缩缝安装„„„„„„„„„„„3 3.4 土沟„„„„„„„„„„„„„„„„1 3.5 浆砌排水沟„„„„„„„„„„„„„1 3.6 盲沟„„„„„„„„„„„„„„„„1 3.7 排水泵站 „„„„„„„„„„„„„1 4 挡上墙、防护及其他砌石工程„„„„„„1 4.1 一般规定„„„„„„„„„„„„„„1 4.2 砌石、混凝土挡土墙„„„„„„„„„1 4.3 加筋土挡土墙„„„„„„„„„„„„1 4.4 锚喷支护„„„„„„„„„„„„„„1 7.6 4.5 锥、护坡„„„„„„„„„„„„„„1 4.6 砌石工程„„„„„„„„„„„„„„1 4.7 导流工程„„„„„„„„„„„„„„1 4.8 石笼防护„„„„„„„„„„„„„„1 5 路面工程„„„„„„„„„„„„„„„4 5.1 一般规定„„„„„„„„„„„„„„5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4 5.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2 5.4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2 5.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2 5.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2 5.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 9.6 基层和底基层„„„„„„„„„„„„2 5.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2 5.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 9.9 基层和底基层„„„„„„„„„„„„2 5.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2 5.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 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2 5.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2 5.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2 5.14 路缘石铺设 „„„„„„„„„„„„2 5.15 路肩 „„„„„„„„„„„„„„„2 6 桥梁工程„„„„„„„„„„„„„„„2 6.1 一般规定„„„„„„„„„„„„„„2 6.2 桥梁总体„„„„„„„„„„„„„„2 6.3 钻孔灌注桩„„„„„„„„„„„„„2 人行道铺设„„„„„„„„„„„3 栏杆、护栏„„„„„„„„„„„3 涵洞工程 „„„„„„„„„„„„„3 一般规定„„„„„„„„„„„„3 管涵 „„„„„„„„„„„„„„3 盖板涵、箱涵 „„„„„„„„„„3 拱涵 „„„„„„„„„„„„„„3 倒虹吸管 „„„„„„„„„„„„3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 „„„„„„„3 隧道工程 „„„„„„„„„„„„„3 一般规定 „„„„„„„„„„„„3 隧道总体 „„„„„„„„„„„„3 洞身开挖 „„„„„„„„„„„„3 洞身支护和衬砌 „„„„„„„„„3 交通安全设施 „„„„„„„„„„„3 一般规定 „„„„„„„„„„„„3 标志 „„„„„„„„„„„„„„2 标线 „„„„„„„„„„„„„„3 视线诱导标 „„„„„„„„„„„3 波形梁护栏 „„„„„„„„„„„3 混凝土护栏 „„„„„„„„„„„3 缆索护栏 „„„„„„„„„„„„3 防眩设施 „„„„„„„„„„„„3 隔离栅 „„„„„„„„„„„„„3 紧急电话„„„„„„„„„„„„3 照明设施„„„„„„„„„„„„3 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 „„3 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3 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 „„„„3 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3 附录E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3 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3 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3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 „„„„„„3 附录I 路基、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3 附录J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 „„„„„3

6.37 6.38 7 17.1 7.2 7.3 7.4 7.5 8 8.1 8.2 8.3 8.4 9 9.1 9.2 9.3 9.4 9.5 9.7 9.8 9.10 9.11

6.4 挖孔桩„„„„„„„„„„„„„„„2 附录K 本规范用词说明 „„„„„„„„3 6.5 大直径空心桩„„„„„„„„„„„„2 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6 地下连续墙„„„„„„„„„„„„„2 (J1J071-98)条文说明 „„„„„3 6.7 沉桩„„„„„„„„„„„„„„„„2 修订说明„„„„„„„„„„„„„„„3 6.8 管柱„„„„„„„„„„„„„„„„1 总则 „„„„„„„„„„„„„„„„„3 6.9 沉井„„„„„„„„„„„„„„„„2 路基土石方工程 „„„„„„„„„„„„3 6.10 砌体 „„„„„„„„„„„„„„„3 排水工程 „„„„„„„„„„„„„„„3 6.11 拱桥组合桥台 „„„„„„„„„„„4 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石工程 „„„„„„3 6.12 钢筋加工及安装 „„„„„„„„„„5 路面工程 „„„„„„„„„„„„„„„3 6.13 混凝土浇筑 „„„„„„„„„„„„6 桥梁工程 „„„„„„„„„„„„„„„3 6.14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7 涵洞工程 „„„„„„„„„„„„„„„3 6.15 墩、台安装 „„„„„„„„„„„„2 8 隧道工程„„„„„„„„„„„„„„3 6.16 梁、板安装 „„„„„„„„„„„„2 9 交通安全设施„„„„„„„„„„„„3 6.17 顶推施工梁 „„„„„„„„„„„„2 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3 6.18 悬臂施工梁„„„„„„„„„„„„3 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3 6.19 拱的安装 „„„„„„„„„„„„„3 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3 6.20 悬臂拼装的衍架拱、衍架梁 „„„„„3 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3 6.21 转体施工梁、拱 „„„„„„„„„„3 附录E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3 6.22 劲性骨架混凝土拱 „„„„„„„„„3 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3 6.23 钢管混凝土拱 „„„„„„„„„„„3 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3 6.24 中、下承式拱吊杆的安装 „„„„„„3 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3 6.25 钢筋混凝土索塔 „„„„„„„„„„3 附录I 路基、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3 附录J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3

1 总 则

1.0.1 目的和适应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路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评定标准,是检验评定公路工程质量和等级的标准尺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抽查认定、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四级公路和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1.0.2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将建设项目按下列原则及附录A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0.2.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可以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工程。

1.0.2.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1.0.2.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

程。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此种工程划分逐级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1.0.3 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自查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自查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资料对工程质量逐级进行评定,作为交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的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和评分值。

1.0.3.1 分项工程评分方法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分值之和为100分,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扣分。 分项工程评分一实测项目中各检查项目得分之和一外观缺陷扣分一资料不全扣分 (1)基本要求检查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包括了有关规范的主要点,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实测项目是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评分。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点(组)数

检查项目合格率(%)= ————————————————³100 该检查项目的全部检察点(组)数

检查项目评定分数 = 检查项目规定分数³合格率

对于路基路面压实度、弯沉值、路面结构层厚度、水泥混凝上抗压和抗弯拉强度、半刚性材料强度等检查项目,则分别采用附录日至附录:所列方法进行评定计分。 (3)外观缺陷扣分

对工程外表4k/R进行检查评定时,如发现外观缺陷,应区分档次进行扣分。对于较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4)资料不全扣分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资料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扣分,扣分幅度可按本标准1.0.4条所歹!各款逐款检查,视资料不全情况,每款)口 1~3分。

1.0.3.2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方法

附录A表所列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区分为一般工程和主要(主体)工程,分别给以:和2的权值。进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即:

∑[分项(分部)工程评分³相应权值] 分部(单位)工程评分 = —————————————————— ∑分项(分部)工程权值

1.0.3.3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评分,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两个指标。

被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数

单位工程优良率(%) = ——————————————³100 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数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算。 1.0.4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监理工程师负责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0.4.1 所用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1.0.4.2 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1.0.4.3 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1.0.4.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1.0.4.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1.0.4.6 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1.0.5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1.0.5.1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不小于85分者为优良;小于85分而不小于70分者为合格;小于70分者为不合格。

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碑。强、返工或进行整修,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只可复评为合格。 1.0.5.2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且所含主要分项工程全部评为优良时,则该分部工程评为优良;如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但加权平均分小于85分,或加权平均分虽不小于85分,但主要分项工程未全部达到优良标准时,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如分项工程未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时,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1.0.5.3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且所含主要分部工程全部评为优良时,则该单位工程评为优良;如分部工程全部合格,但加权平均分小于85分,或加权平均分虽不小于85分,但主要分部工程未全部达到优良标准时,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如分部工程未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时,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1.0.5.4 建设项目(或标段)质量等级评定

建设项目(或标段)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或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建设项目(或标段)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建设项目(或标段)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不J、于80%,

且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工程质量评分值不J、于85分时,其工程质量等级才可评为优良;所含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时,则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工程质量为不合格。 1.0.6 与相关规范关系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少数质量标准与施工规范不一致者,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夕),尚应符合现行交通部颁布和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规程的规定。 1.0.7 工程质量

公路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监督部门应按照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力”强质量监理和质量监督,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可以结合自身条件提出比本标准更为严格的质量要求,必须按质量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控和管理。监理工程师拥有质量和支付否决权,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签收,不结算工程价款

公路工程质量监部门是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胜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1.0.8 对某些特殊地区、特殊情况,或因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在本标准中缺乏具体的技术规定时,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或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技术标

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对特大工程,可单独制订比本标准更严格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其质量等级评定仍以本标准为准。 2 路基上石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

2.1.2 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2.1.3 路基压实度指标须分层检测,确保符合附录日规定要求。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完成后对上路床顶面进行检查测定。对于压实度指标,可只按上路床的检查数据计分。 2.1.4 路肩工程应作为路面工程的一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2.2 土方路基 2.2.1 基本要求

2.2.1.1 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范围内,认真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对基底进行认真压实和处理,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2.1.2 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适用士料作为路基填料。路基填料强度(CBR)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

2.2.1.3 路基必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2.2.1.4 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勿使路基附近积水,避免冲刷边坡。 2.2.2 实测项目 见表2.2.2。

表 2.2.2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注;

①压实度检查深度从路床顶面算起。桥台、涵洞、锥坡、挡土墙等背后填土及其他关键部位应增加压实度的检主频率。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小于表列规定值2~5个百分点的测点,按其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④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以及铺筑中、低级路面的三、四级公路路基,可按交通部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2.2.3 外观鉴定

2.2.3.1 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2.3.2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2.3.3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2.3.4 设计植草的路段,发现明显缺陷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3 石方路基 2.3.1 基本要求

2.3.1.1 开炸石方的施工方法应能保证边坡稳定,清理险石,避免过量爆破损害自然环境。

2.3.1.2 修筑填石路堤应认真进行地表清理,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稳。填筑层厚度及石块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填石空隙用石碴、石屑嵌压稳定。上、下路床填料和石料最大尺寸应符合规范规定。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压至填筑层顶面石块稳定,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 2.3.1.3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 2.3.2 实测项目。 见表2.3.2。

表2.3.2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

注:土石混填路基可根据实际可能性进行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检验。

2.3.3 外观鉴定

2.3.3.1 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3.3.2 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减1~2分。 2.4 软土地基处治 2.4.1 基本要求

2.4.1.1 换填地基的填筑压实要求同2.2土方路基。

抛石挤淤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尺寸一般不宜小于30cm。抛填方向根据软土下卧地层横坡而定。横坡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横坡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

侧抛填。片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压实,然后铺设反滤层。 2.4.1.2 砂垫层:砂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适当洒水,分层压实;砂垫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端以片石护砌;砂垫层厚度及其上铺设的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3 反压护道:填筑材料、护道高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度不低于90%。 2.4.1.4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砂的规格、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和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袋和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井(板)底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顶端必须按规范要求伸入砂垫层。

2.4.1.5 碎石桩:碎石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应严格按试桩结果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留振时间;分批加入碎石,切实注意振密挤实效果,防止发生“断桩”或“颈缩桩”。 2.4.1.6 砂桩:砂料应符合规定要求;砂的含水量应根据成桩方法合理确定;桩体应确保连续、密实。

2.4.1.7 粉喷桩:水泥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成桩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和水泥喷入量,确保粉喷桩长度;桩身上部(1/3桩身)范围内必须进行二次搅拌,确保桩身质量;发现喷粉量不足时,应整桩复打;喷粉中断时,复打重叠孔段应大于1m。 2.4.2 实测项目

见表2.4.2-1至2.4.2-4。

表 2.4.2-1 砂垫层实测项目

表2.4.2-2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扳实测项目

表 2.4.2-3 碎石桩(砂桩)实测项目

表 2.4.2-4 粉喷桩实测项目

2.4.3 外观鉴定

2.4.3.1 砂垫层表面坑洼不平时,每处减1~2分。

2.4.3.2 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间距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4.3.3 碎石桩(砂桩)、粉喷桩间距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2.5.1 基本要求

2.5.1.1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破损、无老化、无污染现象。 2.5.1.2 在平整的下承层上按设计要求铺设、固定,上工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张拉,紧贴下承层,锚固端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2.4.2.4 粉喷桩实测项目

2.5.1.3 接缝搭接粘接强度符合要求,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 2.5.2 实测项目

见表2.5.2-1至表2.5.2-4。

表2.5.2-1 加筋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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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2-2 隔离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2.5.2-3 过滤排水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表2.5.2-4 防裂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实测项目

2.5.3 外观鉴定

2.5.3.1 土工合成材料重叠、皱折不平顺,每处扣1~2分。 2.5.3.2 土工合成材料固定处松动,每处扣1~2分。

2.5.3.3 在土工合成材料中央向两侧填土,每次扣1~2分。

3 排水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3.1.2 本章3.4节和3.5节均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3.1.3 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本章3.5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3.1.4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3.1.5 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6.7节或6.10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3.2.1 基本要求

3.2.1.1 管材必须逐节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2.1.2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时,才可进行管节铺设。

3.2.1.3 管节铺设应平顺、稳固,管底坡度不得出现反坡,管节接头处流水面高差不得大于5mm。管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等杂物。

3.2.1.4 管道内的管口缝,当管径大于1000mm时,应在管内作整圈勾缝。 3.2.1.5 管口内缝砂浆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3.2.1.6 抹带前,管口必须洗刷干净,管口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裂缝现象。抹带后应及时覆盖养生。

3.2.1.7 设计中要求防渗漏的排水管须做渗漏试验,渗漏量应符合要求。 3.2.2 实测项目 见表3.2.2。

表3.2.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实测项目

3.2.3 外观鉴定

3.2.3.1 管道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密实,侧面蜂窝不得超过该表面积的:1%,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3.2.3.2 管节铺设直顺,管口缝带圈平整密实,无开裂脱皮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3.3 检查(雨水)井砌筑 3.3.1 基本要求

3.3.1.1 井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时,方可砌筑井体。

3.3.1.2 砌筑砂浆配合比准确,井壁砂浆饱满,灰缝平整。圆形检查井内壁应圆顺,抹面光实,踏步安装牢固。

3.3.1.3 井框、井盖安装必须平稳,井口周围不得有积水。 3.3.2 实测项目 见表3.3.2。

表3.3.2 检查(雨水)井砌筑实测项目

3.3.3 外观鉴定

3.3.3.1 井内砂浆抹面无裂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3.3.2 井内平整圆滑,收分均匀。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4 土沟

3.4.1 基本要求

3.4.1.1 土沟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

3.4.1.2 沟底应平顺整齐,不得有松散土和其他杂物,排水畅通。 3.4.2 实测项目 见表3.4.2。

表3.4.2 土沟实测项目

3.4.3 外观鉴定

沟底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3.5 浆砌排水沟 3.5.1 基本要求

3.5.1.1 砌体砂浆配合比准确,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

3.5.1.2 浆砌片(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5.1.3 基础中缩缝应与墙身缩缝对齐。

3.5.1.4 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光、直顺,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3.5.2 实测项目 见表3.5.2。

表3.5.2 浆砌排水沟实测项目

3.5.3 外观鉴定

3.5.3.1 砌体内侧及沟底应平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5.3.2 沟底不得有杂物。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6 盲 沟

3.6.1 基本要求

3.6.1.1 盲沟的设置及材料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3.6.1.2 反滤层应用筛选过的中砂、粗砂、砾石等渗水性材料分层填筑。 3.6.1.3 排水层应采用石质坚硬的较大粒料填筑,以保证排水孔隙度。 3.6.2 实测项目 见表3.6.2。

表3.6.2 盲沟实测项目

3.6.3 外观鉴定

3.6.3.1 反滤层应层次分明。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3.6.3.2 进出水口应排水通畅。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并及时清理。 3.7 排水泵站 3.7.1 基本要求

3.7.1.1 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3.7.1.2 井壁混凝土要密实,混凝土强度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下沉。

3.7.1.3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正位,发现偏位及倾斜时须及时纠正。 3.7.1.4 沉并封底应密实不漏水。 3.7.2 实测项目 见表3.7.2。

表3.7.2 排水泵站实测项目

3.7.3 外观鉴定

泵站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4 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石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当挡土墙平均墙高H≥6m、且墙身面积A≥1200m²时,为大型挡土墙,可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H<6m或A<1200m²的一般挡土墙,应作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4.1.2 大型挡土墙可划分为几个分项工程:

大型砌体或混凝土挡土墙可划分为基础和墙身两个分项工程。基础可按本标准6.10节、6.13节进行评定,墙身应按本章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大型加筋土挡土墙可划分为基础、面板预制、面板安装及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四个分项工程。基础、面板预制可按本标准6.13节评定,面板安装及加筋土挡土墙总体按本章标准进行评定。

4.1.3 一般挡土墙按本章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一般加筋土挡土墙可仅按加筋土挡土墙总体的标准进行评定。

4.1.4 挡土墙路段的路基压实度可按一般路基要求评定。距加筋土挡土墙面板1m范围内的路基压实度,可采用现行《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值。

4.1.5 本章4.6节可用于第6章及本章中未列出名称的其他砌石分项工程的评定。 4.2 砌石、混凝土挡土墙 4.2.1 基本要求

4.2.1.1 石料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2.1.2 地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2.1.3 砂浆或混凝土的配合比符合试验规定。

4.2.1.4 砌石分层错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干砌时不得松动、叠砌和浮塞。

4.2.1.5 墙背填料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4.2.1.6 沉降缝、泄水孔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实测项目

见表4.2.2-1、4.2.2-2。

表4.2.2-1 砌体和混凝土挡土墙实测项目

表4.2.2-2 干砌片石挡土墙实测项目

4.2.3 外观鉴定

4.2.3.1 砌体坚实牢固,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2.3.2 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不得超过该面积的0.5%,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

4.2.3.3 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4.2.3.4 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4.3 加筋土挡土墙 4.3.1 基本要求

4.3.1.1 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应符合第6章桥梁工程的要求。

4.3.1.2 预制面板的强度和质量,应符合第6章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才可安装。

4.3.1.3 拉筋的强度和质量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4.3.1.4 拉筋的长度、根数不得小于设计要求。拉筋需理顺,放平拉直。拉筋与面板、拉筋与拉筋应牢固连接。

4.3.1.5 使用钢拉筋时,应进行防护处理。

4.3.1.6 填料的规格和压实度,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 4.3.2 实测项目

见表4.3.2-1、4.3.2-2。其中表4.3.2-1仅用于大型加筋土挡土墙(分部工程)的评定。 表4.3.2-1面板安装实测项目

注: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表4.3.2-2 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

注:①平面位置及竖直度“十”指向外,“一”指向内。 ②H是指墙高。

4.3.3 外观鉴定

4.3.3.1 墙面板光洁无破损,平顺美观,板缝均匀。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3.3.2 墙面直顺,线形顺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3.3.3 沉降缝贯通、顺直。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4.4 锚喷支护 4.4.1 基本要求

4.4.1.1 钢筋应清除污锈,钢筋网与锚杆或其他锚固装置连接牢固,喷射时钢筋不得晃动。

4.4.1.2 钢筋网应在岩面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喷头与待喷面垂直,保证混凝土密实。

4.4.1.3 喷射前做好排水设施,对个别漏水孔洞的缝隙应采取堵水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4.4.1.4 不允许钢筋与锚杆外露,不允许混凝土开裂脱落。 4.4.2 实测项目 见表4.4.2。

表4.4.2 锚喷支护实测项目

4.4.3 外观鉴定

混凝土表面密实,光滑整齐,不得有突变。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5 锥、护坡 4.5.1 基本要求

4.5.1.1 锥、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4.5.1.2 浆砌时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试验规定,砌体要咬扣紧密,嵌缝饱满密实。 4.5.1.3 石料质量规格符合有关规定。

4.5.1.4 锥、护坡填土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4.5.2 实测项目 见表4.5.2。

表4.5.2 锥、护坡实测项目

4.5.3 外观鉴定

4.5.3.1 表面平整,无垂直通缝。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5.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6 砌石工程 4.6.1 基本要求

4.6.1.1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试验规定。

4.6.1.2 砌筑时,砌块要错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缝后砂浆饱满,无空洞现象;干砌时不松动、叠砌和浮塞。

4.6.1.3 石料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4.6.2 实测项目

见表4.6.2-1、表4.6.2-2。

表4.6.2-1 浆砌砌体实测项目

表4.6.2-2 干砌片石实测项目

4.6.3 外观鉴定

4.6.3.1 砌体牢固,边缘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6.3.2 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7 导流工程 4.7.1 基本要求

4.7.1.1 导流堤(坝)的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2 材料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7.2 实测项目 见表4.7.2。

表4.7.2 导流工程实测项目

4.7.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线条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4.8 石笼防护 4.8.1 基本要求

4.8.1.1 铁丝笼的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8.1.2 石笼的坐码或平铺应符合设计要求。 4.8.1.3 材料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8.2 实测项目 见表4.8.2。

表4.8.2 石笼防护实测项目

4.8.3 外观鉴定

表面整齐,曲线圆滑,线条直顺。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5 路面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其以下公路)两档设定。

5.1.2 路面工程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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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平均值的代表值(下置信界限)和单点极值均不得超过规定值。小于代表值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5.1.4 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结构要求;联结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应的基层或面层结构。

5.1.5 表层平整度测定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平整度仪为主,全线每车道连续测定按每100m输出结果计算合格率。采用3m直尺测定路面各结构层平整度时,以最大间隙作为指标,按每尺结果计算合格率。合格率不小于95%时,可得规定分值的满分;合格率小于70%时,其平整度指标为零分;合格率小于95%且不小于70%时,则内插扣分。

5.1.6 路面各结构层厚度设定平均值的代表值偏差和极值两个指标。当代表值偏差超过标准值时,评为零分;当代表值偏差满足要求但存在超过极值偏差的测点时,按合格率计分。

5.1.7 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通过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定。

5.1.8 水泥混凝土上加铺沥青面层的复合式路面,两种路面结构均需进行检查评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不检查抗滑构造,平整度可按相应等级公路的标准;沥青面层不检查弯沉;并相应调整各自的规定分值。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基层经检测,必须符合检验评定标准各项指标的要求,并应进行基层弯沉测定,验算的基层整体模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5.2.1.2 采用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3 粗细骨料、水及接缝填缝料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5.2.1.4 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测定水泥的实际标号进行计算,并经试验室试验,选择采用最佳配合比。

5.2.1.5 接缝的位置、规格、尺寸及传力杆、拉力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2.1.6 路面横向采取的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构造深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5.2.1.7 面层与其他构造物相接应平顺,检查井盖顶面高程应高于周边路面1~3mm。雨水口标高按设计比路面低5~8mm,路面边缘不积水。 5.2.1.8 混凝土铺筑后按施工规范要求养生。 5.2.2 实测项目 见表5.2.2。

表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实测项目

注:表中σ为平整度仪测定的标准偏差;IRI为国际平整度指数;h为3m直尺与面层的最大间隙。

5.2.3 外观鉴定

5.2.3.1 混凝土板的断裂块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超过评定路段混凝土板总块数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4‟。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对于断裂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5.2.3.2 混凝土板表面的脱皮、印痕、裂纹、石子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2‟,,其他公路不得超过3‟。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1‟减2分。

对于连续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钢筋混凝土路面,因干缩、温缩产生的裂缝,可不减分。 5.2.3.3 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cm以上者,每处减1~2分。 5.2.3.4 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符合要求时,累计长度每100m减2分。 5.2.3.5 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5.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沥青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及矿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3.1.2 沥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包括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5.3.1.3 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及各种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

5.3.1.4 拌和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现象。 5.3.1.5 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其平整度和路拱度应符合要求。 5.3.1.6 摊铺时应严格掌握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矿料离析,要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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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5.3.2 实测项目 见表5.3.2。

表5.3.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实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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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内压实度带兴号者按试验路压实度为准。压实度比表列规定值低一个百分点的检查点应按其

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②表列厚度仅规定负允许偏差。其他公路的厚度代表值和极值允许偏差按总厚度计;当总厚度≤60mm

时,允许偏差分别为一5mm和一10mm;总厚度>60mm时,允许偏差分别为总厚度的一8%和一15/。

H为总厚度。

5.3.3 外观鉴定

5.3.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等现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凡属单条的裂缝,则按其实际长度乘以0.2m宽度,折算成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过0.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03%或0.05%减2分。

半刚性基层的反射裂缝可不计作施工缺陷,但应及时进行灌缝处理。

5.3.3.2 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m长减1分。 5.3.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5.4 沥青贯人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5.4.1 基本要求

5.4.1.1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的要求。

5.4.1.2 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上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每日应做抽提试验(包括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5.4.1.3 碎石层必须平整坚实,嵌挤稳定,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5.4.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料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4.1.5 上层采用拌和料时,混合料应均匀一致,无花白和粗细分离现象,摊铺平整,接茬平顺,及时碾压密实。

5.4.1.6 沥青贯入式面层施工时,应先做好路面结构层与路肩的排水措施,使雨水及时排出路面结构层。 5.4.2 实测项目 见表5.4.2。

表5.4.2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实测项目

注:①当设计厚度≥6cm时,按厚度百分率控制;设计厚度<6cm时,按厚度不足的毫米数控制。H为厚

度(mm)。

②沥青总用量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T 0982)方法,每工作日每层洒布沥青检查一

次,并计算同一路段的单位面积的总沥青用量。

5.4.3 外观鉴定

5.4.3.1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5.4.3.2 表面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4.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无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减1~2分。

5.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5.5.1 基本要求

5.5.1.1 在新建或旧路的表层进行表面处治时,应将表面的泥砂及一切杂物清除干净,底层必须坚实、稳定、平整、保持干燥后才可施工。

5.5.1.2 沥青材料的各项指标和石料的质量规格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5.1.3 沥青浇洒应均匀,无露白,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5.5.1.4 嵌缝料必须趁热撒铺,扫布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压实平整。 5.5.2 实测项目 见表5.5.2。

表5.5.2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实测项目

注:同表5.4.2注②。

5.5.3 外观鉴定

5.5.3.1 表面平整密实,不应有松散、油包、油丁、波浪、泛油、封面料明显散失等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之和不超过受检面积的0.2%。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2%减2分。 5.5.3.2 无明显碾压轮迹。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5.3.3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5.6. 基本要求

5.6.1.1 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6.1.2 水泥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 5.6.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6.1.4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6.1.5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6.2 实测项目 见表5.6.2。

表5.6.2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6.3 外观鉴定

5.6.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6.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7.1 基本要求

5.7.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发现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5.7.1.2 水泥用量和矿料级配按设计控制准确。 5.7.1.3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7.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粗细料离析现象。

5.7.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7.1.6 碾压检查合格后立即覆盖或洒水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7.2 实测项目 见表5.7.2。

表5.7.2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7.3 外观鉴定

5.7.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7.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5.8.1 基本要求

5.8.1.1 土的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8.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8.1.3 石灰和土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5.8.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8.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态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8.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8.2 实测项目 见表5.8.2。

表5.8.2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8.3 外观鉴定

5.8.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8.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9.1 基本要求

5.9.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矿渣应分解稳定后才能使用。 5.9.1.2 石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灰须经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9.1.3 石灰的用量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未消解生石灰块必须剔除。 5.9.1.4 路拌深度要达到层底。

5.9.1.5 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状况下,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9.1.6 保湿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9.2 实测项目 见表5.9.2。

表5.9.2 石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9.3 外观鉴定

5.9.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9.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0 石灰、粉煤灰上基层和底基层 5.10.1 基本要求

5.10.1.1 土的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块要经粉碎。

5.10.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应经充分消解后才能使用。 5.10.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5.10.1.4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定,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10.1.5 保持一定湿度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10.2 实测项目 见表5.10.2。

表5.10.2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0.3 外观鉴定

5.10.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0.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外减1~2分。 5.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5.11.1 基本要求

5.11.1.1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根据当地料源选择质坚干净的粒料。矿渣应分解稳定,发现未分解渣块应予剔除。

5.11.1.2 石灰和粉煤灰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石灰应经充分消解后才能使用。 5.11.1.3 混合料配合比应准确,不得含有灰团和生石灰块。 5.11.1.4 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粗细料离析现象。

5.11.1.5 碾压时应先用轻型压路机稳压,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至要求的压实度。 5.11.1.6 保持一定湿度养生,养生期要符合规范要求。 5.11.2 实测项目 见表5.11.2。

表5.11.2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1.3 外观鉴定

5.11.3.1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1.3.2 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5.12.1 基本要求

5.12.1.1 选用质地坚韧、无杂质碎石、砂砾、石屑或砂,颗粒级配应符合要求。 5.12.1.2 配料必须准确,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 5.12.1.3 混合料拌和均匀,无明显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5.12.1.4 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的原则,洒水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 5.12.2 实测项目 见表5.12.2。

表5.12.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层实测项目

5.12.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5.13.1 基本要求

5.13.1.1 粗粒料应为质坚、无杂质的轧制石料或分解稳定的轧制矿渣,填缝料为5mm以下的干燥筛余料或粗砂。

5.13.1.2 应用振动压路机碾压,使填缝料填满粗粒料孔隙。 5.13.2 实测项目 见表5.13.2。

表5.13.2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

5.13.3 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4 路缘石铺设 5.14.1 基本要求

5.14.1.1 预制缘石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4.1.2 安砌稳固,顶面平整,缝宽均匀,勾缝密实,线条直顺,曲线圆滑美观。 5.14.1.3 槽底基础和后背填料必须夯打密实。 5.14.2 实测项目 见表5.14.2。

表5.14.2 路缘石铺设实测项目

5.14.3 外观鉴定

5.14.3.1 勾缝密实均匀,无杂物污染。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4.3.2 缘石与路面齐平或排水口整齐、通畅,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5 路 肩

5.15.1 基本要求

5.15.1.1 路肩表面平整密实,不积水。 5.15.1.2 肩线直顺,曲线圆滑。

5.15.1.3 硬路肩同相同路面结构质量要求。 5.15.2 实测项目。 见表5.15.2。

表5.15.2 路肩实测项目

5.15.3 外观鉴定

5.15.3.1 路肩无阻水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5.15.3.2 路肩边缘直顺,无其它堆积物。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m或每处减1~2分。

6 桥梁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互通立交的桥梁部分、分离式立交、高架桥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2 跨径或全长符合小桥标准的通道,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3 拱桥组合桥台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按本章有关节的标准进行评定;其组合作用则按本章6.11 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4 对本章6.11节包括的砌体工程项目,应按4.6节砌石工程的标准进行评定。 6.1.5 本章中未列出的施工过程应用设施如(模板、支架、拱架、顶推台座、导梁、转动设施、猫道等)的质量标准,应根据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以确保工程质量。

6.1.6 斜拉桥仅列出悬臂施工的标准,如采用支架现场浇筑时,可参照悬臂浇筑的标准进行评定。

6.1.7 对工厂制造的钢梁,施工单位应参加厂内钢梁的试装及验收,按施工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评定。

6.1.8 桥上如采用波形梁护栏及缆索护栏时,应按照9.5节9.7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6.1.9 基础及下部构造可为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有几个墩台,评定时以每墩、台为一个统计单元(下有若干个分项工程),采用附录J中附表5-5工程汇总表,将各墩、台的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作为基础及下部构造分部工程的得分值,并据此评定质量等级。但只有各墩,台均合格时,该分部工程才能评为合格;只有各墩、台均优良时,该分部工程才能评为优良。

6.1.10 大桥每座为一个单位工程。当有若干座中桥时,可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先对每座中桥进行评定,然后用附录J中表5-5的工程汇总表将各中桥的得分汇总,计算平均分值,作为该单位工程的得分值,并据此评定质量等级。但只有各中桥均合格时,该单位工程才能评为合格;只有各中桥均优良时,该单位工程才能评为优良。 6.1.11 特大桥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划分。 6.2 桥梁总体 6.2.1 基本要求

6.2.1.1 桥梁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2.1.2 中、下承式桥净空,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6.2.2 实测项目 见表6.2.2。

表6.2.2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

6.2.3 外观鉴定

6.2.3.1 车辆通过桥头搭板时不存在跳车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2.3.2 踏步顺直,与边坡一致。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6.2.3.3 桥梁的内外轮廓线条应顺滑清晰。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3 钻孔灌注桩 6.3.1 基本要求

6.3.1.1 孔径和孔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1.2 成孔后必须清孔,测量孔径、孔深、孔位和沉淀层厚度,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再灌注水下混凝土。

6.3.1.3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严禁有夹层和断桩。

6.3.1.4 钢筋笼不得上浮。嵌入承台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3.1.5 按施工规范的要求,对有代表性的桩、对质量有怀疑以及因灌注故障处理过的桩,应采用无破损法检测桩的质量。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的桩应逐根进行无破损检测或钻取芯样。

6.3.1.6 桩的无破损检测结果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6.3.1.7 凿除桩头混凝土后,无残余的松散混凝土。 6.3.2 实测项目。 见表6.3.2。

表6.3.2 钻孔灌注桩实测项目

6.3.3 外观鉴定

6.3.3.1 需嵌入承台内的混凝土桩头及锚固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时减1~3分。

6.3.3.2 无破损检测桩的质量有缺陷,但经设计单位确认仍可用时,应减3分。 6.4 挖孔桩

6.4.1 基本要求

6.4.1.1 孔径、孔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1.2 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应及时进行孔底处理,必须做到无松渣、淤泥等扰动软土层,使孔底情况满足设计要求。

6.4.1.3 嵌入承台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4.2 实测项目。 见表6.4.2。

表6.4.2 挖孔桩实测项目

6.4.3 外观鉴定

嵌入承台内的桩及锚固钢筋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5 大直径空心桩 6.5.1 基本要求

6.5.1.1 孔径和孔深不小于设计要求。

6.5.1.2 大直径空心桩的预制节段,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埋放。 6.5.1.3 节段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密合,不漏浆。

6.5.1.4 按规范要求,对桩壁及桩尖两次压浆,每次必须连续进行,压浆饱满,压力及压浆持续时间必须按规定进行。

6.5.1.5 对质量有怀疑的、或经处理的桩,都必须进行无破损检测。

6.5.1.6 嵌入盖梁的锚固钢筋长度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6.5.2 实测项目。 见表6.5.2。

表6.5.2 大直径空心桩实测项目

6.5.3 外观鉴定

嵌入承台内的桩头或锚固钢筋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6 地下连续墙

6.6.1 基本要求

6.6.1.1 地下连续墙深度、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6.1.2 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严禁有夹层和断墙。 6.6.1.3 浇筑混凝土时,钢筋骨架不得上浮。 6.6.1.4 处理好接头,防止间隔浇筑时漏水漏浆。 6.6.2 实测项目。 见表6.6.2。

表6.6.2 地下连续墙实测项目

6.6.3 外观鉴定

外轮廓线应顺滑,无突变转折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3分。 6.7 沉 桩

6.7.1 基本要求

6.7.1.1 混凝土桩必须按表6.13.2.2检查合格后,才可沉桩。

6.7.1.2 钢管桩的材料规格、外形尺寸和防护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6.7.1.3 用射水法沉桩,当桩尖接近标高时,应停止射水,用锤击或振动达到设计标高。 6.7.1.4 桩的接头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保质量。 6.7.1.5 应按设计要求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无破损检测 6.7.2 实测项目。 见表6.7.2。

表6.7.2 沉桩实测项目

注:①d为桩径或短边;②θ为斜桩轴线与垂线间的夹角。

6.7.3 外观鉴定

桩头无劈裂,如有劈裂时应进行处理,并减1~3分。 6.8 管柱

6.8.1 基本要求

6.8.1.1 管柱的直径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有成品出厂合格证。

6.8.1.2 管柱两端接头法兰盘端面应平整并与柱面轴线垂直,连接的管柱应与原管柱保持同一轴线。

6.8.1.3 钢管柱连接施焊应对称进行。接头均需进行防护处理。

6.8.1.4 应按设计要求抽取一定比例钻取芯样,钻深到柱底0.5m以下。 6.8.2 实测项目 见表6.8.2。

表6.8.2 管柱实测项目

6.8.3 外观鉴定

6.8.3.1 法兰盘和连接螺栓突出管柱外壁时减1~3分。

6.8.3.2 混凝土管柱外壁光滑密实,柱头不得出现裂纹。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8.3.3 需嵌入承台内的桩头及锚固钢筋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锚固长度低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时,必须返工处理。 6.9 沉 井

6.9.1 基本要求

6.9.1.1 沉井下沉应在井壁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进行。浮式沉井在下水、浮运前,应进行水密性试验。

6.9.1.2 沉井接高时,各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第一节竖向中轴线相重合。接高前应纠正沉井的倾料。

6.9.1.3 沉井下沉到设计高程时,应检查基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封底。 6.9.1.4 沉井下沉中出现开裂,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才可继续下沉。

鑫诚高速

信阳鑫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计划与合同部

文件编号:JH-2004-XXXXX

6.9.1.5 下沉记录应填写正确,不得在原记录上涂改。 6.9.2 实测项目 见表6.9.2。

表6.9.2 沉井实测项目

6.9.3 外观鉴定

沉井接高时施工缝应清除浮浆和凿毛,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10 砌 体

6.10.1 基本要求

6.10.1.1 石料或混凝土块的强度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6.10.1.2 砌筑时应错缝,坐浆挤紧,嵌缝料和砂浆要饱满无空洞;砌缝要匀称,不做宽缝,不以大堆砂浆填隙,不勾假缝。

6.10.1.3 拱圈不得出现拱顶或四分点区段局部下挠的现象。

6.10.1.4 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6.10.2 实测项目

见表6.10.2-1至6.10.2-4。

表6.10.2-1 浆砌片石基础实测项目

表6.10.2-2 墩、台身砌体实测项目

表6.10.2-3 拱圈砌体实测项目

表6.10.2-4 侧墙砌体实测项目

6.10.3 外观鉴定

6.10.3.1 砌体直顺圆滑,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

6.10.3.2 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减2~4分。

6.10.3.3 拱圈轮廓线条清晰圆滑,表面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6.11 拱桥组合桥台 6.11.1 基本要求

6.11.1.1 组合桥台的各个组成部分,其接触面必须紧贴。 6.11.1.2 阻滑板不得断裂。

6.11.1.3 台后填土应用水稳性好的土,必须在架设上部构造前全部填起,加以预压,并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排水和其他处理措施,促使沉陷及早完成;也应控制填土进度,防止桥台出现过大的变位。

6.11.1.4 必须对组合桥台的位移、沉降、转动及各部分是否紧贴进行观测,提供观测数据。

6.11.2 实测项目

除按有关各节评定各组成部分自身的质量外,还需按本节评定其组合性能,见表6.11.2。

表6.11.2 拱桥组合桥台实测项目

6.11.3 外观鉴定

6.11.3.1 各组成部分接触面不平整者,减3~5分。

6.11.3.2 各组成部分接近桥面的顶面如因沉陷不同而有错台时减3~5分。错台大时必须整修。

6.12 钢筋加工及安装 6.12.1 基本要求

6.12.1.1 钢筋、焊条品种规格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6.12.1.2 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钢筋平直,表面不应有裂皮和油污。 6.12.1.3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的接头数量、搭接长度和焊接、机械接头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6.12.2 实测项目

见表6.12.2-1至6.12.2-3。

表6.12.2-1 钢筋加工及安装实测项目

注:不设弯起钢筋时,可按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2.2-2 钢筋网实测项目

表6.12.2-3 预制桩钢筋安装实测项目

6.12.3 外观鉴定

6.12.3.1 钢筋表面无铁锈及焊渣。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6.12.3.2 多层钢筋网要有足够的钢筋支撑,保证骨架的施工刚度。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3 混凝土浇筑 6.13.1 基本要求

6.13.1.1 所用的水泥、砂、石、水、粉煤灰及添加剂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6.13.1.2 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6.13.1.3 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自重荷载下,不允许出现受力裂缝。 6.13.1.4 空心板采用胶囊施工时,胶囊上浮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5 寒冷地区混凝土骨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抗冻试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6.13.1.6 混凝土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6.13.2 实测项目

见表6.13.2-1至6.13.2-15

表6.13.2-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

表6.12.2.-2 预制桩实测项目

表6.123.2-3 预制管节实测项目

表6.13.2-4 承台实测项目

表6.13.2-5 墩、台身实测项目

注:①H为墩、台身高度。 注:H为墩、柱高度。

②无理埋件时按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3.2-6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

注:H为墩、柱高度。

表6.13.2-7 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

表6.13.2-8 预制梁(板)实测项目

注:无预埋件时,按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3.2-9 就地浇筑梁(板)实测项目

表6.13.2-10 预制拱圈实测项目

表6.13.2-11 就地浇筑拱圈实测项目

注:板拱用括弧内规定分评定。

表6.13.2-12 桁架梁、拱杆件预制实测项目

注:如成批生产,每批抽查25%

表6.13.2-13 大体积构件浇筑实测项目

表6.13.2-14 小型预制件实测项目

表6.13.2-15 预制加筋土面板实测项目

6.13.3 外观鉴定

6.13.3.1 混凝土表面平整,施工缝平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6.13.3.2 混凝土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积的0.5%,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5分。

6.13.3.3 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减1~3分。缝宽超过0.15mm者必须处理。 6.13.3.4 小型构件外形轮廓清晰,线条直顺,不得有翘曲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6.13.3.5 预制桩的桩顶和桩尖不得有蜂窝、麻面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严重的要整修。

6.13.3.6 预制管的管壁蜂窝每处面积不得大于3cm³3cm,其深度不得超过1cm,总面积不得超过全面积的1%。不符合要求时,蜂窝每处减1分,蜂窝总面积每超过1%减5分。 6.13.3.7 封锚混凝土应密实、平整,不符合要求时减3~5分。

鑫诚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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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6.14.1 基本要求

6.14.1.1 预应力筋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6.14.1.2 预应力钢丝束应梳理顺直,不得有缠绞、扭麻花现象。 6.14.1.3 单根钢绞线不允许断丝。

6.14.1.4 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接头面积不超过预应力筋总面积的25%,接头质量应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

6.14.1.5 预应力钢丝采用墩头锚时,墩头应头型圆整,不得有斜歪或破裂现象。

6.14.1.6 制孔管道应安装牢固,接头密合,弯曲圆顺。锚垫板平面应与孔道轴线垂直。 6.14.1.7 千斤顶、油表、钢尺等器具应经检查校正。 6.14.1.8 锚具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14.1.9 压浆工作在5°C以下进行时,应采取防冻或保温措施。

6.14.1.10 孔道压浆的水泥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压浆时排气孔、排水孔应有水泥浓浆溢出。

6.14.2 实测项目

见表6.14.2-1至6.14.2-3。

表6.14.2-1 钢丝、钢绞线先张法实测项目

注:L为长度。

表6.14.2-2 粗钢丝先张法实测项目

表6.14.2-3 后张法实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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