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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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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 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为《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 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 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谁制作谁公开” 、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 1 —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 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第五条 机构与职能国家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司局、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 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 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与协调,承担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务公开 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与时限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2 —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 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 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提 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采取适当 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 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 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 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 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第九条 公开范围与内容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司局、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 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 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 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禽流感、沙尘暴、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 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 4 —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司局主动在国家林业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 部公开) 。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 情况; (六)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 5 —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 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公开途径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 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流程 公开流程(一)拟稿人拟制公文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法》 《保密 、 法实施办法》《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对其是否涉密进 行审定,如涉密,应当在发文稿纸“密级”一栏选填“绝密” “机密” “秘 、 、 密”或“其他秘密” 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如有疑 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6 —(二)如拟制的公文信息不涉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定在发文稿纸“公开范围”一栏提出公开意见,选填“向社会公 开”或“内部公开” 。 (三)如涉及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公文信息时,应当履行 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决定是否公开;对拟公开、但涉及其他部门 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确 保相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各司局司秘、各单位核稿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 人及局公文审核部门、局领导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也 要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严格把关。 (五)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信息,采 取适当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六)有关林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 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 《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 (见附表 1)和《国家 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 (见附表 2) ,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 7 —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主动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 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 6 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 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司局、 单位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提供与申请者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 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司局、单位受理申请。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 予公开范围内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 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 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 8 —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 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 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 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 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 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司局、 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司局、单位予以 更正。 (八)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 《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 信息内部公开目录》 ,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 组办公室。 (九)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依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 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 6 月底前归档保存。— 9 —第七章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于每年 1月 31 日前将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 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 况、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内容,经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报告。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司局、单位分管负责人、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第八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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