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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好意同乘的性质
作者:陈秀云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好意同乘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并且呈逐渐复杂的趋势。然而,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未能达成共识。为了缓解现实需要的急迫性与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探究好意同乘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好意同乘;好意施惠;侵权行为
一、好意同乘的基本理论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
准确界定好意同乘的概念是研究好意同乘的性质及法律责任认定的逻辑起点。目前学术界对好意同乘相关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止与其概念的模糊性有密切联系。
1.国内学者对于好意同乘概念的界定
好意同乘一词虽然经常出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中,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好意同乘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关于好意同乘的概念,我国学者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1]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是指无偿搭便车的行为。[2]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3]
以上是较为典型的三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它们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都将无偿搭乘等同于好意同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偿搭乘行为的范围明显大于好意同乘的范围,而且第一种观点中对“他人”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排除了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主动邀请搭乘人乘车的行为,但相比而言是比较完善的概念。
2.日本学说中对于好意同乘概念的界定
日本的汽车行业起步的比较早,好意同乘的现象比较普遍,关于好意同乘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成熟。我国学者李薇在研究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时只界定了好意同乘者的概念,[4]而对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并未做出界定。但是根据作者的论述可知作者将好意同乘概括为无偿搭乘,并未考虑到支付小额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