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呀妹,该社社长。
申请事项
为申请人颁发中集有公(2012)第2980号公告项下[1**********]8JA00023号宗地和中集有公(2012)第2981号公告项下[1**********]8JA00003号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24日,贵局对申请人符合土地总登记要求的[1**********]8JA00023号和[1**********]8JA00003号宗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为30日,即2013年1月23日公告期满。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的规定,贵局应在公告期满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但至今已距公告期满之日近一年半时间,贵局仍未向申请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申请贵局依法立即向申请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此致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申 请 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