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的探讨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企业会计人员应紧跟税收政策的动向,调整企业会计核算上涉及的问题,合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 企业纳税负担。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财税[2014]75号),可见中央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和减免税的税款。对于“缩短折旧年限”,《64 号公告》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折旧年限的 60%”,对于“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明确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在此我们统称为加速折旧法。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实例比较 (一)政策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
术产品进口。
甲公司从事专业设备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 12 月,购入一台生产器具,不含税价 12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 5 年(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残值为 0,企业所得税率 25%。 企业会计处理: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计提折旧 24 万元(120/5)
借:制造费用 24
贷:累计折旧 24
以下假设三种情形,企业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
(1)企业选择适用缩短会计年限的优惠政策。见表(1)、表(2)。 税法上的折旧年限可缩短至 5×60%=3(年)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 40 万元(120/3)
2015年至2017年每年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16×25%)
2018、2019 年每年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6(24×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
(2)企业选择适用年限总合法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见表(3)、表(4)。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税前扣除折旧分别为:
2015 年 120×5÷(1+2+3+4+5)=40(万元)
2016 年 120×4÷(1+2+3+4+5)=32(万元)
2017 年 120×3÷(1+2+3+4+5)=24(万元)
2018 年 120×2÷(1+2+3+4+5)=16(万元)
2019 年 120×1÷(1+2+3+4+5)=8(万元)
2015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16×25%) 2016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8×25%) 2017 年末无需会计处理;
2018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8×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2019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16×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3)企业选择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见表(5)、表(6)。
年折旧率 =2/5=40%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分别为:
120×40%=48(万元)
(120-48)×40%=72×40%=28.8(万元)
(72-28.8)×40%=43.2×40%=17.28(万元)
2018 年 2019 年 (43.2-17.28)÷2=12.96(万元)
2015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24×25%)
2016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4.8×25%) 2018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68(6.72×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8
2018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76(11.04×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76
2019 年末需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76(11.04×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76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1)甲公司普通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 12 月,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不含税价 10 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
5 年,无残值,直线法折旧。
企业会计处理:
2015—2019 年每年计提折旧 =10÷5=2(万元)
假设该企业无法准确划分研究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2015—2019 年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贷:累计折旧 2
借:管理费用 2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企业选择优惠政策,在 2014 年可将全部价款10 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对于该企业在 201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但在 2014 年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2015—2019 年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万元的同时,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 万元
(2)甲公司普通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 12 月,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不含税价 120 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所得税 25%,假设无法准确划分研究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为了论述的简单,仅讨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 5 年(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残值为 0。
企业会计处理: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计提折旧 =120÷5=24(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4
贷:累计折旧 24
借:管理费用 24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4
2015—2019 年每年可按会计处理的 24 万元加计扣除 50%,即 12 万元。 税法上采取年限总和法折旧,折旧年限 5 年,根据前述分析,2015—2019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40 万元、32 万元、24 万元、16 万元、8 万元。见表(7)。
二是税法上采取年限总和法折旧,企业为了保持和税法的一致性,会计也选择年限总和法折旧,就不会因为折旧额不同而产生纳税差异,仅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差异。见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