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小商贩主体地位初探
摘要小商贩在城市谋生,便宜中下层人民的生活,让市场变得活
跃,但是其基本权益常常遭到侵犯,得不到保护。本文对小商贩生
存现状、与工商执法部门的冲突进行分析,初探相关法律规范,以
期明确小商贩的主体地位,并借鉴比较法规定,对进一步提高小商
贩法律地位、保障其基本权利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商贩主体地位现行规范
作者简介:郝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方向。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小商贩古已有之。他们依靠自身的智慧与
辛苦的劳动,维持生计,追求幸福生活;他们为百姓之所需,便宜
人们生活,为社会注入活力。历史的舞台上,总是活跃着他们的身
影,纵然卑微,依旧坚挺,中外概莫能外。但是,我们的城市中,
却经常上演着小商贩落荒而逃的场景,商品滑落不管不顾,孩子惊
恐啼哭亦无暇顾及。他们不偷不抢,凭本事赚钱,缘何遭到“赶尽
杀绝”之祸?他们因城管的围堵,尊严扫地,缘何不另谋高就?而
城管、工商执法依据什么驱逐他们?小商贩到底处于什么地位?是
谁在主宰他们的命运?
一、小商贩概述
(一)小商贩的界定
小商贩是指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场所,利用路边空地、
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豍亦称小贩,走鬼,游
商,货郎,无证商贩,流动商贩等。从这一定义可见,小商贩应当
具备以下特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无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未经工商登记注册。
(二)小商贩的生存现状
1.小商贩群体数量庞大
随着社会剧烈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结构变迁所导致的社会分化日
益加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失业人口、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弱
势群体从事小商贩经营成为第一选择,豎小商贩队伍迅速庞大。
2.小商贩在管制的狭缝中生存
在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商品经济,小商贩被冠以“资本主义
尾巴”,列入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改革开放后,虽然私人交易合
法化,但对城市流动小摊贩,依然沿袭严格监管的传统,采取严堵
政策。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时
被城管截获。在索还三轮车未果后,崔持刀刺向海淀城管分队副队
长李志强,致其死亡。小商贩与城管的冲突走向极致。
二、小商贩与工商执法的冲突分析
(一)工商执法驱逐小商贩的原因
随着小商贩规模的扩大化,带给个人和社会福利的同时,诸多问
题亦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影响规范化市场
运营,打乱政府城市规划;第二,沿街摆摊破坏周边卫生环境;第
三,摊贩出售食品安全性、健康性难保证。如小摊贩用“地沟油”
炸制食品,用变质原材料生产食品等。第四、强买强卖现象存在。
官方语言中,小摊贩是一种落后和不文明现象,是“脏乱差”的源
头。这些问题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让各级政府头痛不已,出动城
管力量驱逐取缔之。如河南洛阳为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取缔占道经
营和马路市场。
(二)工商执法依据
小商贩的生存状态是无照经营。各级政府沿习严格限制传统,发
布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击、取缔无照营业行为。如
国务院2002年12月通过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对于无照营业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市人大常委2007年发布的《深圳市查处
无照营业行为条例》。各地城管依据各地具体规定,对无证经营小
商贩采取驱逐、没收营生工具等行为。
三、我国关于小商贩的相关法律规范
从私法角度看,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
小商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
豏小商贩以商业交易为职业业,以交易营利所得维持生计,这种营
利性活动不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是营业行为,其实质身份,从
民法上的自然人转化为商法上的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商个人的规定,主要源自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规定。根
据民法和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些规定应是商人事项的
一般使用规则和补充适用原则:(1)所有公民都具有进行商行为的
权利能力,且该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2)公民从事商行为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
的行为能力。(3)公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可
以起字号,但应依法经核准登记。(4)农民可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形式从事商品经营。(5)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
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豐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个人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对商
个人的规范有适用意义。《个体独资企业法》对于自然人采用个人
独资企业做出了专门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商个人的行政法规也
是商个人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9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有关小商贩的规范适用情况
依照一般的商行为定义,小商贩无法融入现时的商主体体系。
豑在私法领域对小商贩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小商贩只能是适用国
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9条:无固定经营场
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规定。)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小商贩的具体的规定下
放到地方人民政府。
四、对我国现行小商贩规范的思考
(一)我国现行小商贩规范的缺陷
宪法、法律对自然人的营业权规定的缺位,直接导致营业权在下
位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对自然人的营业权的严厉限制
乃至否定。豒事实上,街头小贩是社会底层人员谋生的主要手段,
应是他们生存的基本权利,而对这一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他们失
去赖以生存的微薄收入,几乎可以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
依据《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配置的基本精神,没有足够效力位阶的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无权限制、剥夺自然人的营业权,
阻塞他们成为商事主体从事小规模营业之路。豓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摊贩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无疑是使地
方政府掌握着小摊贩的“生杀大权”,而出于城市规划、城市环境
以及仕途业绩等因素的考量,小商贩的生存权利没有保障,极易受
到侵犯。当政府对小商贩的驱逐剥夺危及到他们的生存时,势必会
导致小商贩的反抗,不仅可能造成群体性暴力事件,对法律的权威
性也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比较与借鉴:比较法的经验
比较法上对自然人从事小规模营业多支持的态度,普遍承认其营
业权,鲜有实体、程序性限制。多数政府不仅允许小商贩存在,还
尽力为他们提供低成本的营业环境。豔
1.香港地区。在香港地区,对待小商贩采疏导方针,将其纳入法
制轨道。香港地区自1970年起实施小贩发牌制度之后,小贩游击
队渐渐不见踪影。在若干地区还设立了流动小贩经营专区。流动牌
照为数甚少,经营专区往往设在车辆禁止通行的地方,不妨碍交通,
也不滋扰市民。为了加强与小贩沟通,香港地区允许持牌小贩成立
自己的行业协会。有了这个“缓冲区”,政府管理成本和伤亡事件
大大降低,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很大作用。豖
2.法国。法国在依法管理小商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
巴黎市关于小商贩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
很多,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易操作。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还
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在执法管理上,法
国没有城管部门,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负责。豗
(三)完善小商贩主体制度的建议
1.确认小商贩商主体地位,使小商贩合法化。从比较法关于小商
贩的规定可以看出,承认自然人民事主体自由从事小规模营业活
动、不对其附加额外的进入限制是各国、地区的一般做法。豘政
府若对小商贩的经营活动附加过多的准入限制,提高小规模经营的
门槛,遏制小商贩的经营权,非但不能解决问题,更加会断送一些
人的生路。古语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为了生存,小商贩只得
采取积极对抗的方式,增加更多不稳定因素。
同行人的自由行路权一样,街头摊贩的谋生权利同样需要保障,
不能因为路边摊贩贫穷、无组织,就让他们应享有的这些基本权利
处于混乱状态,也不能用不断变化的行政规划来决定他们的基本权
利。豙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合理的规范,才能保障小商贩
诚实经营的谋生的权利。小商贩诚实经营的自由和尊严不可剥夺。
2.明确商事登记效力。商个人的商事登记的意义就在于是对其营
业资格的确认,作用在于排除由于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活动的
人,向公众公示期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也
不存在“赋权”的效力。豛所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守下
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在尊重保护小商贩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对其
进行管理。
五、结语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
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古往今来,小商贩从未变过,
他们总是饱受人间冷暖,却仍然任劳任怨,用自己辛勤的劳动,艰
难地生活在这世上,追求微之又微的幸福。快乐、幸福是人所追求
的终极价值,社会发展的目的是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庞大的
小商贩队伍也不应该是被忽略的一部分,应该用法律规范使其合法
化,让其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尊严的活着,共同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
美好生活。
注释:
豍豔豘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
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豎常进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非正规就业.财经研究.2003
(12).第56页.
豏苗延波.商法总则立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
105页.
豐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豑范建,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35
页.
豒豓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
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
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比照这一规定,如果将
自然人的营业权视为民事基本制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对此制定基本法律、法律文件。
豖“香港的小贩管理与美国,韩国,法国,泰国小贩的管
理”.http://bbs.fyjs.cn/simple/index.php?t336029.html,最
后访问:2011年12月6日.
豗陈学明..国外管理小摊贩的做法.江淮.2007(6).第83
页.
豙马晶.印度高院禁止政府驱逐小贩:谋生权利不可剥
夺.http://news.qq.com/a/20101024/000278.htm?pgv_ref=aio,
最后访问:2011年12月8日.
豛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