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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03/12

XXXX大学毕业说明书

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

入学年级:2013春

学生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XXXXXX

所学专业:法学

XXXX大学

中国●XXXX

2014年10月

目 录

提要 .................................................................................................................................................. 2

1 法官素质的涵义及其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 2

1.1 法官素质的涵义 ............................................................................................................... 2

1.2 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 3

2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

2.1 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偏低 ........................................................ 4

2.2 法官队伍人员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职业共同体 ................................ 4

2.3 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导致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滋生司法腐败 ............................ 5

2.3 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 5

2.3.1 教育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从根本上为法官素质的提高夯实基础 ------------------------------------------------------------------------------------------------------------------ 5

2.3.2 通过教育、培训和考试,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 -------------------------------- 7

2.3.3 培养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 7

2.3.4 淘汰不合格法官,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 8

3 结束语 .......................................................................................................................................... 9

4 参考文献: .................................................................................................................................. 9

提要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作为裁判者在处理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它包括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娴熟的法律职业能力、灵活的专业适应能力、高尚的人格和德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法律信念等。目前,就司法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提高法官素质是第一要务,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法官职业化水平以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

1 法官素质的涵义及其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1.1 法官素质的涵义

人的素质是指个人的信念、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集中体现。法官素质指的是法官作为各种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方面综合体。法官素质的涵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第一,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政治、讲正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法官也要践行三个代表,河南高院院长曾说过,应把当事人看做兄弟姐妹、衣食父母。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把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真正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用好审判权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法官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维护党、国家及人民利益的思想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 第二,对法律职业的忠诚。一名法官应当为国家的法治事业作出贡献,把司法公正做为自己的职业目标孜孜不倦地追求。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一切艰辛磨练、守得住寂寞,经得住权力、金钱、女色的引诱和考验,具备超于常人的持久力和免疫力。 第三,良好的道德品行。原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法官必须是一名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人。法官的道德品行不仅代表了法官的个人形象,更代表司法的职业精神,代表进步的道德观、价值观。只有在自身具备高尚道德品质的情况下,才能地以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评价是非、分清善恶,以自身的道德力量来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第四,渊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扎实的实践经验。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逐步成为法律的专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理应超过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甚至超过律师。法官还应该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和最新研究动态。法官还应当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书本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际锻炼,才能获得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处断能力。 第五,严谨的审判作风,坚决维护公平和正义。司法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国家活动,需要求实、严谨、公正。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应该抱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

的态度来认真审查、分析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确定是非过错。马虎轻率、偏听偏信、主观随意、言语不检都是司法公正的大忌。 第六,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业务素质、心理素质以及分析判断能力等素质的综合反映。我国法院在庭审中是职权主义国家,在庭审中,法官有一定的主动性和控制权,因此法官要熟练运用法律程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居中冷静地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引导、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确保庭审依法有序进行,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特别是调解,虽不是法定的司法程序,但它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艺术地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把依法裁判和说服调解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所以法官还要增强诉讼调解的技巧、艺术和能力。第七,熟练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写作之关键在于增强裁判的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说理是反映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和文字功底,如果对认定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说的条理不清,不明不白,模棱两可,就说明这个法官能力差、水平低,他的裁判文书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

1.2 法官素质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公平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但是,一个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也是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官素质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因为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即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的效率就必须具有较高的内在素质。就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特别在基层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基本原因是司法队伍素质较差,办案不够公正及效率低下,这是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亟待改革这种困难局面。这些都是司法制度必须改革的内在原因。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但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再好,实施的如何则取决于法官,其根本原因还是取决于法官的综合素质。所以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法官素质的提高才是最切实的保障,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当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周永康同志曾说,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只有得到全面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偏低

目前,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不能树立坚定的世界观,个人主义膨胀,忘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被权力、金钱和女色所迷惑,动摇政治和职业信念,扭曲价值观念,偏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认为"金钱是万能的",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与别人攀比物质生活,一味地追求享受。于是他们不惜拿手中的权力去换取享乐,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知法犯法。许多法官沦为阶下囚就是明证。而发达的法治国家如德国、新加坡等几乎很少有法官犯法的,相比之下,差距巨大。

就文化和业务素质来讲,也十分堪忧。高素质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有的媒体说我们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许多法院已经达到90%以上,如果单从数字看,法官的素质还是说得过去的。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应当看到这些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科班毕业生,其他大多数是参加工作以后在职参加业大、自考、函授等各种专业毕业的。当然,其中也有少部分人通过这种自学方式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学历教育的功利性,因为大部分人是为文凭而学习,而不是为知识而学习。审判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法官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文凭,却弄不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审起案子来是语无伦次,语言逻辑不清,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有的大白话充斥庭审,撰写的审理报告、判决书千篇一律。可见这种业余的学历教育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十分有限的,文凭和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综上所述,目前法官思想道德和文化等素质还没有达到根本性的提高,法官的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2.2 法官队伍人员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职业共同体

从各级法院法官的来源来看,我国法院法官的成分极为复杂。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来的,有的从行政机关调入的,有的是教师改行调入的,有的是经地方考试录用的,有的是转业军人安排就业的,更有以前的是"以工代干"转正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这其中素质不高的人员中有的已退居二线,但有的虽年龄已大却位高权重,仍然掌握着法院某部门的主要职权。这些人员中文化素质也参差不齐,有的是大学或大专毕业,有的军转干是中专、高中甚至初中毕业,参加工作以后才自修的大专文凭,学的专业也是五花八门。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只占较小的比重。这么多成分如此复杂的人组合在一起,由于文化程度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经历背景不同,必然导致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的差异,在法律意识、专业知识、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他们之间更难形成职业共同体。反应最明显的是,面对同一件案件,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或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让双方当事人非常好笑,也使法院十分尴尬。从一定程度讲

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让法律失去威严。

2.3 对法官队伍的监督不力,导致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滋生司法腐败

目前,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力量主要有几个,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监督,四是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强度不够,措施不到位,一些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监督被弱化为"领导监督",法院的领导不发话,即使法院内部的审监部门在程序上走起来,也不过是走过场而。这如同自我批评,没什么力度可言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是不闻不问,除非当事人特别大的冤屈申诉到那里,也就是说最多是"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也是挂个名而已,仍有一些检察官笃信公检法是一家,做个和事佬,让大家面场都能过得去。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法官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法官违法乱纪。因为一但缺少监督,法官的自律性会不断下滑,在各种关系、行政长官和金钱干预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无限制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司法权的行使自身就会超越法律规范,甚至会触犯刑律。前不久的云南法官拷律师案就足以说明基层法官因为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不断滋长权力欲望,司法权无原则地肆意行使,导致司法专横,最终也使法官的素质丧失殆尽。同时因为缺少监督,法官会逐步打破自身的思想道德规范,作贱自身的道德素养,使一个法官最终堕落为违法违纪、道德沦丧的腐败分子。如果一个法官到了这种地步就连谈素质资格都没有了。近几年一些如武汉中院、深圳中院以及阜阳中院等等诸多窝案,广东、湖南、辽宁等高院的院长、许多高院副院长以及最高法今年夏天公布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等六起法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等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为此最高法发布了"五个严禁",云南高法最近也发出新规--法官违法办案实行终身追究等等,目的都是为了坚决而强有力地规制法官行为,强化法官思想道德建设。

2.3 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司法制度改革不是纸上谈兵,必须与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做到切实可行。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模仿过程。必须深刻建立在法官队伍的建设水平上。改革成败的关键首先在于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化水平。著名法学家王利明也曾说" 司法改革要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在整个司法改革里面,我们需要把重心放到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上。因为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但如何造就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呢?

2.3.1 教育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从根本上为法官素质的提高夯实基础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

想和价值的集合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法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就能从根本上确保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最基本法律素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官具体要求是:

①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法律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要体现出严格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的精神,不准法官越"雷池",标新立异。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允许法官独奏独唱和肆意发挥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要规范社会所有成员的行为。纠纷产生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他的裁判标准也只能是这种规范,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②法官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理论支撑。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开展均需要理念的指引。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支撑下形成的我国司法实务的目标和追求。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司法为民的具体落实就可能失去方向。肖扬同志曾说,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把它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

③法官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④法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和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如流水线上的技工一样,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万事大吉了。

⑤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法官要坚持党的领导,审判工作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

的方向,才能与时俱进。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官办理具体案件。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2.3.2 通过教育、培训和考试,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

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职业化思维的法官很难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所以说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教育,培训和打造职业法官。但是,目前怎样才能整合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根本性地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呢?我认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开拓务实的培训渠道,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水平。目前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能力高低不等,这决定了现阶段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能脱离实际,片面地统一要求,而必须是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培训对象,多层次地进行培训。培训要着重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充分发挥法院教育培训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法院系统自身力量搞好审判业务培训以及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要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各级法院要加强在现有法官中选拔、培训在职研究生的工作,组织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努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第三、加强考试机能,务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如果缺少考试这一关键环节就会使各种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科学而严格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若干年来法官管理经验的肯定。近年来,全国法院对如何管理好法官队伍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实践表明,以考试为中心(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等具有量化指标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对以往改革经验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整合法官素质,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3.3 培养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更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东西。法律信仰会对法官的内心产生一种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司法独立性。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

支柱。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也与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反思以往我们国家对法官所进行的思想教育,都是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了政治性,而忽略了法律性,缺乏针对性,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在培育法官的职业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总体上看,所下的功夫和力度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2009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把法律信仰问题的解决贯穿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它由经过特定的途径训练培养的具有特定职业素养的职业法官组成。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的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看成是国家公务员的大众化职业,导致一些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通过各种关系随便进入到法院队伍中来。法官如果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职业道德、职业宗旨,就去审判案件,自然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就会滥用司法,造成各种错案。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有力保障。只有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且具有良好职业形象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也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我认为除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之外,还要求法官第一,彻底摈弃法官职业行政化意识。第二,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第三,强化法官职业化意识。第四,完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时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大幅度增加法官的社会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讲,高薪养廉不能不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物质决定精神是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我们要求法官要保持高度纯洁的思想品德而不提高法官实际收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的诱惑力极大的时代,这种思想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官的职业虽然神圣崇高,但法官也是人,需要食人间烟火。法官职业伟大,地位崇高也要在物质上有相应的体现。在一个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是说了算的人,而再会辩论的律师,最终如何定案还是取决于法官。但法官与律师的收入却反差较大,说话算数的法官收入远不如说话不算数的律师,这让法官的心态严重失衡。我曾对一位王法官说,应该大幅度提高你们的收入,他立马回应道:"要是政法委书记说这话,我们心情就好多了",可见是多么心态不平衡。因此只有大力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才能在物质和精神上确保和加速提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2.3.4 淘汰不合格法官,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北大学者强世功先生在其《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富于煽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

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

作为一种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以及其他一些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中有着自身悠长的历史,到了现代社会,这些职业群体的作用日益凸现。在西方国家,由于其悠久的法律传统,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整体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成为西方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就法官队伍而言,机构臃肿,良莠不齐,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如果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必须精减法官队伍,淘汰素质较差的法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提供最起码的基础。法学学者李汉昌也曾说:改革的成败既取决于决策者的决心和谋略,也取决于参与者的素质。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要使其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吐故纳新,使法官队伍成为高素质法律人才聚集的职业群体。要像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一样,进行减员和转岗分流,使一批道德品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妥善地分流和安置到其他行业中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主要依赖有三:强化专业知识体系或者专业特性;强化法律信仰在法官心目中的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系统化。目前,国家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司法考试来强化法律人的整体素质,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在制度层面上条件已经具备,随着现代法治的快速发展,培养较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是当务之急,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的、首要的环节。

3 结束语

法官是最终拿着法锤定案的人,在职业共同体中应属于领头雁的位置,所以在法律实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同时在行为方面也应当成为整个职业的楷模。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辩论、相互砥砺、相互监督,共同推进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向前发展,同时要改革和加强法院审监部门、人大、特别是现代网络媒体等各大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砥砺法官全面素质,共同促进司法改革的快速进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朝着更高层次发展,把法律成铸就成利刃,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矛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突飞猛进而添砖加瓦。 4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2]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 月1 日

[3]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 月

[4]张文显,《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

[5]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4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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