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超越: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后的法学本科教育 - 范文中心

契合与超越: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后的法学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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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至在校本科生,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仍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而教育方案上,应当将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提前至大四之前,精简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通识课等任选课,提高实践课的比重,增设专门法学方法课程,扩大课堂信息量,推行案例教学和双师同堂教育,并配备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对接;教育方案;师资结构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6   标志着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道路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其自身也在不断改革。根据2008年6月6日年司法部公布的第75号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样,我国普通高校大三在校生即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考资格已不限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在读的大四本科生,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影响如何?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性质定位、培养方案等制度构建上还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这些都是应该关注的问题。一、报考资格拓宽后的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关于统一司法考试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大家一直有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1]。早在2001年统一司法考试诞生前夕,曾有学者预言:“法学高等教育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而将要发生划时代的变化,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从此,法学教育要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法学教育总算有了明确的方向。”[2]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除进行法学知识和法学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当担负法治理念、人文精神培养的使命,不能成为单纯的考试培训基地,必须二者兼顾。   (一)充分体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性   道理显而易见。其一,国家拿钱办法学院,首先当然是为了满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法学院不就是培养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律知识、技能、思维和信仰,向社会提供法律职业人才的所在吗?其二,家长拿钱以及学生选择法学院,大多数绝不仅为做一个懂法律而不从事法律职业的高素质公民[3]。其三,即使有相当部分的学生没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而是在公证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关内从事与法律相关事务,仍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畴,构成法律职业的外围群体。这些人才培养也不可脱离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   同时,这也是现代大学教育学科分类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分工日益发展,对知识的专门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大学已经基本按照学科划分院系。学科通常所对应的就是特定的知识类型。因此人们一般不再将现代大学教育定义为培养“全才”或“通才”的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而主张大学应培养某一学科的专业人才或适合从事某一职业的专门人才[1]57-58。在法学学科或法学院中弃学科教育而主要进行“通才”式的素质教育,是有违现代大学教育必须进行学科分工的总体方向的。   (二)兼顾法律职业教育外的素质培养   即使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后,在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的观点仍有失偏颇,必须担负法治理念、人文精神培养的使命,不能主要受司法考试支配。   1�不同的法律人才教育的文化背景   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得不到传统文化的支持时,建设法治国家的惟一途径就是从西方移植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要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需要一个长期的本土化过程,其中,教育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就在于传播法治文化,基本任务不是训练一些只会辩论技巧、只懂得法律条文、只想把法律作为谋生手段的“诉棍”,而是培养出具有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有历史眼光和远大理想的真正的法律人。   2�普通高等基础教育的教育前提   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但不宜移植到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学教育是以其它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有志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首先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及其以上学位[4]。而我国的法学本科生大多由高中升学而来,学生们普遍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没有必要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积淀,没有如美国和加拿大法学受教育者那样宽广的知识面和超越法条的思维方式,这决定着我们的法学教育还肩负着一定程度的通识教育任务。   3�与司法考试通过率之间的巨大反差   经过30来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招收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经多达660多所,每年毕业的学生多达10万余人。而司法考试以其考生规模、考试难度(通过率)、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被称为“中国职业第一考”。90%以上的淘汰率决定着绝大多数法学院内的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通过率是被人为控制,并不能通过将法学教育变成了法律职业培训就能提高。将法学本科教育单纯定位为司法考试培训基地,是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培养目标上的严重错位。   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丧失应有的目的和功能,甚至沦为“应试教育”,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为社会培养具有很高法律素养的人才[5]。   二、报名资格拓宽后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革新   (一)调整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1�时间调整 大四上学期即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意味着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应当在大学三年级前完成,这使得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当全部调整,相应专业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写作都得重新编制。   2�理论课程内部种类、比例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在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中精选,限选课限定在法学学科内,但学生必须在限定课中选修的课程学分应当精简。其次,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开设大量法学及其他学科选修课。通识课和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做到既重点突出,保证法学本科教学的专业化训练需求,又培养学生全面的人文素养,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   3�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调整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认为“首先教授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作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6],但容易造成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常常被动接受现成答案,不能学以致用,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 的尴尬现象[7]。为此,应当压缩理论性课程,大幅度提高实践课的比重。   首先,应当开设诉讼实务、司法文书、演讲学、谈判学等实践基础课。其次,开设法律诊所、并定期举办模拟法庭。在法律诊所或者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案件,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切忌模拟法庭走过场,要让学生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培养综合能力。再次,经常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使其了解审判实务,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见习、社会调查等活动。最后,完善目前毕业实习的形式,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使之科学规范,让学生学以致用。

  (二)革新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   避免诸如理论与实践脱钩、知识僵化、视野狭隘等传统灌输式教育模式的弊端,改革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   1�开设专门讲授法学方法的课程 法律规定的模糊、矛盾、疏漏、及违背其它社会价值等问题,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面对的职业难题,也是司法考试第四卷中可以深测学生的考题。对此情形,是根据条文逐一讲解其含义,授之以“鱼”,还是系统地传授一套法律解释方法,授之以“渔”,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学方法论的讲授不能脱离具体的适用情景,否则就会成了知识讲授而非方法训练了,应该由对部门法有精深研究,同时对法解释学很有心得的老师主讲[1]60。   2�提高课堂教学的知识信息量 首先,教师应当主动搜集和掌握本门课程的相关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化的社会,各种传媒的发展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教师不把自己的法学理论讲述与学生从各类媒体所获取的信息紧密联系起来,不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就会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脱节。如果教师能在课程中提出目前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和法律界的重大事件并恰当运用,则既为学生提供了大量信息,又为理论课增添了生气和活力,同时也扩展了学生的见识。其次,善用和巧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施。传统的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口耳相传”式的授课方式易造成课堂整体信息传递的单一和不畅,而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施可以扩展信息传递的路径,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和准确度,合理使用可以相当程度上弥补上述缺陷。   3�推行案例教学法和“双师同堂”教学法 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可以改变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现状。同时提倡有条件的法学院推行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教学。因现代法律事件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结十分紧密,但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格分开的讲授模式导致的法学知识和技能的“碎片化”问题。进行案例教学时,实行“双师同堂”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综合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扩大知识容量,培养批判精神,提高其学习兴趣。   (三)注重教育目标的综合性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性人才,敢于提出问题,有良知,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三、报名资格拓宽后的师资队伍建设   司法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给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光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因此,必须建立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一)提高法学教师的理论素养   首先,提高法学本科教师的学历层次,原则上所有法学中青年教师都应当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对于没有达到相应要求的年轻教师应该组织其进修或培训。同时,法学教师也应主动学习,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其次,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工作。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一方面,法学教师只有积极主动地学习,以适应法学知识不断更新;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学一线应当补充新的人员,吸收新鲜血液,改善教学队伍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才能适应时代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再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法学教师,对参加培训的中青年教师要颁发相应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像重视培养学科带头人一样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二)加强与法学实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一是让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的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以使每个本科教学一线教师及时了解法律实务动态,增加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法学院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构的合作和联系,让一部分青年骨干教师有机会到实务部门去挂职锻炼,扩展其法学知识面并增强其教学能力。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8]及重庆市检察院[9]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学校派出近二十名青年教师到重庆市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进行挂职锻炼,已取得良好效果。2008年,西北政法大学出台《教师受聘兼职法律职业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法学专业的中青年教师都要到基层挂职锻炼一年,要有一年的助理工作经验,并要求他们实践期间搜集、分析案例,以便日后教学宣讲,实践成绩将和职称评比挂钩[10]。这些经验值得推广。三是聘请一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实务人员担任法学本科的兼职教师,让其承担一部分法学本科实务性课程,举办法律实务讲座,指导学生撰写论文,指导学生实习和进行模拟审判等。JS      参考文献:   [1] 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2):57.   [2] 马治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7.   [3] 贾宇.关于推进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R].改革开放与中国法制建设30年论坛论文,2008:5.   [4]GlobeCampus Report - Why change to a JD degree?”[EB/OL]. .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after Widening Qualifications of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MA Deng�ke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Procedure Law and Judicial Reform,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It has brought both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y for Chinese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that the qualification subject of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has been widened to law undergraduates on campus, but the orientation of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should still have double attribute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law and quality�oriented education. As to education plan, such methods should be taken as the majority of main law school courses being taught before senior year in advance, simplifying compulsory course and limitedly�selected courses, improving optional classes like common sense and knowledge, increasing the proportion of practice courses, improving the proportion of practice courses, superimposing special courses ofjurisprudence methods, expanding information content of classroom teaching, implementing cases�teaching and double�teacher�in�one�class teaching, equipping high�quality comprehensive teaching staff of integrat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Key Words: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law; quality�oriented education; education plan; structure of teaching staff   本文责任编辑:周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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