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驾驶人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并未囊括人身损害。其应有之义是该规定并未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并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交强险条例》亦无相关规定。对第三者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障功能。故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合乎法理。
驾驶人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