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卷宗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卷宗是城建监察部门在城建监察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资料的组合体,是城建监察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城建监察执行城建监察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基本情况,是城建监察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为进一步做好城建监察执法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卷宗立卷、归档工作,要按年度进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三条 卷宗按照“谁执法、谁立卷”的原则,由城建监察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制作,城建监察大队办公室负责对卷宗进行审核把关和检查,负责案卷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监察执法人员要即时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材料,认真检查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进行排列整理,着手立卷工作。
第五条 卷宗的制作根据是否作出城建监察行政处罚分为两类:案件卷宗和一般卷宗。具体要求是:
(一)城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要一案一卷,制作案件卷宗,作永
久卷保存;
(二)未作出城建监察行政处罚的,制作一般卷宗,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 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信访材料或检查记录;(4)城建监察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5)询问笔录、调查笔录;(6)与案件有关的书证;(7)视听资料;(8)证人证言;(9)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10)鉴定结论;(11)城建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12)城建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
(13)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14)城建监察行政处罚通知书;(15)复议材料;(16)诉讼材料;(17)调查或监审工作报告;
(18)结案审批表。
第七条 一般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检(巡)查记录;(4)调查笔录;(5)询问笔录、调查笔录;(6)与案件有关的书证;(7)视听资料;(8)证人证言;(9)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8)城建监察调查报告或信访回复;(9)被查对象改正情况。
第八条 有关材料在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送达证、回执、信封、特快专递、罚款单据等,附在相应材料之后予以归档。
第九条 卷宗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立卷编目,逐页编号。卷内目录应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填写,分卷装订的卷宗标明件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证物袋、卷底不编号。使用传真件的原始材料,入卷应予复印。
第十条 卷宗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各类文件一律用A4办公纸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记录;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签字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使用圆珠笔的材料,入卷应予复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第十一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进行装订,每卷的厚度以盒装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分卷装订,卷宗的长度、宽度以A4办公纸规格为准。卷宗封面应载明处罚决定书文号、案由、承办人、立卷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归档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案件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违法案件卷宗的存档,应由承办人员在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写好归档清册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四条 各中队、部门应加强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卷宗立卷归档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并进行考核,提高城建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