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初稿[减轻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负担的建议] - 范文中心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初稿[减轻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负担的建议]

08/10

全国人大代表2009年提案初稿

关于减轻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负担的建议(修改)

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已相当普遍,各级政府陆续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为使国内制造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逃脱厄运,并从技术创新中重获生机,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速大幅度减轻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简称3C)的费用,以利于企业,尤其是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一、目前3C的存在问题。

1、收费过高

1.1 收费标准过高

3C收费的现行标准见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其中不少趋于与国际自愿性认证收费标准接轨(例如工厂审查费,见附件1)或更高(例如变更申请费高出1倍),相当偏离国情,且部分应超出合理成本较多,例如:

申请费:每张证书及每次变更为600元;

工厂审查费: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未包括交通食宿,另途中每天按半个工作日计算);

批准与注册费:每张证书800元;

认证标志费:8毫米的,0.06元/枚;15毫米的,0.12元/枚;30毫米的,0.20元/枚;45毫米的,0.30元/枚;60毫米的,0.40元/枚;自行印刷的,每1形式第1年900元,以后每年600元。

此外,批准与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工厂审查费和申请费之间,监督复查费、年金和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费年费之间,应有实质内容重复,因而重复计算,导致重复收费以至收费过高,详见附件1。

产品检测费在认证收费中占大比例,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发改价格[2006]1979号),每个产品数千元至数万元,甚至超过十万元,部分也趋于与国际的委托试验收费标准接轨,例如空调器检测费3C为1.931万,德国安全认证GS为2.2万。

1.2 有令不行使收费增加

实际认证工作中,不执行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中减轻负担的规定的情况相当普遍,且监察和管理缺位。有如下情况:

a) 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第一章(三)(工厂审查费)第2款规定“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实际情况绝大部分是交通食宿由企业全包。

b) 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第一章(三)(工厂审查费)第3款规定“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3C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实际情况未见操作过。

c) 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第一章(五)(监督复查费)第2款“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能大幅度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监督复查中,工厂审查收费一直为3000元/人日,而非其25%;产品检测费也未见只收25%或33%或50%的情况。

1.3 文件规定笼统成为高收费漏洞

例如,认证实施规则对产品的划分欠清晰的原则和结合实例的详细指引。划分细即数倍增加申请数(超过100张证书的企业为数不少),收费也成正比增加。某小电机检测部门在宣贯新认证实施规则时说到电机铁心长度和线圈匝数等电磁设计参数已在考虑纳入管理。由于这些参数在日常生产经常需作适当调整,如此将有多如牛毛的检测,企业将更苦不堪言。最近一小电机因为要增加一个硅钢片供应商,即要送电机检测。

又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中规定为1~4、1~3或1~2天,弹性太大,按3000元/人日成正比的收费,执行上限即比下限大大增加。

又如,一已认证电器新增一具有认证证书的电源线的供应商需办理认证资料变更,需检测部门出具一实际完全无检测的检验报告,对该报告每件收费1,000元,未查到其依据。

又如,最近某厂收检测部门一检验收费通知,要求按总收费9折汇检验部门,询问该9折是怎么回事时,回答是另1折将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直收。CQC作为整个认证的管理部门,已收申请费等,又非检测部门,直收该1折检测费依据何在,且令人费解。

再如,检测收费标准对洗衣机和电风扇等列有占总收费约40%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见附件2),对结构上根本无电磁兼容问题的产品,如脱水机(只有一鼠笼电机和电源开关)和换气扇(只有一鼠笼电机)等,理应无需检测,仍按全项目检测收费。

2、企业负担沉重

3C交费并非仅对新产品为一次性,还有每年的工厂审查费、监督复查费、认证标志费和年金;老产品任何设计、原材料及其供应商改变均须办理变更交费;执行标准几年一换版,认证证书也要按新申请交费,因此交费年均达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了解过大中小各1家电企业,它们的年均认证交费超过利润10%。一风扇厂说:国家标准由2003版修订为2008版,虽然标准中涉及具体产品的技术内容变动很少,但需重办20多张标准换版证书,要交费近20万元,以目前极困难的经济环境,本来不亏也变亏。

3C产品目录范围应为通用产品,目前把与专门的企业的产品配套的专用部件(例如电风扇电动机和洗衣机电动机)也纳入管理范围,既难以检测,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困扰。

3、企业技术创新受影响

新产品和产品设计改进均需办理新认证或变更,所交费占项目费用相当大比例,品种愈多交费愈多。认证或变更所需时间对快速响应市场也有相当障碍。

例如为增加一个新的原材料供应商办理变更,规定需90个工作日。去年上半年铜价高涨,某小家电配套电机厂拟改用铝线而办理2张证书,总费用近5万元,占该改进项目总费用95%,下半年拿到证书,铜铝价比已大幅下降,项目已不适宜实施。

新修订的小功率电动机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对铝线电动机检验样本加倍,费用也加倍,非常不利于推广铝线电动机该在我国40多年前已有成熟工艺和系列产品且适合我国资源的政策。

新使用已有认证证书的零部件仍需先行办理变更或报备,办理周期长收费高,捆住了企业的手脚,不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技术进步。

4、与其它质量监督重复

3C和日常质量监督均为国家质检总局属下工作,但目前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纳入强制性认证且有其日常监督的产品仍实施毫无区别的日常质量监督,包括周期或随时的产品抽检,且多数收费,明显存在重复,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困扰。

国家标准的ISO9000等认证在3C质量体系检查中实际完全不予采用,也明显是重复,增加企业的负担和困扰。目前国内外认证太多,但互认情况很差,不少企业被迫办理各种有许多内容重复的认证,十分劳民伤财。

5、负担过重导致躲避认证

3C涉及安全,不只是利在社会,对企业也有好处,即对其产品,尤其是设计分担有责任。然而企业由于负担过重,都在尽可能甚至设法回避认证,反而有损认证本来的目的,同时导致不公平竞争和腐败。

二、建议

3C覆盖几乎整个制造业,包括电工、汽车、信息、医疗器械和消防等29大类产品。其正面意义不容否认,千万企业为此的巨大支出最后转嫁于全社会(全国总计会数以十亿计,建议有关部门统计,并对比国内外认证管理的效率),现存的负面如无改善,其正面的效果即大打折扣,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广大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对3C负担过重已怨声载道,强烈要求从速从重整顿,尤其是大幅度减少收费,至少减1/3至一半。具体建议如下:

1、对作为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认证的收费和自愿性认证的收费予以区别,按照“不谋利”原则,予以减少。认证管理的复杂性不会高于专利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规定专利申请、审查和资料变更等收费,总体比较适当,且有对困难申请者有多达70~85%幅度的减缓规定,值得编审认证管理收费标准时借鉴。

2、 按照国家发改委2006年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的价格成本予以重新监审、核查、修正,尤其应提交全面、逐项和详细的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例如:

a) 工厂审查费3000元/人日应说明所依据的工资和工作情况,其应在我国和谐社会中处于适当的档次;

b) 检测费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和管理费(工资部分应单列)六项分列核算情况;设备和人员配臵的合理性也应予审查。

上述情况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公示和听证,达到充分听取意见,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意见。

3、对3C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关收费规定、工厂审查人日数标准、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于产品划分的规定和工作时限的规定等予以全面审查改善,包括:

a) 消除难以监管和操作欠具体的内容,堵塞从高、重复和转弯收费的漏洞。例如规定:对从结构上明显不存在问题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内容应免于检验,或检验合格免于收费。

b) 修正文件或执行中的不合理情况。例如规定:与专门企业的产品配套的专用部件只随主机认证,不单独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

c) 为提高工作效率应予改进的内容。例如规定:对有强制性认证证书或其它指定认证证书的标准化零部件的供应商,无需先行办理变更,在年度监督复查前完成报备即可。

审查改善情况也应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意见。

4、对于限期内不能按上述通过收费标准监审和听政的单位,每超期1个月,逐月降低收费标准5~10%,直至通过为止。

5、国家质检总局推动各种认证互认的工作,首先从国内开始,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

第一章(三)(工厂审查费)第3款关于各种认证的质量体系互认应限期开始;并进一步向国际推行。

6、对困难、亏损企业和扶持项目,实施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的收费减缓。

7、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2008年并入CQC,以至CQC独此一家,失去竞争机制,不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应予以完善。

8、明确3C产品免于各级日常质量监督。

9、 纠正认证实施规则中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内容。例如关于家用电器生产例行检验,国家标准GB4706.1规定可在制造过程适当阶段进行,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只能在产品包装前进行,该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规定,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带来很大不便。见附件3。

附件1: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修改意见批注

附件2: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洗衣机、电风扇)

附件3:国家标准GB4706.1和认证实施规则关于家用电器生产例行检验的规定对照

附件1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修改意见批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3C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原国家计委《关于3C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3C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3C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3C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3C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C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3C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个,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3C实施规则规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3C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3C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3C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

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七)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 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 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 40元。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二、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3C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发展改革委△ 3C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

术监督局。

本委:委领导,财务部,认可部,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办公室,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04年11月18日印发 校对:许士玉 录入:申 璇

附页

关于(三)工厂审查费修改意见的补充

1、关于工厂审查费标准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人日趋于与国际接轨(实际例子同一企业,3C为2人日,收费7200元;GS统一为7500元),严重偏离国情。比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每件收费为2500元,对审查员规定的年工作量为160件,以年有效工作日300天计算,为0.53件/人日,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收费为1300元/人日(目前一个大学毕业、考取资格已工作5年的发明专利审查员的月收入约6000元)。3C工厂审查可比照该收费,且规定企业接待食宿标准为300元/人日从收费扣除,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可定为1000元/人日。

2、关于企业具有其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免于3C工厂审查或免收工厂审查费

企业往往已获得许多认证,尤其是国家质检总局鼓励采用的国际标准IS09000认证,但该款规定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3C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从未见实施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应予追究和限期实施。为了有更好的操作性,建议该款修改为:

“对于经CQC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的认证机构审核获得IS09000(GB1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若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含具体产品3C认证实施规则中《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内容且具有相应工厂审查记录,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免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拟稿:区长钊 ouzhz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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