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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规费便函﹝2011﹞1号
【发文日期】2011-01-27
【实施时间】2011-0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收费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已于2008年11月24日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文件)中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在省政府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请各市州继续按湘政发﹝2001﹞31号文件精神做好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 费 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