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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建设

06/02

中国反商业贿赂国内法体系及评述

谭家才/JIACAI TAN

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中国)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30亿的天价罚单让人们的眼光再度聚焦葛兰素史克事件。反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变得炙手可热,本文拟梳理中国现行有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并予以评述。

1. 葛兰素史克事件

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葛兰素史克中国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涉案的葛兰素史克中国高管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经济犯罪。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行贿并协助上述高管进行职务侵占。继中国警方2013年7月拘捕了葛兰素史克的四名中国籍高管后,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以查明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反海外贿赂法》。虽然葛兰素史克是一家英国公司,但因为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该公司的行为也受《反海外贿赂法》管辖,据此美国执法机构对该公司也有司法权。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中国处以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最大罚单。马克锐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

葛兰素史克中国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违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合规制度。主要是因为其相关制度的运行机制失灵,有制度不执行,最终导致不合规的行为发生,进而被处以30亿的天价罚单。在探究其内部合规制度的同时,我需要讨论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2. 中国现行反商业贿赂国内法体系

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是分散式的,目前并无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或

者《反腐败法》法典。就法律渊源而言,其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及国际规定。国内部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2.1 行政法下反商业贿赂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规定。

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条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该法第22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并实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使得商业贿赂的界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该规定第2条分别

对“商业贿赂”以及“财物”、“其他手段”进行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此外,对“回扣”“折扣”“佣金”等进行了定义。该规定第5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6条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第7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并明确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给予方以及接收方必须如实入帐。

2.2 刑法下的反商业贿赂

刑法下的商业贿赂规定主要集中在是《刑法》以及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例如,《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具体罪名如下:

2.2.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2.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3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量刑幅度: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2.2.4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5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6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7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介绍贿赂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8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2.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量刑幅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10 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评述

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是分散式的,没有一部统一适用的法典。基础内容大部分已涵盖。葛兰素史克中国事件充分证明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关键是执法力度问题。中国的反贿赂司法实践由打击职务犯罪为主到打击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并重,且呈日益国际化态势。立法层面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使其统一及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司法实践,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就公司实践而言,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中国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合规制度。

作者介绍:

谭家才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获法律硕士学位,后就读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获得该校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大成(上海)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涉外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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