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 见 征 求
本指导意见和原绩效工资办法不同之处
1. 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分配系数提高或者降低。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超编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由30%调为40%。
3. 校级副职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委统一考核分配。
4. 其他行政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校自行定方案考核分配。
5. 教委借用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原基础上,下调10%。
6. 从2013年9月起借出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解决。
7. 凡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在职在岗教职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被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按月计算),相应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荣昌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
(意见征求稿)
各义务教育有关学校,县特殊学校,各教育管理中心: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转发荣昌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130号) 、县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试行) 》(荣教政发〔2009〕107号)文件精神,经县教委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导向,逐步完善学校和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民主公开,程序规范;顾全大局,确保稳定。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及其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教委以学年为时间段考核教管中心和直属学校,学校考核教职工注重平时与学年相结合。
四、考核办法、内容、程序
(一)考核办法
1. 单位的考核
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指只有义务教育的学校和特殊学校,下同)由县教委考核;镇街教管中心所属学校由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考核。
2. 个人的考核
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和校级干部(指正副校长、直属学校正副书记,下同)由县教委考核。
学校其他行政干部、班主任和教职工由学校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程序
1. 教职工、班主任、其他行政干部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参照县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试行) 》(荣教政发〔2009〕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校级干部的考核内容和程序根据《荣昌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荣教工委发〔2012〕42号)执行。
五、分配办法
(一)集体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和直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根据县教委对教育管理中心和直属学校的考核结果,按照20%、60%、20%的比例,分类别确定一、二、三个等次,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类别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标准,核定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相邻等次之间人均金额差距为5%。(相关测算,见附件一)
2.镇街教育管理中心辖区内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育管理中心受县教委委托,考核辖区学校。按照20%、60%、20%的比例,确定一、二、三个等次,核定学校奖励性
绩效工资总量,相邻等次之间人均金额差距为5%。
3.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项目的分配
在保证稳定、促进发展的前提下,学校可将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部分用于本校超课时、超工作量、学校特色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等奖励项目发放。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4.学校分配的系数
根据寄宿制与非寄宿制学校管理中实际情况不同,确定:非寄宿制学校分配系数为1;寄宿制学校住校生在200人以下的分配系数为1.1,住校生在200人及以上的分配系数为1.15,超编达20%及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分配系数下调为1。(相关测算,见附件三)
5.超缺编情况的处理
县教委每学年度按照学校现有教职工总数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以学校为单位,将超编(以县编办最新核定的编制为准)学校超编人员(组织安排借出、支教、交流、上挂的人数,核发时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县人均)总量的40%(原为30%)用于补贴县内缺编学校。因缺编分配到的补贴,原则上用于超课时、超工作量补贴。(相关测算,见附件四)
(二)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 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和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按照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50%参与总量分配。副校长、书记、副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按
照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30%参与总量分配。(相关测算,见附件五)县教委根据对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和校级领导的考核结果,分类别按15%、70%、15%比例确定一、二、三个等次,相邻等次之间人均金额差距为20%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测算,见附件六)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和校级干部原则上(建议删去)不再参加学校内部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兼任两种及以上职务的校级干部分配时就高不就低。
2. 学校内其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除校级领导外其他行政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由各学校结合国家、市、县绩效工资文件规定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考核分配。
3. 借用、支教、交流、上挂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教育系统内借用到县教委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县教委按照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
130%(建议:下调为120%)参与总量分配,由县教委对应所在科室考核的一、二、三个等次计发,相邻等次之间人均金额差距为20%,担任二级班子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一般干部高10%。
(2)各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本镇街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20%参与总量分配,由教育管理中心考核按等次计发。(相关测算,见附件二)
(3)县教委下文在教育系统内借用的各学校教职工,在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分配(指标拨入用人单位)。借出到教育系统外
的人员在原单位分配,但是从2013年9月起借出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解决。
(4)参与支教、干部交流的教职工,在用人单位按原职务考核分配。
(5)组织安排上挂锻炼的人员在原单位按原职务分配。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女教职工妊娠和产假期间,凡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在职在岗教职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被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按月计算),相应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按照县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试行) 》(荣教政发〔2009〕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要根据县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在学年初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交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报县教委备案(镇街学校的分配方案报教管中心审核同意,教管中心统一报县教委)。县教委将加大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本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县教委原发绩效工资办法与本指导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荣昌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职工奖励性绩
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7)
各高完中、教师进修校、职教中心、单设幼儿园、资助中心、技装中心: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荣昌府发〔2011〕62号) 、县政府办《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25号) 、县教委《关于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荣教政发〔2012〕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导向,逐步完善单位和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民主公开,程序规范;顾全大局,确保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教委以学年为时间段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教职工注重平时与学年相结合。
四、考核办法、内容、程序
(一) 考核办法
1. 单位的考核
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由县教委考核,并确定单位考核等级,将结果运用到对单位奖励性绩效总量的核发。
2. 个人的考核
(1)单位校级干部指:职教中心正副主任、学校正副校长、幼儿园正副园长、各直属单位正副书记(下同),由县教委考核。
(2)单位其他行政干部、班主任和教职工由本单位考核。
(二) 考核内容和程序
1. 教职工、班主任、其他行政干部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参照县教委《关于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荣教政发〔2012〕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校级干部的考核内容和程序根据《荣昌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荣教工委发〔2012〕42号)执行。
五、分配办法
(一)集体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根据县教委对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20%、
60%、20%的比例,分类别确定一、二、三个等次,按全县教育系统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标准,核定各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相邻等次之间人均金额差距为5%。(相关测算,见附件一)
单位在保证稳定、促进发展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部分用于本单位超课时、超工作量、学校特色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等项目发放。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二)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 校级领导的分配
校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县教委对校级领导的考核结果,按15%、70%、15%的比例,分类别确定一、二、三个等次,按等次进行分配。
其相应的对应系数关系如下:
(1)高完中、职教中心和教师进修校校级正职领导:一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2倍;二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8倍;三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5倍;校级副职领导对应一、二、三个等次奖分别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8倍、1.6倍、1.3倍。(相关测算,见附件二)
(2)单设幼儿园园长:一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8倍;二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6倍;三等奖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
1.3倍;副园长对应一、二、三个等次奖分别为本单位人均水平的1.6倍、1.4倍、1.1倍。(相关测算,见附件二)
(3)学生资助中心、技术装备中心参照机关科室目标考核,
自行制定考核方案执行。
2. 其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除校级领导外其他行政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由各单位结合国家、市、县绩效工资文件规定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考核分配。
3. 借用、支教、交流、上挂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教育系统借用到教委机关工作的人员,任二级班子职务的,根据机关考核等次,由原单位对应相应行政干部等次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干部按照原单位班主任标准,根据机关考核等次,由原单位对应相应班主任等次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借用人员类别下调10%。)学生资助中心、技术装备中心编制人员在教委机关混岗使用的不算借用人员。
(2)县教委下文在教育系统内借用的各单位教职工,在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分配(指标拨入用人单位)。借出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在原单位分配,但是从2013年9月起借出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解决。
(3)参与支教、干部交流的教职工,在用人单位按原职务考核分配。
(4)组织安排上挂锻炼的人员在原单位按原职务分配。
六、关于“高出部分”
各有关单位按照县教委《关于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荣教政发〔2012〕186号)相关规定每年申报。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女教职工妊娠和产假期间,凡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在职在岗教职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渝人发
【2007】57号和荣昌府发【2011】62号)教职工被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按月计算),相应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全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培训会学习资料》中第77-78页表述)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按照县教委《关于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实施办法》(荣教政发〔2012〕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县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在学年初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交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报县教委备案(镇街幼儿园的分配方案报教管中心审核同意,教管中心统一报县教委)。县教委将加大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本指导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县教委原发绩效工资办法与本指导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