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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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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一九八六年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至今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二十多年来,北京市社会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已经全部实施。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发展阶段

一、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1986.10~1992.10);

二、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2.10~1998.7);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号令)(1998.7~2005.12)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83号令)(2006.1~今)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企业年金实现全覆盖无缝隙。

1、城镇企业职工;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4、自由职业、灵活就业;5、存档人员;6、农民工;7、超龄退休人员;8、自持档案人员;9、城乡居民;10、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

1、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国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金统筹。

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日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文件:(87)市劳险字第224号(87)市劳险字第640号

2、城镇企业职工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91]33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1992年10月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33号件精神,在本市城镇企业中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1996年3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第1号令,养老保险开始建立个人账户。执行文件: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3、职介存档人员

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职介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从1995年4月1日起职介存档人员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

执行文件:京劳险发[1995]83号

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1996年4月1日根据市政府1号令,北京市养老保险开始实行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文件:京社保发[1996]17号

5、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参统覆盖范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这部分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执行文件:京社保发[1999]8号

6、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9年5月17日北京市劳动局下发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暂行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执行文件:京劳险发[1999]99号

7、农民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1年8月27日市劳动和保障局下发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从2001年9月1日起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参加养老保险。

执行文件: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农民工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9年2月9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明确规定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执行文件:京劳社养发[2009]24号

8、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

2002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确定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文件:京政办发[2002]60号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9、超龄城镇人员

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下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凡在本市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符合国家规定满10年以上的连续工龄,个人未缴费,2005年9月30日前超龄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

条件:本市户籍;本市连续10年工龄。执行文件: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10、自持档案人员

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自持档案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促进就业,促进社会稳定。2007年3月9日市劳动和保障局下发《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凡个人持有档案的可以申请工龄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文件:京劳社就发

[2007]40号京劳社养发[2008]166号

11、延期缴费

2008年1月11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8]9号),解决了这部分人员养老、医疗问题,解除了退休后的后顾之忧。条件: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期缴费至期满,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本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

[2007]34号),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本区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0%,按年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个人账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每

人每月28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8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本市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建设目标。

参保条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享受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2009年1月1日起男已满45、女已满40周岁,按年缴费的(不含外埠转入)。待遇:基础养老金28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13、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凡具人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条件: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200元。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

什么叫失业保险?

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筹集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市失业保险的建立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7号令)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9月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执行。

失业保险的范围?

1994年6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1999年1月:本市城镇企业、事业;

1999年11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企业、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从1994年6月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9年1月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从1999年6月起;社会团体人员、外埠城镇人员:从1999年11月起;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失业保险金;2、医疗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4、抚恤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1、参加了失业保险;2、按规定缴费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缴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缴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缴费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农民工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1、缴费不满5年的,最低工资的70%;2、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最低工资的75%;

3、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最低工资的80%;4、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低工资的85%;5、缴费满20年以上的,最低工资的90%;6、从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70%。

7、农民工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40%。

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建立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治疗治疗补偿作出规定。

2000年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48号令),2000年4月1日执行。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2004年1月1日执行。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40号令),2004年1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的范围?2000年4月1日

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1日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费率不同于其它险种,实行的是行业差别费率,它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工伤医疗费;2、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生活护理费;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辅助器具费;9、工伤康复费;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工伤1~4级的可以享受何待遇?

工伤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按伤残津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4、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部分 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建立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我国部分省市开始试行。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令),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范围1、城镇企业;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民办非企业单位。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60%高于社平3倍的按社平300%无法确定的按上年社平工资生育保险的待遇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津贴=女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低于本人工资的由企业补足)产假天数:正常生育90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妊娠4个月流产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42天。

第五部分 医疗保险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给予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什么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医疗保险的建立

1995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规定》(第6号令)从1995年4月1日起实行医疗费用大病统筹。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号令)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进行修改,于2005年6月6日重新颁布第158号令。医疗保险的建立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建立

2008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开始实行。医疗保险的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退休人员不缴费

2、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单位1%;个人3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60%高于社平3倍的按社平300%无法确定的按上年社平工资

定点医疗机构如何选择?

按12%缴费的参保人: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4家医院,其中必选1家社区服务站,其他三家不限。按1%缴费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在丰台区内选择两家医院就诊,其中1家二级、1家一级。二级:731、长辛店、丰台、铁营、南苑一级:二七厂、卢沟桥、大红门、蒲黄榆卢沟桥国医院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条件:

1、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3、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4、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5、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老年人以及特困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和退离居委会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享受待遇:支付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费用:

起付标准为:1300元,1300元以上部分支付60%

一个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7万元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条件:

本市户籍,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岁以下非在校少年)。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支付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650元,650元以上部分支付70%,一个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17万元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居民。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无业居民: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600元财政100元

无业残疾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300元财政1100元

低保和困难补助无业居民:财政全额补助重残无业人员由区残疾就业保障金全额补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按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起付标准:1300元以上部分支付60%

一个年度内支付额7万元第六部分

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京劳社保发[2007]3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1、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

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下限以养老基数为准(社平40%);医疗、生育为社平的60%; 农民工:养老、失业仍为最低工资(800元);工伤、医疗、生育为社平的60%。存档人员和享受补助人员:养老、失业为社平40%;医疗为社平70%。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上限:

本人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以社平工资的300%确定。4、缴费基数的变更: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京人社办发[2009]33号文件规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基数。2、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四险:1、补缴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7日(现金至19日);2、补缴要求:

当年补缴由用人单位填写《表四》直接操作

历年补缴必须经过社会保险科或稽核审批后方可操作。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医疗保险:

1、补缴时间:每月5~25日2、工龄补缴:

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均需要进行工龄补缴。在职转退休时系统会提示需工龄补缴交费方式有两种:现金交费、银行扣款

3、一般补缴:需要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申请;补缴时间不能超过该单位参保时间;补缴3个月以上必须提供参保人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原始工资凭证;补缴不享受报销待遇。4、基数差额补缴:由用人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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